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言/ 文
最近,网民对瓮1安事件中被免职的县委书记王勤复出一片不满之声。此前,“山西窑1奴事件”、“进京抓记者事件”中被免职的一些官员也相继复出,并引起网友的抨击,被网络监督后,迫于民意压力有的复出官员再次被免。对此,该如何看待?被问责官员何以复出?其深层原因在哪里?很值得思考和研究。
自去年以来,“黑砖窑”、“翁安”、“周老虎”、“多妻书记”、“毒奶粉”、“天价烟”、“出国门”等腐败和丑陋事件接二连三。同时,中央反腐力度,也不断加大,随着一些腐败事件的揭露,一些官员也纷纷落马。有人说,中国掀起“问责风暴”,一时间民众为之叫好。
其实,被问责官员复出,本应不是一个问题,人非圣贤,熟能无过。被问责的官员,能知错就改,给他一个站起来的机会,这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但,这应该需要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而不应该偷偷摸摸地“躲猫猫” ,甚至搞长官意志、强奸民意。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问责制度”的设计上,目前的问责制度更多地限于“诫勉谈话”、“责令道歉”、“引咎辞职”、“免职”等等,而根本没有涉及追究领导干部相应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中国共1产1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以清楚的看到,无论是党章还是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纪律处分条款中,都没有“免职”一说。也就是说,免职或辞职并不是纪律处分。既然不是什么惩罚和处分,自然还会保留其原来的职务级别和待遇,只是没有了实职而已。
“免职”是党政干部正常的职务任免行为。免职不是撤职。 三鹿事件后,新华社发布的《艾文礼同志任石家庄市代市长》的新闻中,就对其使用了“免职”一词:“艾文礼同志任石家庄市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代市长,免去承德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职务。”可见,免职没有任何贬意。一些民众和网民,闹不清免职与撤职的区别,以为免职就是撤职,实在是误解。如果是被执行纪律处分被撤职的干部,再复出的机会几乎是微乎其微。
人们只所以对被免职后复出的官员,不能接受,其实是对犯错误官员处理避重就轻。对被问责官员“免职”,貌似是一种责任追究和处分,其实质是用“免职”代替了党政纪律处分。这样的问责,有可能成为犯错误官员的保护伞,或被执行纪律的“缓冲区”,实难甩掉是对民意和舆论“躲猫猫”的嫌疑。
按照常理,对官员没有使用党政文件明确规定的纪律处分,说明他们没有什么过错。而没有过错为什么又被免职了?这是多么的自相矛盾!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和国际接轨,但国外的官员被免职与我国的官员被免职绝不是同等含义。国外的官员被免职后,就是普通百姓待遇,也不可能异地做官。
党政干部犯了错误,理应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但是现在却“以免代罚”。“免职”这个不是纪律处分的处分也成了一种潜规则。用“免职”来代替党政纪律处分,实质是官官相护的一种表现;你给我捅了漏子,我就免你的官,实际也是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这样做,只能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常此一往必失信于民,使党和政府的规章和纪律形同虚设、有名无实,丧失震慑和维护正常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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