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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与所有权

罗锡铭 · 2013-08-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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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所有制与所有权

  生存与发展问题是关于权力与空间相对应的物质问题,物质的如何分配与占有问题是关于社会所有制与所有权的问题。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是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所有权是关于对物质占有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范畴。所有制与所有权,决定了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它也反映了社会的生存方式与发展方式。

  一、所有制与生产关系

  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收益等一系列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所有制问题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所有制形式,它们不只是辩证法关于对立统一的问题,而是关于两种不同的生存方式和生产方式、两条不同发展方向和不同发展道路的问题。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生存与发展中权力与空间的不同归属,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物质所呈现的不同的分配关系和占有结果。

  第一节、公有制与私有制

  “公”与“私”是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的,所以,从辩证关系的角度讲,公有制与私有制两者是同时存在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空间范围内,它们并不是同时存在。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公有制是原始社会,这实际是在以氏族为单位,或者是由多个氏族组成的部落所构成的社会组织之内,共同生产、共同生活的社会生存方式。其次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出现了公有制,现代公有制的实践,可以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政权算起,为应对国内反革命势力的反扑和境外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在经济极其脆弱的情况下,苏维埃俄国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到1991年苏联解体,只有七十多年的时间。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自1953年开始,到1978年开始私有化改革,不到三十年。而私有化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瓦解到现在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从18世纪中期的工业革命开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至今也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此可见,公有制的实践相对于私有制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是短暂的,对公有制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1、生产资料

  生产资料是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物质资料,是为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保障条件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料、劳动(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物质总和,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组成要素,是生产力中物质的因素,它反映出生产力的水平。在生产资料中,生产工具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对象起决定性作用,生产工具的发展水平,反映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范围和发展水平。

  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了所有制的性质,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了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着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因此,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也反映了社会的性质。

  生产资料是生存与发展中权力的物质属性,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及分配、交换关系,反映了一定所有制下社会生产关系,它们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谁掌握生产资料,谁就掌握了生存与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从而影响并决定着社会上层建筑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2、公有制

  公有制就是在一定的组织范围内,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形式。所有制决定社会的性质,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是全体劳动者平等享有支配生产资料权利的社会形式。

  公有制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公有制作为生存与发展的一个方向,是对生存与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长河中,出现了两种公有制形式:一是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条件下形成的原始公社的公有制。另一个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建立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建立起了全新的生产关系。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获得了平等的经济基础;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成为这个社会中掌握自己命运和前途的主人,从而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也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共同掌握生产资料,也就共同掌握了自己生存与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从这个时刻起,也就真正成为了社会的主人。

  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践的过程中,从1953年起,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为目标,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化三改造”,出现了两种公有制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主要包含大量的国有企业,它们承担起了支撑国家经济基础的主要责任,也会国家分担了社会的民生职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的基石。集体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简称,是在社会主义的一定组织范围内,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在城镇表现为“集体经济”形式,在农村主要表现为“人民公社”和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区别是利益归属的部分与全部的区别,且集体利益是服从于全民利益。

  3、私有制

  私有制是相对于公有制而言的,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的形式。私有制下的最小利益单位是个人,也可以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组织,或者是由个人之间以合作形式构成的利益组织。

  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也是权力与空间的扩张程度。尽管在私有制下的个人合作有与公有制中的集体经济有相似之处,但一个根本不同之处是权力与空间的归属是不同的。公有制下的权力代表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它体现的是“公权力”,在空间上存在不可分割性,具有整体性。私有制下的权力是与个人所占有生产资料相适应的权力范围,它代表的是个人意志,在空间上具有可分割性。同时,私有制下合作组织的权力,是个人意志妥协的结果,所代表的是“私权”,它所表现出的集体空间是个人利益空间所拼合的范围空间。“股份制”经济形式具有私有制下权力与空间的特征,它不能代表所有劳动者利益,所代表的权力空间也不具有整体性。即使是由公有制下的生产资料参股的股份制经济形式,也不是公有制形式,因为它的权力与空间是受限制的。

  私有制下的生产关系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不同占有程度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由生产资料占有程度决定的,是一个不平等的生产关系,即使是所为的平等,也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暂时的、松散的平等,形成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源是由私有制下的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私有制维护的利益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利益,分配方式也是由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决定的,并不是由在这个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所决定的。

  4、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

  所为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掌握的生产、经营资料和生产工具的总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代表国家的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

  国有企业是统治阶级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命脉,国有企业为谁服务取决于国家性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掌握政治的国家,国有企业是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服务,也就是为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服务,在剥削社会,国有企业必然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阶级提供物质基础,充当剥削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是由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人民当家作主,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就是由代表全体人民的无产阶级政权所掌握,并为全体人民所服务。检验国有企业是否具有社会主义属性,一是看国家所有制形式,二是看社会生产关系在企业中的表现。如果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出问题,必定是国家体制内出问题,不仅是国家的经济体制,还包括国家的政治体制。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也必须先从国家体制内找根源。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全体劳动者用血汗和无私奉献精神创造和积累起来的,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经济支持,是无产阶级掌握自己生存与发展命运的物质基础。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有企业,不仅为国家提供了经济和物质的保障,还承担了社会的职能:为国家创造并积累了社会财富,保障社会的物质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为国家储备了生产技术和人才资源;为国家创造了就业岗位和改善人民生活;为国家提供了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保障。自中国私有化以来,无数国企被利益集团和个人巧取豪夺,仅存的国企也倍受质疑,成为垂涎的目标。所以,中国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是公权力被私有化,全民利益被利益集团所窃夺。中国国有企业的主要矛盾是全民利益与集团利益的矛盾,是公有制与私有化的矛盾。国有企业的矛盾是中国社会阶级矛盾的具体反映,对国有企业的争夺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出卖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就是动摇社会主义的根基,就是剥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利益。所以,出卖国有企业的人,就是人民的公敌,国家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第二节、所有制中权利与权力关系

  生存权与发展权都是指事物存在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有自然属性,也有主体属性。权利与义务是共同存在的,这种义务与权利的属性相对应。人有获得生存所必须的食物的权利,同时人也有为获得这些食物付出劳动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反映了自然属性与主体属性的对应关系。权力是事物行使权利的能力,是指对权利内容所对应的空间范围的控制能力和支配能力。

  权利的自然属性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对一致性,是相对平衡和对应关系;权利的主体属性反映了义务的不可或缺性,即一种权利的存在必然有相对应的主体承担义务。幼儿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同样有获得满足生存需要的食物的权利,但必然有人为这个主体权利承担生产食物的劳动的义务。在人类社会中,这种有谁来承担义务体现的是社会的生产关系,权力在这个关系中发挥着作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体现了不同的生产关系,同样也表现出了不同的权利与权力关系。

  1、私有制的权利与权力

  权利是通过空间属性表现出来的,权力则是对权利内容的控制能力。权利与权力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关系,没有权力的权利是虚设而没有实际意义的权利,没有权利的权力是被架空的权力。权利与权力的对等性反映了事物的实际意义,但是,私有制社会是一个弱肉强食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权利与权力的不对等性,反映了社会虚伪的现实,尤其在人权、民主、自由等方面更为明显,这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所决定。

  在私有制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表现在权利的相对有限性和权力的相对无限性,它们是因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所决定的。

  所为权利的相对有限性,是指在一个权利集合内,个人占有部分的权利,相对于这个集合是有限的。权力的相对无限性,是指个人对其占有的部分权利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力,和无限行使支配的权力。这个占有的“部分权利”是绝对性占有,具有排它性,是其它个人所不能共同占有的,至少在法律的层面是这样。正因为这样,也使得私有制下的个体权力没有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表现出了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也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是无政府的自由。同时,权力也仅限制在所占有的“部分权利”范围之内,而丧失或不具有对“部分权利”之外的权利集合行使权力。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的权力被限制在部分权利之内,并不表示个人没有支配集合内的其它权利的能力,而是没有权力支配这些权利。这种能力与权力的反差也会激发人对权力和空间的无限欲望,它体现了资本主义贪得无厌、欲壑难填的本质。

