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09-12-03 深度·调查 A06 周晓芳
部分浙商“击鼓传花”炒出利益纠葛
山西政府官员回应“煤炭整合风暴”:每经记者 周晓芳 发自山西太原、大同“山西煤炭整合风暴”引发的晋官与浙商的“交锋”,无疑是近期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国进民退”甚至是“违宪”的质疑声中,山西省政府方面却一直较为沉默。
近日,山西省政府官员终于打破沉默,就山西省煤改中的热点问题通过《每日经济新闻》进行回应。
“说山西省煤炭整合过程中‘国进民退’的是一派胡言。”对于当前热议的国进民退话题,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发展处处长苗还利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浙商上书称山西煤改事件“违宪”的说法,恰恰是不懂宪法的表现。
对于目前浙商反映最多的投资损失一事,山西省一位官员称,现在浙江煤老板大声呼痛的原因或在于部分人高位入局无法“解套”。苗还利这样归纳:一些煤老板从一开始拿矿的时候就是准备去炒卖的。拿到了矿井就转手卖给下一个人,如同击鼓传花,将1亿元拿的矿井最后炒到了10亿元,而这个矿井现在就要关闭了,这才带来巨大的风险。
山西煤改并非“国进民退”苗还利表示,说山西煤炭整合并非“国进民退”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制度设置来看,要求“以大并小、以强并弱”,并不是国有的吞并民营的;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绝对民营的企业目前尚有30%,有50%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其中有49%的企业拥有民营企业的元素),还有20%为纯国有企业。
苗还利解释说,这20%的纯国有企业也并非绝对的国有企业,煤炭行业的老企业如大同矿务局 (现称同煤集团)和西山矿务局(现称西山煤电),现在旗下企业已经改成了股份制企业,如西山煤电(000983,SZ)和同煤集团下属的大同煤业(601001,SH),人人均可持股。
苗还利表示,称山西省煤炭整合“违宪”是不懂宪法,因为按照相关规定,森林、河流、矿产等属国家所有,煤老板对矿产资源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对于在浙商举行的讨论山西煤改的 “地方产业政策延续性与企业投资信心研讨会”上山西官员缺席一事,苗还利说,“这只是一个小会,这种小会的邀请函我们每天都会收到不少,我们并没有发出回执说明将参会,因此不存在失信一说。”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法律顾问何长明介绍,在会议召开之前曾以特快专递、传真和公示电话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发改委以及山西省煤炭厅发出邀请,但没有收到山西省方面参会的确认函。
浙商投资多为资源枯竭矿
山西省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一些浙江的煤老板在资源价格处于低位时拿了规划很小的煤矿,由于资源少,这些煤矿面临被关掉的命运。对于双方一直胶着的价格,记者了解到,由于煤老板在采矿权审批、开采中私自升级,随后转手倒卖中令评估价格扑朔迷离,增加了山西省煤炭整合的难度。山西省的调研显示,浙江省共有131个自然人来山西省投资办了75座矿产,其中即将枯竭的资源矿井23座。“这些煤老板在2006~2008年时拿这些矿井的时候就知道要关闭了,早拿矿井的那部分煤老板应该已经挣了钱。”这份官方的调研报告与浙商的调研报告数据并不统一。浙江发布的《浙商在晋投资的煤矿企业在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背景下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调研报告中,初步估计浙商在山西投资煤矿企业约450多家、煤矿500多座,投资总额在500亿~1000亿元之间,控制的煤炭资源年产量在5000万吨以上,占投资山西煤矿的民间投资总额的近1/6。
新出台的煤炭企业重组补偿机制为: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向国家已缴纳资源价款的重组后的新企业,要退还该企业剩余资源量的价款,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向国家已缴纳资源价款的重组后的新企业,在退还剩余资源量价款的同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除了经济补偿外,煤炭企业也可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在新组建企业中的股份。
苗还利表示,资源价格款该补的都已经补齐了,胶着的那部分费用则为评估费用。
一位业界人士表示,对于资源比较好的企业来说,收购方会更积极一些,而对于资源即将枯竭的小矿井,收购方就不太积极。浙商的矿井多为小矿,而且大多即将关闭。
另一方面,煤老板却称政策“难以捉摸”。浙江的煤老板刘红兵(化名)表示,政策一直在变化,小煤矿的年产能下限一直在升级中。2004年的“煤炭产权改革”将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关停;2006年,《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让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出局;这一次,整合对象是30万吨以下的煤矿。
从2005年起,跟随政策变化,刘红兵一直在忙着为自己的煤矿提高产能,但并未进行生产,直到去年年底宣布整合而停工至今。
危险的“经营之道”
在评估煤矿资产上,双方分歧很大。刘红兵透露,一些隐性的资产很难评估,“各个关节都得打点”。
一些小煤矿的“经营之道”也让这些煤老板“哑巴吃黄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煤老板举例说,一个煤矿投资数亿,将产能从10万吨扩充到30万吨,在整合时实际产能已经达到了30万吨,但是从他的经营手续上来说,仍然只有10万吨。这究竟该如何评估呢?
