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杨某”到底有否拖欠农民工薪资?
——对阆中事件的法律思考
北部湾的风
首先声明,本人是300%的法律门外汉,说得不对的地方,欢迎各位专家和大师拍砖。
阆中的公判事件成为了全国网络舆论的关注热点。无论左右,基本上都把批评的矛头对准了当地法院的这一举动。只不过,某些人侧重于在“公判农民工”方面大做文章,并且牵强附会地扯上“WG”;另外很大一部分人则在谴责当地司法部门不追究欠薪者的责任,反倒首先追究讨薪者的责任。前者要的是把这事件与即将到来的50周年联系起来,并且客观上有鼓励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且捆起司法机关手脚的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示范效应;而后者往往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自发性行动。
虽然这种审判方式运用于只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讨薪农民工身上的确是欠妥,不过究竟“公开审判”和法律上要求的“审判公开”并且进行电视现场直播有什么区别还是没有很多人能够说清楚。即使当地法院有用进行“游街示众式审判”的动机或者会产生这种效果,扯上WG仍然属于牵强附会,因为“游街示众式审判”既非起源于WG,也非WG所专有。至于“公判农民工”的说法绝对不妥,因为他们8个人不能代表农民工,另外,审判的是他们的违法行为,不是这个群体,因此,持“公判农民工”说法的人,不是逻辑有问题就是有别有用心之嫌。
那么对此事件的关注重心自然聚焦到此事件牵涉到的开发商杨某与承包方以及农民工的劳资纠纷上来。
到底阆中的开发商杨某有没有拖欠农民工薪资?
这应该是问题的焦点。
有一个帖子的说法很有代表性:
开发商与包工头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三方当事人。二种法律关系。农民工的钱,应由包工头付,这叫债有主。跟开发商无关。按政府的说法。政府责令,开发商替包工头支付工资。这个项目有五组施工队。其中三组农民工的钱都付了。搞事的二组,提出要先返带资款。这本是包工头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政府当然无法解决。包工头指使农民工出来搞事,向政府施压。以达到拿回自已带资款的目的。作为政府而言,你这种小把戏,是毛毛雨。我肯定要搞定你。刑事责任,公判就这样出来。
这是事件发生后,对事件来龙去脉说得比较清楚的一个说法。这么一来,就牵涉到下列问题:
一、开发商杨某欠农民工薪资没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开工前政府按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这是政府自已定下的规矩。如果当地政府收了,应该不会有拖欠问题出现,如果有问题出现,问题应该出于当地政府身上;如果报建时没收取这笔资金 ,政府就是失职在先,当地政府有责任。
另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农民工和开发商没有劳务关系,和建筑商才有劳务关系,农民工讨薪的对象应该是和他们有劳务关系的建筑商。
那么既然当地的信息告诉我们,是包工头鼓动农民工上街想要求政府向开发商杨某施压,那么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呢?
二、开发商杨某欠的是什么钱?
按照上面引用的那个帖子所说,这个项目有五组施工队。其中三组农民工的钱都付了。搞事的二组,提出要先返还带资款。也就是说,工资开发商已经付,包工头要求开发商首先偿还带资款,否则那两个组不领取工资,并且通过上街的方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各地法院审理带资、垫资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其性质认识不一,且往往认定合同无效。
实践中,由于建筑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发包方为了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承包方为了能够承揽到工程,双方虽然在办理招投标手续过程中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同时又会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报备合同的计价方法及价款支付作出修改,一般均会增加带资或垫资施工的内容。
在竞争激烈的建筑业市场上,施工企业往往是弱势群体,一些建设单位以带资、垫资作为承揽工程项目的条件,如果带资、垫资合同管理不严,确实会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例如,出现施工中途建设项目的停建、缓建的“半截子”工程;诱发施工企业的转包再转包,层层“剥皮”,导致建筑质量的低下;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民工上访,影响社会安定等等。
关于带资款,国家四部委和四川省政府曾经对此作过相关规定:
国家四部委发文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2007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出《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要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
对于阆中市法院组织的这次公开审判以及媒体和网络对此的质疑,四川阆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回应,称相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布结果。
阆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信息显示,2015年8月,阆中市学府花园工程包工头张某、戚某以讨薪为名索要垫资款,并组织百余农民工围堵该市南津关古镇景区大门,堵塞交通、袭击民警,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阆中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张某、戚某等8人有期徒刑6~8个月,部分缓刑。今年3月1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以公判大会形式对该案宣判。
根据该市政府新闻办提供的信息理解,涉事农民工所参与建设的阆中市学府花园应该不属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也不在国家四部委和四川省政府文件禁止之列,其采取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似乎可以允许。
那么像阆中这次的开发商没有能够偿还建筑单位的带资、垫资款项应该如何处理呢?
