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轻判奸杀一女又虐杀一童的凶手的原因解释成遵循法界“少杀慎杀”理念,笔者既觉得未出乎意料,又感到格外好笑。未出乎意料,是因为目前可能还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法官的徇私枉法甚至贪赃枉法的情形,为了尽快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当然要说是理念出了问题而非司法腐败。之所以感到好笑,则是因为对凶手的所谓“少杀慎杀”,其实根本就站不住脚。
我们为什么要呼吁杀掉那些罪大恶极的凶手?因为我们要尊重包括被害人在内的除凶手之外的人的生命权。我们在宣称要对凶手“少杀慎杀”的时候。为什么不先问问那些凶手
你为什么不少杀慎杀?
特别是当持“少杀慎杀”论调者自身或其亲人成为凶手屠刀下的冤魂的时候,这种对凶手的质问恐怕就能教育唤醒更多的名为善良实为愚蠢的人——哪怕他是什么法学权威。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指引作用就是
对凶手的少杀慎杀,就是对更多无辜者的多杀滥杀!
一个凶手在奸杀一女虐杀一童之后能够以走投无路下的所谓自首获得“少杀慎杀”,那么必将有更多的少女会被奸杀有更多的儿童会被虐杀——行凶作恶之后马上就可以打“110”自首,从而笑对被害人亲属和公众还有法庭上的国徽。真如此,不知稳定从何而来?和谐从何而来?所有公众的生命权又从何而来!
这是最浅显最普通的法律理念,无论精英专家怎么忽悠,老百姓都不会被迷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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