  假设有100W的财富,一个人占有其中的10W,那么,这100W与10W,既反映了物质的占有程度,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在100W的财富中,个人的权利是10W,获得的权利是10%,而个人对获得的权利所行使的权力是100%,同样,对没有获得权利的部分并不等于没有行使权力的能力。10W作为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有决定权的是占有者,也是这个生产过程的主人,他与其他生产参与者的关系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则是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在支配创造的剩余价值中则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100W代表的是民主,对所占有的10W的民主是绝对的权力,对其余90W有民主的权利,却没有民主的权力,这种民主毫无意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生产资料丧失权力的民主是虚伪的。

  2、公有制的权利与权力

  公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生产关系,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基础。在公有制社会的集体经济中,集体成员平等占有生产资料,与私有制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不同权利与权力关系,表现为权利的相对无限性和权力的相对有限性,它们也是因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所决定的。

  所为权利的相对无限性,是指在一个权利集合内,人人平等占有全部的权利,相对于这个集合是无限的。权力的相对有限性,是指个人对其占有的全部权利不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力,所行使支配的权力受集体的约束。个人对集体利益的占有是“分享占有”,不是绝对占有。与私有制不同的是,权力涉及的范围是集体占有的“全部权利”范围,其权利范围远远大于私有制。个人在集体中行使权力的时候,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个人的权力不能超越集体的范畴。与私有制相比,虽然行使权力没有私有制强度大,但行使权力的范围比私有制广。也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权力的有限性,并不限制个人能力的发挥,相反,比私有制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由此可见,公有制的个人利益是与集体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与集体的生存和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集体中人人享有平等的行使权力,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合作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平等权力正是当家作主的表现,是平等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

  假设有100W的财富,归集体中N个人共同所有,但每个成员不是占有财富的1/N,而是全部,只是每个人的利益是重叠的。在100W的财富中,个人行使的权力需要与集体相一致,个人的支配权只是集体的1/N。100W作为生产资料,人人是占有者,在生产过程中人人有决定权,在这个生产过程中人人是主人,人与人是平等的关系,人人分享创造的财富,没有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100W代表的是民主,在平等生产关系中人人拥有平等的民主权力,这是由生产资料作保障的民主权力。社会主义发展了现代社会的公有制,它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构建起了新颖的社会生产关系,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共同决策,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3、所有制中的空间关系

  空间是权力的外延,反映了权力的物质属性,所有制下的空间关系反映了权力对物质的支配关系,即反映了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同的所有制下不同的生产关系,必然产生不同的空间关系。人的生存空间所指向的是社会经济基础,是指满足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活、工作、医疗、养老、居住、社会福利等权利;人的发展空间所指向的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是指满足个人成长需要的教育、文化、研究、职位、政治权利等,获得怎样的权利是相应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

  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空间关系,是一个人人平等、人人当家作主的社会,它是由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物质基础来保障的,这是获取生活利益、工作权利的主体途径。在这个空间中的个人与集体是根本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共同利益能增强人们的认同感,从而提高集体凝聚力。在这个空间中个人与集体之间是相互促进和依存的关系,医疗、养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生存保障使人对集体有归属感和依附感,与集体的荣辱与共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共同利益是人人为维护集体利益承担义务的前提,从而能有效保护集体利益。公有制的公平、自由和人权来自生产关系的平等,社会主义公平、自由和人权的内容和诠释与私有制是不一样的,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公有制下的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劳动没有贵贱之分,只有分工之别,在此基础上能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能充分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能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率,大大提升了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的公平是建立在共同劳动基础上的利益分配,是缩小社会差别的公平;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生活,才是自由的社会,人权才会得到尊重;人人当家主是获得充分政治权利的基础,人人能充分行使权力,才有政治上的民主。因此,构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上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精神风貌是全新的社会形态。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空间关系,是一个人与人相互竞争、弱肉强食的社会,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私有制社会普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生产资料被剥削阶级所占有,当它们成为获取利益的资本,整个生存空间就是掠夺的战场。首先,生产资料占有程度的不平等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对生产岗位处于支配地位,无产者获得工作岗位才能保障生活,并通过经济积累才能满足养老的需要,他们与资产占有方成为雇员与雇主关系,在生产关系中处在了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中。资本主义的医疗卫生只是为了保证社会需要的劳动力资源,并不是人们享有的福利,尤其是私有化的中国,医疗事业就是创造财富的产业,医疗设施成了获得利益的资本,病人成为获取利益的资源。私有制的自私自利使人与人之间成为相互竞赛的主体,资本主义的生存环境迫使这种竞赛不择手段,唯利是图没有道德约束。劳动创造财富不仅被资本创造财富所颠覆,而且劳动还出现了贵贱之分,劳动者成为了社会地位最低的人群,社会追求不劳而获,骄奢淫逸成为时尚,资本主义腐朽文化和价值观大行其道。生产关系不平等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的分化,也使人的地位产生不平等,在以多钱为基础的社会中,没有经济的基础的平等,就不会有上层建筑上的平等,因而必然导致发展的不平等。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制造社会不平等的社会,公权力被资本占有者所掌握,政治权利被剥削阶级所操纵,建立在没有物质基础上的权利丧失权力保障,其主张的自由、人权和民主都是虚伪的。

  第三节、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

  不论是个体还是组织集团,他们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生存与发展,不同所有制下的生产关系形成不同的权利分配制度。对权利分配占统治地位的是权力,而决定权力的是社会上层建筑。

  1、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指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生产过程中,发生相应的、必然的物质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表现形式,这是马克思在总结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时所下的阶段性结论。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事实证明了发展的道路和发展的方向是可以选择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表现出不同形式的社会生产关系,这是社会生产过程中与所有制相适应的物质关系必然的结果。

  人类历史上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依次经历了原始共产主义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五种生产关系。同时,人类把追求共产主义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美好的理想,并为此奋斗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生产关系,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生产关系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一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两种所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关系是相互对立,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公有制要消灭剥削,私有制则产生剥削。

  2、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以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体系和机构设施的总和。 上层建筑在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是主权组织范围内生存与发展的权力核心。

  主权组织是指一定社会时期的政权主体,它往往以国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样的政权主体或国家内部,同样存在着各种不同规模的组织和利益集团,以及因不同经济基础形成的社会群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同层级的从属关系,是政权主体的构成部分,只是他们在这个政权内部发挥的作用各不一样。成年后的个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能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社会的最小利益主体,也是最小的政治主体。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其政治权利是由上层建筑决定的,其政治权力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

  上层建筑也是政权主体的权力结构,它的系统庞大,结构复杂,但它不是社会物质的直撞形态,而是体制的社会形态。政治上层建筑代表着国家暴力机器,包括政府机构、司法体系、军队和各级武装力量等,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是政权主体的硬权力;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代表着文化、思想和精神方面,包含法律、宗教、文艺、哲学、伦理和价值观等,虽不具有完全的强制力,但具有一定的社会号召力、约束力,是政权主体的软权力。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

  3、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准确的讲,是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上层建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生产关系。公有制和私有制下的上层建筑,其权力的归属是不同的。

  在私有制的社会中,剥削阶级不仅掌握着社会生产资料,同时也掌握着社会的权力,从而操纵着社会上层建筑。剥削阶级操纵着上层建筑,其权力必然为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在生产关系极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就是为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服务的工具,其法律也是不公正的,且是没有道德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依附在生产资料上的权力也为全体劳动者所掌握,他们是这个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的一切权力归全体人民所有,上层建筑也是为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者服务。建立在平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法律,才能充分体现全体劳动者的意志,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和公正。

