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军副院长就“醉驾入刑”问题所说的酒话引
起的唾沫未干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就立刻搞出了一个明显属于“醉驾”式的司法文件。新华社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驾入刑”解释权的质疑,应当说是相当中肯和到位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驾入刑”上的“能动司法”,实在是能动得太离谱了。在某种意义上说,最高法院的这种一不做二不休抹脸拼命醉驾到底的表现,跟故宫博物院在锦旗错别字上的“厚重”,完全是异曲同工;而且以最高法院的地位和权势,这种“厚重”也就更加难“撼”!
故宫博物院在举世皆批其谬、自家也心知其非的情况下,依然要强辩说“撼”字“更加厚重”,充分展现了厚脸皮和重后果。而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党组副书记、主管刑事副院长公然给《刑法修正案》打折扣被批得体无完肤之时,居然继续醉驾,用司法文件来挑战立法机关的解释权,和故宫博物院的做法,着实有得一拼。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文件有什么效果呢?只能是赋予自己的法官在相关案件上的依“规”枉法权。《刑法修正案》规定得很明确: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除了“醉酒”的程度确实可能有高低之分外,就每个醉驾者而言,其达到或者超出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多少,与其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危险,其实并无很直接的关联。法律之所以规定醉驾入刑,主要是为了防止已经经过相当多的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所证实的危险再发生,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本身,不可能不知道醉驾本身就已经足以危害甚至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举两个最简单不过的例子吧
——刚刚达到醉驾的酒精含量就可能撞死多人;
——醉驾刚刚驶上道路也可能撞死很多人;
——把枪放家里的非法持有枪支和醉酒驾车上路相比,哪个对社会公共安全更有危害性?
所以对于醉驾而言,实际上没有什么轻微和严重,所有的醉驾对于道路上可能挨近机动车的人而言,都是一样的危险。假如最高人民法院眼睛没有出问题,应当能够看见法条中对于“追逐竞驶”入罪,是有“情节恶劣”的要求的;但对于“酒醉驾驶”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同时“处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也已经相当相当的温柔,又何须再提什么“轻微”不“轻微”呢?很明显,该条法律无须也不能再赋予法官包括法院“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定性上的自由裁量权,否则这法律本身就是一个酒疯子。
死不认错甚至用更大的错误来掩盖或者显示自己的霸道,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故宫博物院的极其相似之处。不过故宫博物院在把出错责任落实在保卫处的前提下,终究还是承认“撼”字用错了,不知道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否有勇气承认
错的只是张副院长和文件拟发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领导是没有错的
真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驾”的时候,千万不要太“能动”了。故宫博物院的员工只是被“撼”出了“内伤”,而广大的没有醉驾机会而只有被醉驾危害的人民群众,却毫无疑问地要因最高法院的醉驾而继续付出鲜血和生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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