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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之:为《苍天》叫好--观照两种迥异的“司法改革”

宪之 · 2009-08-21 · 来源:
司法改革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为《苍天》叫好——观照两种迥异的“司法改革”  

   

电视连续剧《苍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生平事迹创作而成,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司法制度早期诞生、发展成长的过程。据称,这是最高院全力打造、向建国六十周年并最高院成立六十周年的献礼片。难得难得,应该为之叫声好!  

右翼有个名言,“有些事只能做不能说”,套用这句话:有些道理可以镜像不可抽象。形象可以大于思想,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母雷特, “大宅门”和“望族”热拍热播,对主流来说自然是颂扬和“感恩”;但换个角度也能看出:“大宅门”已成为社会的主人,他们自然也要成为文艺的主人。“通钢事件”,《那儿》在十年前就“具象”过了,如用抽象话语,则只能是“群体事件”。  

《苍天》好样的,不愧久已凋零的红色文艺继《星火》之后的又一成功制作。  

《苍天》真实地再现历史,还有点“原生态”,因为是“戏”,不但可以黄金上映,而且法院系统还通知“组织观看”。但如果将其形象蕴涵抽象出来,与主流的司法理念就未免大异其趣了。本文就是想就此议论议论。  

   

“马专员”的司法模式,体现的是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结合”创立的司法模式。  

   

 “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被西方人称为‘东方审判经验’,对创建新中国司法制度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苍天》根据马锡五生平事迹创作而成,体现了老一代革命家、共产党人在战争年代坚持群众路线,充满对人民大众的真挚情感,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深入调查,简化诉讼,巡回办案,得民心,顺民意,把实质解决在基层的优秀作风好品德。”  

   

经过30年改革,精英业已在人大公开鼓噪去掉“人民法院”中的“人民”,鼓噪目前虽未成功,但“法院”的确与“人民”渐行渐远。“转型”之中,大而化之地观照,与“学雷锋”和“朝西柏坡”一样,讲讲“老百姓就是我们的活菩萨”、 “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替老百姓主持公道”,有利于和谐。不过不能较真,如果较真不难发现:这里面有两种迥异的司法理念。  

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司法理念,一个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普世司法理念。  

   

以霸权精英法制观念视之,马锡五式的“东方审判”,无疑是一种“山寨审判”、“草台民粹审判”,“极左”色彩很浓。  

但自“传统观念”视之,马锡五的司法方式,是对千百年来居于统治地位的司法模式的一次否定,一次根本性的变革。建国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是沿着这条道路改革探讨,建设起了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  

毛泽东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从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以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民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完善。  

毛泽东身后“健全法制”的司法改革,在“不问姓社姓资”和 “不争论”中,摒弃了马克思主义,阉割了法的阶级性,以资产阶级的法制观念取代了无产阶级的法制观念: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是普世的公平公正的化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制社会是我们学习顶礼的楷模典范。多年来,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就是亦步亦趋学习仿效的过程。下面一段话可以作为主流霸权观念的代表:“过去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行阶级专政和行政权力的工具,今天成了社会平等之治,治民更治官,是约束、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工具和手段” (蔡定剑《中国走向法治30年》)  

30年河东河西,竟成谶语。《苍天》的上映,不禁令人感慨唏嘘。  

30年来,霸权话语在法制问题上加给毛泽东时代的罪名是 “人治”和“专制”, 只有“个人专断”和群众运动,没有“民主”和“法制”。 这个问题太大,深入论述不是一篇短文所能胜任。这里只就被精英搞乱、最蛊惑人的几点略作一辨:  

   

一,“法治人治”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是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30年”——这是主流精英颠覆马列歪曲历史的霸权结论。  

1,“法治”“人治”都是阶级之治  

“法治”与“民主自由”一样,是近代资产阶级提出的学说。 它强调“法律至上”,主张三权分立,实行法治制度,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等。“法治”的实质,是反对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其后,法治的立宪共和国,遂成为资产阶级实施统治的的典范国家形式。  