有专家认为:“垫资的约定不仅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制度不符,而且明显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中关于禁止垫款施工的规定,因此垫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合同法》286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而北京海淀区的张健律师之前在回答网上对类似问题的咨询时认为:“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是目前建筑市场的一种常见现象。对此,我国法律之前曾命令禁止,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垫资施工逐渐被认可。如果确实需要垫资施工,一是选择垫资的形式,如大型项目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可采取BOT特许经营、EPC等交钥匙工程形式来签订协议,这些形式是目前我国法律认可,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对于小型工程,一定要明确垫资的数额、支付期限、利息、垫资返还等细节。如果忽视了这些细节,那么垫资一般被法律视为工程欠款,施工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综合两位专家的看法,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建筑单位在与开发商杨某签订阆中市学府花园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有没有以口头或者文字的约定方式“明确垫资的数额、支付期限、利息、垫资返还等细节”?如果没有,那么建筑单位就会吃了哑巴亏;如果有,而开发商不按照约定办理,那么问题仍然是出在开发商杨某身上。
三、杨某欠的钱是否已经偿还?
网上传说,开发商杨某所欠的农民工工资早于去年就已经付清,这一细节是否属实有待当地政府的调查结果证实。不过按照目前网络上的说法,相对比较明确的是,事情起因是开发商杨某没有返还建筑商的带、垫资款项,于是包工头张某、戚某让属下的农民工拒领工资并且以讨薪为名索要垫资款,并组织百余农民工围堵该市南津关古镇景区大门,堵塞交通、袭击民警。
这么一来,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了微妙的变化,也就是说,事件的直接起因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关或者说关系不大,问题的性质越来越清楚,即是建筑单位与开发商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包工头张某、戚某以讨薪为名索要垫资款,并且组织农民工采取了违法的手段。
四、当地政府对此是否进行过调解或者处理?
无论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也好,开发商与建筑单位的经济纠纷也好,关键在于,建筑单位事前是否与开发商就带资问题签订有有合同并且索要无果以后曾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有没有首先通过行政的或者法律的手段索要?
如果曾经有过,而且开发商杨某以非正当理由不返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又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不进行过调解或者处理,甚至由于种种原因偏袒开发商,那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此项目开发商都应该双双站在被告席上,他们必须对他们引起的这次事件负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如果建筑单位事前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也没有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也没有首先通过行政的或者法律的手段索要,一下子就利用农民工与自己的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组织他们打着“讨要农民工薪资”的旗号采取了这种违法的方法来讨要不属于“农民工工资”的垫资款,那么这次阆中市对此次事件的审判属于依法的公正审判,适用法律和量刑也准确,只不过对这种轻微违法行为不应该采取这种公开审判的方式而已。
综上所述,这次事件并不是很复杂,而对这次事件的各种反应比较复杂,尤其值得人们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人都在高喊“法治”,但是其中有些人的做法与法治的内涵相去甚远,甚至在这个口号里面塞进了私货。所以,面对阆中市公判事件的态度就是试金石,从各色人等的态度中可以判断他们是真正的推进法治还是打着“法治”的旗号企图达到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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