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讨’不审‘欠’”是这次阆中挨骂的最主要原因
北部湾的风
以往对于网络上的公共事件,往往是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尤其是左派和右派尖锐对立,互不相让。而这次阆中的公开审判事件发生后,网络舆情罕见的高度一致,基本上一致对阆中法院口诛笔伐。
为什么呢?
是因为阆中法院进行了所谓的“示众”吗?
没有很大说服力。因为法律要求“审判公开”,那些通过电视直播向全国人民播放的案件审理,客观上也会产生“示众”效应,而且知道的人更加多。
不公开,会存在暗箱操作;公开了,客观上会将被审判的人摆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如何划分两者的界线,还有待有关方面严格界定。
是因为“公开审判”是WG遗风吗?
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无论是公开审判,还是“示众”,既不是源于WG,也不是WG专有,从纵向看,古今都有。古代、民国,即使是在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在“严打”中以及其后,都有过。从横向看,中外都有,法国就在二战以后拿“法奸”游街示众,前几年,美国也曾经发生过拿小偷示众的事情。
是因为被审判的对象的身份是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吗?
没有道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贫穷和弱势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有位网友说得好: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都不得以违法犯罪的手段讨还公道,以及“被逼无奈”不得作为违法犯罪的理由,这是法治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果这个底线被突破,结果就是社会大乱,后果不堪设想。
如果农民工被欠薪就可以堵门、堵路扰乱社会秩序,袭警、绑架国家公务人员都不应该受到追究,那是不是其他公民被人欠债不还、被人无故打伤、被人诈骗、被老板强奸也可以这样做?都是合法权益被侵犯,莫非农民工高人一等,农民工能做,其他人不能做?
如果“被逼无奈”也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农民工欠薪被逼无奈可以扰乱社会秩序、袭警,那是不是下岗了、失业了没了经济来源,家里有人患病没钱治,就可以抢银行、就可以拦路抢劫?都是违法犯罪,都是“被逼无奈”,只有农民工可以?其他人为什么不可以?
关键在于,阆中这次公开审判最受到诟病的是“审‘讨’不审‘欠’”。
假如之前当地政府曾经对拖欠薪资现象进行过处理,即使不能事前处理,假如能够同时处理,或者事后及时处理,那么无论这次上街的是农民工还是包工头,无论拖欠的是农民工的工资还是包工头的垫资款。当地政府和法院也不至于成为众矢之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非常朴素的道理,只要是合同上规定的,开发商就必须返还,什么资金周转不来不是理由,除非得到对方的允许。瘦死的骆驼大过马,从法理人情来说,你开发商砸锅卖铁也应该首先把钱还上。如果你腰缠万贯的大老板也喊难,人家完全靠出卖劳动力的农民工怎么活?
所以,在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上,国家曾经出台一系列文件:
1、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
5、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
8、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只要各地政府认真依法办事就可以了,但是,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经济纠纷依然频频发生,为什么呢?
关键在于,某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和所谓的政绩,百般讨好和偏袒富人,在他们看来,得罪一些底层百姓没什么了不起,顶多闹大了再給他们一点好处就摆平了,但是得罪了大老板,一个大项目就没有了,GDP和所谓的政绩也没有了。于是在劳资矛盾中,无论资方有理还是无理,他们往往很自然地偏袒资方,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是山高皇帝远不是?毕竟党中央和国务院不会亲自来处理下面这些具体的事情吧?于是,“我的地盘我作主”,或者偏袒资方,或者不作为,对农民工反映的情况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导致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这时候一旦有人鼓动,极有可能做出不理智的事情,这时候,当地政府就出面了,就“依法处理”了。很多地方出现的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农民工自杀事件基本上都是这个套路。
其实,不仅仅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强拆问题上往往也是这样。当然谁也不能够保证在所有的强拆事件中都没有被强拆方的过错,但是大多数情况是,或者地方市政建设需要征地,或者更多的是当地招商引资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需要征地,在拆迁谈判中給拆迁户开出的条件不合理拆迁户不接受,于是开发商或者以取消项目要挟当地政府,或者直接花钱摆平当地政府主要官员。
怎么能够因为你们几个刁民的捣乱而送走“大财神”呢?!于是在前些年就出发生过一系列的强拆甚至血拆事件,有的是政府直接充当“资本”的打手,有的是当地政府开只眼闭只眼,任由“资本”胡来或者先雇佣地痞流氓打砸以后再强拆。
大凡这些年来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强拆问题,不少有官商勾结的背景,最起码也有当地政府偏袒、包庇、纵容“资本”胡作非为的因素。在这些问题上,很多时候,“资本”作为始作俑者是应该与当地政府一起站到被告席上接受谴责的,但是每次这种事件发生以后,由某些公知主导的网络舆论,基本上都是只把矛头对准当地政府,而有意无意放过具有隐性强制力的“资本”,所谓的“维权律师”也大多数是与地方政府“死磕”,很少与“资本家”死磕。批评政府没有错,因为“权力”拥有显性强制力,而且他们承担有在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和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方面找到平衡点的责任。而某些公知那样做最起码也让人们理解他们是“资本”的代言人,或者他们约束“权力”只是出于其他目的。
长此以往,“资本”连“权力”都能够轻易摆平,在“资本”面前,既不拥有权力又不拥有资本的纯粹意义上的“民众”就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了。
当然也有例外,就是某些地方的官员比较强势,根本不接受“资本”的要挟,你爱来不来,打伞的去了戴帽的来,让竞争发生在“资本”之间,于是为了争取项目,“资本”妥协了,对拆迁户的补偿也合理了。同时也不敢拖欠农民工工资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事情闹大了,成为公共事件,在上级部门介入和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当地政府不得不“挥泪斩马谡”,忍痛打“资本”的板子,结果强拆的被处理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发下去了。
“资本”具有二重性,它有对推动经济发展强国富民的积极因素一面,同时也有由于逐利性而侵犯民众利益的一面,在“权力”、“资本”和“民众”的关系中,拥有权力的政府应该一方面充分发挥“资本”的积极因素而另一方面限制其消极因素,依法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而一旦出现“权力”和“资本”合伙,即官商勾结或者政府对“资本”放任自流的情况,“民众”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频频出现强拆、血拆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
阆中的事情估价也跳不出这个套路,不管是农民工讨薪,还是包工头让农民工出面帮助他讨回“带资款”,假如他们事先已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当地政府也妥善处理好,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酿成群体性事件的。
而问题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发生群体性事件,而在于发生以后,当地政府“审‘讨’不审‘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道理让当地政府和法院一下子坐到了全国民众舆论谴责的火山口上。
当然,在谴责者中,并不是每个人都出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目的。大多数人是同情弱势群体,少数人尤其是某些所谓法律精英片面地只谈农民工的行为情有可原,不谈他们的行为于法无据,不谈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很不正常的。但是联系到这些所谓法律精英一直来在高喊“法治”口号同时的所作所为,联系到去年的锋锐案和最近美国对中国政府的施加压力,就不难理解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和为了达到什么目的了。
阆中法院“审‘讨’不审‘欠’”是挨骂的根本原因,在这方面,他们还欠对全国人民的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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