比起中世纪的封建君主专制来,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形式有了了不起的历史进步,但它依然是阶级的统治,剥削阶级的统治,绝不“普世”。 孟德斯鸠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所以启蒙时代把他们要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称为“理性王国”。这“理性”,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性。  

法是什么?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不光有阶级性,而且是阶级性极强的上层建筑,在实质上,它是保护阶级根本利益和维持阶级统治的、最能体现阶级专政色彩的社会行动规则。古今中外各个阶级都有迥然不同的法制,自然,无产阶级法制与各个剥削阶级的法制有着更为本质的区别:资产阶级法制固然有异于地主阶级,但他们都保护私有制,维护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以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则从根本上否定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保护绝大多数人民利益。  

“法制与人治”的区别是有限的,它不过是从资产阶级的超阶级的普世法律观念出发,用来区别封建时代与资本时代国家执政方式区别的概念。正如避开阶级实质大谈“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一样,在这里,它抹煞或避开了国家和司法的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实质。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几度共和几度帝制,如今已是“第五共和国”了,评价拿破仑的第一帝国与五个共和国的长短优劣,能够以“专制”“人治”与否作为标准吗?雅各宾时代是历史上资产阶级革命所能走到的最高峰,拿破仑时代是法国资本主义上升发展的最为辉煌的时代,取代第二帝国以梯也尔为代表的第三共和国,则是血腥镇压巴黎公社实现资本对劳动无限专制的时代。——这一些,用“人治法制”“专制民主”之类概念是说不清楚的。  

古罗马的有过共和也有过帝制,但对奴隶阶级的专制并没有什么两样。  

2,封建专制不是没有民主。  

封建王朝是地主阶级实施统治的基本形式,帝王是阶级的总代表而已,“民贵君轻”的实质就在这里。雍正皇帝在乾清宫留下的一副对联很能说明问题:“唯有一人治天下,岂为天下奉一人” 。帝王专制决不是一个人异想天开随心所欲,真要那样就离亡国不远了。封建时代也有法律,越到王朝末代,法网越是严密。朝廷决策有部议、廷议、重大问题决策有常规非常规的御前亲王大臣会议,立法行政中,有三省制约制度,有谏议制度和监察制度,执政大臣有不奉诏规则……实质上,这都是地主阶级的民主形式。风靡一时的《万历十五年》,实质上反映的就是地主阶级民主与帝王决策矛盾的表现。  

封建专制也不是没有民主,地主阶级的民主,历史条件限制,他们的代表同时也是他们至高无上的统治着,较之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封建王朝就是“专制”。“法治”形式既是资产阶级政治历史进步性的表现,较其前辈具有更高的品格,同时也是出于它自身自由竞争的需要,他们选择了“民主共和”与“法制”作为自己统治的经典形式。民主共和制不过是资本董事会的扩大,是资产阶级的总董事会,对无产阶级来说,他则是贴着普世标签的资本专制。这一根本性的实质,经过30年的所谓思想解放,被中国精英卑鄙地掩盖了美化了。  

3,“法制”与“人治”的畸轻畸重,取决于阶级斗争和统治的需要。  

社会现状变动不居,阶级斗争形势不断变化,法律也不会胶柱鼓瑟一成不变。当既定的法律精神需要较大改变尚未形成新的规范时,当斗争需要赋予执政者更大的自由专断权之际,这时,就会突破已有框框的束缚,表现出“人治”的特色。当形势稳定,统治阶级就会把取得的成果用新的法律肯定下来强调“法制”。一般说来大破大立时代突出“人治”,稳定巩固时代突出“法制”。刘邦破秦入关,废除秦苛法,“与民约,法三章耳”;天下既定之后,就命萧何“完善法制”了,汉承秦制也彼此彼此。上世纪50年代,法属阿尔及利亚独立运动风起云涌,第四共和国无力控制局面,1958年通过“全民公决”,建立了以戴高乐为首的第五共和国, 第五共和 特色是赋予了总统更大的权力,因此经常被左翼人士抨击为“现代君主制”。如今,法国政党斗争中社会党又提出建立所谓“第六共和国”的目标。苏联改革以反对“个人迷信”和“专制”、突出“集体领导”和“民主”起家,到叶利钦大权在握,就用炮轰议会的形势实现铁腕政治了。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从马锡五时代到建国制订宪法逐步建立起来,后来出现新情况,毛泽东发现坚守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主要障碍“就在党内”,于是,“法治”“与时俱进”的问题自然提上日程,从而出现曲折艰难的“斗批改”。这个大破大立的过程,在右翼精英看来,就是 “人治”和“浩劫”。  