另外,越界、跨层采矿也成了一些小煤矿的生财之道,这些有形和无形的投入在增加安全隐患的同时,也增加了煤老板的投入成本。“这些小煤矿只要出煤一年基本上就可以回本了,现在真正感觉难受的是那些一直没有出煤的小煤矿矿主。”这位煤老板告诉记者。
正是这种“经营之道”给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苗还利表示,煤老板在山西办矿事故率极高,同时隐报瞒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由于隐报瞒报耽误了抢救的有效时机。发生这种事故后,有些煤老板跑了,只好由政府来善后。
“现在山西推动的煤矿兼并重组便是为了根治这种情况。”苗还利强调。
“击鼓传花”酿苦果
据了解,2005年开始,浙江资本踊跃进入山西煤炭产业,只要有利可图,有些人就不惜代价。山西省的中小煤矿一年平均生产期只有三、四个月,但丝毫没有影响部分煤矿投资者的信心。
经历过当时“盛况”的律师说,当时许多投资人对这种交易全无风险意识,“一页多的纸,就完成了一座煤矿的交易。”一位煤老板甚至向记者表示,买卖私底下谈就可以了,不用放到台面上,如果到各个部门去登记,要交很大一笔钱。
当时一些煤老板拿到了矿井就转手卖给下一个人,苗还利将此归纳为“击鼓传花”:“这些矿井在炒卖过程中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而自行转手,登记的矿主仍然是一开始的自然人,这是非法的。非法的东西自然得不到保证。”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夏冰则认为,这种情况与山西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有着莫大关系,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等要素明显缺失。
律师观点:采矿权转让应通过市场机制定价每经记者 周晓芳 发自山西太原、大同对于这次“山西煤炭整合风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陈海阳认为,整合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争议显现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规律”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这两者之间的博弈。
据介绍,目前国有大矿如同煤集团资源回采率能达到80%以上,而普通小煤矿仅为15%~30%,另外小煤矿的安全事故频发。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考虑到资源浪费和安全事故问题,山西省煤炭整合势在必行,晚改不如早改。
陈海阳表示,政府出面整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煤矿资源的整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整合,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应该区别不同类型的煤矿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比如,对非法倒卖或非法盗采的行为要依法打击,而对于确实取得了合法许可证并合法开采的企业,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此次煤矿兼并重组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要求,兼并重组中涉及到采矿权的转让应通过市场机制定价。政府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不能强制定价。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中介评估作价。
典型个案:为逃税瞒报产量 部分山西煤矿自食其果每经实习记者 郎振 发自北京当初喊了很多次的“狼来了”,樊建国(化名)没想到有一天“狼”真的来了。
樊建国是山西某市一个区属矿的矿长,在今年山西煤炭重组中,他领导下的煤矿被迫停业,等待整合。
瞒报产能被整合
目前,从山西省已经批复和正在批复的情况看,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全部淘汰关闭,90万吨/年及以上的综采机械化矿井占到2/3,平均单井规模由36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以上。
樊建国介绍,自己的这个矿并不是只有30万吨的产能,实际产能要高出一倍以上。“当时我们这里的煤炭资源税是3.65元/吨,后来因为所有的矿长和私营煤矿主都反映税费太高,时间不长就减到了1.5元/吨。我们是国营煤矿,人力、成本等方面本来就比私营煤矿要高一些,为了增加盈利,只能把煤矿的产能报得低一点。”当山西疾风暴雨式的煤矿整合开始以后,樊建国坐不住了。“刚开始的时候,我隔不了几天就要跑一趟煤监部门,希望能把实际产能更改过来,即使还是要被整合,心里也能踏实一些,但是政府方面态度很明确,整合标准不可能更改,产能就按照当初生产许可证的核定产能。”
瞒报现象并非个案
据樊建国透露,像他这种“下岗”的矿长有很多,他的一位亲戚也是一位矿长,“他那个矿的实际产能在90万吨以上,但是生产许可证上不到这个数字,现在煤矿也在被重组,人也是无事可做。”在记者的调查中,这种瞒报现象并非个案,在私营煤矿的经营者中更为明显。
来自浙江的钱铭焕 (化名)是一位在大同投资煤矿的经营者,他的煤矿现在已被停产重组,他向记者默认了瞒报产量一事。“这种现象在中小煤矿几乎是遍地都有。”山西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办公室一位负责人介绍,想更改产量的矿长、煤老板不在少数,但是重组标准还是要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的产量来进行。小煤矿在并购过程中,会由并购主体重新进行审核,如果需要更改产量,应该向当地政府申报,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批复。
专家:应加强监管力度
对于煤矿瞒报产量的现象,山西省政府也曾发文明令禁止。
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显示,《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随后,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为此发出通知,凡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也称“电子眼”,安装这一系统,可以对煤矿少报和瞒报产量、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
《规定》要求,各市煤炭工业局要全面落实复产煤矿和产量联网运行情况,对产量监控系统没有联网运行、数据严重失真、联网已中断的煤矿,要责令县煤炭工业局下发停产整顿通知。
但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矿主对记者坦言,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十分规范,“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规避’。”煤炭资深专家李朝林认为,只要是人造设备,就有破坏作弊的可能性,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的强制力量。中国能源网CIO韩晓平指出,产量规模是我国煤炭市场准入的主要标杆之一,煤矿超产是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掌握煤矿产量,不但是重要的税控手段,更是政府调控煤炭市场的重要决策依据,“政府应该对违规者进行严惩,这是唯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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