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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刘汉黄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孟荻、管铁流 · 2009-09-14 · 来源:
刘汉黄案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九)

(博主按:现应朋友要求将刘汉黄案辩护词贴出,恳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供下一阶段修正备用。当然,如果最终判决结果不需上诉,则是再好不过。那么这一篇东西,权当作习作供各位方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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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黄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犯罪嫌疑人刘汉黄及其家属委托,根据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指派,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辩护律师现就刘汉黄故意伤人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被告人属定罪不当,被告人之行为应当是故意伤害罪,并且是由正当防卫转化而来,故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犯罪构成原理,认定被告人所涉罪名应当从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要件方面来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汉黄在犯罪主观方面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剥夺三位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

    首先,被告人在案发前从未存在过要报复伤人的主观犯意与犯罪动机。侦查机关对刘汉黄的讯问中多次显示其从未想过要报复谁,展明五金厂的保安员及在接受询问调查时也肯定他们从未发现被告人有报复的言行迹象。

    其次,被告人并无预谋,而是临时被逼起意。案发前刘汉黄本来是要出厂门去办事的,其作案所用刀具也早就购买,一来作削水果之用,二来,更因为厂方曾声称被告人已经不是其员工,无论被告人在厂内厂外出什么事,均与厂方无关,于是很自然的,被告人想到了买刀防身,并且一直随身携带,并非专为作案准备。同时,案发当时三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首先动手围攻逼迫被告人奋起反抗,事发突然,包括被害人、围观者甚至被告人自己也从未预想过后来所发生的一切。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根本没有想过要置三被害人于死地。侦查机关前后数份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根本没有想过要置三被害人于死地,即使是最后对赖振瑞补捅一刀,也“只是想将赖副总捅伤得重一点”。而且,被害人根本都不知道具体捅在被害人的什么部位,“谁打我,我就捅谁。”完全是一种本能的反抗意识作用下胡乱地捅刺。何来故意杀人之说?而且,除了针对三被害人外,被告人未对其他任何人行凶,包括值班保安。还有,被告人被羁押后很长一段时间并不知道三被害人的伤情,是侦查人员告知后才知晓的。

    相反,案发当时赖、邵两被害人先后对被告人实施人身攻击,特别是被害人邵正吉以拳头两次击打被告人头部,被告人则当场(而不是在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完全停止以后)奋起反击。须知,那时被告人仅有一只左手,加以长期营养不良身心俱疲,非常虚弱,而其面对的则是两个身体健全而且强壮的中年男子,双方强弱对比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一种力量悬殊的对抗中,被告人再不自卫,谁能料想到他的人身又将遭受怎样的侵害?何况就算他忍受了这顿暴打,事后有谁能真正有效地替这样一个没了一只手的穷打工者讨回正义?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显然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即便因此造成两死一伤的恶果,但这仍应属于防卫过当,最多也只能算作故意伤害,而断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按防卫过当予以减轻处罚。

    因此,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犯罪嫌疑人虽受到其所在单位的不公正对待,但案发前长达半年多里他一直坚持依法追讨工伤赔偿,从未想过要暴力报复,其挥刀捅人乃是被受害人围攻,长期被刁难的积怨突然被激发从而临时起意,直至完全失去控制能力,精神崩溃并采取了防卫过当的举措,并不存在前期有预谋的准备作案工具、提前策划等,并且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基于这一明显的因受突然打击而临时起意的激愤型的伤害故意,公诉机关认定故意杀人罪名不当,被告人只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坦白情节,请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与调查,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我们郑重提请法庭注意:

    第一、被告人对被害人赖振瑞颈部补捅一刀,这一情节系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四次讯问时,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待的,前三次讯问中被告人均未能回忆起来,而侦查机关也并未提到被害人赖振瑞颈部刀伤的情况。再结合被告人在整个侦查阶段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调查均积极配合,则被告人如实交待、主动认罪的情节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被告人在补捅完被害人赖振瑞之后向工厂右侧离开,根据调查,当时他是想去“报案”,事实上,在展明五金厂门口右侧约三百米处有一警务室。当时虽然因为林骏雄用铁棍将其击昏,并随后由接警到场的公安人员将其控制,但被告人自动投案的行为却已然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一)之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再结合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在朝着警务室方向跑去,我们认为被告人当时确实是存在自首的主观意愿和行动,应当构成自首情节。

    据此,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又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并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请法庭依法查明并从轻量刑。

    被告人自2008年9月22日进入展明五金制品厂上班,6天后即发生工伤,痛失利手(右手),这样的打击对一个25岁的未婚男青年来说何等惨痛!我们在此顺便追问:展明五金厂究竟是不是一家合法的经营单位?如果是,为什么对冲床工这样一个高危工种却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严格的操作培训?为什么没有为从事冲床作业的高风险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呢?此其一。

    但遭受工伤后的被告人,其噩运却才刚开始。工伤住院25天后,伤口尚未痊愈,淌着血,厂方就要求其出院。此后大半年中,展明五金厂并未妥善安排好工伤员工刘汉黄的生活,包括生活费的支取困难、进出厂门的阻挠、甚至针对刘汉黄一个人而停开员工食堂等,所有这一切,目的都只有一个,逼迫刘汉黄自己离厂。这,难道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所能够做出来的吗?此其二。

    但即便如此,被告人也还是一再忍让,并未想过要报复。甚至在6月13日,也就是案发前两天,厂方再一次将被告人行李搬出宿舍以逼其离厂,被告人绝望之余,从宿舍楼三层扔下一个灭火器来发泄,为此还曾引起保安员张某某的误解,被告人立马陪着笑脸向张某某解释、道歉,随后他选择了爬上宿舍楼顶准备跳楼,而跳楼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唤起厂方的良知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以求得吃住等最起码的生活所需,要知道,2008年11月之后,厂方就再也没有给过被告人工资,经被告人的多次讨要厂方也总共才给了一千余元钱的生活费,而就在2009年1月30号,被告人又因肾结石而花去医药费数百元;案发时被告人手上的现金总共不过数十元。即便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被告人依然还在期待着合法解决,依然在苦苦地等候着拿到工伤赔偿的那一刻,然后,他就可以离开展明五金厂,离开这个使其遭受有生以来最惨痛经历最不堪回首的地方。

    但是6月15日中午发生的一切,却使一桩本来可以顺利解决的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件急剧地朝恶性刑事案件转化,那么,这个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6月15日中午12时45分,下班时间,被告人要求出厂办事,厂方再一次不准其出厂,值班保安给出的理由依然是“邵副总有吩咐”,至于究竟为何不准出厂,保安员也不知道,他们只知道如果让被告人出了厂他们就会被罚款五百元!

    当被告人一再要求出厂并与值班保安交涉时,被害人林裕腾驾车准备外出。被告人象往常一样也走到厂门口,准备保安一开门放车出厂,自己就跟随出门。这样的经历对被告人来说远不止一次,之前每当厂方不准他进出厂时,他都会“混杂”在上下班的员工队伍中间进出厂门,而每一次值班保安也出于良知,对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会过于较真地限制。但这一次却连这样的出厂机会也没有了。被害人林裕腾从车里走出来,先是质问被告人:“你又不是厂里人,为什么呆在这里?”在被告人反驳他后,林裕腾又打电话叫来了另两被害人赖振瑞、邵正吉,赖振瑞到场后,同样先是训斥被告人,并率先动手将被告人抱住、推出厂门口,一旁的邵正吉则朝被告人头部打了两拳。

    因此,正是被害人的过错直接激化了矛盾,被害人方面也付出了两死一伤的惨重代价,诚所谓“压力越大,反抗也就越大。”。我们不禁要问:难道用一只手交换的十二万元工伤赔偿就真的那样令展明五金厂为难令三位被害人失态吗?

 

    四、被告人长期遭受不公正对待,身心脆弱,加上案发时三被害人的过错言行,极可能诱发被告人精神失常,我们再次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前先后分别向检察院和法院递交了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书面申请,但截止今天,我们并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辩护人认为,根据其家庭背景、生活经历、性格特质、身体状况以及案发前的遭遇,被告人极有可能在案发时存在精神障碍。在此,辩护人再次重点指出如下情形:

    1、被告人的父亲、三弟先后于2002、2005年发生过精神失常,有家族病史;

    2、被告人家境极度贫困,其初中未毕业即缀学打工以供两个弟弟读书,生活与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3、被告人从小性格非常内向、腼腆,自我抑郁倾向明显;

    4、被告人遭受工伤时年仅25岁,未婚,未来生活的压力非同寻常;

    5、被告人遭受工伤后,厂方一直未能妥善安置,生活费需要反复讨要,工伤赔偿久拖不决,进出厂门被无理限制,得了肾结石却无钱医治最后是工伤住院时的同房病友相助才勉强度过难关,厂方甚至专门针对被告人一个人停掉员工食堂,至于其平时所受的歧视性言语、动作就可想而知。试想,一个人遭受巨大创伤后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屋漏偏逢连阴雨”,其惨其悲其伤其痛有谁能知?