4,“健全法制”中的悖论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普世“法制”看来不过是“人治”,说法制也是亵渎文明的“草台法制”——所谓边区政府的《条例》之类,它有“宪政”基础吗?“蒋总统”才是民主宪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亿人民选出的政府,改革了30年,至今在美国人和中国右翼精英的眼里,还未摘下“专制”帽子,与“市场经济”一样,还喁喁期待着人家的承认。当年的“边区政府”本身就属于“封建割据”,它有什么权利颁布合法法律?  

毛泽东的“人治”专制,在文革期间发挥到了极致,老百姓随便炮轰火烧夺权,连国家主席都可以批判打倒——这是精英30年打造的流行霸权观念。  

毛泽东走下神坛,大官小官都走上了神坛,不光“四大”,连上访都动辄违法。文革期间“打倒国家主席”与76年“粉碎四人帮”比较,是非判断在于事件的历史性质,不在于执法程序。如果考究程序“合法不合法”,那就难于说清爽了。  

拨乱反正之后,小平一句话可以将宪法中的“四大”和“罢工自由”废除,首开不是中委而担任军委主席先例,以及后来的垂帘和南巡——是“法制”还是“人治”?  

企业改革,对工人是“砸三铁”“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下岗买断”,对资本则是“包”、“股” 、“改制重组”、MBO、“快卖卖光”,一个个企业就是这样被人为搞得难以为继,破产要卖,尚未破产的“靓女先嫁”也得卖。社会主义“完善”的过程也就是“产权明确”也即私有化的过程,30年改革过程也是不断颠覆社会主义宪法的过程。所以要不断地“修宪”。从程序讲,“大胆地干”“干了再说”是严重违宪的。郎咸平称之为“瓜分国企的盛宴”,这个“瓜分”的过程,既是颠覆宪法的过程,也是“健全法制”的过程——为资本和权力保驾护航,立法以保护其成果“神圣不可侵犯”也。宪法与具体立法活动的相悖运动,贯串始终,形成30年“健全法制”的一大特色。——这用法制迷信模式是解释不了的。  

一个悖论: “健全法制”是以“人治”为前提的——以“不争论” 、“硬道理”和“不问姓社姓资”作为改革实践中执法和行政的最高依据。这是法上之法,是凌驾于党章宪法之上的尚方宝剑和金字诏旨,是高于宪法的“宪法”。不过,它没有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罢了。因为它反映了居于支配地位阶级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他们的需求和意志,因之可以畅通无阻,自由精英从不质疑。至于它所采取的形式是否“合法”,那倒是次要的,实质不在这里。当过程结束目标实现之际,那时,将成果用“立宪”形式肯定下来,就“神圣不可侵犯”了。  

5, “法制”与“民主”的现状  

毛泽东时代,以马锡五为代表,是旗帜鲜明地为人民大众司法,彼时“穷人”之所以能够“强势”,法律支撑腰杆子硬也。所以,刘巧儿和赵柱子、小儿黑和小芹以及喜儿们,才能够获得包括婚姻自主在内的翻身解放,不光挣脱封建枷锁,而且也不会迫于生计去“三陪二奶”,沦为“金钱自由”的奴隶。  

如今,打着普世旗号的司法,标榜的是超越阶级的公正公平,但实际上却是不折不扣地为资本“保驾护航”。“为富人执政”和“为富人执法”,在媒体评论具体事件中也时有出现。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辉煌的空话。  

通化事件是工运,就小处说是通钢工人维权、为生存的自发斗争,大而言之,是东北工人阶级挺身而出维护公有财产、维护公有制和坚持社会主义的斗争,它必将青史留名。而当地当地司法当局,居然不遗余力悬赏缉拿“罪魁祸首”。通钢百亿的国有资产上下其手伦入盗贼腰包,不见他们调查,几万人无端被剥夺,不见他们调查,工人阶级一旦挺身而出护厂了,他们就看见“刑事犯罪”了——这是为谁司法?  

