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法学精英有一个共同的思想基础,那就是曹操的“宁可我负天下人,不使天下人负我”的极端自利的人生价值观。他们高举着所谓“普世价值”的人权大旗,企图在法治领域彻底捣毁公民对他人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观念。比如此番修订刑事诉讼法,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所谓“沉默权”未能进入,他们又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进行狠狠地的攻击,甚至不惜用“公检法均不同意”这样的标题来耸人听闻,以致有确实不明真相的网友发出了“刑事诉讼法是公检法的私法吗”这样容易引起政府与公民对立情绪的质疑。
无论任何人,他既然要从这个社会群体中获得权利,也就必须对这个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他成为嫌疑人的时候,他作为社会的一员,就必须保证
——如果是自己干的坏事,应当承认;
自己干了坏事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沉默不说势必再消耗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相当于为逃避责任而继续损害社会公益;
——如果不是自己干的事,应当说明。
不是自己干的更应当向办案人员清楚说明,沉默不说也会对办案人员的破案工作产生误导式的消极影响,这同样在损害社会公益。
而且我们还必须平心静气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公检法减少破案障碍提高办案效率最终为了谁?
显然是为了整个社会——包括我们每个人。作案容易破案难,这是起码的常识。破案需要的社会成本总是超过作案成本无数倍。如果每个被讯问的人能够不沉默并且如实陈述,则破案的成本将会大大地下降,特别是某些只有作案者本人才能掌握的证据,在有了作案者的如实陈述之后,也才具有成功破案并且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可能。假如赋予沉默权,差不多就让破案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破灭,到时候受害的会是谁?必然是整个社会——包括我们每个人。
刑讯逼供是肯定要废除而且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的,因为这确实是野蛮地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但要是连办案人员的盘问讯问都不配合,则又相当于公然宣告自己对社会公益没有责任。世界上除了美国的“米兰达”宣告之外,并没有几个国家赋予沉默权,说明这个所谓的“沉默权”并非什么所谓的“普世价值”,法学精英们靠忽悠来推销自己极端自利的理念来危害中国社会,也注定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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