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无疑基本是正确的(只不过通过两个“都是”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列起来,让人感觉二者之间没有了主次之分,同第一句话似乎是矛盾的)。而在谈到国有企业改革时,主要强调的是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方向,缺乏如何加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内容,而且只谈“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没有谈到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国有企业管理权的问题,没有如何强化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发挥工人阶级在国有企业的主人翁作用的只言片语,这是很令人担心的。
人所共知,我国的国有企业,不同于外国的国有企业,它不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企业,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要我们还承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改革的指导思想,承认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就得承认,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向马克思所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靠拢,而不是仅仅强调市场化改革方向就行了的。
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的原话是这样说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⑴832
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呢?有人单从字面上解释,认为就是建立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的所有制,或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一些公知们也极力向这一方向去引导。我在《谈 “重建个人所有制”及其最优模式》⑵一文中指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鲜明地提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⑶38他怎么可能在消灭了一种私有制之后主张再重新建立另一种私有制呢?尽管他主张消灭的私有制指的主要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和“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剥削” 上面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也决不意味着要恢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或“重新建立”任何一种其他形式的私有制(包括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何况马克思在这里也十分明确指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且我们即使建立了一种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它也是不可能长久地生存下去的,不要多久,一些人就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失去其曾经拥有的生产资料,而另一些人则会获得对更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而最终必然在一极造就越来越少、又越来越大的资本家,在另一极则造成越来越多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所以,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就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个人所有制”的性质呢?这是当今的一切学者们都没有深入地探讨过的问题。我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因为只有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个人对同一生产资料都拥有完全平等所有权的公有制才是名副其实的公有制。而只有一部分人拥有这个所有权,其他人没有所有权,或只拥有较小的所有权,那就不是公有制而是私有制。而且,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过程,是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这是一种私有制,理所当然地可以称之为“个人所有制”;后来,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被“少数掠夺者”“剥夺”了去,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取代而不存在了,这是第一个否定。“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⑴832,“这是否定的否定”,其结果是生产资料又重新回到了广大劳动者手里,但不是一个个具体的生产资料直接回到一个个具体的劳动者手里,而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把一切生产资料都作为资本交到“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⑶44或全体劳动者手里。这时,国家就如同一个特大股份公司,一切生产资料(资本)都只能在这个特大股份公司中发挥作用而不能游离于这个特大股份公司之外。所有无产者,进而一切公民,统统成为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股东”。只不过这时不再有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区别,人人都成为完全平等的“股东”。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说,这部分生产资料(资本)是我的,那部分生产资料(资本)是他的(如马克思所说,“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⑷13);另一方面,上自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每个人都恰恰是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整个资本的完全平等的所有者,每个人都对这些资本享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想当年,刘少奇同志曾紧紧地握住时传祥的手,深情地说,我与你老时一样,你做掏粪工人是人民的勤务员,我当国家主席也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对生产资料(资本)关系从而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关系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资本家,或者说,人人都是完全平等的资本家。这样,对每个劳动者说来,过去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剥夺的所有权(第一个否定),又重新回到自己手中(否定的否定),不过,这“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使全体公民中的每个个人都成为整个社会资本的完全平等的所有者,都成为社会资本的名副其实的主人的那样一种所有制。显然,这种所有制正是社会主义国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同义语。马克思将它称为“个人所有制”旨在强调每个公民对整个社会资本都拥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个人对整个企业资本都拥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的企业形式。 只有全体人民中每个个人对整个企业资本都拥有这种完全平等的所有权的企业,才是名符其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只有一部分人拥有所有权,其他人没有所有权,或人们拥有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那个全民所有制就名不副实了,所谓国有制的“国”也将不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或全体人民,而仍然只是少数人的“国”了。
当然,在这种个人所有制下,劳动者对社会资本的所有权不是通过各行其是、而是通过整体意志体现出来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尤其必须强化这个整体意志或统一意志的权威!每个具体劳动,按照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同什么样的具体资本形态相结合;在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以怎样的比例相结合,都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的事情,而首先是劳动者整体的事情,都不仅要服从劳动者个人的意志,而且必须服从劳动者整体的统一意志。而按照这个统一意志的要求,具体安排劳动与资本之结合时,既要考虑资本的各个具体组成部分的客观情况,又要考虑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等主观情况,以选择二者之间的最优结合方式。这样,如果把社会总劳动比作一个特大生命有机体的话,每个具体劳动只能作为构成这个有机体的细胞去发挥作用。各个具体劳动间相互配合,协同动作,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劳动有序地进行,这样,劳动在失去资本主义条件下固有的雇佣性质后,将被一种新型的劳动占有制——联合劳动制所代替。而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就是联合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但是,所谓全民所有制的“全民”即全体人民是太多了,其拥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是理所当然的,但若设想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人都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那就不可想象了。可这也绝对难为不了当家作主了的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发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把现成的锁钥。一个大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往往可以划分为若干子公司、孙公司,即将大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都自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并交由一定的人去经营。谁去从事这种划分,谁去直接经营这个大公司和各个企业(或子公司、孙公司)呢?不是由各个股东直接去做这些工作,而是按一股一票的原则,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所属全部资本的所有权、支配权,决定资本的划分,决定公司(企业)经理等高级雇员;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聘用或雇佣的经理负责。可见,在这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开的,所有权由董事会代为行使,经营权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