东北曾立法马路汽车撞人白撞,从哈尔滨开始的各地宝马故意撞死人,到杭州飚车斑马线撞飞路人只判3年,继之接二连三发生的飚车撞人案,重庆国税局长“买处”治安处罚案,邓玉娇拒绝“异性洗裕”正当防卫被拘捕审判案,云南所谓“幼女卖淫案”,黑窑奴工,力拓事件降格处理,热比娅等“保外就医”,以及遍及各地的给予富豪的各式各样的“超过民待遇”法规——这与马锡五时代的司法有一点共同之处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最为典型。原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 09年1月23日居然对该条款重新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这一解释的庇护下,近年“嫖宿幼女”案越来越多,后来在舆论压力下才不得不中止 。  

国企“改制”,黑箱操作,从来不见司法主动调查;工人只要护厂,立马调集特警“保驾护航”。去年广州的见诸媒体的司法演习,就是以特警对付工人为主题。三人以上属违法集体上访,防范对付下层群体事件成了特警主要职能。  

富士康血汗劳动,见诸西方媒体,中国《第一财经》记者报道,富士康老板起诉记者索赔3000万,深圳法庭立马立案并查封记者财产——卑躬屈膝,司法沦为资本的奴仆。  

力拓案,迫于海外压力,将胡士泰 “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中国国家机密”降格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卑躬屈膝,姑息养奸,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实际上是牺牲法律以迁就买办政治。而精英居然撰文标榜《法律力量比政治大》,声称“以法律的语言和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利益,而不把具有政治色彩的‘窃取国家机密’纳入力拓案之举,赢得了外界的赞赏,更有利于维护中国的投资环境”,并因“更能得到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可”而沾沾自喜。——本身就是政治压倒法律,居然有脸标榜这一“做法意味着在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之间建了一道隔离墙”,显示“法律力量比政治大”!真是中国精英普世“法治”的绝妙夫子自道。  

二,法治与群众的关系  

在霸权话语中,群众运动是与“健全法制”水火不容的极左的洪水猛兽,有句不容争论的经典名言:“群众运动从来没起过好作用”。精英的霸权论断是:“反贪腐必须走法制反贪腐之路,不能靠群众式运动”。  

这些经典话语经不起“争论”和“实践经验”。  

1,充分依靠群众还是专业人员办案?  

 “充分依靠群众”是毛泽东法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思想,马锡五是到群众中去办案,《苍天》表现得很生动,与时下越来越衙门化的法院形成鲜明的对比观照。在“健全法制”的改革中,群众靠边站了,司法就是法官办案, “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人民法庭”逐渐演变成为资本保驾护航的官衙。  

依靠群众是把群众当主人,专业办案是把群众当阿斗。  

2,群众运动乃是无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崭新形式和必要补充。  

共产党是靠群众运动起家的,没有群众运动哪有革命的胜利!如果没有从“三反五反”到“四清社教”对干部的教育,以目前愈演愈烈的腐败之势推导,能有这“光辉的60年”吗?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从来就没有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的的法治,王道霸道、人治法治、法国模式美国模式、苏联模式中国模式,优劣长短看实践效果。地主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各有自己的法治形式。 “群众运动”为什么就不能是无产阶级创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形式或必要补充呢?  

在常规之外定期给人民群众一个更充分的民主机会,让老百姓监督、考评和揭露自己的公仆,然后依法循章给予黜陟,也就是落实政策,事实证明,这是监督教育干部的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极好办法。群众运动难道不是“依法”检举、批判,最后才由组织定案落实政策么?  