    6、6月13日,被告人因迟迟拿不到应得的工伤赔偿,绝望地准备跳楼自杀,所幸被人救起,更显示其精神其时已接近崩溃;

    7、6月15日案发过程中,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动作迟缓,几次瘫软在地,并且不时地发出“啊”的嘶叫,显示其身心极度疲倦,而且内心压抑极为严重;且被人攻打后无疼痛反应;

    8、案发后三小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首次讯问,半个小时中,侦查人员提出近二十个问题,被告人均一言未发。显示出其极度激动的心情仍未缓解。

    由上可见,被告人的家族背景、个性特质、生活经历、身心状况尤其是工伤后受到长期不公正的对待极有可能导致精神病变,而案发当时再一次遭受言行压迫更是极易诱发其精神失控。案发当时及此后被告人的表现也证实了这一点。

    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再次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五、少杀、慎杀一向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而本案所具备的诸多特殊情形更应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并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在国际上,严格控制死刑直至完全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9]217号)明文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这份纪要,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的基本立场。《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也表明了同样的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2008年10月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指出,要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同时也要注意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宽严都要依法进行,宽严都要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审时度势,体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效果良好。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们认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该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指导下,结合三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判断:1、犯罪的客观危害即对社会的危害须“极其严重”;2、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必须“极其恶劣”;3、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强烈、顽固地对抗社会”。而本案被告人并不具备对社会的敌意,犯罪后即自首并积极悔罪,因此,其人身危险性并不大。

    本案发生时,围观者上百人,其中就包括展明五金厂员工,但自始至终无一人稍加制止,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一些人还对被告人明确表示同情。而本案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强烈,支持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呼声非常高,被告人所在家乡邻近四个村的村民和村委会自发联名为被告人求情,希望法院轻判,被害人所在地台湾也有许多团体与民众采取递交请愿书等方式呼吁从轻处罚被告人。而据了解,被告人一贯老实巴交,忍辱负重,孝悌皆行,从未与人结怨,单位与社会口碑良好,不到走投无路的绝境,这样一个善良的农家子弟断不可能持刀伤人,这既说明被告人伤人确实事出有因,也说明纵然奋起反抗,但被告人的反抗力度也是相当有限,不可能动辄置人于死地。

    当然,我们并不是一味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毕竟,两死一伤的结果是所有人都不愿面对的,也正因此,被告人得知这一结果后也深表悔罪。

    但我们还是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首先本案乃是由一起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在当今中国亿万工人中,这样的纠纷实在太多了,这是一个普遍而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的用人单位、相关国家机关能否再多些主动、关爱而不是与此相反?其次,本案发生后,社会公众对被告人纷纷表示同情甚至理解,因而本案民愤不大,社会危害有限;第三,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此系初犯;第四,被害人对凶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激化矛盾的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乃是被迫自卫并致防卫过当,第五,被告人自始至终并不存在剥夺三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第六,在犯罪完成后,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第七,被告人案发时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由此,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审判庭充分考虑本案诸多特定情形,审慎量刑,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毕竟,同态复仇不是现代刑法所追求的目标,“杀人偿命”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现代刑法的基本要义。惩罚不是最终目的,从刑法的教育、改造和预防功能出发,为着社会的最终公正与正义,我们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处以一定量的自由刑远比简单地施以生命刑要更能警醒世人、教育公众。人死不能复生,本案带给当事双方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深远影响,不应该止于一场简单的以牙还牙血债血偿式的古老传奇,虽然有些晚了,但它仍努力呼唤着社会公众的良知:面对遭遇伤病巨变的社会成员,我们断不能漠然置之,更不应该想方设法逼其自离自灭以逃避本来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而对于本案被告人,则无论是痛失亲人的被害人家属,还是正在行使控诉、审判大权的司法机关,还是站在国家管理的高度关注本案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我们郑重吁请:不要让被扭曲的人伦关系继续畸形地发展下去,请理性地对施暴者予以应有的但与其罪行相当的刑事处罚,还社会本来应有的和谐!

    谢谢!

 

 

       辩护人:孟荻、管铁流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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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一)

引言:不得不做的交待
 

很难提起笔来,虽说近一个月中这件事已经让我费了许许多多的神思,也因此让我有了许许多多的心事,尤其是这周两赴东莞,尤其是今天的面对面的接触,我感到象前年接小龙工亡赔偿案一样,一上来,便只觉得气冲胸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这种状态其实很难得,但有时未必很值得——只不过,这一次喉头堵得更紧,而笔锋却迟迟落不上纸面。

    如果说,一个多月前,我第一次面对朋友老马的提议——“代理”(老马不是法律“砖家”,对“代理”与“辩护”分得并不很清楚)刘汉黄——还基本没有什么具体的评估或者能够说得上来的印象的话,那么,今天,我已经完全清楚我在做什么,我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且还包括,我应该怎样做下去了。

    但做是一回事,要把这些过程写出来却又是一回事,甚至有时,比如现在,对我来说,究竟该不该写出来,依然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从本意上讲,如果只是记录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记述自己的心得,那么,我很乐意把刘汉黄案件的详细经过都写下来,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梳理办案思路,总结并交流经验教训,二来也是为了做一些普法的宣传,给行外人一个借鉴,再者,记录工作也就是整理并保留律师生活的影像。但是这一次,我却恰恰不能象往常那样就事论事,机械地记录一些浮光掠影。

某种意义上,我必须写,把自从接受委托后所能接触到的一些并非见不得人的“内幕”展现出来。因为,我想,我虽然接受的是刘汉黄家人的委托,直接争取的也是刘汉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但是,当社会早已经甚至是习惯性地把刘汉黄伤人案件解读成一个事件的时候,我觉得,我从此所做的,已然并非是为了某一个人来辩护了。

然而还有一个因素不得不先行剖开在前,那就是此案死伤者的特殊身份。请读者允许我使用“死伤者”而不是“受害人”这个词,因为,单从法律的角度和单就伤人一节而论, 2009年6月15日展明五金厂大门内外的那三位死伤者当然是遭受了大不幸。这一点,无论他们是台湾籍还是大陆籍,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他们都曾经是活生生健康康的人,都是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者,我借此毫不避讳地说,我特别反感那些动辄对此案打上“针对台湾人”这样无聊而且恶意的标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无论是谁,受到人身伤害都必然会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今后,无论是谁在何场合,谁要跟我讨论此案的地域差别问题,我想我会毫不客气地拒绝。

但就刘汉黄遭受工伤至挥刀相向乃至更长远的时空而言,我们却至少是很难将刘汉黄从受害人的行列里剔除出去。这么说,一些人恐怕是无法接受的,甚至可能会怀疑起我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素养来。不过,既然我在此记录的并非一份公诉书或辩护词,那么,我想在基本的——从而也是纯粹的——法律解析之上,我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投在此一悲剧的社会背景上。

是的,这确实就是一幕悲剧,无论站在打工者的角度为刘汉黄不平,还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替死伤者而呼吁,但是,正如任何一个正常的局外人不希望看到事情的发生一样,案件的当事双方同样更不愿意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毕竟,生命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而他们每个人原本都会有更多更美好的生活,尤其是仅仅26岁的未婚青年刘汉黄。


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二)(2009-08-20 23:02:58)


    当看到 2009年6月16日关于刘汉黄伤人事件的新闻报道时,很多人的感受可能大同小异:惊诧,然后惋惜,然后,想得多一点的人们可能会猜想着事情背后的种种经历,但用不了多久,三两天,也许三两个小时,人们也就归于平静了。是啊,这年头,死个把人实在是稀松平常得很,无论那性命贵贱,刀划过,车碾过,着了火,淹了水,全国每年的非正常死亡数目其实不小。即使如农民工讨薪杀人,这几年也断非偶然的一起两起,所以,刘汉黄的手刃台干,从一开始就并没有打上什么太特殊的烙印,尤其是地域的区别。

    和很多人一样,我对刘汉黄伤人事件的新闻报道最初也并未有太多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六月份以来,手头案件一下子多了很多,整天里四处奔走,象我这样经历并非“资深”尤其是腰包还谈不上“资深”的小律师,又没一台象样的小车,一个月十余宗案件的工作量,够我上蹿下跳好一阵子的了。另一方面,作为以劳动争议和刑事辩护为主打方向的律师,我之前已经接触过相当多的类似案例,固然以命相搏这还是头一宗,但无论如何,在没有当事者任何信息的前提下,我也很难乍一接触就激起相当的关注度来。

不过,职业的敏感性还是起了作用。我感到至少该去侧面了解一下有关情况。于是打电话给老马,询问他对此事的了解。老马是个怪人,正式的职业是玩电脑的,但一有时间就爱整蛊些小道消息。身边的朋友都把他当成免费的信息处理器了。从老马那边,我初步地了解到刘汉黄的一些基本情况。

刘汉黄,贵州松桃人,农民,在家行二,因此熟人都顺口叫他“二黄”,家境极度贫困。26岁了,未婚,从来没有照过一张生活照,以至关心他的朋友想从他家里找一张都失了望。初中文化,一说是小学文化,随后就外出打工,起初数年是在县城,2008年经同村好友介绍来到东莞市展民五金厂。多年打工所挣工钱大部分用来供其弟读书。家里家外刘汉黄的口碑都很不错。工伤使其失去了右手掌,事后委托某律师代理索赔。伤人案发生后,已由大朗公安分局侦办,关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能够了解的也就这些了。我想,按照我的理解,既然刘汉黄已经有了工伤代理律师,一般来说,他应该也会再委托同一位律师来辩护,因为,在与刘汉黄的交往上,这位同行应该更有利些,除非刑事辩护不是他业务范围。但不管怎样,全国十几万律师,刑事辩护出色者也比比皆是,大概也轮不到我来操这份心了。这样一想,我就更没努力想过有一天要替刘汉黄辩护。

不过,有时候事情的发展可能有些偶然和意外。那天老马在提供了这些情况后,忽然将了我一军:你难道不想去代理刘汉黄?我说,想当然是想,不过,他前面有工伤代理律师,现在咱们连他家人的联系方式都没有,想也白想。其实,内中还有一层考虑我未说出来,象这样的案件,盯上眼的律师肯定不在少数,以一些律师的行事方式,估计连“资助”刘汉黄亲属的钱物都准备好了。咱一没名气,二没经济实力,到哪里去揽上委托呢?

