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引起的争议之大,估计是很出乎法律人的意料的。不少的网友认为其中关于房产在离婚归属上的规定,是明显在偏袒富老公一方的利益,相关的规定虽然或许能够打消一部分企图通过嫁富男来改变生活境地的穷女子的不“纯正”的结婚动机,但其在具体婚姻中势必造成婚前较穷一方——通常是妻方——在多年婚姻之后被扫地出门的结果。于是一些网友愤激地质问
富夫的房子穷妻是借住,那么穷妻的子宫呢?
这个质问确实触及到婚姻的伦理本质,那就是婚姻并非只是肉体和利益的临时结合,不能完全用市场经济的交换理论来冰冷地调整。它应当也必须有人类的温情。即便是婚姻破裂,也应当让温情有所体现和维系,否则作为中华民族传统人伦大德的婚姻,就将在世界上率先特色为性欲、财产、下一代、亲情之间互不相干的油水关系了。
房子在婚姻中的属性,并不单纯只是钢筋水泥木材的混合物,它是一个共同的新的家庭的物质载体,它是双方哪怕是曾经有过的爱情的“窝”。别的不说,笔者和“领导”已是老夫老妻,但在前年买到新房子后一起为装修操心出力的过程中,可以说哪怕只是一张小小的墙纸,都并非只承载购买它的对价和粘上墙的工钱,而是扛上楼的汗水和每次端详效果时的争论,都蕴含着对家的深深的眷念和对幸福的执着的期盼。如果仅仅把房子看成财产,那蔑视的不光是房子的生命,也在蔑视着婚姻的灵魂!
由此我们不能不联想起妻子的子宫。子宫在生物学上的价值,大家都非常清楚。但我们只要还是人,恐怕都不能不看重它在伦理学上的意义——这才是它的根本。当妻子的子宫孕育着生命的时候,它不仅承载着爱情的结晶,还承载着亲情的凝聚,更承载着人性的未来!现在我们的法律可以将爱的窝完全看成毫无生命的不动产,那么是不是还可以将子宫与时俱进成纯商品性的动产?
记得万恶的旧中国,革命青年作家柔石曾经有一篇《为奴隶的母亲》,那就是穷人的妻子受生活所迫,将子宫作为全家生存条件交换物的社会和人伦惨剧。不过现在我们已经特色到了“代孕”成为职业的时代,所以法律真的要是规定子宫在离婚后讨取什么对价,那也是顺理成章的与时俱进。
不过让我们始终搞不明白的是,纵然是最爱"撕下温情脉脉的面纱”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都没有完全把房子看成毫无情感因素只认市场价值的东东,都没有无视婚姻的伦理属性——甚至还用最庄严虔诚的宗教来强调和维系。我们作为应当更讲人性更讲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咋会比资本主义更加先进到只认利益不认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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