与此相类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必须将社会资本分地区,按行业划分为千千万万个公司、企业,分别交由一部分人去生产、经营。那么,又是谁从事这种划分、经营呢?不是每个公民都直接去做这些工作,而应按一人一票(注意:是一人一票,不是一股一票)的原则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这些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其他国家机构组成人选,最后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如我国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资本的分配和企业的划分。由于这些“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并不享有更大份额的资本所有权,因而他们必须忠实地执行选举人的意志,作为人民的公仆去发挥作用,接受人民的监督,若发现有渎职和不称职的,应立即改选、撤换(人民,首先是工农基本群众,必须充分地享有对各级官员真实而有效的罢免权),并受到应有的处分和处罚——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个人所有制”在经济的最集中体现之政治上的实现形式。
这样,人民对社会资本的所有权可由有关国家机关(如我国目前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那么,经营权也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哪怕是另外的国家机关)代为行使行不行呢?不行。因为,为使划分出来的各个资本乃至整个社会资本都能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这些资本分别交由各个公司、企业去,并使这些公司、企业统统成为相对独立、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显然,一个完整的国家机构的不同组成部分直接去从事生产经营不可能达到上述目标。那么,由有关国家机关直接委派公司(企业)经理,再由经理去行使公司(企业)经营权行不行呢?也不行。因为这些国家机关虽然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毕竟太远了一些,而且,如果这样做了,那个经理自然要高人一等了;而广大职工则重新变成毫无权利的下等人了(这就是我国今天国有企业的现实!),所谓“个人所有制”当然就无从实现了。
那么,经营权如何落实呢?
我们知道:有关国家机关在将一定量的社会资本分到各个公司(企业)去的同时,也分去了一部分社会劳动(劳动者),以使劳动与资本相结合开始社会主义生产过程。这些劳动者都不是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而都是社会资本的平等所有者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企业经营的好坏不仅关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更同这些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各国有个企业是每个劳动者充分发挥其自身主人地位、充分展示“个人所有制”优越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舞台。因此,只有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的全体职工群众才是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国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即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下,必须将全民资本划分给各个企业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去分别经营,而不应该仅仅交给所谓的职业经理人去经营;必须充分发挥全体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而不是“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就完事了。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往往把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到原企业的(或另外的)经理人手里,而将企业的广大职工群众置于无权的境地,我们可以十分郑重地指出:这个路子一开始就走偏了。
这样讲,不是说公司(企业)经理人可有可无。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意志的指挥,各个劳动者各行其是,那就无法集中群众的智慧与力量,所谓“联合劳动”根本无法实现。为使这个统一意志有效地发挥,就必须使企业的经理人切实地负起责任来,但经理个人的权威必须来自全体人民首先是本公司(企业)职工群众意志的集中统一,并获得外界强有力的保证与监督。所以,我们常说,经理负责制不是经理一个人说了算,经理负责制是一个结构概念,是经理个人负责,有关国家机关和本企业党委保证监督及职工群众民主管理之间的统一。公司(企业)经理既要向有关国家机关(实际上是向全体人民)负责,以保证全体人民对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又要向本企业的全体职工负责,以保证企业职工群众的经营权的实现。这样,我们有理由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用八个字来概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所谓全民所有,是说整个企业资本都属于联合起来了的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个人所有,所谓集体经营,就是将企业交由企业全体职工集体去经营,而不是只交给个别经理人、企业家个人或由这些经理人、企业家们组成的小集团去经营。
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实际上的支配权和名义上的所有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首脑——董事长是当然的法人代表。而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由有关国家机关(如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完全不需要董事会),这个国家机关自然就负有使国有资本保值、增殖的职责。但国资委属于国家机关,又不直接经营和管理企业,所以由它来充当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不合适的;人为地在国有企业中组建一个董事会,我看也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资本的运营效率如何,同该企业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反映了企业经理的工作业绩;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归根结底也需通过经理人为代表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去落实。这样,公司(企业)经理因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实现的职责于一身,才必将成为国有企业当然的法人代表。公司(企业)经理的这一重要地位与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经理遴选与任免机制。我设想,经理人选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之一)产生:一、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如国资委)任命;或者二、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在全社会范围内遴选,并经多方协商(首先应征求企业党委、工会和职工代表们的意见)后,向企业推荐,然后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后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个人)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通过下列途径可以实现:
1 有关国家机关(如我国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认真清理、核实所主管的企业的全部财产,并将其价值化,以货币单位予以计量,确认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本额。公司(企业)必须以此为基础,定期按统一或大体统一的资本占有税率向国家缴纳资本占有税,以体现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这一资本的固有原则。