但既然行外的朋友都在动员,我想我再怎么样也该尝试一下。我试着分析了一下自己的条件:年龄适中,日渐沉稳,又不失锐气,而且,随着事情的进展,我能够感觉心底有一种冲动;而按照既往经验,一旦我产生了这样一种感情,做事的劲头会特别足。

我试着与刘汉黄的工伤案代理律师联系了一下,希望能从他那里打开局面,我知道这有可能会让这位同行产生不快,不过,既然我决定完全免费地来承办此案,我也就坦率地跟他交流:如果他愿办理,我不会去争这事,我这边是完全免费。结果他也与刘汉黄的亲属失去了联系,此前在工伤谈判时,刘汉黄的堂姐夫、三弟都曾到过工厂,但据该律师讲,后来很长一段时间了,双方再也未联系过。不过,近期其堂姐夫可能再次来东莞,“如果他来的话,我会把你的意思转告给他的。”该律师说。这样看来,该律师暂未打算继续提供或者至少是未打算免费提供刘汉黄伤人案件的辩护服务。而我,也只能再尝试下其他途径了。

于是在刘汉黄出事后第十天,6月25日,我一大清早地奔向了东莞。考虑到刘案事发地在大朗镇,而东莞二看也在大朗,估计羁押地也就在二看,所以我直接赶过去。不过,在二看的服务大厅里,我虽然查询到刘汉黄确实羁押在此,但我查询其家人联系方式的企图被当值的女警断然拒绝:对不起,我们要为公民的隐私保密。我再三强调是为了给其提供法律援助,又出示律师执业证,但她不为所动。

没法,我只好赶去大朗公安分局碰碰运气。但两小时后,该分局法制股的胡科长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我,而不管我如何声情并茂地向他表明我的热情。

这基本上是意料之中的结局。不过,我还是不死心,7月3日,又给刘家发去EMS快递。发信时,邮局工作人员问:收件人的联系电话是多少?我苦笑,咱要有就不会寄这快递了。

再然后,我就只能干等了。

在快递发出三天后,我从网上查询得知,我的快递到了松桃县邮局;一天后,快递到了刘家所在镇邮局,显示“未妥投”,这一呆就是一周,快递发出十天后,我向该镇邮局查询,答复依然是未送达。一位吴姓女邮员还很热情地帮我联络刘家当地的乡邮员,但三天之后,答复也仍然是未投妥。

但,快递发出第十天,一位刘汉黄同村好友与我聊起了QQ。称他头一天就收到快递并转给了刘家。他并且告诉我在我之前已有三位律师以同样的方式联系过他家人了。并且就在当天早些时候,他们已经向其中一位律师邮寄回委托手续了。

看来,事情基本上至此告终了。不过,我还是想再努力一下。哪怕是刘家已委托一位辩护律师,我还可以成为另一位。这样,我就请老马亲自去一趟刘家。顺便去了解一下刘家里的情况。

四天后,老马回来了,风尘仆仆,带回了刘汉黄弟弟签署的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而当老马向我讲述四天来在刘汉黄家乡的所见所闻时,我发觉自己已经完全“陷”进来了。这一案,非做不可,而且非做好不可。

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三)(2009-08-20 23:05:07)
二、首次会见

7月21日。

一早赶去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再次找到法制股的胡科长,要求办理会见。胡科长依然很客气:对不起,案卷明天将移送检察院,今天就不办理会见了,过几天你直接去检察院办会见和阅卷,省得两边都交材料。我问具体是哪家检察院。因为以刘案量刑而论,应该属于地市级检察院管辖,但侦查既然由大朗公安分局负责,所移送的应该是与其同级的检察院,而东莞与深圳在司法机关的设置上完全不同,以前是一家中级法院一家基层法院,去年底分设了三家基层法院,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检察院是不是这样设置得先了解清楚。果然,胡科长告诉我:刘案案卷已移送给设在长安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

又跑空了一趟。不过,至少也还了解到了案件的进展。

7月23日。

刘汉黄的堂姐夫及四弟上午到了深圳。刘的四弟刚刚高中毕业,和其五弟一起,多年来主要靠刘汉黄在外打工挣钱维持学业。得知哥哥在广东遭遇大难,四弟连学习也失了心。在来广东的问题上,四弟和刘父还发生了一场小小的争执,两人都想来,刘父说我爬也要爬过去,我要当面向政府求情,我儿子有他的难处呢。四弟就说,我不去求情,我可以帮律师做事,搜集证据,写文章,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后,全家人几次开会商量,决定还是由年轻身体更好也更有文化水平的老四与堂姐夫一起去广东。

刘汉黄的堂姐夫可以说是松桃当地刘姓家族中惟一见过大世面也有足够水平的人物了。堂姐夫高中毕业,早年也长期在外打工,经营过小生意,近年是在村里做一名村官。刘汉黄工伤案发后,就是这位堂姐夫全程跟踪处理的。其实堂姐夫经济状况也比刘汉黄家好不到哪里去,为了办理刘汉黄的工伤事务,他特地从老家贷了一笔两万元的款,来回的差旅费,在莞的食宿,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等,几个月下来,那笔两万元的贷款早已花费干净。刘汉黄伤人案发后,堂姐夫也早就想着来粤了,奈何前一笔贷款尚未归还,——事实上也基本上是归还无望了,本来还指望汉黄工伤赔偿到手后即返还的,现在,一切都泡汤了,而以汉黄家的现状不要说两万元,两千元都足够让这一家子吃紧好一阵子了,因此,最后这笔贷款实际上已经记到堂姐夫一人身上了。是以现在,他只好另想办法筹集路费,这在当地是需要相当的精力和时间和资信才能完成得了的。

我赶紧赶去他俩落脚的地方,前脚刚到,某媒体的记者后脚即已跟上。不过因为案件的进展还不明朗,所以至少目前,我暂时无可奉告。于是,只在一边听记者与他哥俩谈。

下午四点,给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去电话询问,答复是:案卷已收到,可以办会见。

次日,7月24日。

我五点多起床,赶去罗湖,那里有全程高速去东莞长安的快巴。一路困得不行。而更不安的,是老婆一个人带着孩子回老家。本来早几天就说好今天我送他们娘俩上火车的。但他们乘坐的火车要八点多才开,完了我再办事就肯定迟了。没法,只好跟老婆解释,又发短信赔罪。好在老婆早已习惯,并未多说。不过,刚满四岁的儿子正是忒调皮的时候,一个人带着出远门,其调皮的防不胜防可想而知。这么想来,总是不踏实。直到下午五点他们安全抵达目的地后才放下心来。

上午八点四十,我已经到了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的门口。九点上班,我是第一个进检察院大门的。值班门卫说:再等几分钟吧,里边的人现在可能还在准备呢。九点过八分,我终于进到了公诉科内勤室。交委托材料,复印起诉意见书,办会见手续,只十多分钟,办妥。有些意外的是,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刘汉黄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

公诉科的人顺便告诉我:本案这两天就向市检察院移送了。看来,这中间又得费几天功夫了。

刚好有一趟车直接从“二检”去“二看”。十点整,到了“二看”。“二看”占地非常大,正门与服务大厅是分开的。我上一次打听刘汉黄的羁押信息就是在服务大厅,所以,这次还是先往那边跑,到了一问才知道进错门了,律师办理会见得走大门。从服务大厅到大门足有一公里远。而且,进了大门,找会见场所也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偌大个场院,连个问路的人也找不到,好容易找了个换岗的武警,一问,他说他也不知道。最后总算找到了,时间又过去了半个钟头。

登记,存包,结果又把执业证也存进了储物柜,而狱警是必须要核验并暂扣执业证才能会见的,从门厅到监仓少说也有两三百米,两道大门都是内控的,进出都得等候统一开关,这一进一出又费了十多分钟。

十点四十,总算见到了刘汉黄,与我想象中的相距甚远。将近一米七的个头,异常地瘦,佝偻着,脚镣手铐,“全副武装”;光头,长脸,从面相上看,实在看不出些许的杀气,反而感觉甚至有点老实到窝囊。但他一开口,你还是能感觉出这个人的并不痴笨,甚至可以说比较的灵光。而且,他似乎并不太“在乎”,脸上看不出太多的悲戚,就象和邻里同事打了一场大架,虽然头破血流,但也不过如此,感觉就是这样。我的眼光很自然地落到了他的右手,整个手掌都没了,秃秃地一条手臂,习惯性倔强地稍稍内弯着,异常地刺眼。

刘汉黄有太多的问题要向我求证。但时间太紧,我只好尽快地转入正题。潦草地记录着。先给他看父母照,因为仓促,照片还未冲印,是用CANON喷墨打印机打印的。并不很清晰。但他仍然贪婪地看着,因为隔了双层的玻璃防护窗,他吃力地搜视着每一条色彩,足足看了五分钟,泪水早已浸湿了整个脸庞,不住地用左手使劲地擦着。我们之间虽然是隔音的,但依然能从他有意拿开的对讲话筒中听出剧烈地抽噎。

半晌,他再次使劲地擦了把脸,哽咽着说:对不起了……

我几乎不能完整地按照询问程序来进行,记录速度远远赶不上谈话速度。没法,我只能在极有限的时间里将最紧迫的信息告诉给他,包括其家庭近况、我们接受委托的经过、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义务等。特别提到:他堂姐夫、四弟希望能再委托一名律师辩护,我当场提出可以让之前代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件的律师一起参与,我当时想既然该律师已经代理该案半年,对诱发伤人案件的工伤索赔经过应该是比其他后续的代理人更为了解,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该律师代为辩护有其先天的优势,何况,他人又在东莞,办理具体事务时更为便捷些。

在我征询其对辩护资格的意愿并获得其首肯后,这时,刘汉黄提到了工伤案代理律师。我即刻询问:是否愿意继续委托他进行辩护?并将该律师继续担任辩护的优势一一列举。

所以要特意跟刘汉黄讲明这一点,只是因为我想既然我是在无偿地提供法律援助,我就不想其他任何人包括该律师以及刘的家人因为哪怕一丁点的经济利益冲突而偏看了我的辩护工作,否则,我完全可以退出,或者一开始我就不会参与进来。

刘汉黄沉默片刻,然后说:我不想让×律师再代理了。我有些诧异,说:你的工伤案件他代理的不错,一审支持了十七万多,以我个人的分析,二审维持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但他接下去说出的话让我吃了一惊:我已经不信任他了,他总不来,打电话他也不来,我要跳楼那天一开始也打了电话给他,他也不来。

我犹豫着不知该说什么:也许……也许他刚好有事忙着呢。

那他也不是每次都有事都来不了啊……刘汉黄突然又有些冲动起来。

我赶紧转移了话题。

也许,我宁愿相信,该律师确实因为工作太忙,碰巧那天或者那几次他都抽不开身,这也完全有可能。但既然刘汉黄自己不愿再谈这个话题,或者现在时机确实不当亦未可知。

我于是要他详细地讲述一下案发当时的经过。不知何故,刘汉黄讲述得有些吃力,是被讯问得太频繁因而记忆产生了一定的混乱,还是这经历太不堪回首,抑或是时间久了些,细节已然失脱了?但在接近沉腼的回忆中,在我不时的提示中,刘汉黄还是逐渐地将2009年6月15日那天的惨烈经历复述了出来……

当天大约中午十二点,刘汉黄简单拾掇了一下,准备出门。据刘汉黄事后交待,当天虽不大晴朗,但“光线很好”,看得出刘的心情并不太糟糕。也是,一天前,也就是刘汉黄跳楼讨薪的那天,他和工伤案件的代理律师电话约好,今天他去该律师办公室,再次商讨一下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目的始终只有一个,争取与厂里和解,尽快拿到一笔赔偿,这样他就可以“回家做点小生意”,毕竟人已经残废了,做其他事他也做不来了。按照该律师的分析,一审法院既然已经支持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该也不太可能改判降低。再加上前天走投无路的跳楼,也说不定会“因祸得福”,厂里回想过来了,提前给他一笔过得去的赔偿也说不定呢。不管怎样,17万总只是法院的判决,法律规定应该拿到的理想的结果,但实际上如果是调解,刘汉黄从一开始就没想过一分不少地追求这个理想的金额。

