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农民工”起码是不准确的说法
北部湾的风
这是网络舆情上罕见的状况。
平时对于国内发生的的事件,往往是左派和右派的观点尖锐对立,互不相让,而这次在阆中法院公开审判事件上,左派和右派都把矛头对准了阆中法院。
而本人在这段时间里,分别以如下题目,从各个不同角度对这次事件发表评论:
《是公判“农民工讨薪者”,还是公判“违法行为”?》、《严重关注阆中公判事件中的“开发商杨某”》、《阆中公判事件带出的“泥”——刘力子所长》、《把阆中公判事件扯上“WG”是无稽之谈》、《阆中公判的8名农民工的薪资到手了吗?》、《“开发商杨某”到底有否拖欠农民工薪资?》、《请“陈大状”等去死磕一下阆中法院如何?》、《是舆论监督法院判案,还是舆论干扰依法判案?》、《“包工头”算农民工吗?》
在这些文章后面。居然同时受到来自某些左派和右派的跟帖拍砖,以至于我第一次面临“两线作战”的局面。
真正出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目的左派朋友批评我站错了立场,不为农民工说话。
自由派人士则指责我为当地政府和法院的不当行为开脱。
为了有利于完整、清楚、准确表达我的观点立场,下面我在开始本文的论述之前首先完整表达我对整个事件的基本态度。
1、反对当地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公开审判的方式,因为他们并不是什么大奸大恶之人,顶多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采取了一些违法过激的做法。
2、强烈建议有关方面对“公开审判”和法律要求的“审判公开”并且还通过电视直播向全国人民播放进行界定。因为两种做法客观上都产生“示众”的效果。
3、当地政府或者阆中市的上级部门应该马上进行认真调查,还原事情的真相,并且依法处理有关人员,給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4、在事实真相没有出来之前,任何人可以猜测,可以质疑,但是不应该妄下结论。
5、在事实的基础上各方面的人尤其是某些法律界人士应该以现有法律作为准绳衡量阆中法院的做法对错,而不应该以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政治需要作为衡量标准。
6、假如真的是如同当地政府新闻办所说的,开发商没有返还的是包工头的“垫资款”,那么,一、当地政府应该及时依法处理,维护包工头的合法权益;二,“垫资款”就是“垫资款”,“农民工工资”就是“农民工工资”,任何人不应该出于某种目的将两者混为一谈。
7、即使农民工与包工头的成员有时候有身份重叠,即某些农民工是包工头,或者说某些包工头是农民工,但是两者从内涵到外延都不一致,不应该为了某种目的把两者混为一谈。
8、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包工头、开发商,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
9、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包工头、开发商,触犯了法律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强势弱势。当然对于事出有因的弱势群体应该在量刑的时候适当考虑从宽处理。
10、网络舆论可以在事实的基础上质疑和批评当地政府和法院,但是不应该先入为主凭想当然对办案进行舆论干扰。
11、公开审判和示众并非源于WG,也并非为WG所专有,把这次事件扯上WG是无稽之谈。
12、网络上的声音,不管来自左派、右派还是其他人,只要是为农民工发声的,客观上都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3、法律界的某些人如果真的是为了“法治”,就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谈论问题,不应该出于自己的政治立场谈问题。
14、当地政府以及全国各地政府都应该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5、有理由对某些人利用这次事件煽风点火保持警惕性!