3,群众反腐是保证主人公仆关系不致异化的重要条件  

毛泽东依靠群众反贪,因为群众对官员最为了解,谁优谁劣群众眼睛雪亮,群众发动起来,就是恢恢天网,就是明镜高悬。这与如今专业人员自缚手脚的艰难取证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毛泽东的依靠群众反贪的指导思想,更在于端正公仆与人民的关系。群众运动不光能有效地教育干部,同时也是为了锻炼群众,学会“自己解放自己”,不致变成阿斗。群众运动是共产党赋予人民监督公仆的权利,是人民监督官员的紧箍咒,是保证 “公仆” 不致蜕变为“主人”的重要条件。  

所以,毛泽东身后,公仆要变成主人,首先要褪去这一“紧箍咒”——宣布“永远不搞运动”。于是,通过“健全法制”,出现了干群关系的颠倒:从毛泽东时代的“老百姓就是我们的活菩萨”,转型为“普世法制“时代的“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  

“专制人治”也吧,“个人崇拜“也吧,总之,毛泽东是最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代表,是人民民主的守护神。只有他,敢于放手发动群众以监督干部, 不允许公仆变成老爷。也因此,挂着公仆名义的老爷们,提起群众运动就心惊胆战,对毛泽东恨之入骨。  

4,实践检验判断是非  

肖扬近日出版的《反贪报告》,“从审判的视角看60年的反贪轨迹”,是 “从群众运动到依法反贪”的历程,认为30年才“开始走上依法治贪之路”,结论自然是今是而昨非。可惜这位最高法官忘记当年“解放思想”的一个原则:“实践经验”。  

中国在毛泽东时代创造过历史上最为清廉的吏治,毛泽东身后“依法治贪”,却“治”出了古今中外罕见的腐败,以致使以往一切《官场现形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之类都相形见绌,变成小儿科。  

群众运动会出“冤假错案”。运动反腐有不足,至多是“十个指头与一个指头”之比;脱离群众的反腐无疑是九牛一毛挂一漏万,是前赴后继愈演愈烈。只要不怀偏见,是非曲直洞若观火。  

也是最高法的长官沈德咏副院长近日一次法治会议上承认:“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治国就是治吏。拨乱反正,健全法制,永不搞群众运动,端正党风,反腐倡廉,三年大见成效——“法制健全”30年了,“成效”如何?能经得起“实践经验”吗?  

人们看到的是腐败愈演愈烈。毛泽东杀了刘青山张子善,教育了千千万万个干部。如今的贪官层出不穷,落马方式无奇不有:有豆腐渣工程倒出来的,有小偷偷出来的,有二奶集体告出来的,有下雨淋出来的,有牵出来挂出来的,但是就是没有司法主动“司”出来的——贪官大多是不幸“撞上枪口”落马。  

今日“法制”反腐之种种怪相丛出:调查取证像当年搞地下工作;贪官双规需异地审讯,即使如此也避免不了公安部副部长给赖昌星通风报信;贪官落马后当地媒体讳莫如深,往往是“墙内开化墙外香”只能见诸外地报道;同一官位前赴后继……贪官坐牢也有超过民待遇,陈良宇坐牢每天伙食费200元,加上医疗费每月开销成万。  

对罪犯改造方面,前后30年创造了成功改造人的历史奇迹,包括把许多顽固战犯,包括“末代皇帝”改造成普通“公民”。后30年,贪官层出不穷前赴后继,刑事犯罪中,“二进宫”和“三进宫”已经成为炫耀和震慑人的资格。  

   

三,烦琐司法与金钱办案  

   