谁也说不清接下来的情况究竟何以会发生剧变,终致拔刀相向,两死一伤。象往常一样,刘汉黄走到厂门口,向保安打招呼。厂里的四名保安对这个失掉一只右手的打工仔再熟悉不过了,也一直对其不幸很是同情,这半年来,他们没少“为难”过刘汉黄,其实他们也有他们的难处,厂领导一再交待:工伤后的刘汉黄进出厂门必须登记,并且要详细询问刘汉黄出厂做事的具体经过,否则就扣发他们的工资。而刘汉黄也知道这所有的限制并非保安之本意,因此,也从没和哪位保安红过脸。只有一次,也就是在跳楼讨薪那天,刘汉黄爬上宿舍楼五楼(一说是四楼,刘本人也记不清了),悲愤难抑,见到楼顶摆了有几个灭火器,顺手抓起一只就扔下楼去,刚好有位张姓保安从楼下经过,险些被砸到。张姓保安可能也顿时大不悦,责问刘汉黄“想干什么”,刘汉黄赶紧赔笑脸,说实在是没有注意到有人从楼下经过,绝不是针对张姓保安来的。张姓保安也便没再出声。之前之后,刘汉黄再从未与厂里任何员工红过脸,甚至包括一再拒绝、刁难他的厂里有关领导。

但是那一天,当值班保安再次要求刘汉黄留在厂里不得出门时,刘汉黄一下气懵了。可能他以为经历了前天决意寻死跳楼以讨说法的事件之后,厂里是不会再来公然刁难他了,何况跳楼当天现场的公安民警、劳动部门工作人员都当面训示过厂领导:不管怎样,刘汉黄的生活费及人身自由必须保证。厂方也当场表态同意。但何以一天之后,他的处境重又恢复到如此不堪呢?

刘汉黄还是没有怪罪保安,他知道和他们理论也是白搭,况且当值保安也明确告诉他:上午负责处理刘汉黄工伤案件的邵副总已召集四位保安,严厉指示:绝不能让刘汉黄出厂门,否则扣发当值保安五百元。要知道保安工资一个月也不过千来块。所以他们也一再表示希望刘汉黄理解。

无奈之下,刘汉黄返回宿舍,片刻,他重又走向工厂大门,继续与保安交涉,希望尽快出厂,他担心迟到了工伤代理律师那边会怪他。而且,他认为自己在休息时间走出厂门办事天经地义,任何人也无权限制他的自由。局面于是僵持起来。

就在这时候,一辆白色小汽车缓缓地驶向工厂大门,刘汉黄至今并不知道车内坐的是谁,他只是根据过往经验,守候在汽车一侧的大门口,单等保安开门给小车放行,他便可以跟着小车走出厂门。半年以来,他无数次都是这样做的,只不过绝大多数时候,他是混在进出厂门的员工行列中,而这一次,他跟定了这一台不知是谁的小车。

但保安却为难了,他们不敢开门,就这样僵持有几分钟。然后,从车上走下来一个中年男子,边讲着手机电话,一出来,他就冲刘汉黄大喊:“你又不是厂里人,在这里干什么?”刘汉黄一愣,旋即反应过来:“我怎么不是厂里人?你们又没给我工伤赔偿,我们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解除呀……”这是他从代理律师那里了解到的法律知识,这一点,他是有信心的。来人见训服不了刘汉黄,马上又拨手机用台语叽哩咕噜讲了一通,大约三分钟过后,从办公楼内走过来两个人,刘汉黄认识,两人都是厂里的台干,走在前面的是厂里的赖副总,负责生产的,走在后面的就是全程跟踪负责刘汉黄工伤赔偿案件的邵副总。

赖副总走到小车前,手指戳到刘汉黄面前大声训道:“你想出去是吗?好,保安,开门,我把他扔出去。”值班保安迅速将钢栅门打开,赖副总于是从后面两手环抱住刘汉黄,半推半抱地将刘汉黄扔到了离大门十多米远的一个斜坡边。一旁追上来的邵副总又顺手朝刘汉黄的头部擂了两拳。

这个过程中刘汉黄到底想了些什么,如今已无从考究,刘汉黄本人也记不清当时的思想活动了,他说案发后他被人用铁棍打晕,醒来后很多细节他也想不起来了。而且,当时他只觉得一切都失去意义了,受伤半年来,他受够了厂方的种种刁难、白眼、污辱,那一刻,“我豁出去了,”他后来对我说,“既然你们不让我活,我也就跟你们拚了。”他用左手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转过身,冲赖副总腹部就是两刀。

关于这把弹簧刀,刘汉黄在后来侦查人员的讯问中反复讲到,是从大朗医院后面的地摊上买来的,用途是削水果,时间是两个多月前,当时他三弟从厦门赶来护理他,给他买了不少水果,买刀首先就是要削水果用的,而且是弹簧刀,收起来不过十来公分,展开来也不过十五公分,用着方便,携带起来也小巧。顺便提一下的是,厂里对刘汉黄的工伤医疗及生活费用是极为紧张的,住院期间一天的生活费也只有十块钱,连医院的普通快餐也吃不上,营养费就更别提了。

而刘汉黄买刀还有一个目的。今年初的一天,邵副总在厂大门口召集保安训话时反复讲到:他(刘汉黄)已经不是厂里的人了,不管他在厂内外发生什么事,厂里都不用负责。刘汉黄听得心惊肉跳,为了自卫,他选择了这样一把弹簧刀。

刘汉黄冲赖副总捅过两刀之后,事发突然,赖副总甚至还没反应过来,以为是刘汉黄打了他两拳,而在邵副总打他两拳的同时,刘汉黄已经基本上感觉不到疼痛了。在赖副总捂住腹部踉踉跄跄撞向保安室时,他转过身正面对向邵副总,他太清楚邵副总了,整个工伤赔偿事情处理以来,都是这位邵副总全程跟踪,所有的刁难,包括不给进出厂门,包括工厂针对刘汉黄一个人停掉食堂发给员工伙食费让他们到外面就餐,而单单就不发给刘汉黄伙食费,包括当着保安的面声称刘汉黄已不是厂里员工出任何事与厂里无关,包括太多太多,甚至在刘汉黄的三弟与其协商索要生活费时,他还跳起来掐着三弟的脖子吼道:“想闹事是吧,奉陪!”

那时的刘汉黄快要爆炸了,他瞪视着邵副总,邵副总此时已看清刘汉黄手里攥着一把刀,刀上滴着鲜红的血,本能的反应让他掉头就跑,边跑边喊:“杀人啦!杀人啦!……”刘汉黄跟着持刀追了上去。他们并不是往厂里跑,而是向相反的方向即莞樟路上跑去。两人的速度都很慢,据附近小店的老板反映,“比走路快不了多少,好象都很没力气。”大约追了一百来米,刘汉黄终于追上邵副总,跟着就朝其背部扎了两刀,邵副总于是倒地,刘汉黄又朝其侧面、正面连续捅了数刀,边捅边狂叫着“啊”,刘汉黄后来自己回忆捅了有十来刀。“我太恨这个人了。”他不止一次地对我说,“我就想把他捅得重一点,出口气。”

很快,邵副总趴在地上不再动弹了,刘汉黄也迹近虚脱,瘫坐在地上,剧烈地喘着粗气,身上沾了许多的血迹。这时,刚才开小车的中年男子拿着一根弯曲的黑色水管(一说是钢丝卷)追了上来,他冲到刘汉黄身边,朝其头上砸了一下,刘汉黄即时弹跳起来,举着刀,逼视着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愣了一下,随即往后退却,刘汉黄不断挥刀空刺,中年男子则拿水管舞动格挡。这样对峙退行了约五十米,中年男子忽然后倒在地上,倒下去时还舞动水管,并用脚踢挡,刘汉黄扑上去,朝其正面捅了两刀。此时的刘汉黄,“谁打我,我就捅谁。”

片刻,中年男子也瘫软下去了。刘汉黄站起来,朝厂大门口走去,转观的人群纷纷避让,几名保安有的搀扶着赖副总,有的忙着报警,有的寻找工具以自卫。但刘汉黄并未冲向保安,而是在经过赖副总时,又走过去朝其颈部补捅了一刀,然后,他沿着工厂外墙向后跑去,“我准备去自首,反正捅了这么多人,跑是跑不掉了,也根本就没想去跑。”而当地的一间警务室就在工厂后面。

这时,一直在抢救中年男子的工厂总经理林骏雄拿着一把从某景区购买的纪念钢刀追了上来,并朝着刘汉黄头部用刀背砍了两下,刘汉黄随即晕厥,面朝下地趴在了地上,左手的弹簧刀也脱手摔在前方几十厘米处。

再后来,刘汉黄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后,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后来的了解,在侦查人员当天下午三点五十的首次讯问中,刘汉黄自始至终一言未发。

整个过程大致持续有约二十分钟,从对赖副总捅出第一刀,到追捅邵副总,到与中年男子对峙,再到补捅赖副总,边上围观者包括厂里保安近百人,但自始至终无一人出手制止,事后侦查人员在调查厂保安时,似乎每个人都在忙着救人、报警。

而本来晴好的天,案发后很快就下起了大雨,似乎要冲刷净这世间太多的冤与恨、血与火、肮脏与屈辱……

我看了看表,会见时间基本快到了,我于是又问他:当时捅人时是怎么想的?他想了好一会儿,然后说:“我没怎么想,他们不让我好活,我也就不让他们好活。我们弱势群体太可怜了,……我就想出这口恶气。”

完了他突然问,似乎鼓足了勇气才敢开口,“我捅的那几个人现在怎么样了?”我反问他:“你不知道他们的情况吗?”他说:“不知道,我后来被林总打晕了。”“那你当时是不是想捅死他们呢?”“没有没有,我只是想捅得伤重一点,没想过要致他们于死地。”

我无言。最后我问他还有什么要对家里人交待的,他深深地叹了口气,“我对不住家里了,尤其是我父母,出了这样的事……哎,只希望他们不要挂念我。”然后再次请求我给他看一看父母的照片。

