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专门给纪念120周年的供稿。】
无产阶级政党在取得政权之后如何保持和巩固政权,治理社会主义国家,即防止新的权力集团腐败和蜕化变质、重走旧社会的老路,这是当代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个极其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早在延安解放区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国家兴亡的“周期律”,可以说就涉及这个问题了。
1945年7月,黄炎培在延安窑洞与毛泽东促膝畅谈,他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了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黄炎培提出的问题,对于共产党来说其实就是一个在执政之后是否出现腐败和蜕化变质、重走回头路或丧失政权的问题。”对此,毛泽东满有信心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黄炎培著《延安归来》第二篇“延安五日记”)
我们无法考证以上记述是否是两人当时的原话,但从中可以看出的是,毛泽东当时的回答其实是原则、笼统的,远不能说是具体而清晰;而究竟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这显然是需要一个宏大而深刻的理论体系建立起来。可以说从此之后这一直是毛泽东所深刻思索、努力求解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发展、演变,一种崭新的理论在毛泽东思想中逐渐形成。
一、“人治”乎,“法治”乎,社会主义国家究竟靠谁治
现代主流精英一致赞扬“法制”对社会生活的决定作用,把“以法治国”作为一个重大方略。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究竟如何看待法治的作用?
所谓“人治”、“法治”,是国家统治和管理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前者典型的形式是封建社会,后者典型的形式是西方法制国家。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以统治者、政府官员作为管治主体、以人民群众作为管治对象,即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和管理。
封建社会的统治,君主(国君)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对于整个社会的管治也是通过法律和法规实施的,朝庭设有专门掌管刑律的机构。所谓“天下大小之事,皆决于上”是不可能的。例如在中国,早在封建社会之初,法家们就提出了“以法治国”、“严刑峻法”、“偿罚分明”的主张,以及形成的《秦法》、《汉律》、《唐律》之类法典,就当时来说就已经算是进步的了。那时,法律直接由各级行政长官所掌管,成为维护封建等级关系和剥削制度的工具。
现代西方的民主法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以所谓“人权”、“平等”、“民主”为标榜的管治方式。在这种制度中,法律被看成绝对公正、独立、神圣的标准,具有主宰一切、至高无上的权威。然而,在一个贫富差别悬殊、不足20%的人占有社会的80%以上的财富、人剥削人的社会里,任何关于“公正”、“民主”、“平等”的标榜都只能是谎言。看起来法律对所有的公民都是“同等保护”的,然而真正受益、最需要法律保护的是哪些人?显然是有钱人和特权阶层。而且他们的财富越多、地位越高,其风险就越大,就越需要法律保护。所谓社会稳定和秩序,首先是统治阶层和既得利益者们的需要。相反,对于贫穷的下等百姓来说,他们究竟有什么东西可保护的呢?即是户门大开,盗贼能光顾吗?正如马克思所说:无产阶级己经没有可失去的了,失去的只是身上的锁链。“民主”,实质上只是有钱人、资本家阶级的民主;“法治”,其实主要是治理老百姓,制止被剥削者、穷人的反抗。从历史上看,贫穷的下等阶层的革命和反抗首先表现出来的就是对法律的藐视,这是毫不奇怪的;而国家机器的加强、法律法规的健全,却正是社会不平等、矛盾激化的一种体现。一边制造着矛盾和犯罪,一边健全着着调和工具法制,在此之上寄生着庞大的国家机器。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实质性内容。马克思主义早就深刻地揭示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撇开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贵贱尊卑不说,就“法治”过程本身也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至少在“治”与“被治”、官员与百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就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任何法律、规章都是由统治集团和有钱人制定、并由代表他们的政府官员所操作和强制实施的;而广大群众、老百姓仅仅是“被治”的对象,从来就没有过“治”的先例。在这个问题上所谓“法治”与“人治”并没有根本、实质性的区别。“法治”实质上也是“人治”。法的主体只能是人,而法不过是一种工具,它本身并不能实现“治”的问题。任何法律如果没有人去实施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传统社会里,“法治”与“人治”实质上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和管理,从根本上都不可能解决权力特殊化和腐败的问题。而无论是什么“治”,只有在看其是由谁来“治”、“治”谁,即为哪些人服务的问题上,才有其真正的意义。
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一贯追崇西方的“法治社会”,把“法”看成社会的决定因素。在他们的眼里,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楷模。然而,美国社会的暴力、杀人、抢劫、吸毒、虐待儿童、性侵犯等犯罪现象以及侵犯人权、民族和阶级歧视等问题几乎是当代世界上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犯罪以及监狱里关押的罪犯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之高,也被全世界所公认。在国际间,它今天侵略这个国家、明天干涉那个国家,制造全世界的不安,完全是无法无天。这清楚说明了西方“法治社会”的欺骗性!
在延安窑洞中黄炎培向毛泽东提出国家、政党兴亡的“周期律”,就清楚地表明这位老资格的民主人士对中外各种政体的看法,即都解决不了新兴政权的腐败和衰亡问题。其中当然包括传统的“法制”政体。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他同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毛泽东的看法接近一致。从权力腐败到“政怠宦成” 、“人亡政息”,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他们都不相信单靠政权和“法制”就可以避免。这当然包括共产党领导的新型政权。社会主义决不可能单靠法制实现其江山永固、长治久安!
