“刑讯逼供”何时了,冤案知多少?
——附国家法官学院原教务长的一份律师意见书
北京大学教授 巩献田
媒体时有报道,政法机关极少数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然违背法律规定,肆意侵犯人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导致人员伤亡的恶果。
据报道:1994年,发生的湖北省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杀害其妻)先是判处佘祥林死刑、后因证据不足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直至服了11年徒刑、其妻出现之后才得以无罪释放。
当年曾经是巡防队员的佘祥林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其杀妻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佘祥林痛苦地回忆:“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余祥林被逮捕后遭到刑讯逼供的同时,其哥佘锁林为弟弟冤案上访还被拘留了41天;其母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竟然被关了9个半月,后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三个多月后,她含恨去世,时年54岁。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下了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祥林的女儿辍学,其父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2002年发生的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王树红被三个警察刑讯逼供,直至确认另有真凶后,才被释放,被无辜关押长达296天。丘北县公安局3位民警因对王树红使用暴力,逼取口供,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20日凌晨,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在广州市收容所发生的孙志刚被暴打惨死事件曝光后,此案件导致国务院于8月1日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1982年5月国务院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据说孙志刚的碑文是:“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2007年10月5日发生在上海市的举世震惊的杨佳袭警案!
前不久,陕西省丹凤县发生19岁高中生公安局受审猝死案件!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刑讯逼供是旧中国衙门的恶劣作风,是一种坏的传统。稍微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屈打成招”在旧社会是司空见惯的,包括京剧在内的我国各种戏剧和文学作品中,都有所反映。无论是“十五贯”还是一部洋洋大观的“水浒传”,无论是“六月雪”,还是“杨乃武与小白菜”,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也都与贪官脱不了干系;而包公(包拯)、狄仁杰等封建时代的清官之所以被人们所称颂,与他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从而使冤案得以昭雪有直接关系。
清代法学家沈家本曾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
我党和政府历来是明确、坚决地反对刑讯逼供的!
毛泽东早在1940年12月25日就讲:“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建国后,他在镇反、肃反等运动中,一直强调,要讲标准,讲规格,要实事求是,“不可过分,过分就是错误”,同时强调要“有错必纠”。1950年12月19日指示“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1951年3月指示:“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错捕错杀。” 在上世纪的五十年代,北京巿曾经发生一起严重刑讯逼供事件。中共中央为此做出专门的指示:“我们有全国政权,因此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材料,只要化时间去调查,并且对已有材料作细致的研究,不怕不能揭露敌人,要特别回头检查一下,落后的群众是否真正发动起来,材料是否真正仔细研究过,政策是否反复交待清楚了。要从这几个方面去想办法,而不应当去逼供、诱供。逼供、诱供出来的东西,好像工场里面的废品,不但浪费精力,而且会发生副作用。”
1975年5月17日毛泽东在一份关于冤案的请示报告上批示:“过去一切污蔑不实之词,应予推倒。” 1972年针对当时对于一位老干部的逼供情况,他严厉地问道:“这种法西斯主义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予废除。”
去年,我国政法战线的领导人还曾经正确指出:“决不能让违法乱纪的干警逍遥于法纪之外,决不能让受了委屈的群众伸张不了正义。”
我国法律也是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官不得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时三个法律都规定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刑讯逼供为什么还屡禁不绝呢?
我想:
是我们有的司法人员的“无能”所致!是低下的素质使然。
是对于自己从事的职业原则和知识的孤陋寡闻,是愚蠢和愚昧的体现!
是对于正当人权的蔑视,是残酷、残忍和狠毒的反映!
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然对抗!
这些人是“人民利益至上”吗?是“党的事业至上”吗?是“宪法至上”吗?
否!在这些人的眼里,上边的一个至上也没有!
他们是个人利益至上!是自己权威至上!是自己满意、高兴和快乐至上!
当然,刑讯逼供,可能也与地方领导急于破案,尤其是“限期破案”有一点关系。急于破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自己管辖的地方发生了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说不着急,那是假的,因为直接影响“政绩”。但是光着急,非但没有用,反而坏事,还不如与司法机关的同志们一起,走共产党历来倡导的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办法,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使案件早日侦破。
“有错必纠”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优良传统。
明知错了,死不承认,还赖账,不是共产党的做法,不是人民政府办事的作风。
孔子竟然说:“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论语·子张第十九)难道共产党人还不如两年前的孔子不成?