于是在签笔录的窗口,我把他父母的照片再拿给他。看着,他的眼泪又来了。一旁的狱警已不耐烦,时间是十一点五十五了,几次厉声地催促。借刘汉黄签字的空隙,我向狱警提出,能否把那张打印的父母照片交给刘汉黄,狱警当即拒绝。

从会见室出来,刘汉黄反复向我打听他家里的情况,下着雨,他趿着拖鞋,不住地探身去提着脚镣。

本想当天就给刘汉黄送上一点生活费,但下班时间,服务大厅也关门了。

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四)(2009-08-28 09:31:10)

三、阅卷

会见之后,接下来紧接着要做的是尽快阅卷。刘汉黄亲口向我描述的是一回事,侦查机关调查了解与认定的又是另外一回事,作为刑辩律师,我既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番倾诉而重心全失而同情万分,被这样的情绪主导对于办案不仅无益有时甚至有害;当然我也不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讯问、调查就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正当的合法的权益。虽然,从公开的媒体报道,与自己多方了解的信息,无不显示着,刘汉黄的怒而挥刀,断非一时冲动可以解释,有太多的伏笔需要我去剖白开来,将案件的本来事实一点点还原。

还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办理会见手续时,工作人员就已告诉我,本案近期很快就会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这点我很清楚,以刘汉黄的行为,量刑肯定不会轻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所以,案件移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就很自然了。

不过移送也未必就真如第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的有那么快。 7月24日首次会见之后,25、26日适逢周末,除了呆在家里整理案卷材料,并开始着手将有关本案的素材整理形成文字,再就是与刘汉黄家人沟通。刘的堂姐夫来深次日即去了东莞,具体做什么不得而知,不过从他与刘的四弟电话沟通中隐约听得出他似乎去东莞另外在想办法,包括与工伤代理律师联络,包括寻求媒体帮助。27日刘的四弟也去了东莞。我似乎感觉到两人在辩护律师的选择上还有着其他的考虑。但他们不明白地主动说出来,我也不便过多地询问。

28日,刘的堂姐夫与四弟从东莞回来深圳了,同时带回的还有工伤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及相关材料。这一次,堂姐夫主动地但又很费力的问我:工伤律师很希望能提供辩护服务,你觉得这样妥不妥?我想了好一会儿,才答复他: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应该问题不大,某律师一直代理刘汉黄的工伤,与刘汉黄也较熟了,对案情也应该比较了解,再说他就在东莞执业,办起事来更方便。只是……我会见时刘汉黄已经提出不愿让他再代理了,当时因为时间紧,我并未就这件事向刘确证,是否让某律师代理,我这边无法决定,需要刘本人同意。……

堂姐夫却说了:我们家属也不想让那位律师代理了,有些事我们也不想再提,毕竟他在刘汉黄的工伤案件代理方面还是出了很大的力,但是接下来工伤执行我们不想请他继续做了,想一并委托你来做,至于刑事这一块,我们不同意他来辩护。

我没想到他会把工伤案件的执行也要转到我这边来,虽然我很清楚工伤案件的执行已失去实际意义,刘汉黄的工伤赔偿款肯定是拿不到了,死伤者家属方面应该会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我也完全可以一并免费为刘汉黄来申请执行,但我还是觉得从同行角度出发,我不便中途插手,除非工伤律师主动退出。

但堂姐夫一再坚持由我一并来代理。我只好再次对他说:这事由不得我,也由不得你们家属来决定,必须由刘汉黄本人决定才行,我下次会见时专门就这事征求他的意见后再定吧。

于是,案件还未阅卷呢,再次会见的必要性又提出来了。

但不管怎样,我还得先行阅卷。太多的情况需要通过阅卷来了解了。至于其他问题,比如工伤案件变更代理,比如求助媒体,我都可以往后推移。

29日,上午去深圳福田法院给另外一个案件紧急立案,又赶去平湖法庭取材料,中午暴雨,简单吃了点午餐,我又往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赶。

下午2:20,到了东莞市检察院,门卫却不让进,称公诉科全体开会,不对外办公,有事请打值班电话。但拨打值班电话,依然是无人接。之前两天里,我也反复拨过这个值班电话,同样是没人接,有一次接了,对方说不清楚这个案子。我于是问门卫要公诉科其他电话,但门卫说公诉科对外的就这一个号码。没辙!我估摸着按第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说法,“这两天就会移送”,那么,案件到今天应该是移送到市检察院了。

没法,我只好就在门卫那里继续拨值班电话,十分钟后,总算有人接了,答复却是:还没移送。我赶紧再与第二人民检察院联系,还是那位女内勤,这次她还是说:案卷还在我们这里,这两天就移送。

我还有啥好说的,掉头就往“二检”赶。从市检到“二检”,将近两小时车程,一路上,碰上红灯车停,我就暗自祈祷:可千万别塞车,时间紧呢。还好,下午4:30,我总算赶到了“二检”。但女内勤告诉我:我们五点钟下班,你只能看半个钟头案卷。晕!

赶紧拿起厚厚的四大本案卷,我匆匆走进律师阅卷室,七八个平米的房间,已有三位律师在里面阅卷了,我只能挤在会议桌的一角,堆上公文包和案卷,看了看表,哗哗地翻开了案卷。半个钟头,也只够我“浏览”了,连复印都来不及。

我重点翻了讯(询)问笔录,前九份笔录都是对刘汉黄的讯问,印象最深的是第一份笔录,时间是6月15日下午三点,也就是案发后不到三小时。侦查人员提了近二十个问题,刘汉黄全部是“沉默”。我想,大概刘汉黄当时还完全没有从案发时的高度紧张状态解脱出来。一个半小时后,侦查人员进行了第二次讯问,刘汉黄终于能够正常回答了。

卷中,还有对案发时展明厂的保安、在场客户、附近工厂及商铺人员的询问笔录。所述情况大致与刘汉黄告诉我的相差不多。我注意到,被调查的保安人员与附近商铺的人员均谈到了对刘汉黄的遭遇表示同情,也提到了厂方对受工伤后的刘汉黄有过怎样的为难。而在凶案发生的二十多分钟里,在场人员也均未出手制止,也许是害怕,但更多的或许是其他。

半小时很快就过去了,这一次阅卷,等于是只走了一个过场。

两天后,7月31日,我再次联系,案卷依然还在“二检”。早早赶过去,我用了一整下午的时间来阅卷,复印的案卷材料多达两百页,按照内部规定,复印一张一元,光复印费就花了近两百元。呵呵,真是生财有道,而且连收据都不用开。

从“二检”出来,时间还早,我决定再去“二看”一趟,给刘汉黄送生活费,上次因为时间刚好下班未能给到。关于生活费,刘的四弟及堂姐夫均交待,先给三百元。我理解他们的窘境,所以并未再说什么。但我知道,以刘汉黄的案情在看守所里的时间不会少,短则三五个月,长则数年,三百元生活费,无论他怎样节省,都花不了太久,何况,看守所里的物价,与外面的断不可相提并论。于是我就自作主张的给了五百元的生活费。临出门时,看到服务大厅里摆着一长溜地介绍资料,其中还有专供家属给在押人员的留言卡。一元一张,我买了一张。从上次会见情况来看,刘汉黄虽然还根本不知道伤者的最终结局,也料想不到其最终的量刑,但毕竟捅伤了几个人,他自知后果严重,所以情绪终究是有些沉沦。我一再叮嘱他,甭管其他,只要法院判决未最终下来,事情就总有机会,不要轻易放弃。想到这些,我决定再用这张留言卡送给他几句鼓励的话,或许会有些用处吧。写完后,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我把留言卡投进了专门的信箱,天知道这张留言卡到底能不能到达刘汉黄手上呢?


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五)(2009-08-28 09:54:29)

四、精神鉴定

接手本案之后,我很快向事务所作了汇报,主任孟荻律师也对本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表示如果家属方和刘汉黄本人同意,她也愿意为刘汉黄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孟荻主任执业近二十年,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我把案卷材料给她看过之后,孟主任立即敏感地意识到:有必要对刘汉黄作一次司法精神鉴定。理由其实明摆着:大龄青年,生活压力本来就大,受工伤后又长期被厂方刁难,身心俱疲,并且在案发前两天甚至被逼跳楼自杀,其精神上的压力之大与脆弱之极可想而知。

虽然主任的提议与我之前的猜测不谋而合,但坦率地说,我并不指望刘汉黄被鉴定出精神上的障碍。因为一来,平常人都会怀疑到的问题,何以到案至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却一直没给刘汉黄做精神鉴定呢?二来,我私下里更愿意刘汉黄乃是出于被逼无奈后的正常反抗,而不是因为什么精神上的障碍导致非正常的行凶,即便如此一来刘汉黄可能不用承担多少刑事责任了,我还是不愿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我相信许许多多的人也不愿面对,无论是支持刘汉黄的,还是反对刘汉黄的。事实上,当我就此事向刘汉黄四弟征求意见时,他就犹豫不决,并表达了与我相同的感受。

不过,感情归感情,从辩护律师的角色出发,为刘汉黄申请司法精神鉴定,确是我必须要做而且应该全力争取的当务之急。

    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并再次翻阅案卷, 8月4日午夜,一份要求对刘汉黄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申请书拟就了。同时准备的还有刘汉黄工伤案件代理人变更申请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准备再次会见时交由刘汉黄来确认。

刑事司法精神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某某某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刘汉黄作司法精神鉴定。

事实与理由:

我们作为刘汉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刘汉黄委托的辩护律师。通过听取刘汉黄四弟及其堂姐夫等亲属的陈述并在其家乡调查反映的资料,认为刘汉黄的行为精神状况,有患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症疾病之可能性。基于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你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刘汉黄作司法精神鉴定。事实理由如下:

根据刘汉黄四弟及其堂姐夫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调查取证,反映出刘汉黄个人行为表现、精神表象,经分析判断刘汉黄患有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症疾病之可能性。

一、调查资料和家属陈述有关刘汉黄身体精神表现状况:

    1、刘汉黄所在村绝大部分村民姓杨,而其父亲刘某乃“入赘”于杨某某(刘汉黄母亲)家,在农村,这属于“倒插门”,很易为乡邻所轻视,因此,刘汉黄自幼即有着深重的自卑感。