列宁曾援引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论述说:“国家是社会陷入自身不可解决的矛盾的表现。是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种对立状况的表现。为了使这些对立面 — 这些经济利益彼此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互相消灭,使社会同归于尽,于是,一种似乎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似乎可以缓和冲突、使它不致破坏‘秩序’的力量,就成为必要了。这个从社会中产生但驾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人民出版社第60、61页。)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产生的实质性论述,其实对于法制也是适用的。它们都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经济基础和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当社会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改变之后,法制的性质和作用也随之发生变化。
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基础上、广大人民群众翻身做主人的社会。其根本目的就是把广大劳动阶级从传统的制度和观念中解放出来,自己决定自已的命运,并逐步实现全面发展。在消灭私有制和剥削之后,人们在经济、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和利益上的一致使历史上那种尖锐的阶级对立和矛盾状态逐渐消失,这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平等、民主、权力奠定了现实基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以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价值观念的确立,为人们自觉自主地劳动和充分发挥其创造性提供了可能,而不需要事无巨细都必须在法制约束下活动。这就决定了一切传统的国家管治方式包括“法制”,再不能适应于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农民阶级不仅是劳动者,而且也是国家生活的管理者。几千年来形成的那种极少数人统治和压迫老百姓的现象成为历史。
按照马、恩和列宁的设想:无产阶级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之后,人民的多数可以取代那些享有特权的少数人的“特殊机构”(宠大的官吏机构、警察队伍等)自己直接进行管理。“从国家这个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转变为由人民的多数 — 工人和农民用共同的力量来镇压压迫者。”这样,无产阶级的国家“己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逐渐走向消亡中的东西。国家的职能将变得极其简单。甚至连国家公职人员、军队、警察都可以由人民群众担任(列宁《国家与革命》第38-40页。)而不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之上的特殊力量。与此相适应法治体系也必然发生根本改变。那种依靠庞大的国家机构、享有各种特权的官员,以繁多而严苛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方式,再不是新的国家的象征。
然而,理论与现实之间总有一定的差距。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为了制止剥削阶级和敌对势力的反抗,为了组织、管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调节社会各部分的关系等,法制的地位无疑仍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并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制。它应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制。
由于经济、政治制度和人与人关系的改变,社会主义的法制与以往的传统法制不仅在内容体系、作用上不同,而且在法制实施主体、对象、范围和方式上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社会改变了历史上少数人管治多数人的现象,第一次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专政和当家做主。靠广大人民群众治国、让绝大多数人参与国家和各项事业的管理,这是社会主义政体与西方法制政体的根本区别。在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出现的矛盾,大量的可以通过教育、协商以及思想工作的调节来解决,而不需要像西方法制国家那样事事都要搬出法律、打官司解决问题。在法制社会里甚至连企业内部、家庭内部(父子、兄弟、夫妻之间、)的矛盾也都要对簿公堂,法制完全被形式化、庸俗化。这决不是人类发展的文明道路。
依靠人民群众治国,这是一次全新的、深刻的变革,无任何现成模式可以借鉴。它完全是一个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在毛泽东和共产党领导下,新中国几十年的时间,就把一个百年来贫弱、混乱、分裂、倍受列强欺侮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建造成坚强、统一、蓬勃、兴旺、敢于同世界上任何霸权主义抗争的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一种独特、崭新的治国理念,为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了宝贵的试验。
二、毛泽东的管理、法制思想和实践
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毛泽东依据马列主义原则,从中国实际出发,创建了一系列先进的管理原则和治党、治军、治国的丰富经验,奠定了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和实践,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创造性风格,是十分深厚而丰富的。在这里仅举出以下几点说明:
1、坚持群众路线的管理方式,建立新型的官民关系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在毛泽东领导下,共产党创建了一种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人人平等、互帮互信的新型关系。领导与群众的责任、分工不同,但在工作和生活上打成一片、亲密无间,没有人搞特殊。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领导决策上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拘一格。由此培育了一种真挚、密切的同志关系,形成了一种无坚不摧、无往不胜的力量。中国革命的胜利,于其说靠的是枪杆子、物质力量,倒不如说是靠的人民群众的力量,人心的力量。它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毛泽东的进步的领导和管理思想。