  ⑴、两种所有制下的民主

  人民追求社会的民主,那么什么是民主呢?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具体的讲,民主就是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其中决策权是关键,也是真民主与假民主的区别。用两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假设张家有十个子女,虽然他们人人都能表达自己的权利,但最后是当妈的决定。一天,张妈要给子女们发享,问子女们如何分红。她的子女们有的说应该平均分,有的说自己怎么困难要多分些……最后张妈决定说:老大老二是家里原顶梁柱,还照顾弟妹,应该多一点;老九老十的年龄还小,且到了长身体的时候,希望哥哥姐姐多照顾他们;老五家里最困难,身体也不好,所以也多一份……

  李家一直批评张家不民主,批评张妈搞独裁,李家有充分的自由指责张家,但他们没有改变张家的能力和权力。李家也有十个子女,他们都渴望自由和独立,他们信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终于有一天李家在民主声中要求分家了,老三老四身强力壮,暴躁蛮横,凭着实力分走了一半,老六老七一看情况不妙,联手从剩下的部分中争到了一半,老大老二凭着多年对家庭的奉献取得了残存的部分,生病的老五和最小的老九老十,被认为是不仅对家庭没贡献,还总要化家里的钱,所以被净身出门。李妈虽然还有发言权,但在养老问题上出现了危机,于是,她只得低三下四地苟身于几个儿女之间。

  在这个例子中,两家代表的是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反映了不同的生产关系。民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范围之内,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经济基础”。家庭是这样,组织和利益集团内也是这样,乃至国家也是这样。当民主上升到国家的层面,它具有阶级的属性,因为国家就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并且有国家机器为其提供保障。既然有阶级性,民主当然也是为阶级服务的。在阶级斗争的环境中,民主也会被卷入到不同层面的斗争中。经济基础是民主的前提,有决策权的民主才是真民主,没有决策权的民主是没有意义的。

  美国被称为“民主”样板,美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两党以竞争的形式轮流执政,实行了“议会、政府、法院”的三权分立,美国总统由全民选举。所为的“三权分立”,其“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也只是少数人的手中,其“分立”也只是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妥协。美国的“二党”虽然有竞争,但都代表的是同一个阶级——占少数人的资产阶级。所以,民主是生产关系中居统治地位的一方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也就没有了决策权,因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虚伪的民主。

  ⑵、判别“独裁”的依据是生产资料

  所为“独裁”多指独揽政权,实行专制统治。不论独裁还是专制,都是为统治阶级和利益集体服务的,都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民主和独裁,是没有绝对的标准,从阶级斗争的角度讲,就是阶级内部的民主与阶级之间的独裁。

  在前面的例子中,张家的“独裁”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每个成员在相互的生产关系中是平等的,家庭的每个成员对家庭的经济基础有着同等的占有权利,同时他们对“独裁”的结果也必须承担共同的义务。但是,在这个共同经济基础上每个成员决策的权力是有限的,其决策的范围包含全部成员的整个经济基础。然而,这样的民主必须得到统一,最终的决策权就落实到了张妈的“独裁”。李家的民主是建立在相互独立的经济基础之上,每个成员的民主基于有限范围的个人经济基础之上,可以是相对的无限,这也是一种相应范围内的“独裁”,但对伴随这种民主的决策范围却是非常有限的。到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主的有效性是由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在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经济基础,实质就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和相应的生产关系。

  在公有制下,生产组织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也就是说,生产资料归全民或集体所有,每个组织成员拥有平等的经济地位,因此,在此基础上民主权具有相应的决策权,这种决策权是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实现的。占有生产资料,是当家作主的前提条件,也是获得真正民主的基础。在私有制体制下,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个人拥有独裁的权利和权力。经济单位的业主与其他成员之间只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民主也是没有决策权的民主。雇员可能有充分的民主,但这种民主不能挑战雇主的利益,也就是说:雇员的相对民主必须服从雇主的绝对独裁。由此证明:失去生产资料所有权,就失去了获得民主的基础,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⑶、两种所有制下的法律

  法律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私有制社会的产物,二千多年前的中国奴隶制社会就提出要“以法治国”的法家理论。无论从中国漫长的历史看,还是从世界的历史看,法律都主要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也是为缺德的社会服务的。当然,不是说公有制就不需要法律,尤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既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也是调节阶级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工具。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很多中国乡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来不需要法律来保障,是私有化以来法律的作用越显得重要。

  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在剥削社会,法律就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只要社会生产关系不平等,那么,法律就是维护这种不平等的工具。在中国社会私有化的进程中,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他们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为老板流血流汗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当他们不得不用极端手段讨要为维持家庭生机的养命钱时,却遭到了法律的制裁,可见私有化的法律就是为有钱人和无赖服务的!同样性质的案件,权贵们和平民所判的不一样,封建社会的“刑不责上大夫”在当今不断上演,一些权力部门违规现象屡查屡犯,屡教不改。可见,在私有化基础上的法律就是“装饰品”和“遮羞布”。毛泽东说:“修正主义是最坏的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法制最虚伪,民主最虚假,人权最脆弱。

  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基础的现实,事实证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没有了经济基础的公平就不会有法律这个上层建筑的公平,要实现正直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以法治国解决社会矛盾,首要解决经济基础的不公平——消灭滋生一切社会丑恶和矛盾根源的“特色私有制”。

  ⑷、私有制与公权力

  公权力是代表公众利益的权力。公众利益可以是广义的人群,也可指一定的社会利益集团的共同意志,表现在相应空间范围内的利益分配权和决策权。

  公权力是私有制的产物,公权力的范围是私有绝对权力之外的空间范围。(图4-1-1)公权力隶属于上层建筑,其权利相对应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范围,其权力相对应的是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个体权利的总和。简单地说,公权力代表的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居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权利。公权力在一定历史时期能代表公众利益,但这也只是表面现象。因为,公权力是基于私有制基础上的产物,且私有制就是产生不平等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源,所以,它是私有制社会的畸形产物。

  资本主义的腐朽导致公权力的异化,使公权力失去约束力,成为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损害多数利益集团和群体的利益。公权力的异化主要表现以下形式:一是公权力私有化,把手中掌握的公权力逐渐变为自己的私有权力,为自己及家庭成员谋求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二是公权力商品化,将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异化为商品,成为换取私利的交易筹码。三是公权力官僚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用牺牲国家利益满足不断膨胀的个人私欲。所以,公权力的弃化,必定是私有制的腐朽,是畸形社会的腐朽。

  ⑸、公有制的民主与自由

  民主与自由是人人追求和向往的社会生活,但民主与自由也是相对的,在阶级社会中,如果失去了经济基础和当家作主的权利,民主与自由只是成为形式。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内部同样有斗争,那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斗争。在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的整个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出了二条经验,一是在马克斯主义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在“集体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形成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在集体领导中的“少数服从多数”是体现集体决策权的有效制度。在公有制前提下的所为“独裁”,是在长期的阶级斗争中形成的思想权威性、政治号召力来实现意识形态上、组织上、政治上等一系列上层建筑的统一,并在经济基础上以之保持一致性。在阶级斗争中的独裁,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独裁。无产阶级的“独裁”与资产阶级的“独裁”之区别,在于多数人的独裁与少数人的独裁之间的区别。社会主义的自由是建立在集体利益基础上的自由;资本主义的自由是建立在自私自利的个人利益上的自由,是无政府、无组织、无约束,且没有道德的自由。

  有人从家族性质的角度解释私有制和公有制,用是否实行“血缘继承制或世袭制”来衡量私有与公有的标准,显然这无法解释部落和氏族构成的政权组织,把“老子英雄儿好汉”变为“老子公有儿必私有”,从一个极端转向了另一个极端,犯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认识错误。以此来评判民主与独裁,脱离了权力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生产关系。

