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从事法官和律师职业的经验告诉笔者一个最简单的民事诉讼常识,那就是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和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相关联的纠纷激烈程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上亿元的案件很可能只需要10分钟就搞定,而一个哪怕只有百把元的案件却有可能十年也审不清楚。所以那些以为争议标的额小的案件就必然简单的想法,只会存在于两种人的思维之中
一是法呆子。
二是有钱人。
前者是缺乏社会经验,什么事都凭想当然。后者则是对小额的金钱根本没打上眼,不屑于去计较。而当这两种人来负责立法的时候,自然就会出现如近日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的如下情形
新华网快讯:民诉法草案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这种安排的实质,就是要让穷人的案件少享用国家的司法资源。什么人还会为5000元以下的纠纷打官司?显然是穷人。而穷人的这5000元以下的官司真的就注定很简单,以致连其他案件的那种第二个审级都不需要?一审终审,无非就是告诉这些穷人当事人
哪怕判决不公,也最多不过5000元,认了就是嘛,又何必再上诉!
很明显,这里不考虑什么司法的公平正义,只考虑为你穷人的这5000元以下的诉讼进行第二审是否合算。你要想充分享用司法资源争取公平正义,那好,你必须先让官司争议金额达到5000元。否则即便是你会为4999元的冤情上吊投河,那也不关这国家司法机关的事——谁让你是穷人呢?
这样的司法改革确实很有特点,不过已经特到太认钱不认理的地步,已经丝毫没有社会主义的味道。如果用封建时代的法律来比较,也只能用上这样一个成语——与时俱退,至于退到了何种时代,我们不好说,只能说这个时代的标签就是
穷人不配享有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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