对于发生的冤假错案,本来就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了,可是有的人就是受“官无悔判”传统恶习的影响和毒害,迟迟不愿意改正错误,不尽快弄清事实真相,给当事人一个讲究逻辑和合乎情理的说法或者证据。
1983年河北邯郸市邵怀俊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他自从被捕之日起就一直喊冤,长达三十多年。前不久,我在网上发表的文章题目是:“他们的冤枉还能向何处诉? ——历经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纸“通知”书不能使邵怀俊等人“服判息诉”。邵怀俊案件是一个由刑讯逼供产生的,后又由于司法人员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和有错不纠而导致今天还不予平反的冤案。
笔者不理解的是: 此前经过律师八人(其中包括有最高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三人——包括原某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教务长;最高检察院原资深检察官一人)辩护,直至今天竟然还不平反?
关于邵怀俊案件,我和我的学生们有以下疑问:
1、为什么凡是了解这个案件材料的人员,无论是负责复查该案的法院的法官、还是法学专业工,没有一个不认为是冤案的?
2、为什么为此案进行辩护的八名律师(其中先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退休原法官三人——包括原某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教务长;最高检察院原检察官一人,都是资深法官和检察官——有一位是最高法院建立后的第一批法官和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早的检察官;还有改革后创建河北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不认定此案是冤案的?
3、为什么本案所谓首犯(主谋)竟然没有认定犯罪和受任何的处分,而所谓的同案“从犯”竟然被定“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4、为什么复查案件的邯郸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定此案是冤案必须平反,而中级法院审委会却始终拿不出一个统一的意见来?
5、为什么定其罪的一审法官,在上诉审中不依法回避(碰巧又调到中院当副院长)?在复查此案中仍然不依法回避?
6、为什么邵怀俊等人一再要求与提供假证的人对质,而法院为什么始终不允许对质?
7、为什么不对邵怀俊提供无罪证据的多个还存活的证人予以调查?
9、为什么自从被逮捕到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三十年来邵怀俊一直在喊冤?
10、为什么在本案件的卷宗中,证词与证词之间漏洞百出,形不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10、为什么最高法院办案人员对于如此重大的案件,只是阅卷,而不进行必要的调研,甚至办案人员也不向本案的律师——最高法院自己过去的同事、上级——调查?
面对这些疑问,不仅对于邵怀俊几个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所有接触这个案件的人们,不给予平反的结论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笔者自从接触邵怀俊案件已经过去十六个年头了!看他人已经渐渐变老了,而冤情何时清洗啊?!
因邵怀俊案件有感而发,用顺口溜来表达吧。
拭目以待不哭笑
——为邵怀俊冤案多年不得平反有感而作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衙门与警匪
历来名声遭
封建制度两千年
黄河长江昼夜嚎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科学与民主
“五四”开始闹
马列主义传中国
人权呼声日益高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自由和平等[1]
口号喊声高
私有制度定乾坤[2]
人民无权赚瞎叫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人民与司法[3]
群众路线好
劳苦大众掌政权
举国欢庆开眼笑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冤案与错案
危害人权了
害群之马垒乐园
百姓恼怒难呼号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小人与假证
诬陷杀人了
无中生有乱捏造
证词之间不配套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警察与法官
刑讯有一套
拳打脚踢车轮战
趁我昏迷画押号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定罪和判刑
笑话闹大了
本案首犯竟无罪
从犯定罪蹲监牢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命运和前程
说变就变了
当年在军多潇洒
只因公安做领导[4]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亲戚和朋友
脸面都变了
妻子离婚子女恨
冤情何时洗刷了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申诉与上访
路途荆棘扰
围追堵截难逃脱[5]
蒙冤度日苦中熬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法律与正义
本来画等号
如今法律多如毛[6]
正义为何难看到[7]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申诉与上访
三十春秋到
怀俊冤案何时了
拭目以待不哭笑[8]
附录:国家法官学院原法官、教务长、邵怀俊案件的辩护律师的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邵怀俊因故意杀人一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2003)刑监字第15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后,找到我,要我给其写一律师意见书。
我于2006年3月24日在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接受邵怀俊的委托,作为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诉讼的代理人 (详见附件一)。接受委托以后,本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认真耐心地听取了解邵怀俊对该案的形成和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及前段申诉全过程情况的说明,看了邵怀俊手中已有的该案的有关材料;其次,是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阅读了该案的案卷材料 (详见附件二、三);第三,是对与该案有关的人
员进行了调查:赵跃光2006年4月18日、冯全2006年5月19日、赵秀云2006年5月19日、刘世修2006年5月21日(刘世修将当时刑讯逼供仍留有伤痕的两只胳膊及照片给找看了!)张怀钦2006年5月21日(张怀钦还将其2006年5月1日写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给我看了!)写了证明材料(详见证据和有关材料2D1-2页,3D15页,3D19页、9D68-69页,12D85页,12D86-96页)
在此基础上,我于2006年9月1日以邵怀俊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刑事申诉书,该申诉书就是我对该案的认识和看法!