阐明了上述基本观点以后,话归正传,对“审判农民工”或者“审判讨薪农民工”的说法进行评论。
事件发生以后,媒体和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很多是“审判农民工”或者“审判讨薪农民工”两种说法。
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咱们下面分别从“农民工”和“讨薪农民工”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来说明为什么不应该用“审判农民工”或者“审判讨薪农民工”的说法的理由。
从概念的外延的角度说,概念的外延反映的是概念的量,说明的是概念所反映的是哪些对象:
“农民工”和“讨薪农民工”都是“普遍概念”, “普遍概念”是反映一个以上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不是一个单独对象,而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象组成的类,比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等。
非集合概念中的“普遍概念”与“集合概念”有所不同,“集合概念反映的的是集合体,“普遍概念”反映的是类。类是指同类分子共性的概括。其中每个分子必定属于这个类并且具有这个类的属性。而在集合体中,每个个体虽然属于这个集合体,但并不一定具有这个集合体的属性。
“农民工”和“讨薪农民工”的外延就是特指具有这两个概念的内涵的全体对象,如果咱们不是指全体对象,那么就应该用增加内涵的办法对概念加以限制,以缩小概念的外延。
“农民工”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它的定义: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
而“讨薪农民工”则特指由于被拖欠工资而讨要工资的农民工。
而“农民工”和“讨薪农民工”就特指具有上述属性的全体对象。人们为了准确表达意思,通常把某个群体中个别人或者少数人做的事情与整个群体的行为特征区别开来,或者把针对某个群体中的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行为与针对整个群体的行为区别开来,通常用增加内涵的办法对概念加以限制,以缩小概念的外延,即在某个概念面前加上限制词。比如某个大学教授玩弄女学生,某个大学生給室友下毒,就不能说“大学教授玩弄女学生”和“大学生給室友下毒”,虽然的确有这种情况存在,但是不代表本质和主流,而是应该用“某大学某教授玩弄女学生”和“某某大学林某某給室友下毒”来表述。即使这些年来美国的一些警察草菅人命随意开枪打死平民的情况频频发生,如去年就打死将近1000人,但是在表述的时候只应该注明是去年打死的,而不应该用“美国警察一年打死将近1000平民”来表述。又比如海南的某法院审判带小学生去开房的校长,就不应该表述为“法院审判校长”,因为判断的对象只是这个群体中的少数人,一部分人而不是全体人,如果不加以对概念的限制,就不准确。就拿这次阆中的事件说,审判的是那几个在“讨薪”的过程中采取了违法手段的农民工,而不是全体“农民工”或者全体“讨薪农民工”,所以“审判农民工”和“审判讨薪农民工”的说法等于认定对全体农民工或者对全体讨薪农民工进行了审判。
从概念的内涵来说,概念的内涵是概念的质,它说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什么样的: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既有确定性又有灵活性,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是确定的,不能任意改变或者混淆不清。内涵和外延的灵活性是指在不同的条件下,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是可以变化的。例如,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在几十年前却是一个朝气蓬勃的青年,反映同一个人的概念的含义也就不同了。
具体到这次阆中审判牵涉到的几位农民工朋友来说,在没有涉嫌违法之前,他们的本质属性就是遵纪守法的农民工,一旦触犯法律,不管如何事出有因,即使是同样这几个人,他们的本质属性就暂时发生了变化,就暂时不再是“遵纪守法的农民工”,而是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此时此刻,法院审判的是“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而不是审判“农民工”。比如前些年发生的某位汽车司机见义勇为开车撞死抢劫他人财物以后逃走的犯罪嫌疑人,结果要负法律责任。虽然他的动机是见义勇为,由于“防卫过当”,被法院判刑以后缓刑。此时此刻,法院审判的是“防卫过当”的人,而不是审判“见义勇为”的人。再比如某些政府官员和军队高官,涉嫌贪污腐败触犯法律以后受到审判,那么审判的是“腐败官员”和“腐败军官”,而不是“审判官员”和“审判军官”。
上述这些牵涉到逻辑的基本常识,一般人不一定能够搞清楚,产生以偏概全或者刻舟求剑的思维方式不足为奇,因为他们觉得,既然被审判的人的身份是农民工,为什么不能说“审判农民工”?这些由于缺乏逻辑常识的人产生这种看法情有可原。但是某些精通法律和逻辑常识的也这样起哄甚至卖力煽风点火就有点耐人寻味了。
改开以来,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片面追求GDP或者收了某些拥有资本的商人的好处费以后,在强拆或者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上或者偏袒“资本”或者充当“资本”的打手,对于这种现象,作为知识分子,本应该把作恶的“权力”和“资本”都摆在被告席上一起谴责,但是以往每逢遇到这种事情,某些公知总是有意无意放过具有隐性强制力并且也作恶的“资本”,对只是充当“资本”的打手的当地政府穷追猛打,美其名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联系到这次阆中的审判事件来说,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弄清楚所有事实以后,首先应该对无论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是没有返还包工头的垫资款的开发商,应该责令马上发放或者返还;对在此过程中假如是由于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以至于导致农民工上街的官员,应该追责。既然事出有因,那么不但对这些只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农民工不应该公开审判,而且在审判中量刑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事出有因这一点。但是底线是违法必究,无论违法的是什么人。
关于这一点,一般比较理性一点的人都会这样考虑。而某些精通法律和逻辑的法律界公知大V居然不但跟着起哄,甚至还赤膊上阵煽风点火,这就耐人寻味了。联系到去年的“锋锐案”,联系到他们中的某些人一直来在一些公共事件中的偏激态度,联系到最近美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的态度以及向中国政府施压要求释放所谓“维权律师”,就不难理解某些人为什么要用“审判农民工”和“审判讨薪农民工”的说法来表述这件事情,也不难理解他们这样表述要达到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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