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撰文指出,贺卫方之流的所谓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忽悠,就是在欺世盗名,通观贺卫方之流使用“程序正义”的场合,就不难发现,贺卫方之流的“程序正义”充其量就是一个“符合程序”而已,而“符合程序”跟“正义”并无必然的联系。而贺卫方等人偏偏放着老百姓一看就懂的“符合程序”不用,一定要用所谓的“程序正义”这个说法,就是在刻意误导读者,让读者误以为他们手中握有“正义”。
今天重点谈谈“符合程序”也就是贺卫方之流的“程序正义”的主体—“程序”!
试问贺卫方,“程序”是天然存在的吗?是天然产生的吗?
谅你贺卫方也不敢公然说“是”,因为你们一旦说“是”,你们要兜售的那套“程序”就无法拿出来见人了,你们心中的“法治”,你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就只能胎死腹中了!
既然“程序”不是天然产生的,就必然是由人创设的!
既然“程序”是由人创设的,就必然是与时俱进的!
(谅贺卫方之流也不敢否认“与时俱进”,否则,毛泽东时代的宪法、刑法就会让这些祸国殃民的害人虫无所遁身。)
既然“程序”是与时俱进的,你贺卫方为什么就可以将“群众举报”与“程序”横加割裂呢?
既然“程序”是与时俱进的,那么“群众举报”为何不能纳入司法“程序”呢?
既然“程序”是与时俱进的,那么“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犯罪线索”为何就不可以纳入打击犯罪的司法“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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