2、刘汉黄生于1983年4月24日,系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人口,更加之其后又添三个弟弟,家庭极度困苦贫穷,自小营养不良,兄弟几人从小被村民称为是黑人黑户,少年时期自身心理潜在自卑孤寂感;其四弟虽然二十岁不到,却常怀“后悔来到人间”之苦闷,特别是刘汉黄伤人案发后,其四弟不止一次表示:如果刘汉黄被判了死刑,他也不想活了。

3、刘汉黄初中未毕业即掇学,长年在外打工,累累遭遇欺凌受挫;

4、刘汉黄至今独身一人,属典型大龄青年,据了解,其亦曾有中意的异性,但从未挑明,多年孤身漂泊异乡,且性格极为内向腼腆;

5、刘汉黄母亲多年来一直卧病在床,身体极为虚弱;其父刘某亦身体长期虚弱,2002年刘汉黄外婆去世后,刘某曾出现长时间的精神分裂,对此刘汉黄所在村全村人都记忆犹新。

6、刘汉黄2008年9月22日进入东莞市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六天后即9月28日即发生严重工伤,痛失右手,年纪轻轻即成终身残废,而且公司不仅不积极予以扶助,反而长期采取种种刁难,不给吃住,恶言相向,甚至对其本人及前来照顾他的亲属也大打出手,大半年里,刘汉黄饱受着极度的生理与心理摧残,2009年6月13日,也就是伤害案发前两天,因为公司再次强行赶其出厂,身无分文的刘汉黄甚至采取了跳楼自杀的极端行为,所幸为人救下。

7、据目击者称,刘汉黄伤人之时,动作迟缓,不时发出“啊”长号,显示曾极度压抑,并几次瘫软在地,在被两死者拳击棍打之时没有疼痛反应,在侦查人员首次讯问之时(距案发已三小时),一直一言不发,显示其极度激动的精神状态仍未恢复。

二、根据上述调查资料反映的刘汉黄表现状况,辩护人参照《精神疾病的致病因素》的五种基本因素状态分析:“一、遗传因素;二、素质因素;三、理化、生物性因素;四、心理社会因素;五、机体的功能状态。” 。

对于刘汉黄本人身体精神状况,进行对应性综合分析如下:

1、遗传因素析。该犯罪嫌疑人父系血统上三代有精神病患史。是符合精神分裂症有遗传倾向的因素。按精神病病理: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及某些典型的精神发育迟滞,都有遗传倾向。发生同类精神疾病的比正常人群的发病率有明显的增高,而且血缘愈近,发病率愈高;以此,刘汉黄有遗传精神病倾向之可能性很大;

     2、素质因素析。心理素质即气质和在其背景上形成的性格,其本身不是致病因素,但不良的或易感的心理素质,如过敏、脆弱与内向的性格,在有害的外界致病因素冲击之下,易于出现精神障碍。刘汉黄自小生存家庭条件的影响,特别是其父亲的“入赘”,对其影响极大,自小自卑、性格内向孤僻,沉默寡言,在家庭贫困的生活中,情绪低落、悲观失望等不良心理素质,能够反映其“不良的或易感的心理素质”、“过敏、脆弱与内向的性格”特征,是符合“易于出现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的可能性;

 3、理化、生物性因素析。按精神病病理:传染型脑炎、中毒性疾病,都会对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感染;营养缺乏、血管与变性疾病、大脑受重力撞击等均可因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人脑的正常结构与功能,引起精神障碍。刘汉黄家庭困苦贫穷,自小营养不良,特别是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未给其基本的生活、营养费用,导致其身体极为虚弱。这是会存在有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感染、功能引起精神障碍的可能性因素。

4、心理社会因素析。生活中的各种重大或持久的不良心理刺激可引起心身疾病、神经症、人格障碍、心因性精神障碍,也可通过削弱机体防御功能,诱发其它的功能性与器质性精神障碍。刘汉黄自小就因父亲的社会地位,在学校和社会上都有自卑意识,中学未毕业掇学,以进入社会打工挣钱供弟弟读书,累遭欺凌受挫,对人生道路产生迷茫困惑忧郁,遭受工伤大半年内的生理与心理上的极度摧残,精神上受到重大的打击和心理压抑所表现的反常状态,是“诱发其它的功能性与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最大可能性因素。

 5、机体的功能状态析。按照精神病病理学:机体的功能状态是指疾病发生当时机体所处的生理与心理状态,它本身不是发病原因,但是不良的功能状态可能诱使疾病的发生,如饥饿、过度疲劳、睡眠缺乏、精神持续紧张、酗酒等。在刘汉黄身上:“饥饿、过度疲劳、睡眠缺乏、精神持续紧张,属于失业或经济困难、生活方式骤变的人群”,其体现是较为充分的,这种不良的身体功能、生活状态是诱使精神疾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所述,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汉黄的家人陈述和调查材料反映,归纳分析,犯罪嫌疑人刘汉黄在其生存环境、家庭影响、经受教育、生活方式等方面,所具有的精神病患血统遗传因素、意识观念、心理基因、行为表现等等,与其家庭其他成员和邻居村民及同年龄段的人,都有其不同方面的异常表现。这是由于刘汉黄自身机体、家庭环境影响、个人经历的特殊性,所伴随着的在外因的作用刺激下,突发出现反常、异样表象的行为表现方式。从《精神疾病学致病因素》对犯罪嫌疑人刘汉黄的对照性分析,犯罪嫌疑人刘汉黄与精神疾病致病五种因素状态,都有不同程度程度表现与吻合。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汉黄有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症疾病之可能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刘汉黄作司法精神鉴定。

此致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09年8月5日

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六)(2009-08-28 10:51:08)

五、再次会见

本拟8月5号即递交精神鉴定申请书的,但一整天电话不断,临时又得处理他事。

8月6日,我再次赶赴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第二次会见手续。刘汉黄案件终于在前天移送过来了。办事还算顺利,只是要求我再次递交委托书、证件材料,开具会见证明,并递交《刑事司法精神鉴定申请书》。

从检察院出来,立即又往“二看”赶。这一次,本来准备了足够的时间,但七拖八拖,等到见到刘汉黄,时间又已经是十一点了。本来设计了很多问题要了解的,结果都不够时间详细询问了。

于是先把上次会见笔录电脑打印稿交其核对,因为上次记得太潦草,涂改较多。获其首肯。再就其工伤案件执行程序与刑事辩护委托律师事宜向刘汉黄征求意见。这一次,刘汉黄明确表示:不再委托前面的律师办理工伤案件执行事务及刑事辩护,同时委托我及孟荻律师代理工伤执行及辩护。

又说:前几天市检察院有人来“提审”过他,告诉他被捅的人最后是两死一伤。我注意到,刘汉黄的情绪更为低落了,他几乎是喃喃自语:想不到,想不到,有这么重,哎,当时是气呀,但也只是想把他们伤得狠一点,让他们长点记性,谁想到捅死人了……他又一再称:对死伤者家属表示同情。他似乎有些绝望,反复地急切地问起父母、兄弟,并一再征询:能否见一见家人?我回复他需要到开庭时才可能见得到,但实际上,即便开庭,他的家人除了两个弟弟和堂姐夫之外,其他人都将因为经济拮据而无法成行。

我再一次给他打气,嘱他不要想得太多,凡事不到最后,不见到生效的法院判决,都总还有机会的。又顺便问到前几天给他写的留言卡是否看到。刘汉黄终于露出了难得一见的细微的笑脸,连声感谢我给他送的生活费,我说这都是你家里给的,不用谢我,他又笑笑,有些惨淡,说,我知道家里的情况……不过,他说他并没有看到我写给他的留言卡,看来,那一元一张的留言卡又白白作了无谓的贡献了。

本来准备了十多份文件材料需要刘汉黄签字确认的,但狱警一催,只签了一半不到。刘汉黄又提出想要一张父母的照片,但依然被狱警拒绝,狱警说可以让家里直接寄到看守所。

从看守所出来,又降暴雨。赶车,去长安第二人民法院,为刘汉黄工伤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12:40到长安,午餐,闲逛以打发时间。13:30见有人进法院了,我也跟着去,一打听,才知道这边法院其实是13:00—17:00上班的,与一般地方的14:00—18:00完全不同。也算是领教了。

递刘汉黄工伤案件执行申请材料,立案庭的女同志一看,告知:你应该去大朗法庭申请!

晕死!白跑一趟。而且,“二看”本就在大朗,从“二看”到长安,又得从长安再返回大朗,冤里冤枉跑了两大截路。不过,这也怪自己粗心,仔细想想,来之前如果先向刘汉黄问一问工伤案件在哪里开的庭不就什么都清楚了?

15:00,赶到大朗法庭。接待立案的女法官很熟悉刘汉黄的事情,称之前调解过多次,怎么也想不到最后却出了这样的事。女法官甚至悄悄地问我:刘汉黄是土家族,是不是少数民族容易冲动些?我无言,只好笑笑应付。心里想,果真如此,又如何?

