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笔者从法院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数年来最深刻也最沉痛的体会。
笔者有退休金作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别的只端律师空钵去找饭吃的同行相比,具有可以不为了获取服务费而出卖尊严和灵魂的物质基础。但在实践中,也常常面临要尊严还是要收益的残酷选择的考验,而这种考验到了必须要找饭吃填饱肚子的律师那里会是何等的严峻,大家也就可想而知了。
笔者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无论当知青做教师任法官,都是先进人物。特别是崇尚古代仁人志士的气节,使笔者确确实实有着相当坚牢的“安贫乐道”的思想基础。但在做法官的过程中,也曾为了完成“创收”指标,不得不“屈尊”去向那些能够提供高额诉讼费及服务费收入的当事人低声下气。哪怕只是为了落实行业报纸的订阅任务,也要向订阅者欠下很多人情。到了从事律师职业的时候,尽管理想是依法行侠,但如果委托人付了代理费只是得到完全符合法理的服务过程和效果,则自己也感到似乎“对不起”人家所付的代价。很多当事人需要的,正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西方和港澳台影片里的讼棍。在这样的角色处境之下要想律师们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差不多就是缘木求鱼——特别是在特别是的时代环境之下。
社会肯定是需要律师的,但律师作为法治的参与者,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要帮助被告人与控方相抗衡,首先就必须具备起码的生存基础和安全的社会地位,不需要为了生存需要和基本利益看人脸色甚至出卖灵魂。而这只有当他们成为生活有依托安全有保障的国家公务人员时,才可能得以实现。目前的中国大陆大约有18万名律师,但实际上只需要10万名公职律师就够用了。纳税人供养10万名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其实也花不了多少钱—(从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那些在编或者不在编的七大姑八大姨的开销里挤一小块就能够让律师们感激涕零了)。
中国大陆要搞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跟资本主义法治应当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律师为了生存与发展当然要唯利是图,但社会主义制度下律师完全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能一方面要律师捍卫法治和维护正义(而不是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的“把有罪的辩成无罪的”),一方面又把他们抛向金钱社会,这种制度本质上的扭曲,又怎能不将律师制度搞成怪胎把律师们弄成怪物!真正要想实现律师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让律师成为国家公务员不用拿当事人的钱正是必然的选择和唯一的路径!
已经有女律师为了生存不惜成为法院实权人物的妓女了,前天的《中国法院网》上又报道了两位女律师为了抢夺当事人在大街上大打出手的案例,前不久的央视《今日说法》节目里,年轻律师竟然挑动儿子向父母索讨父母为抢救他而顾不上留下证据的医药费差额,为了挣钱简直是不择手段到令人发指……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我们不能要求生活于资本主义环境的律师必须完成社会主义法治的使命——除非让他们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有保障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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