  民主和独裁既然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就都应该回到阶级的立场上来判断。无论是阶级还是代表阶级的个人,首先要看代表了哪个阶级的利益,也就是说代表谁的利益。代表相应的阶级利益会在相应的路线问题上反映出来,因为公有制和私有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方向完全相反,道路泾渭分明的路线问题。在同一个方向上的社会实践运动出现偏差和问题是客观存在,这正说明发展的曲折性,也说明社会主义的民主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在判断阶级内部的个人独裁,关键看个人在生产关系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程度。在一定组织范围内,能听取不同意见,能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也是判断民主与独裁的试金石。

  不同的所有制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形态,这些社会形态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因此,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社会形态的是由相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决定的,生产关系决定社会性质,也是判别社会本质的唯一依据。

  二、生产资料与所有权

  生产资料是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资料,是权力依存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生产资料所有权也称产权,是对生产资料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它反映了社会的生产关系。因此,生产关系的焦点是生产资料,生产关系的核心是所有权。

  第一节、不动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不动产相对于动产而言,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主要指土地及其附着物,能够移动的财产便称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因理解的不同,所以划分标准也有不同。作为生存与发展必须的物质基础,不动产就是指土地和房屋建筑。土地和房屋是特殊的生产资料,也是基本的生存资料。

  不动产因不可移动,具有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其自然存在有长期性或耐久性,地理位置的不可重复和自然条件差异形成不动产区别于其它的个别性,这种个别性使得数量相对有限性。如房屋的使用时期比较长,不同位置、不同楼层获得的采光、风向、景观等都是不一样的,其获得的环境权利是独一无二的。因此,不动产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动产的特点决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脱离权力所控制的空间范围,否则,所有权在实际上会部分或全部被架空丧失。如中国南海被别国占领的岛礁,当失去了对这些岛礁的实际控制,也意味着丧失了对这些岛礁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依附在生存权与发展权基础之上的权力,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论通过什么方式和手段,包括法律、交易、置换、掠夺等,就是对不动产行使权力。不动产作为物质资料,构成了相应的权力基础。不动产的特殊性,导致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产生空间关系,即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与分离,这种物质与权力的空间关系,是社会生产生产关系的体现。

  1、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是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资料,对于动物来讲是生存的领地,对于人类来讲意味着是生存资料、生产资料和发展空间。失去了土地的人们,也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因为他们没有了安身之地。动物的领地是通过决斗获得的,并且是以实力来保卫控制领地的权力。人类社会在没有摆脱动物属性之前也是这样,在形成人类部落社会的时候,领地也是部落控制力的体现。国家的出现,是私有制发展的产物,土地也是构成国家的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没有了土地就没有国家主权,国家也不复存在。国家的领土是战争的结果,同样需要由国家的综合国力来保障国家对领土所行使的权力。

  自从有了国家,由土地构成的领土范围是国家的主权范围,国家失去了土地的主权,即就失去了土地控制权,实质就是失去了土地。国家的动产财富一旦失去还有机会重新获得,而不动产的土地一旦失去,便将是永远的失去。人们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在公有制社会中,土地归代表全民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即土地的权力主体是国家或集体。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家或集体对土地具有支配权和使用权,土地的权利归全体国民或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的使用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分工的不同,将土地分配到相应的劳动者手中。因此,从生产力的角度讲,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充分保障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从根本上发展社会生产力。

  在私有制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归社会利益集团或个人所有,这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少数人的权力体现。土地在参与生产过程中,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能统一是土地在私有制与公有制社会中的本质区别,即土地并不掌握在生产者手中,且是少数人掌握绝大部分的土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土地不只是生产资料,而是作为资本参与生产过程,且土地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劳动产品,而是为了获取生产利润。生产力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当土地这个特殊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分离的时候,也是生产力停滞的阶段,所以,私有制在本质上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

  2、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

  房屋是人们生存与发展中空间构成的物质要素,它既是特殊的生活资料,也是特殊的生产资料。房屋是特殊的生活资料,其特殊在于它作为生活必须品,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在使用功能上没有质量度的标准。不因为被人居住的破旧小屋而不是房屋,也不因为不被人居住的高楼就不是房屋。但房屋的质量度却是在脱离了使用功能,作为一种财富的衡量和商品的质量才被表现出来。房屋的质量度还通过人们的生活质量表现出来,但这种质量度并不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房屋是特殊的生产资料,是房屋为其它生产资料提供了必要的生产场所,而它本身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当房屋参与社会的生产过程时,是以资本职能参与的,而不是以使用职能参与的。最为重要的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在于与土地的结合,这种结合是房屋必须占有土地。

  土地与房屋是不同的物质存在形态,而房屋与土地又不可分割,因此,房屋包含着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两个部分。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分离,反映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是获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关键。反之,失去土地的房屋,即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当房屋所有权获得合法性,不仅客观上占有土地,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然而,在私有化社会中还存在这样的一个土地使用状况,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层叠公有。以一幢住宅大楼为例,每个居住单元都是不同的所有制主体,尽管以产权证的形式规定了房屋所分享的土地面积,但事实上土地是不能被分割的。这种因土地导致的所有权既独立又互不可分割,所产生的权益矛盾之复杂,也是私有制社会发展所空前特有的。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作为一个事物在发展原点是相互统一的。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房屋作为资本参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分离开的,准确地讲,作为资本进入社会生产过程的是房屋使用权。房屋作为商品进入社会流通领域,实质是房屋的所有权。但与其它商品不同的是,房屋是不动产,其交易形式是通过登记凭证的变更而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在不同的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有不同的规定。而使用权的转移,往往是以合同的形式实现的。由于不动产权力的分散,与权力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也变得复杂,如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等之间,因复杂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

  在公有制下,依附在房屋上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间能相对集中和统一,即“四权统一”。相反,在私有制下房屋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以其相适应的社会生产方式中产生分化,即“四权分化”。相比于公有制,这种权力分化使利益主体多样化,以及生产方式的多样化。从表面上看,这些多样化的生产方式显得比公有制更有活力,但其社会生产关系却更显复杂化,依附在权力上的利益矛盾更为尖锐。自中国私有化改革以来,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尖锐矛盾就是应证,矛盾的激烈程度源自对利益的争夺程度。利益的争夺是获得财富的过程,也是财富的分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反映了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的生产方式。

  3、所有制下的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其关键是国家的土地所有制问题。任何土地的所有权都必须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失去国家主权的土地所有权是没有保障的。同样,依附在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所有不动产的权力和利益,也必须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才能得以保障。所以,失去国家主权或国家主权遭到挑战情况下的不动产所有权是危险的、暂时的,其利益是没有保障的。

  所有制是国家主权下的物质资料占有形式,它决定了国家内的社会生产关系。不同所有制反映了社会的不同生产方式,也反映了国家对物质资料的控制力。

  土地不只是一个地理上的空间范围,在这个范围内除了土地所有权之外,还附加在土地上的植被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资源环境资源、矿产资源、人文资源等,这些资源的权属受国家所有制形式的规定和制约。这些依附在不动产土地上的资源,有的本身是不动产,有的可以变为动产,如矿产、林木等。还有一些是特殊的不动产,如在特定自然环境中依附在土地上的生物资源,本身具有不可复制性和独特性。同时依附在土地上的还有流动的资源,如水资源和动物资源,这些资源不仅跨越地域,甚至还跨越国界,如非洲角马、中国的东北虎等。

  由于土地依附着诸多的资源,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性质,对资源的分配与占有反映了社会生产关系。公有制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一致性,不仅反映在不动产上的生产关系相对简单,而且在动产生产资料上也是相对的简单。以此相反的私有制下,生产关系变得尤为复杂,甚至凸现出尖锐的社会矛盾。权力分化使得土地所有权的空间范围变得复杂化,即土地所有权与饱含对应土地空间范围内怎样的资源所有权。例农民承包的山地,原本的山地在集体经济基础下是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私有化改革以后实质集体成员的土地所有权被剥夺了,且土地的使用权被落到个人手中,并可以得到土地上的全部或部分动产或不动产。在中国,如林木需要受林业部门的管理,矿产则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地上地下的文物则又由文物部门管理。尽管法律规定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地方政府和个人却能私采滥挖,甚至造成环境破坏和灾害,这是在私有化过程中所有制混乱和权力混乱滥用的结果。

