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就近入学和寄宿制
常言道“行车行船三分险”。无论校车质量有多好、司机技术有多高,也无论《校车安全条例》规定得有多严,校车仍有可能发生事故。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下,可能造成校车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在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民意时,讨论得较多的是校车档次、司机素质、交通秩序、行驶特权、购车资金、运行费用等问题,这些确实是很重要的方面。但我觉得并非是靠制订出面面俱到的《校车安全条例》,就能使这些问题完全得到解决。难道《校车安全条例》会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有威力吗?显然不会。
请让我们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义务教育法》,看看这部国法是如何来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的。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五条明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这些条文,已经把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的事项,考虑得十分周到。这就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学校选址时要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对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是“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而不是用校车接送。
现在既然已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那就不能与《义务教育法》产生冲突。所以,《校车安全条例》中应当加上《义务教育法》的上述内容,说明暂时没有做到的,必须立即补做,在整改阶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校车接送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规定好这项临时措施的限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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