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奸杀一女虐杀一童的李昌奎改判死缓的云南高院,近日又被曝出另外一起将残杀农村姑娘27刀又分尸的罪犯也改判为死缓的案件,这不能不让人非常赞同北大孔庆东教授在博客中转述的公安部某领导的愤慨
云南高院简直是丧心病狂!
而笔者之所以要提出让云南高院和昭通中院换位的建议,正是因为这两起案件的一审都是昭通中院,而且昭通中院都做出了符合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的判决,即坚决处以极刑。可惜的是昭通中院作为云南高院的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只是一审判决,面对上级法院的改判,他们根本就无可奈何!
这种上级法院莫名其妙地“纠正”下级法院正确判决的现象,可以说是普遍存在而且贯穿各个级别。就以云南高院改判的这两起案件来说,作为下级法院的昭通中院的判决,可以说是完全正确并且是能够为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律争光或者至少是不会丢脸添乱的,因为他们尽管知道自己只是一审,没有终审乃至核准权,但他们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人类正义,依然坚定地要做“无用功”,这才是人民法院的真正的良知和脊梁!而作为他们上级法院可以堂堂正正地对他们进行审判监督的云南高院,却想把公然与现行刑法作对的标新立异要立成所谓“10年后的标杆”!不仅如此,就在起码的人类良知正义上,他们竟然说广大人民群众的愤慨心情是“狂欢杀人”!这样的高院法官乃至领导,可以说连做人都不够格,居然还有脸在大会上要求下级法院“把好刑事案件的死刑关”!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昭通中院和云南高院分别用自己的两起典型案例的判决,让公众看到了他们的良知和水平。当然对此我们也不能不联想起前年一些地方中院关于醉驾害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判决,是怎样被最高人民法院给“统一纠正”成无期徒刑的。而这种“纠正”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串串醉驾杀人案的不断发生!直到今年五月一日起《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之后,这种情形才得到相当的好转。不过大家要是不健忘,恐怕都还记得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也在大会上公然抵制刑法的明确规定,叫嚣什么“醉驾不一定入刑”。让人痛感到我们国家的刑事审判在最高的两级法院里,是怎一个乱字了得!
让中院和高院换位,这当然是一种愤激至极的说法。不过对于审判机关尤其是高级审判机关的整顿,确实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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