  4、不动产的开发与增值

  不动产的价值包括地理价值、自然价值、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战略价值、人文价值、历史价值、文物价值等。对不动产的开发,目的是提升这些不动产的价值,从而获得权利的最大化。不动产的开发主要由自然资源开发、人文开发和经济开发,通过对不动产的开发获得相应的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军事利益和战略利益,但利益的根本核心归根结底是经济利益。

  不动产的开发和利用分为二种形式,一是不动产直接参与生产,另一是间接参与生产。不动产参与社会生产,创造出新的财富和价值,这就是不动的增值部分,也是不动产的生产目的。生产出来的现实的和潜在的财富,就是利益,拥有这些利益的便是权利。获得财富的权利是社会财富分配的结果,是使用权和开发权所主导的,而最终是由所有权所决定,这就是不动产所反映出来的社会生产关系。

  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开发,用于旅游等,这种生产其实只是一种财富转移,而社会总财富并没有增加,相反还消耗了社会财富。旅游就是一种消费形式,在旅游的消费过程中,财富转移到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开发者的人手中。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是获得自然财富的生产过程,矿产的支配权也是所有权人决定的,利益归所有权人所有。在公有制社会,增值的财富权利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在私有制社会,增值的财富权利归利益集团或个人所有。对于文物不动产,保护文物本身就是要消耗财富的,所以,只有归国家所有,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才能得以有效保护。

  土地直接参与生产,主要是通过耕地参与农业生产,这是为社会增加财富总量的生产。农业不仅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也通过培育动植物生产食品及工业原料,是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产业,所以称为第一产业。农业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土地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农业的生产方式,现代中国经历了公有制为基础的人民公社,这是一种集体经济生产方式。另一种是以私化化为基础的“包产到户”生产方式,但是,这是在砸碎原来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畸形生产方式。因为,农民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因而,农民的利益常被侵犯。以农村征地为例,地方政府是土地的所有权法人主体,而农民是土地的使用权人,随着楼市的火热,土地的大量征用,同时耕地也在大量减少,使得地价大幅上涨。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土地的高额增值利益,就向房产开发商出让土地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这在城市更是一种掠夺,因为中国的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补偿的,而居民购买的房屋却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建筑物参与生产,主要是为生产过程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如公路、铁路、桥梁、机场、码头等,为生产的物质流通提供了条件。这些设施不仅在经济上发挥作用,也在国防建设上发挥作用。这些不动产,本身就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同时还参与着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所获得的利益归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所有,所支付的费用是使用权人或使用人。房屋大都以租赁的形式参与社会生产过程。

  第二节、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生产关系

  生产资料是构成生产力的要素之一,是直接或间接参与生产的原材料、生产工具、设施设备、土地等。其中,生产工具、设施设备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产水平。生产资料所有权问题,构成了生产关系的要素之一,同时也关系到生产资料所有权者的生存方式和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也反映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1、特殊生产资料

  特殊生产资料不同于一般生产资料,是它不仅参与社会生产过程,而且还承担着某种社会职能。这种社会职能会对社会的政治生活、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产生影响。

  ⑴、耕地

  耕地作为特殊生产资料,是直接参与生产的不动产。不是所有土地都能成为耕地的,它必须能满足农耕生产必须的自然条件。因此,耕地资源是有限的,保护耕地是稳定粮食生产的根本。中国是一个资源与人口极不相适应的国家,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为世界最少的国家之一,由于气候变化和土地荒漠化,以及耕地的大规范开发利用,耕地越为越少,保护耕地是关系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耕地问题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是农村的根本问题,尤其在以农业为主导的国家,

  耕地参与生产的两种方式,一是农业生产,这是一种生产和再生产的方式,是可以重复生产的方式。另一种是与资本结合,参与楼市开发,这是对耕地的终极性利用。这种导致两种不同结果的耕地参与生产的方式本是无可比性的,只有当耕地作为资本参与生产的时候,才具有可比性。

  土地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甚至是政权问题。二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封建皇朝的政权更替都与土地问题存在相关的联系。当土地集中到少数利益集团的手中,即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地主的手中,他们获得了生产成果的支配权,对生产者即农民的横征暴敛,激化了社会的矛盾和阶级斗争。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斗争中,首先是领导农民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土地革命,为农村包围城市夺取最后胜利奠定了基础。与此相比,国民党因没有解决土地问题,也就失去了农民的阶级基础和阶级支持,在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失败是必然的。农民一旦离开土地,必然改变其生存方式,当他们投入工业生产,并壮大了产业工人的队伍;当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时候,他们并成为了新的无产阶级,当他们加入失业大军的行列之时,将是沉积的社会矛盾暴发的开始。

  ⑵、粮食

  粮食作为特殊的生产资料,是因为粮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必须品,是生存的不可替代品。粮食为劳动力提供必须的能量,是储备社会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力的物质保障,是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民以食为天”,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而且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粮食生产面临巨大的挑战,吃上一顿饱饭一直是人们的梦想,没有粮食生产的稳定,就不会有中国社会的稳定。

  粮食还是战略物资,中国历代的军事家都把“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作为戒律,粮食安全放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它小可关系到一次战争的胜败,大可关系到国家安全。在现代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因国民党对共产党的戒备和封锁,根据地出现了严重的物资短缺,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八路军在南泥湾屯垦种粮,开展大生产运动,实现了根据地的自给自足,保障了抗战的胜利。上世纪五十年代未到六十年代初,中国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又逢自然灾害,粮食严重短缺,人们最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甚至有人被饿死了。

  粮食也是政治物资,2008年,有一些国家发生了严重的粮食短缺现象,并引发了骚乱,甚至导致了政权的更迭。越南、印度、埃及和柬埔寨等几个世界主要稻米生产国都宣布限制大米出口。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需求的基数巨大,想依靠国际市场是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国际环境和形势也会影响粮食供应,把自己的粮食安全构建在这样的不确定因素之上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保障粮食的生产和供应,不仅是保障人们的生活,而且是保障国家的安全。

  ⑶、房屋与住房

  房屋作为生产资料是间接参与社会生产,它为社会生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住房问题是关系人们住有可居的民生问题,是满足人们生存的物质基础。在不同所有制下的住房,却让住房的职能发生了改变。住房问题实际上是个社会问题,为什么有人能能买多套房,社会财富为什么集聚到了这些人的手里?同时,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的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他们为什么买不起房?在公有制条件下完全能做到国家统建,福利分配,政府主导,市场补充,政府与市场之间是主附关系。而在私有制下,住房作为商品资本参与社会生产,从而最大程度地获取利润。

  如果住房仅是为了保障居住,它实现人们住有所居完全可有预期,但当住房成为资本的时候,它代表的是财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人们对财富贪得无厌的占有俗也表现在了住房上。资本主义的贫富差距回答了为什么有的人买得起房,有的人买不起房;也回答了为什么有的人住房多,有的人甚至没有房子住。但住房与其它商品不同的是,它是不可移动的资产,住房的价格其实并不只是包括房屋的本身,还有更重要的部分就是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可以说,所有推高房价的主要原因,就是土地价格的飚升。住房作为一种固定资产,就有一个折旧过程,可是在中国房价上涨的同时,二手房的折旧不但没有出现,反而房价紧跟楼市价格不断上涨。其原因在于住房已不再仅是生活的必须品,而是作为财富保值和获得高额利润回报的商品和资本。它的保值与增值是由于货币的不断贬值,它的利润回报是在于把被价格不断推高的土地所捆绑的住房作为资本,在流通过程中成为了商品。

