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这个词是何人首创,本人不清楚,本人接触到这个“程序正义”还得感谢贺卫方们,正是贺卫方们对“程序正义”的三拜九叩才使本人了解了这样一个词汇。
至于这个“程序正义”究竟是个什么东东,本人也懒得去追根溯源了。既然贺卫方们对“程序正义”捧之敬之、三拜九叩,足见贺卫方们是通晓“程序正义”的真义的,只须看看贺卫方们对“程序正义”的使用情况就足以对“程序正义”是个什么东西有个基本的了解。
贺卫方(们)在《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中对“程序正义”的推崇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而通观本文,贺卫方(们)对“程序正义”的使用,无非就是“符合(法律)程序”,简言之就是“符合程序”。
“符合程序”并不能必然导致“正义”。
先看一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步枪的发射,简言之,可分为如下三步:第一步,装填子弹;第二步,瞄准;第三步,扣动扳机!这就是步枪射击的步骤或曰“程序”!
试问,符合步枪发射的“程序”是否就是“正义”?
显然导不出这样的结论。
还有一个重要的要件,就是“指向”问题!
如果枪口指向侵犯人民利益的罪犯,那就是正义的!
如果枪口指向人民,那就是非正义的,就是犯罪!
当然,贺卫方们所说的“程序正义”是指“符合法律程序”,但明了步枪射击的“指向”问题,自然也就明了“符合法律程序”并不能必然导出“正义”的结论。
法律等“程序”首先人制定的,首先是有倾向性的,是有特定指向的,我想,作为浸淫法律多年的贺卫方们不会不懂得这一点!
比如说转基因立法问题。
如果转基因立法是倾向于保护13亿中国人的身体健康,那么对转基因特别是主粮转基因,就应该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除非转基因利益集团能够令国人信服地论证出转基因粮食同传统的粮食一样安全、健康,才能允许其商业化生产。那么,符合这样的“法律程序”而生产出的转基因食品才能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符合”这样的法律“程序”的结果才有正义可言。
如果转基因立法倾向于保护转基因利益集团的商业利益而置13亿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采取所谓的“无罪推定”的原则,甚至采取所谓的“鸵鸟”原则(即只要我不承认有罪或有害那就是无罪或无害的),这样设计出的法律(程序),这样的“指向”,试想,“符合”这样的法律“程序”推出的转基因于人民而言,有何正义可言?
因而,为了避免鱼目混珠,“程序正义”这个词应该坚决摒弃,而代之以还原其本来面目的“符合程序”(“符合法律程序”)!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06/241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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