程序虽然不是本质,但也影响本质的实现。面对弱势和强势、草根和精英,越来越烦琐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无疑有利于后者。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法案以及各种“解释”,将劳动大众排斥在法律之外,使之成为精英垄断的专利,并将他们一并通过收费出卖给富豪和强势阶层。这就是烦琐司法程式的本质。因此,明星通过律师代理大打“肖像”或“隐私权”官司,可以通过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甚至轰动全国,以放大名人效应;而以为民工被机器轧断双腿引打不起官司,往往迫于压力只好忍气吞声接受老板一点施舍“私了”。珠三角富士康打官司堂堂记者尚且被玩弄于股掌之上,更不要说成千上万的弱势农民工了。珠三角的劳资纠纷,有地方政府旗帜鲜明地为资本保驾护航还不够,法院还人为延长立案时间,使多数农民工因打不起官司而不得不放弃维权忍泪还乡。  

封建社会后期,积累烦琐的立法和司法程序造就了一个专门吃司法饭的刑名师爷阶层,从而在日益腐败的司法中使打官司“产业化”。资本主义创立了律师制度,较之封建社会是一大进步,将官僚司法幕僚变为诉讼当事人的的法律辩护,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表现。不过,对律师制度的评价不宜过高,不光司法的公平要受立法公平的制约,保护剥削和掠夺的法律无论怎么判决都不会是真正公平的;而且,高昂的律师收费制度本身就是向有钱阶层倾斜的,权威律师天价费用更是穷苦人所不敢问津的。沈阳黑老大刘涌案,全国顶级法学家集群为之辩护,这就是普世司法公平的绝妙写照。律师辩护制度是司法史上的一次进步,但它依然没有改变诉讼实际上是双方各种力量较量的实质。  

近日某地一位法院院长对媒体讲话称,为了体现“执政为民”他们打算深化改革,以便“让利与民”。与逯军局长一样,这位院长说的是实话:法院而能“让利与民”,意味深长。  

谈到打官司,就回避不了一个“诉讼成本”问题。诉讼而有成本,在官司面前穷人与有钱人的平等就是空话。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职能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掌控的资源为人民谋福利,真正为人们利益保驾护航的司法,不应是高额收费的金钱司法。古巴朝鲜都是全民的免费教育医疗和住房,即使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利用税收以保障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公共开支。唯独我们转型接轨的特色中国,将 “脱钩”“甩包袱”作为改革的方向,于是,就有了教育卫生投入不如非洲最穷国家的盛世怪象,这才在“上不起学”之外,多了个 “打不起官司”和“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盛世法治。  

   

四,“司法独立”不是实质问题  

   

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右翼精英的解读模式是把一切腐败和社会乱相都归结为改革不够,没有充分市场化,没有实现“司法独立”。  

利用“体制”疯狂掠夺卖国,再把种种乱相归罪于“体制”,以便彻底颠覆“体制”分裂国家——买办精英对中国问题的解读和导向,无不包藏祸心。  

中国的腐败,是“司法独立”不“独立”的问题吗?  

中国愈演愈烈的腐败是颠覆社会主义实现私有化“转型接轨”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是“初级阶段”官僚买办资本疯狂掠夺以进行原始积累阶段的基本形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权之所在,利之所趋,不独“党政”为然也。时下的司法腐败难道能够比党政为轻吗?最高法检和公安部,不是都有最高长官撞上枪口落马吗?郴州纪检委书记曾锦春的寻租方式,不是很“独立”吗?商务部法规司长官立法腐败案浮出水面不久,公安部长助理经侦局长郑少东案接踵而至。郑局长12月23日刚刚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代表部里讲话,提出保驾护航新要求: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孰料20天后,他即因涉嫌中国重量级富豪之一黄国裕案,而被“慎重”双规。  

与名烟名酒的畸形高价可以当作官场腐败程度的温度计一样,从公务员招考的报名比例,也能标示出官场不同系统的不同“含金量”——公检法的“含金量”,是排在高端的。  

多年前,山东的一位落马院长从就有过 “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豪言壮语,他不光养二奶,而且还专门吃人奶。  

 轰动全国的上海“杨佳案”,广大网民的逆政府倾向,正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表现。  

多年前,就有个流行的俗谚口碑: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草民不会制作高头文章,而他们的俗谚口碑往往超过煌煌高论,短短一句话,画出 “健全法制”的尴尬现状,谓之“写照”,不为过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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