女法官又兀自唠叨:厂里这回亏大了,9万元换了两条半人命,哎!何苦来呀。她所指的9万元乃是指当初刘汉黄与厂里协商时厂方只肯出八万元,一分也不加,一审判决确认的就有17万元,相差总共也不过9万元,而实际上,她也许还不知道,刘汉黄那时只要求厂方给到11万元就答应拿钱走人了。

女法官表示,申请材料先收下,但是否立案,须得给庭长审核,之后再通知我。她又提出要我提供财产保全裁定书及财产清单。我说,之前这个案件是另外一位律师代理的,财产保全也是他做的,我这边没有,法院应该都有的,而且我现在去向那位律师索要这些材料也不太方便。于是将案件的代理情况详细地跟女法官讲了一下。但女法官表示为难,执意要我提供,没法,只好回头想办法找了。


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七)(2009-09-05 20:07:43)


        刘汉黄故意杀人案(按起诉书)定于2009年9月7日上午9点10分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一审开庭,之前该院原本安排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旁边的牛山审判庭审理的,9月3号决定变更为现庭审地点。

    这一篇续记,本拟在开完庭后再抽时间整理的。但是今天下午,我见到了刘汉黄的父亲,短短的接触之后,许多话又不得不一吐为快。于是,在依旧紧张地进行庭前准备的闲暇中,匆匆地记上一些。

    老人家昨天中午一点从贵州松桃动身,搭乘长途卧铺车,辗转近二十小时于今天上午抵达东莞。面对着这个年过半百一脸憔悴的老人,我仿佛看到了自己的父亲。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老农,瘦弱,满脸的皱纹,发须皆已泛白,而浑身黝黑,佝偻着,眼神昏浊,时不时自言自语着什么。其实,他今年不过58岁。

    随着对案件掌握的深入,我已经完全融入到其中了。闭上眼,6月15号当天的一幕幕就浮现在面前,绝望的人,激愤的脸,扭曲的身体,死一般的赭红天,和充斥于四围的血腥与麻木……。但是,虽然之前与刘汉黄的弟弟聊过许多,但只有今天与刘父面对面,我才能越过刘汉黄,越过2009年的6月15日,走进松桃那茫茫山岭,走进刘家那摇摇欲坠的泥砖朽木房……

    据刘父说,近五年来,灾难就没离开过这个原本就脆弱的家。先是外婆过世,刘父受刺激,精神失常一个多月;随后的2002年,刘家老三辞去村小(代课)校长,独自远赴浙江打工,这一去就是三年沓无音信,2005年春一个下雨天,小三人是回来了,却只穿了条裤衩,光着身,衣服搭在手臂上,随即被家人送往铜仁、吉首医院神经专科;再接着,刘母胆结石,病未好,又犯上阑尾炎;刘家老四今年高中毕业,光学费就欠下上万元……

    但我很快又警醒过来,我知道,现在还不是点染的时候,太多的工作紧张地候着。

    我坦率地将我对刘汉黄案的全部分析一五一十告诉了刘父,并对审判结果做了几种预测。我说,究竟该判到怎样,这要看法院,但我有足够的信心去争取一个较为理想的结果。其实,案件到今天,无非是死还是活两种大的结局。从情理上,很多人都不愿看到死刑,但从法律上,从既往的判例,从太多的法律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来看,什么样的结果都会有。

    我也不知道做这样的分析和表态是不是在安慰刘父,但我还得把我的真实想法原原本本地告诉他。之前刘汉黄的弟弟一直就在广东这边,但我无法跟他谈这些,一是时候尚早,二是,小弟太年轻了,而围绕着他身边的又有许许多多看得见看不见的口舌,我不知道我的分析中的哪一句话就会引起他的不切实际的希望和失望,所以我宁可只把最坏的结局告诉他,让他做足心理准备。是以难怪,有一次他忽然对我说,管律师你就告诉我吧,反正,我哥要是死了,我也不想活了!

    刘父一再道谢,他的基本上松桃地方口音让我听起来有点吃力,而况老人家本来口齿就不是特别利索,有时我都分不清他是在跟我交流还是自顾自地喃喃着。

    我很快与刘父告别。临走,叮嘱他后天尽量早一点到庭,并且,我把昨天下午接到的法院的要求也转告给他:不许携带手机和包裹,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只是我自己也忐忑不安,法院又没提供保管橱柜,又不能带进法庭随身保管,那还能怎么着呢?

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八)(2009-09-11 16:20:12)


七、第一次庭审

我是开庭前一天抵达东莞市区的。深莞两地相隔并不远,搁在平时,我完全可以起个早赶去东莞办事,九点之前一般都可以到,无非是尽量起得早些。好在这些年早睡早起习惯了。

而且,我感觉到这一次准备得应该算是比较充分了。我相信本案重点不在事实部分,而是法律之争。不过,三次会见,两次阅卷,再去了一趟案发地实地感知,前期的素材准备大致齐备。到八月下旬,我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理论的准备上来。整整两个星期,除了其他案件开庭,我几乎没去理会其他的事情,每天都在上网,搜集相关信息,去书店,买理论书籍,去几个律师所,和同行反复交流,最后,9月1日开始的一周,我潜下心来准备辩护意见及辩护策划,期间三次同主任深入探讨,辩护词也数易其稿。

孟荻主任律师到底是老律师,经验丰富,对我的辩护词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批评,包括文字的布排、重次点的调整、用语的适度等,有时感觉她似乎并未用太多的时间,我甚至还在着急呢,但她稍加思索后随即就能妙语连珠,而且逻辑谨严,声情并茂。幸亏有主任参与,使得我在一腔热情兀自奋进之余,还能学到不可多得的宝贵经验。

可是,就在距开庭仅剩四天时,刘汉黄的家属忽然来电,询问是否可以更换律师。他们知道我在接案后一直在跟踪,所以对我还算是能接受,其言下之意,自然是要换掉孟律师。接到电话,我一下子还真没反应过来。没错,更换辩护人是家属的正当权利与要求,我从接受委托第一天起就不止一次对他们说过,不满意,随时可换。但问题是,离开庭时间不过三天,突然更换,新接手的同行能否短时间内熟悉、适应呢?家属的说法是:多一个机构(律师所)参与,力量就更大一分。我不反对这样考虑,但关键是时间太紧了。反复交涉之后,家属同意一审判决后如果需要再来更换辩护律师。

于是,我得以继续安心来准备庭审。其间,东莞中院几次来电,一是核实我这边包括被告人家属、朋友等出庭人情况,二是反复交待庭审纪律,同时也一再提醒开庭时间。整得如临大敌似的,也弄得我多少紧张起来了。

9月6日上午,我最后一次修改了辩护方案,将最近了解的有关死刑案例、理论及最高院方面的政策信息充实到辩护意见中。午后三点,我就往东莞赶了。东莞南城那边有一个大学里要好的同学,得知我代理了刘汉黄案件,老同学也很是高兴,老早就要求我提前住到他家去,他家离东莞市级公检法都近。

有了老同学精神和物质上的大力支持,原本还忐忑的心总算是放松了些。再加上文字上的工作也是尽了全力,估摸着以自己的功底再难以有大的改进了,而且,大战将临,神经总绷着恐反而有害。于是,到了同学家后,我干脆放下行李包,吃饭,喝茶,闲聊,好好地放松一下。只不知是老同学的铁观音喝多了些,还是那根弦压根就没放松,我失眠了。

9月7日晨五点不到,醒,又硬着赖了一个多小时床,亢奋,但其实又有些虚。也罢,事到如今,担心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走吧,真正开始了未必又能怎样紧张?是骡子是马都得拉出来骝骝。——这么一想,也便释然。

八点刚过,刘汉禄来电话了:他们已到中院。半小时后,刘汉禄又来电话:法院不让进。我一想不可能呀,被告人家属怎么会不给进呢?想想当事人都已到了,我也没了心思吃早餐,而且也堵得慌。老同学特地和太太引我到当地一家口碑不错的饭店,点了一桌子的早点,其诚可慰。我只好应付着喝了碗稀饭,硬塞了一个馒头,就匆匆地催着老同学出来了。

八点四十五,我赶到东莞中院,一看,嗬,真是大开眼界。几十号一色黑的防暴警察,森严地站在法院审判楼外那条两百来米的路口,四处警灯闪烁,连狼狗都牵出来了,除了路口,后来知道,进审判大楼的门口也有几十位法警守卫,甚至审判庭(一楼大法庭)门口也是“夹道”相迎。而当天真正到庭旁听的不过三十来人,除了媒体工,除了双方当事人家属朋友,外来旁听的实在没几个。

先不管他。我本来还有点紧张的,一见这阵势反而兴奋起来了。我可是有点“人来风”,以前在单位主持文艺晚会啥的,人越多舌头越利索,人太少了我可能反而会卡壳。

孟律师稍微晚点到,她大清早就从深圳驱车过来,到了东莞还是有点迷路。我们在路边候到孟律师和她的助理小陆,然后一起往里走。一道道的查验证件,交待不要带手机不要带包等,刘汉禄父子仨随着我们一起进,同行的还有刘汉禄两堂兄,结果其中一位没带身份证,大老远地从东莞凤岗镇赶过来,到了却进不了,想想他就不平。不过,我和孟律师的随身物品最终还是没有被扣下,直接带到了法庭上。虽然也过了安检门,但知道我们的辩护人身份后,法警并未对我们使用金属探测器。

我们刚落座,公诉人员及被害人方面的出庭人员也到了。赖振瑞比我想象的要瘦了些,林裕腾之母昂着头,梳妆显示出良好的修养,其他人则未及细看,不过我敏感地觉得几位出庭的家属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种愤怒、敌意甚至悲痛,平静,一直都很平静,自始至终都很平静,甚至在我着重指出被害人“明显的严重过错”时也还是很平静,惟独林裕腾之母注视我有片刻。

而公诉机关出庭人员却让我有些狐疑,之前接到的法院材料上写明公诉人是代理检察员骆小凤,上上周去东莞市检察院交证据材料时听门卫说,骆小凤“漂亮、能干”,那应该是位女同志才对呀,但出庭的三位公诉人员均为男性。

离正式开放还有点时间,孟律师再一次翻阅了案卷,列出一些关键点,并和我再次核对了些细节。女书记官则威严地大声宣读着法庭纪律。

很快,法官就座,全体起立,坐下,开庭。刘汉黄在两位法警的押解下出庭,脚镣依旧,手铐未戴,那只没有手掌的右手小臂在法庭明晃晃的灯照下,格外刺眼。

审判长核对出庭人员身份。被害人方面除了赖振瑞和林裕腾之母,还有一位家属以及律师,同样是深圳的同行。整个庭审,被害人及家属方面只在这个阶段回答审判长的提问时发了话,其余时间则一直沉默。

而被害人代理人除了在附带民事部分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外,再三强调的都是“严重凶手,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看来,被害人方面的要求是早已确定并将不会轻易更改了。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刘汉黄当庭提出一点异议:并未拦林裕腾的小车。由于未携带起诉书,他要求再看一遍,审判长有些意外,也可以说是有些不耐烦:之前已送达过了。但刘汉黄还是坚持要求看过。

控辩双方向被告人发问。这一环节,除了核实被告人受工伤后遭受被害人长期不公对待外,我特意就刘汉黄在第二次会见时提到的“自首”情节发问:

“在对赖振瑞补捅完那一刀后,你做了什么?”