  由此可见,住房问题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的经济形态和生产方式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⑷、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过漫长地质运动作用,在地下或地表形成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现代社会人们生产和生活重要的物质资源,也是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其储量也是有限的,它不仅是生产资料和经济物资,也是关系未来的战略物资。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其特殊性在于具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双重特性。动产是指所开采的矿产可以被移动、转运,依附在动产之上的一切物权,都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不动产是指矿井或矿区,它是依附在不动产的土地之上,它的所有权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即它的所有物权必须也必然受国家主权的制约。

  由于所有制的不同,矿产的权力范围比其它任何物权的范围更复杂,它超越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为它还包括动产的物权,且这种物权不只是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物权的叠加,而是物权的交叉。

  ⑸、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用于投入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总和。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政府所控制的企业,按其职能分为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两大类,他们的行为由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所决定。

  国有企业大多涉及国家重点领域,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并为国家储备人才、资金和技术。国有企业有国家权力作后盾,其规模是其它企业所不能相比的,是国家经济的重要基石。国有企业代表的是国家经济利益,同时为国家承担着社会的某些职能,它不仅保障了社会的物质供应,还对稳定市场价格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国有企业是国家生产资料的重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全体国民利益的代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是发展国家经济的保证。

  在中国,国有企业不仅由中央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随着私有化的改革和财税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虽然仍是国家所有,但企业的归属权、控制权、支配权、经营权却显得格外复杂。归属权的不同,意味着地方财政税收的不同;股份份额的不同,意味着对企业控制能力的不同。在私有化的市场竞争中,在同一体制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体制外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复杂,甚至存在着种种矛盾。这种复杂和矛盾,源自公有制的体制和私有化的经营模式之间所产生的矛盾。

  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由中国广大的工人阶级用血汗和智慧创造并积累起来的,是中国广大的农民在繁重的劳动和艰苦的生活条件下用他们的脊梁顶起来的,他们是中国这些国有资产的创造者和主人,他们理所应当分享国有企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但是,中国的所有化改革,把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在转制中被剥夺了,他们不仅被剥夺了分享国企所创造的财富的权利,而且他们积累下来用于养老的钱的也被无情地掠夺了。它证明了这样的道理,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被瓦解,工人阶级便失去了当家作主的权利;社会主义生产资料被剥夺的时候,正是工农大众被掠夺的开始。

  2、所有权与支配权

  生产资料所有权是所有人获得国家主权确认的对生产资料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支配权是指主体对生产资料及其创造的权利客体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所有权与支配权,仅在民事权利中物质财产的物权并不复杂,这种物权就包含支配权,而且具有排他性,这时的所有权与支配权是重叠的。但是,在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社会生产资料的物权却显得复杂,因为,获得生产资料支配权的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在全民或集体经济中,工人或农民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他们可以当家作主,参与生产过程和支配劳动产品的决策。但在转制或私有化过程中,工人的权利被剥夺,工人下岗是最典型的例子。而具有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产生资料,在转包、承包、分包过程中其支配权也同时被转移。当国家和政府不能分享企业红利的时候,其实质已失去了对生产资料全部或部分的支配权。

  所有权与支配权体现了生产关系中的两个要素,以生产资料为纽带,支配权反映了社会的劳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有制起了主导作用。同时,通过这种复杂的物权又关系到人身权,也是这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全部体现。

  ⑴、话语权和定价权

  话语权和定价权隶属于支配权。话语权是定价权的前提,话语权和定价权的有效性反映了支配权的有效性。

  话语权是指表达观点和意志的权利,没有话语权,就一定没有决策权。话语权是在一定社会组织结构范围内的民主权,它是建立在共同生产资料基础上或共同社会组织范围之内的权利。脱离了生产资料和组织基础,话语权只是说话权,说话权所汇聚的是社会舆论,谁控制了说话权,谁就控制了社会舆论。人们可以对某一社会组织发表观点,但发表的所有观点对该组织没有约束作用。WTO是资本主义国家构建贸易格局平衡贸易争端的组织,任何没有加入的国家都有评价该组织的说话权,但对该组织的规则没有话语权,只有加入了该组织的国家,才有相应的话语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话语权,也是公民民主权的体现,当工人和农民被从生产资料的国有企业和土地中剥离出来时,他们的话语权也随之失去或被剥夺,民主也是极为的脆弱。阶级的话语权是由阶级经济和政治地位所决定的,它的基础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以及阶级所掌握的国家机器。国家的话语权则是由国家的综合实力为后盾的。

  定价权是生产成果作为商品时确定价格的权利。价格是货币流通中体现商品价值的指数。确定价格是支配劳动成果进入市场话语权的体现。2012年,中国食用油巨头集体涨价,这是因为食用油企业垄断了食用油产业的生产资料,从而获得了定价权。价格本应是商品价值的体现,但在市场竞争中,因话语权与定价权的分离,使商品价格背离价值成为了可能。从2007年起,因生产性过剩或生产不足,连续出现猪肉、大蒜、生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大幅起落,而生产领域的养殖户和种植户在涨价时并没有得到更多的收入,跌价时却承担着更大的损失,而中间环节的批发商却能保证自己的利润,这是因为定价权不在生产者手中。说明控制流通过程,也就控制了定价的话语权。拥有定价权走向的另一个极端就是放弃定价权,以中国铁矿石进口为例,为了竞争,相互抬价,最终是听卖家的报价。与此相反的是中国稀土的出口,为了多出口却相互压价,结果也丧失了定价的主动权。不论是消费进口,还是生产出口,都是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这说明,被控制了生产过程,也就被间接控制了生产资料。

  依附在生产资料上的还有劳动力,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相互作用与结合,才能创造劳动成果和转变成社会财富。当劳动力成为商品时,有权力确定劳动力价格的并不是劳动者,其决定权是掌握在生产资料所有者手中。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下,掌握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在控制生产过程中受到市场流通过程的制约。这个流通过程完成了生产与消费循环,也完成了资本的周期运作,同时在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以获取最多的剩余价值和夺取更多的社会财富。

  现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话语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基础上的支配权,只有建立在共同生产资料基础上的话语权,才有话语权的平等与有效,这就是公有制。私有制是导致无序竞争的根源,价格背离价值的原因是在私有制生产方式下造成的生产过剩和生产不足所造成的,且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丧失定价权。谁控制了社会生产过程,谁就拥有定价权,且还可以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宏观调控只是通过控制流通渠道和流通过程来间接调控生产过程,但这改变不了所有制的根本与生产方式的性质。所以,宏观调控不具有定价权,其话语权的有效性需要有国家机器来保障。

  ⑵、决策权和决定权

  决策权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中参与管理的权力。决策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实现某个目标的判断近程,它是属于空间层面的技术问题。决策权是决策主体在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范围,它的前提条件是有话语权,决策权是决定权的基础。怎样决策是技术问题,有没有权力决策是生产关系问题。在中国的某些社会部门,存在着“进编(制)”和“不进编”的两种用人的类型,而且在这两种类型的人之间,人仅存在有无决策权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进编者意味着享有生产资料的权益,不进编则不享有生产资料的权益。可见,决策权是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或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决定的。显然,失去土地的农民对土地的如何使用是没有决策权的,不能当家作主的工人,尤其是下岗工人对企业的经营方向是没有决定权的。在社会与国家中,不能掌握社会生产资料控制权的阶级是没有决定权的,即使有也是没有意义的。

  决定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要求、发展措施讨论、决定的权力。决定权是对决策权的高度集中,是终极决策过程的权力。决定权与决策权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不同的决策权会产生不同的决定权。在不同所有制下的决策权与决定权表现是完全不同的。

  公有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地位是平等的,构建在平等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地位也是平等的,所以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决策权也是平等的。在探索公有制和追求社会公平的过程中,“民主集中制”是提高决策效率的一种创造,“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下级、地方服从中央”有利于提高决定的效率。“少数服从多数”是体现民主性的关键,在保障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利益关系,这是公有制价值核心。也只有在公有制下,能做到牺牲小“我”,满足大“我”,体现出顾全大局的集体主义精神。公有制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最具有广泛性、人民性、权威性和法定性。