2 根据企业所占外部自然力(土地,地理环境)等状况,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向企业征收级差税(因为级差税作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一定生产领域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创造的,而不单是该企业职工自己劳动的凝结。)
3 国家应规定大体统一的资本增值率,并按此增值率规划各企业资本的增长速度。同时将此增值额加于企业经营的资本总额之中,下一生产过程即以此为基础计量其应缴资本占有税、级差税、资本增值额。
4 扣除以上三部分,余下部分再扣除已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必要管理费用等,就构成企业本期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的全部纯收入,国家再根据这一收入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必须服从国家计划管理,服从政府审计监督,服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每一位职工群众的监督,服从每一位成为国家主人的社会成员的监督,服从社会舆论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策、方针。
6由有关国家机关向企业推荐经理等高层管理人选,或正式任命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经理人选;批准企业职工对企业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罢免决定。
7 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建立可称为坚强的战斗堡垒的党的组织机构,够条件的企业经理可以兼任党组织的副书记,但决不能同时兼任本企业党组织的书记,以使党组织有效地发挥对企业资本运营的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全体人民对企业资本的所有权的实现。每一个企业党组织都要把保证和不断加强广大职工主人翁地位,把职工群众最大限度地发动起来、组织起来当家作主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责。
8 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人都负有对任何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责和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这些职责与权利可以通过相关国家机关,也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组织实现。
与此同时,企业全体职工的经营权,通过下列方式也可以获得实现:
1 企业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和罢免,可规定一定比例的职工就有权提起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罢免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报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后生效,以保证经理人员在向国家即全体人民负责的同时,也向本企业全体职工负责。同时企业经理班子还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不脱离生产第一线的普通职工代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代表。
2企业经理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在征求广大企业职工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就企业经营管理的一切重大问题,提出预算、决策、计划、设想和分配办法等方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查、修改、批准和决定。然后,这个被批准和决定了的预算、决策、计划、设想、办法、方案等就成为企业全体职工统一意志的体现,再由经理具体负责执行之。每个企业职工(包括企业经理本人)都必须服从这个统一意志的指挥,在以自己的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生产劳动中贡献自己的聪明与才智。企业经理还要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国家机关汇报,接受有关国家机关、本企业职工群众和企业党委乃至整个社会的四重监督。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企业职工行使自己经营权的有效形式,必须坚定地以一条法律制度的形式长期地坚持下去,企业的一切大事都必须经由职代会充分讨论决定后再去做。
3 企业在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完成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其所有财产都应归企业自行支配,工资、福利等各项分配活动,也应由企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行决定。而且企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在不违背国家规划的前提下,也由企业自己(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策,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发展,外界不应干涉。
4 我国总体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在国有独资企业内部只能严格执行按劳分配原则,不能允许其他分配形式的存在,不允许企业经理同普通职工过大工资差距的存在。具体分配方案必须由企业经理提出后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才生效并必须获得严格贯彻执行。
5 要创设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种有效途径与机制,保证企业职工可随时随地对经理工作予以有效监督,并使企业经理必须采纳企业职工乃至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人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保证企业职工能对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经理等企业的一切管理人员有随时改选、撤换、罢免及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分、处罚的权利。
6 企业党委首先要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证国家对本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同时,它也负有保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加强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能,尤其负有“唤起民众”即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积极支持职工有效地行使权利,保证本企业职工经营权及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实现。如果企业经理人拒不服从职工监督,一意孤行,企业党委应该支持工人相应合理要求乃至罢工的要求,且由此造成的后果也有企业经理负全部责任。
显然,完成了上述改革,将极大地调动全体人民首先是国有企业职工(也包括其他劳动者)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创造性,促使国有企业不断地做大做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日益显露出蓬勃生机与活力。
以上就是本人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初步设想,自然会有很多不足之处,欢迎网友批与评。
当今的中国,改革开放绝对是时代的主旋律。虽然我们的改革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已经走偏了方向,但套用改革精英的话说,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还必须通过改革予以纠正。这就有一个今后的改革怎么改、改革由谁说了算的问题。我认为,开放不仅是对外开放,而且尤其应该搞好对内开放,怎样改革开放必须由人民说了算。中央政治局最近集体学习的题目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而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现在,顶层设计已成一热门词语,顶层设计应该有,但顶层设计必须建立在大量底层设计的基础之上,是对大量底层设计的集中统一,没有底层设计基础的顶层设计注定是难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东西。人民群众对顶层设计的东西品头评足、甚至吹毛求疵,都是对的,是人民愿意当家作主的表现,但是这还不够,“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而建设一个新世界光有对别人的东西品头评足、吹毛求疵或一味地埋怨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人民群众纷纷贡献自己的聪明与才智。既然我们对别人搞出来的东西不满意,就应该拿出自己的东西来。我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等某些改革,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是不是有一点不知深浅、不自量力或王婆卖瓜了?),我在这里郑重倡议有能力的人民群众都做好我国改革开放的底层设计工作,左派同志们更应该当仁不让。俗话说,三个臭皮匠,等于诸葛亮,如果我们的左派同志人人都做这样的工作,集思广益,我们的改革方案将会越来越完善。有了这样大量底层设计为基础,相信我们的党中央一定会集中出一个好的顶层设计来,我们的事业岂不会大有希望吗?
参考文献:
⑴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
⑵,<谈 “重建个人所有制”及其最优模式>一文见网2009-11-11(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11/113570.html)
⑶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
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71.2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