“我往厂门口右边跑了,准备去那个警务室报案自首。后来被林总打晕了。”

刘汉黄当庭再一次确认了这一细节。

不过,辩护人举证时再次提到了精神鉴定问题,公诉人则口头答复:被告人表现正常,回答问题思路清淅,应该不存在精神障碍,不必鉴定。于是辩护人当庭两次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孟律师还指出,无论是否做鉴定,受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

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案发当时双方所用工具及被告人所用衣物,然后是四组十九人的讯问、询问笔录,然后是勘验、鉴定笔录,及现场指认、讯问视听资料。对此证据部分,刘汉黄均无异议。不过,在法警向其出示尸检资料时,明显看得出脸部扭曲,不敢正视。

质证完毕,法庭忽然提出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而在此之前,我既未见过被害人方面的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也未听刘汉黄提到过此事。眼见着原告方激昂陈辞,一一具证,而刘汉黄则明显地不具备基本的抗辩能力,连答复都不知道如何措辞了。于是,和孟律师简单合计后,向法庭提出当庭征求刘汉黄意见看是否一并委托,法庭拒绝。过了十来分钟,我们再次就此向法庭要求,旁听席上也有明显地动静了。审判长最终是同意了。而刘汉黄也随即确认一并委托我们两位代理其应诉。鉴于时间紧张,我们提出庭后核对相关证据并提交答辩意见。

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刘汉黄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两死一伤,罪行严重,受害方有一定过错,请法庭依法判决。代理律师则强调“严厉惩处”。我发表了辩护意见,随后,孟律师又作了补充:一是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方面道歉;二是有社会人士表示愿意帮被告人赔偿,如能有一定的赔偿,请法庭酌情考虑,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审判精神免除被告人死刑。

辩护过程中,刘汉黄哭倒在地,旁听席上刘汉禄父子三人也呜咽一片。

12:45,庭审结束,就在这时,刘汉黄喃喃着什么,忽然当庭跪了下去,请求被害人方面“原谅”。我再也控制不了自己,狠狠地扭过头,使劲地憋着,才没让眼泪夺眶而出。稍后,我又走向被告席,帮着法警安慰刘汉黄,但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只是开导他:不到最后,不要轻言放弃,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的。而旁听席上,刘汉禄兄弟用贵州话在给刘汉黄打气:不要放弃,兄弟等着你!刘父则全身瘫软,是刘汉禄两兄弟架着朝外面走出去的。

刚出法庭,参加旁听几位记者就围了过来。我颇有些不自然,律师袍刚刚脱下,一身都是汗水,又帮孟律师拎着一包物件,再提着自己的公文包,就象个超市购物回来的主妇。而且,刚刚经历过激烈的情绪波动和一上午的紧张思考,人很有些疲倦了。好在记者们大都了解案情,只是就庭审中的一些细节做些补充核实。而且很快,法警也来催了,当然都还和善。

从法庭刚出来,刘汉禄就来电话了,家人急着要见我。走过时,我看到除了刘家父子三人及到了中院却未能进法庭的两位堂兄弟,又多了一对未曾见过的中年夫妇。一打听,才知道就是刘汉黄工伤住院期间的同房病友,两位下岗国企工人王连贵夫妇,一看就是友善之人,我一再代刘汉黄感谢他俩,之前会见时刘汉黄也确实多次提到要我这样做。

随后,刘汉禄父子三人一再道谢,肯定我的工作,但我还没敢忘记之前更换律师的事情,顺便问他:是否需要更换律师?刘汉禄赶紧否认:完全同意由你和孟律师辩护,绝对不再更换律师。我笑笑,到底是刚出校门的小男孩,关系你哥的性命呢,是否更换辩护律师,也不是这一下子就决定得了的。不过,我实在太累了,而且,就在我们站着的那一会,黑衣服的同志不断地在左右逡巡,有些话不着急就搁后边再说吧。于是分手。

午餐就与孟律师、小陆及老同学在附近简单用过,除了喝水,我依旧吃不下东西。

返深途中,孟律师说,下午你啥也不要做了,彻底放松一下,好好睡个觉。又主动和我聊孩子,拉家常。还一再对我今天的表现给予了肯定。只是,我自己知道,今天好在有主任在场压阵,否则,场面上就难看了。


刘汉黄案相关资料(2009-09-11 1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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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判我死刑,但那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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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讨工伤赔款遭拒 捅杀两台湾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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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gocn.southcn.com/qw2index/2006qxbd/2006qxbdgl/200906180012.htm

   东莞工人讨赔偿金失败刺死两台商国台办、海协会积极善后

   http://news.southcn.com/hktwma/shizheng/content/2009-06/18/content_5266723.htm

9、东莞一工人讨赔偿金不成刺死两台商

   http://news.163.com/09/0618/01/5C289OUI0001124J.html

10、刘汉黄刺杀台商始末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09-07-09/110195681.html

11、断掌农民工刘汉黄捅杀台商案开庭,引热议

   http://www.topyl.com/bbs/thread-606762-1-1.html

12、南都周刊造谣:请判我死刑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34c8610100f5jq.html~type=v5_one&label=rela_articletag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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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6/90214.html

3、刘汉黄杀人案生死判:司法能拒绝资本家干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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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拿什么来拯救你——刘汉黄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ews/1/142574.shtml

6、茅于轼解析“刘汉黄案”及穷人的出路
      www.withink.net/site/html/news/min/mysjx-lhha-jqrdcl_7883-7883.html

7、刘、邓”两颗“苦果”缘何遭遇两种不同网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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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刘汉黄辩护   刘汉黄刺杀台商案法律评析(完整版)

   一名未经授权律师基于网络信息为刘汉黄所作的辩护   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童英贵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200752

9、刘汉黄应该不是故意杀人罪,而是防卫过当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pageNo=1&treeView=1&id=94237359&boardId=2


刘汉黄命悬一线,社会救助正当其时(2009-09-10 07:30:56)


  

     彻夜难眠。

    9月7日的庭审,激情未消,9月8日,又得知成都孙伟铭、广东黎景全二审均被判无期的消息,更有最高人民法院权威人士表态:“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9/0908_17_1339729.shtml

    两相对比,一般人都可看出:在刘汉黄案与孙伟铭案中,首先在主观方面,刘系故意伤害,且受害方有明显过错,案发当时刘高度激动,不排除精神失常,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激情犯罪在国外一般会减轻处罚在国内学界则也力主从轻或者减轻量刑;而孙系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路人完全元辜,且案发当时孙系醉酒驾车,醉酒的人负完全刑事责任同样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其次,客观方面,刘致两死一伤,孙致四死一伤,所以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刘汉黄均不及孙伟铭。现在,发生在前的孙伟铭案很大程度上因为一审被判死刑后其父积极筹款赔偿受害方,并获得受害方谅解,最终硬是在二审被改判,而且一改就是“无期”,连死缓都免了。而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其谅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及其他近年来的一系列举措,充分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日益严格控制死刑的趋势。

    所以说,孙、黎二案的改判,也向刘汉黄案发出了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倘使刘汉黄及其家庭能向被害方提供一定的赔偿并获其谅解,则其免予一死并非没有可能,甚至可以说大有希望!

    但时至今日,谁都知道以刘家经济现状,不要说提供不啻天文数字的赔偿款,就算是维持正常生活,保证刘汉黄今后服刑改造的必要的生活所需,都已经是勉为其难了。所以才有庭审结束,刘汉黄当庭一跪,其无奈无助亦悔亦痛之切,催人泪下。

    然而话说回来,毕竟,刘汉黄冲天一怒,已致台胞两死一伤,用刘汉黄自己庭上的话说:他们也是打工的,我也不想捅死他们,我也愿意赔偿,但我现在实在没有这个能力。死亡断非刘汉黄所愿,然惨剧已成,生者所能做的,只有尽自己所能尽力在经济上做些弥补,这样才能给受害方家属一定的慰籍。这既是作为加害人的刘汉黄所能做所应做的,同时也是刑法在调整社会秩序时所倡导的。

    得知孙伟铭二审改判无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作为刘汉黄的辩护律师,我分明看到了阴云密布的天边豁开了一线亮光。我赶紧给之前表示过要资助刘汉黄的朋友电话联系,但几个电话下来,心却凉了。

    一个朋友说:我们确实愿意提供资助,但只限于给刘汉黄弟弟提供上大学的费用。

    一个朋友说:我们也很愿意帮助刘汉黄,但我们的钱只能被用于解决刘汉黄家庭生活困难,要赔给对方,我们不能接受。

    还有一个朋友说:我们也想帮助,但我们真的不方便,这事太敏感。

    ……

    彻夜难眠!

    作为辩护律师,我可以放下其他一切事务全力以赴从法律上为刘汉黄争取权益,包括放弃到手的其他业务,但在赔偿问题上,我却无能为力,我已经清楚地看到了抛现于眼前的希望,却又眼睁睁地看着它随着时间一点点地消逝而恨恨地离去。不!刘汉黄不愿意,我也不愿意,我想,了解真实情况了解形势的每一位社会热心人士都不愿意看到这样一幅尴尬的情景。

    刘汉黄之所以愤而伤人,是因为工伤赔偿久拖不决以及由此而来的厂方刁难,而如果有他选择的机会,他如何会进到一个连冲床培训和工伤保险都不能提供的工厂?而如果他有起码的经济来源,面对一再降临的屈辱,他又如何会一忍再忍?归根到底,贫穷是导致刘汉黄走投无路挥刀相向的一个要因,尽管贫穷绝对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而今天,情势却再一次将同样的尴尬处境摆在面前,只是,这一次,不是刘汉黄一个人,每一个关注刘汉黄案件的朋友,此时此刻都面临着抉择:帮助刘汉黄赔偿,汉黄兄弟的命就有可能获保,否则,杀人偿命就不再仅仅是一条未必合理的古训,受害方严惩凶手的要求势将获得合乎正义的基石。

    所以,我只能奉劝朋友:如果你真想帮助刘汉黄,请你将资助刘汉黄弟弟上大学的费用奉献出来,人命关天,刘汉黄弟弟也肯定不愿意放着哥哥的性命不救去上什么大学。

    所以,我只能奉劝朋友:如果你真想帮助刘汉黄,请你将资助刘汉黄家庭生活的费用奉献出来,人命关天,刘汉黄父母再穷再苦也要保住儿子性命,人这一辈子图个啥哟。我们的救助并非去满足不义之欲利权之威,而只是舔抚受害者的创伤搭救无奈者的绝望,并努力为缺失的社会救助做一点点的自我救赎。

    所以,我更要大声疾呼:人们呵,生命于每个人只有一次,请暂时放下一切纷争,伸出你的手,你的一分一厘,都将为刘汉黄生命无价构筑起社会的友爱的坚实基夯,这,才是和谐社会所应有的人伦之乐。

    救救刘汉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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