  私有制下因经济地位的不同,其话语权的不平等,决策权和决定权也必然不平等。一个企业或单位,“进编”与“不进编”的决定权不一样,谁控制这个企业或单位,谁就获得决定权。在股份制企业中,最大的股东获得最大的股东权益,也就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可见,私有制下的决定权是一个尖顶型的权力结构,是顶层的决策与决定的权力。一个私有制社会,阶级差别源自经济 地位的差距,当少数人掌握社会大多数的财富,控制社会大多部分的生产资料,正是这些少数人并获得社会的决定权,他们位于社会权力的顶层。由这些掌握社会大部分生产资料和财富的少数人,所做出的决策便是“顶层设计”,这个顶层设计就是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决策,是不具代表性和人民性的决策,也不可能体现社会的民主与公平。

  ⑶、归属权和处置权

  归属权和处置权的基础是所有权。归属权有客体归属权和主体归属权。客体归属权都指物权,即某些物体或事物,如作品、发明等归属于谁的权利。主体归属权都为社会形态,如归属于某一组织、某个政党、某种宗教、某个国籍等。

  对于物权来讲,归属权就是利益或财富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归属权是决定生产成果,即劳动产品归谁所有、如何分配的依据。在公有制环境下,物权的归属权相对比较简单明了。但在私有制环境下,所有权的多元化使归属权变得尤为复杂,尤其是归属权的分化,导致了围绕利益千丝万缕的纷争和冲突层出不穷,也是引发社会不安定、不稳定的根源之一。中国在私有化改革中,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导致物权的复杂性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史无前例的。如曾经所有的国有、集体、私有以外,还有合资、公有民营、股份制、承包制,合作制等,不同的生产资料归属权的构成形式,产生了不同的处置权和分配方式。归属权的关系越多,分配和处置的方式也越多,产生的矛盾也越多。与所有制改革的同时,还进行了财政分级管理的改革,使得归属权变得更零乱、更纷繁。如所有权、行政管辖权、执法权、监管权、财税权等,它既是获得利益的支配权,又是关系所应分担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往往出现有利可图的时候多个部门争着管,无利可图却要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时候相互推诿,这就是归属权混乱所导致支配权产生的矛盾。

  责任和义务的归属权。责任和义务是相对于权利来讲的,它们本是相互依存、相互约束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责任和义务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规定下来的,在民间也有通过乡规民约规定下来的。但权力主体的分化,归属权的模糊,导致管辖权或管理权的重叠或脱节,尤其在以利益为中心的私有制社会,权利往往与责任和义务分离,即一面竭力争夺权利,一面竭力推卸责任和义务。例在中国的有些地方,同一个交通违章事件,却会遭到交通警察和城市管理的重复处罚;中国的住房改革,使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权变得尤为复杂,当房屋出现了维护与使用问题的时候,因物业、业主(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使用者、管理单位、执法部门之间的归属权问题,产生找不到解决部门的现象。

  主体归属权不仅是经济上的拥有,而且是在政治上的归宿、精神上的归依。当人们申请加入某一国籍的时候,有经济的要求,可能也有对社会和政治的判断与考量。但主体归属权超越了经济,便成为了意识形态的归属,它可以是超越国界、甚至是民族。当以色列进攻巴勒斯坦的时候,能激起多个国家穆斯林的抗议,当美国士兵在阿富汗焚烧《古兰经》的时候,能激起整个伊斯兰世界的抗议。共产主义被人接受,甚至能让人们为之付出一切,这种精神归属是不分国家、不分民族和种族、而且可以跨越阶级和阶层。同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这两种归属权叠加在一起面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处置权可能会演变成棘手的“火药筒”。信仰的归属不仅仅是精神的归宿,也是情感的归宿,人生的归宿。

  处置权是对形成的决定,执行、处理、配置、安排的权力。赋予处置的权力是归属权,如何处置是技术性的问题,但处置权的越位、错位、变位都可能使问题和矛盾的复杂化。处置权的归属空间范围是由权力高度所决定的,即权力越大,控制范围越大。

  物权上的处置权,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对物质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最终处置的权利。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处置权的行使可使所有权消灭、转移、变更等。资产处置权指一般对固定资产、设备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等。国家资产的处置权需要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赋予相应的权力职能。但公有制下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资产的处置,当物权的消灭,就意味着全民所享有该权利的消失。国有企业的转制就是一个例子,而且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因利益分配导致的权利归属成为敏感和复杂,矛盾也尤为尖锐。国家处置权是指国家享有对涉及到本国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 、权利和行为有处理和安置的权力。国家处置权的职能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实行发包、出租、经营、出售、拍卖等,并取得和使用与之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国家的处置权是由国家机器作保障,并由国家上层建筑执行和实施的。什么样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处置权的性质,即谁掌握国家政权,谁就掌握国家处置权;哪一个阶级掌握政权,处置权就代表这个阶级的利益。

  ⑷、管理权和使用权

  管理权是在权力主体的归属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行使权力,以获得利益的权利。管理权的基础是归属权,管理权的前提是话语权。在国家层面的管理权归属于相应的行政管辖范围,即行政管理权,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事务权利。所有权是管理权的根本,管理权在一定条件下的一定范围内能分离开来,即获得管理归属权。一个企业的所有权人对企业拥有绝对的管理权,但正如国有企业的管理权人并不是企业的所有权人一样,对企业行使管理权的人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从管理权的社会职能看,管理权是对行政归属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其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服务、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行政管理也是统一调配社会人力、物力、财力的系统工程,行政管理的目标就是最大程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物权的管理权,其基础是所有权。管理权是通过使用权或经营权体现出来的。使用与经营都是处置方式,使用权和经营权也是获得的处置权。但同样,获得使用权或经营权,不一定拥有所有权。所有权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当生产资料或不动产作为资本,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所有权人并不是使用人,同时还转移了部分的管理权。这种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国有企业,其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所有利益理所应当归全民共享。

  人事管理权,是在相应的组织、机构、国家机关对人员的聘用、任命、调配的权利和权力。人事管理是依附在生产资料基础上管理人事的行为。人事关系体现了社会生产关系,它是由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对生产资料具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人,也获得了对依附在这些生产资料上的人事支配权和管理权。人事管理权不包含人权的全部,不能侵犯人权并不等于人权不会被受到侵犯,人权问题也反映了社会的性质。尽管对人权的概念和包含的内容,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人群有不同的理解,但没有对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也就没有平等的经济地位。同样,这必然不会有人权的平等。

  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私有企业的经营权是由董事会及经营者代表公司法人经营业务的权利。经营权在通常的情况下,属于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在国家法律请允许或规定范围内转移的经营权,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由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获得了财产的经营权之后,才能获得企业经营的决策权,从而能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独立做出相应的经营决定。国有企业法人,在不变更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获得依法占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产资料和商品的权利。但是,经营权不能代替收益的权利,对国有资产拥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的人,和对国有企业拥有经营权的人,不能侵占国家资产和经营收益。一切侵占国家资产和经营收益的行为,都是对全体国民的掠夺和侵犯,就是对国家和国民的犯罪。

  ⑸、管辖权和控制权

  管辖权是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所有的人、物、事行使管辖的权利,它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由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者除外)、物、事行使管辖权,在各个行政区域内,由相应行政区域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辖权。在主权平等的国家之间,处理涉及跨国的人、物、事所行使的管辖权。涉外管辖权包括对本国公民的保护性管辖权,和根据国际法或双边协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遍性管辖权。不论是国内还是涉外管辖权,都是由国家机器来保证,需要由国家的综合实力来保障。没有国家的独立就没有国家管辖权的独立,也不会有平等、完整的国家管辖权。没有国家机器的保证和综合实力的保障,也就在国家争端中不会有国家自卫权,也就不能承担起国家的义务。