这次邵怀俊找到我以后,我又重新阅看了有关证明和材料,现仍认为:
一、“认定被告人邵怀俊、张怀钦、刘世修于1968年2月9日晚,在磁县县中队副指导员张怀饮宿舍伙同赵跃光(当时县武装部部长,另案处理),合谋决定杀害原磁县公安局干部张三星。”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完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二、就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大量事实证明,从张三星到磁县看守所和“从磁县看守所监号提出,由赵云翔等人将张三星押送到城关镇北关,”邵怀俊都不在现场,邵怀俊对此事一无所知。
三、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大量事实证明,木案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 (详见证据和有关材料三2D1-13页)。
但据我了解,最高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对此案十分重视,并亲自调卷进行了复复查,得出的结论。
邵怀俊对此结论不能接受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为此案到处奔波,辛辛苦苦辛辛申诉三十多年,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使邵怀俊“服判息诉”我亦认为光靠一纸“通知”是难以解决的!我建议最好请最高法院承办法官和有关领导接待一下邵怀俊,
当面听听邵怀俊的意见和想法。
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 孙世光律师
(签字)
2009年4月6日
又及:
刚写完这篇文章,听说最高法院受理该案件的法官要约见邵怀俊!如果这个消息是确实的话,真实谢天谢地!
也许邵怀俊的冤案平反有点眉目了!
巩献田 2009年4月11日
[1] 自由与平等是历史的阶级的概念,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是资本的自由,是有产阶级的平等。所谓普世价值,普资本主义世界的未必都普社会主义世界之世,反之亦然。
[2]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之源,旧司法制度是统治阶级即剥削阶级设立的,自然为剥削阶级服务。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是当时旧社会司法客观真实的写照,也是当今资本主义司法的现实,从美国辛普森案件可窥见一斑。
[3]新中国建立前,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新政权的性质时指出,各级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周恩来同志也反复强调,新中国的警察一定要称之为“人民警察”;以有别于旧中国的旧警察。
[4] 邵怀俊原系解放军的独立侦察排副排长和代理排长,后以解放军干部身份转业地方充实政法系统。
[5] 多年前我的学生向我反映,有的地方提出打击所谓“违法上访”,我将信将疑。后来,我到保定上课,路途亲自发现有大幅标语上写“严厉打击违法上访”的大字。询问后得知,违法上访是指三种情况:越级上访,三人以上上访,为路费而凑钱上访。真实荒唐之极!是打着打击“违法乱纪”的幌子的赤裸裸的违法乱纪!!
[6] 我国目前的法律(包括地方性法规)数量,除了利用计算机外,无人说得清有多少!而违法犯罪之徒竟然还以法制不健全为自己辩护!
[7] 我国政法战线正确地提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
[8] 笔者自从1963年上大学开始学习研究法律,40多年来自觉是为法制和正义奋斗,未曾发现建国后有邵怀俊这样的冤案,此案不得公正解决,难以安抚我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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