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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最新刊文: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文汇报记者 · 2013-09-06 ·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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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就“疑罪从无”的发展进程、现实意义以及未来要求,文汇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以及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2013年09月03日06:51 来源:文汇报


  日前,就“疑罪从无”的发展进程、现实意义以及未来要求,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以及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

  文汇报:“疑罪”一般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

  何家弘:从近年来曝出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套“疑罪”的基本模式:从侦查方法上来说,这些案子采取由供到证的方式,先把嫌疑人抓起来套取口供,再通过口供去寻找犯罪证据,而侦查理应由证到供。虽然我国法律一直重申只有口供不能定罪,但“无供不入案”、“重口供、轻证据”一直是主流思想,因为由供到证更省事。

  其次,侦查人员普遍存在先入为主、片面取证的问题。他们先分析谁有可能作案,而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确实有矛盾,有作案动机,于是就认定其一定有问题。证据一般包括罪重、有罪证据和罪轻、无罪证据,法律规定“全面搜集证据”,可我对大量的刑事案件做了8年的实证研究后发现,有的公安机关根本不把无罪、罪轻证据送到检察院。很多指纹,不是嫌疑人的就不用了。

  文汇报:“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并不是首次提出,可为何这一原则一直没得到很好贯彻?

  何家弘:过去,我们采取“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形式,该判死刑的最后判成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这主要受“限期破案”的影响。我国强调“重大案件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不符合案件侦破的规律,即使在侦查科技水平更高的美国也有很多悬案,不能总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文汇报:“疑罪从无”的重申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哪些进步?又会带来哪些问题?

  何家弘:过去总是讲“严打”、怕“错放”。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早在200多年前就说过“宁可错放十人,也不要错判一人”。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表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从于英生案的最终结果来看,“疑罪从无”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这体现了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进步。

  汤啸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当说,持有此类判决书的当事人也有可能是犯罪者,人民法院采用宣告无罪的方式将其释放,可以避免出现为追查案件而侵害人权,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的局面,是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疑罪从宽”或者“疑罪从挂”(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原则相比显然是先进的。但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被害人一方不能理解“疑罪从无”的正确性,甚至指责法院故意放纵坏人。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后,被害人亲属往往会非常不满,解释安抚工作将很难做。

  “疑罪从无”确实有可能“错放真凶”,毕竟真凶没找到,被告人也可能存在杀人动机或者杀人的某种条件。可仔细思考,“疑罪从无”可能是错放,“疑罪从轻”是错判,错放只会造成放走真凶这一个错误,而错判会造成无辜者被冤枉、真凶逍遥法外这样两个错误。两害相较择其轻,从社会整体利益考量“疑罪从无”的代价要更小一些。

  文汇报:为了避免“错放真凶”的出现,我们应该朝哪些方向努力?

  何家弘:“疑罪从无”的全称应该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在冤假错案中,办案人员存在主观故意制造冤案的情况不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证据搜集不足造成的。我国的犯罪侦查学在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起步,1983年才开始招收研究生。很多刑警根本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的教育。在命案调查中,往往是省、市级公安局指导,县、区一级负责侦查,这些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有限。今后,我们应该继续提高犯罪侦查学水平,加大对刑警的培训力度。

  汤啸天: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疑案的判决中,往往存在定罪的证据不足,彻底排除嫌疑的证据也不充分的局面。由此出现的“两难”是:依据并不充分的证据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不服;宣告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害人亲属不满。而造成“两难”境地的关键是,核心证据的缺失或者已经获得的证据有瑕疵。特别是现场物证等核心证据“失之不可再得”,一旦在核心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上错过了时机,证据便会“蒸发”。因此,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必须要求侦查人员付出更大更细致的努力,案发后尽最大可能迅速、完整地获取核心证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非法取得的言词供述、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也就是说,检察、审判机关都不得采纳非法获取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即便有口供也不能使用。

  假如一起案件最终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说明该案件的刑侦工作是不成功的。所以说,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一要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二要公检法三机关更好地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严禁刑讯逼供,以免最后无奈地“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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