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阆中公判事件扯上“文革”是无稽之谈
北部湾的风
阆中公判事件发生后,有人质疑,这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有人认为,这不属于恶性案件,不应该采取这种办法;有人提出,这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人权;有人居然认为,“文革”又来了。
比如@广州区伯(广州公车私用监督达人):以绑架公共秩序的堵路施压方式维权,违法,确不可取。但对@阆中法院 以“WH革命”时期式的当街审判罪犯,区伯我坚决予以鄙视。罪犯也有人格的尊严,应受法律保护。
不止区伯一个人,他的看法有一定代表性,在网络上的跟帖中,这种说法常常出现,
对于第一第二种说法,我赞同,至于所谓“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人权”的说法就没有说服力了,所谓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只是体现在,在没有经过审判定罪之前,不应该公开其姓名、身份等,以免损害嫌疑人的名誉。而这不应该适用于被依法认定有罪的人,比如那些被电视直播审判过程的贪官和其他罪犯,他们等于被在全国人民面前“示众”,难道他们也被“侵犯了‘人权’和‘隐私权’”了吗?
先别说公开审判和审判公开怎么划清界限还是个一般人不容易分清楚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难道这些法律也是“文革”制定的?直到2001年4月11日,广州市在市长林树森的主持下,还在越秀山体育场举行了有3万多名群众参加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公捕公判大会,广州的区伯难道不知道?难道此时候的广州还是“文革”时期?所以只能说虽然那些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触犯了刑法,但是并非恶性犯罪,不应该进行这种公开审判而已。
至于把公开审判只等同于文革的示众,就属于无稽之谈了。随着50周年的临近,某些人无论是什么不好的东西也不管与文革有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不是文革所专有,他们统统往文革身上扯,这种说法只能是贻笑大方。
众所周知,文革过程中的确有示众的情况,但是游街示众和公开审判并不是文革专有。
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文革中的确有将所谓“牛鬼蛇神”游街、戴高帽、挂牌,对刑事犯公开审判也是常有的事情。但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宣布文革结束,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否定文革的决议,而从1983年开始,中国共有四次严打活动。1983年首次提出"严打"这个概念,并进行第一次"严打";1996年进行了第二次"严打";2000年-2001年进行了第三次"严打",增加了网上追捕逃犯的行动,也被称为"新世纪严打"。第四次严打是2010年。
开始的“严打”,一样是公开审判,而且将死刑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人放在卡车上游街示众。直到1988年高检、高法和公安部不允许司法机关进行游街示众才停止。各位都知道,那时候已经进入D时代10年了,难道说D也搞“文革 ”?
另外,从历史上看,在中国古代社会,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 民国时期,杀头后悬挂城头示众,也有将政治犯和刑事犯捆绑游街示众;从外国看,“二战”结束以后,法国人把“法奸” 剃光头游街示众。 2007年5月6日,在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妇女挂牌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处,牌上写着:“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的东西。”
区伯这个年龄的人应该是了解这段历史的。
平心而论,从当时的让罪犯游街到现在的尊重罪犯的人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应该肯定,对过去的那种做法应该否定。
但是我们评论事情应该实事求是,明明在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很长时间还存在过游街示众和公开审判的现象,而且是古今中外都存在过,既不是起源于文革,也不是为文革所专有。某些人偏偏只是往文革上扯,理解你的会知道你这样说是为了否定文革,不理解你的你这不是明摆着是告诉人们你在骗人么?是非自有公论,某些人刻意去做某些事情,结果从效果上适得其反,弄巧反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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