  控制权一般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是指对某项资源或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控制权与管理权都不一定对资产有所有权,但不同的是在于控制权还间接性地获得了部分与所有权相对应的权利。国家可以通过权力获得对所有权控制,与国家不同的黑社会通过暴力间接控制不属于自己的所有权。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支撑是生产资料和物质基础,控制权的支撑是暴力工具。与物权相联系的所谓控制权,就是指在不拥有资源所有权的条件下,可以获得对资产所产生的主要经济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在国家层面的控制权,就是对非国有的一资源所行使调控的权力。

  管理权和所有权密不可分,所有权决定管理权。在私有化的竞争中存在着管理权的争夺是空前的。投资者是企业的所有权人,但不是所有所有权人都具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尤其在股份制企业,大股东更具有话语权,也更易获得控制权和管理权。控制权和管理权的妥协,往往依据公司章程,通过投票表决对企业经营分配控制权和管理权。投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决定了投资方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决定了参与管理权限的大小。管理权和控制权争夺的另一个方面,还通过对核心技术的掌控,以获得对争夺企业管理权的主导地位,进而获得控制企业的主动权。此外,掌握企业关键资源有助于管理权的争夺。

  核心技术不仅在争夺企业管理权的博弈中起着关键作用,而且甚至在整个行业,乃至国家竞争中起着战略性的作用。中国在自对外开放以来,希望通过合资和引进国外技术来实现自身企业的升级发展。但对中国的技术禁运和核心技术的控制,不仅没有让中国提升自主产业,甚至连自己的许多行业反而被外方掌控。以汽车工业为例,2004年由北京大学政府与企业研究所发表的名为《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开发的现状与对策》的报告指出,中国汽车工业合资之路没能促进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仍掌握在外方手里。很多领域因本国企业不具备核心技术,在产品的技术以至原材料方面都过分依赖外方,外方企业通过提供元器件获得高额利润,同时压缩了本国企业的盈利空间。中国在合资过程中非但没摆脱技术上的依赖性,而且发展前景惨淡。因此,没有自主的核心技术,就没有自己的发展前途。

  3、权力与上层建筑

  权力是决策、决定和执行的能力。权力是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有复杂的权力类型和权力方式,有多元化的社会权力主体。但不论权力的如何纷繁复杂,政治权力则是最高级的社会权力,是一切权力的根本,所有权则是一切权力的物质基础。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它是由暴力工具或国家机器来保证并保障的。政治权力都是通过上层建筑体现出来的,也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上层建筑是协调各种权力关系的机构,它既是一个权力的机构,又是一个脱离权力的机构。因为上层建筑还包含着重要的组成部分,即社会意识形态。

  ⑴、权力与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世界观,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社会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

  意识形态不仅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也是生产关系的综合反映。意识形态是有阶级特征的,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以其阶级权力的强制力确立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使之成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社会意识具有再造功能,它与社会政治权力有着相互的联系,相互的促进与约束。一方面,意识形态逐渐成为权力的组成部分,成为凝聚权力的纽带;世界观决定了方法论,意识形态推动和促进了方法论的形成,为权力提升软实力。另一方面,随着权力的扩张与收缩,使意识形态获得完善、充实或发生改变。中国在推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政治权力在实现意识形态的改变中发挥了决定作用。意识形态的转变还伴随着社会的矛盾斗争和利益冲突,政治权力确保这种斗争和冲突控制在一定度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政治权力对意识形态的可控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矛盾与斗争的程度。在政治动荡、社会动乱的环境下,意识形态必然分化对立,矛盾必然尖锐突出,斗争必然冲突激烈。

  被社会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便是“大众意识形态”。大众意识形态是社会不同阶级和不同阶层妥协和共同创造的产物,具有相对的中立性,是社会矛盾斗争的缓冲区。所以,大众意识形态的范围越宽,社会矛盾和冲突就越小。

  ⑵、政治权力与上层建筑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保障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力处于社会的主动和支配地位,是构建社会上层建筑的主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权力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就是关于政权问题的权力与空间关系。一定的政治权力是相应经济基础的结果反映,什么样的所有制产生什么样政治权力主体。私有制下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必然是资产阶级政治权力主体居统治地位,其构建的上层建筑必然代表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反之,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其政治权力主体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的工人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不论政治权力主体如何标榜,不论上层建筑如何粉饰,不论以怎样的名称、打怎样的旗号,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起着决定作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什么样的发展道路,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方向。

  政治权力的腐败必然是上层建筑的腐败,其根源则是经济基础的腐朽。这也从反面验证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阶级是私有制的产物,私有制必然导致阶级分化,产生阶级差别。剥削和被剥削、掠夺和被掠夺是私有制社会阶级分化的两个方面,也是导致贫富差距的主要根源。掌握了经济基础,为夺取政治权力提供了物质基础。不论在标榜着多么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权力必定被掌握经济基础的阶级所控制,几乎所有的选举,其内容都离不开经济,也只有掌握经济基础的社会集团才有可能兑现选举承诺的能力。所有的选举都需要有经济基础来支持,也只有掌握社会经济基础的阶级有支撑选举的能力。在剥削阶级掌握经济基础的社会,必然由剥削阶级操控选举结果,其选举的结果也必然为剥削阶级服务。而被剥削者所获得的民主权力,只是为自己选择主人的权力,但自己却永远成不了社会的主人。即使有成为社会主人的权利,却没有经济上的能力,因此其权利根本不能变为权力。

  ⑶、政治权力的分配与约束

  获得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力便是政权,政权是基于阶级基础上的暴力机构,对外其主体表现为国家,对内其主体表现为政府。夺取政权就是夺取国家机器的所有权,从而为阶级的生存与发展获取强制力。政权的阶级性决定了政权是为掌握政权的阶级所服务,什么样的阶级掌握政权,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归根于其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政权是国家的一个政治体制,规定政治权力的如何分配、权力范围与权力约束便是政治制度。政治权力的分配,包括体制内的权力分配和体制外的权力分享。所有政治权力分配的结果,都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并在一定的时段空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政治权力的分享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缓和阶级矛盾的手段,与实现社会的暂时和相对的稳定。因此,所有与政权相关的政治斗争,都源自体制内部的权益矛盾和外部的阶级利益矛盾所产生的斗争。

  政治权力的约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手段。在私有制下,社会不仅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而且在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政治组织也存在多元化,这就解释了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里,为什么会出现纷繁复杂的政治乱相。政治权力的过度膨胀必然挤压其它政治势力的权力空间和利益空间,进而催生政治矛盾和斗争。自2011年埃及总统穆巴拉克被推翻后,因新总统穆尔西的权力扩张,围绕着国家的权力分配,各种政治组织、宗教势力、利益集团展开的博弈和斗争不断升级,把国家拖入了动荡与危机。

  权力约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制约权力的极度膨胀,但同时也降低了权力的效能。对于阶级来讲,阶级的政治权力膨胀,就是为阶级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不同的阶级站在各自阶级利益的立场上,对权力的扩张与收缩的评判和诉求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判断权力的关键,仍然是所代表的所有制性质,即权力为谁所有、为谁所用、为谁服务。当权力为个人所用,或被私有化所篡夺,并形成权贵阶层。权贵阶层利用所掌握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通过民主和法律的手段来庇护自己的腐败,并使腐败像瘟疫一样向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蔓延,最终导致整个国家机器因被彻底腐蚀而覆灭。

  国家主权是权力的最高形式。没有国家主权,就没有所有权的基础和保证,一切物权必须服从主权,一切所有权不能挑战国家主权。不论是国家还是阶级,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掌握生产成果的支配权;掌握生产资料的控制权,就掌握分配社会财富的决定权。掌握产业的核心技术,就掌握了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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