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一贯强调要发扬革命时期的优良传统,保持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克服官僚主义,建立一种新型的民主管理的制度。毛泽东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法是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56-457页。)毛泽东提出的这种目标,实质上既不同于“人治”,又区别于“法治”,而是超出二者之上的一种更高境界的管治方式。如果简单概括,就是“人民民主”或“群众路线”的管治方式。在根本上是与在延安时期形成的优良传统相一致的。如果说把“人”理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那么毛泽东所实施的也可以称其为是一种高层次的“人治”。
然而,在当时有人曾提出“规范化”和“正规化”的口号。其主要内容是大量照搬苏联的管理制度和经验,甚至有的是恢复旧政权时期的一些做法,如实行“一长制”、“职务津贴制”、“教授治校”、“专家治院”(治厂),提出“健全规章制度”,对工人群众实行“管、卡、压”等。这种管理方式实行不久,就遭到毛泽东的批评和否定。例如在1958年3月中央成都工作会议上,毛泽东讲:“规章制度从苏联搬来了一大批,如搬苏联的警卫制度,害死人,限制了负责同志的活动,前呼后拥,不许参观”,不许上街买鞋,不能动手做饭,“害人不浅。那些规章制度束缚生产力,制造浪费,制造官僚主义。”“规章制度是繁文缛节,都是‘礼’。大批的‘礼’,中央不知道,……工业和教育两个部门搬得厉害。”“基本思想是用规章制度管人。”“只见物不见人。”(引自《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365、367页。)他还说:“进城以后,有人说我们有‘农村作风’、游击习气,这是资产阶级思想侵蚀我们,把我们一些好的东西抛掉了。农村作风吃不开了,城市要求‘正规化’,衙门大了,离人民远了”,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了。(引自《毛泽东传》1949-1976〔上〕第833页。)
当很多领导者正在热心于建章立制、“规范化”、“正规化”时,是毛泽东敏感而深刻地指出了它的消极作用。其主要倾向在于:恢复领导干部和管理阶层的特权、强化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界线,把广大群众、工人逐出领导和管理领域,使其重新置于单纯的被管制、听话的劳动者地位上。在毛泽东看来,这种管理体制是与那种干群打成一片、人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充分发挥群众的自觉主动性的目标相背离的。它实质上是向旧体制、旧规范的一种演变。
传统的管治方式,无不都是追求一种共同的标准:规范和秩序。人治社会的“礼制”、法治社会的规章制度,其前提都是把人规定在不同的等级(职级)或规格上:君臣、主仆、长幼、上下级、领导者与员工等。由于级别、身份不同,其权力、待迂、尊严、作用就都不同。管人的与被管的、长官与群众,不仅等级、职责严格分明,而且规程、制度繁多琐细,使人们必须循规导矩地活动。这种管治方式虽然有其历史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但却使广大群众始终处于被管治的束缚状态,不能充分发挥其自主、创造作用。
回顾历史,人们十分赞赏毛泽东当年特别强调的:“保持过去革命战争时期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拚命精神”。其实,过去那种干劲和精神,完全是在那种官兵一致、同甘苦、共患难的关系以及不拘一格的“不正规”的管理方式中产生的;如果是在一个等级分明、贫富悬殊、章法程式严格、人们行动不是关心奖金就是担心罚款的制度下,那种自觉主动的革命精神和干劲难道还会产生吗?决不会的。
毛泽东的群众路线,不仅是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而且也是一种科学进步的领导、管理方式。群众路线与那种以“父母官”的恣态出现,对群众指手划作、包办代替,或以一些小惠小利恩赐于群众的领导方式是根本不同的。它要求在一切工作中都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自己来解决问题。例如,在民主革命中毛泽东曾说:“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健。减租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只有在那时,才能说服群众”。(《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173页)在合作化运动中关于派工作组的问题上,毛主席说:“工作组是必须派的,但是必须讲清楚,他们去是为了帮助那里的党组织,而不是代替它们,使它们自己不动手脑,专门依赖工作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36页)在文革中,毛主席进一步提出了“放手发动群众”,“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的号召。这都充分体现了对群众的相信和尊重、让群众当家做主、自己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
毛泽东时代的很多管治方式都是直接来自基层群众,而很少是采纳的领导机关和知识精英的主张。如:工业战线“鞍钢宪法”的管理模式、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条例等都是从群众中产生的。六十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人民公社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问题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对此,毛主席高度重视,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从此“枫桥经验”迅速在全国推广。“枫桥经验”突出地体现了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在毛泽东时代之所以治安状况良好,司法机构人员很少但办案效率却很高,其主要原因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社会上有什么违法乱纪行为、坏人坏事,群众都会自觉检举、揭发或挺身而出、与之进行斗争,使犯罪分子难以隐藏。
人们看到,恰恰是在改革、健全法制之后,却出现了治安状况恶化、各种犯罪行为猖獗、案件破获率低等问题。群众就是眼睁睁看着坏人犯罪,但谁也都佯装不知,因而出现检举难、作证难以及大量包庇罪犯的现象。公安部门即使采取重金悬偿举报的办法但也不能根本扭转。致使社会上肇事者逃匿、犯罪分子长期隐藏、人们知情不举的问题十分普遍。例如,广东省佛山市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二岁儿童在路上相继被两辆车碾轧而死,先后有18名路人经过视而不见,漠然而去。在一些犯罪分子杀人、抢劫以及肇事车辆撞人逃匿案件中,有些目击者既不施救也不举报、甚至拒绝作证的现象在媒体上几乎每日都有报导和批评,但这类现象仍没有丝毫地减少。甚至官员、警察见死不救、掩盖事实情节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这在毛泽东时代是根本不可能有的。
这清楚说明,发动和依靠群众,这是远比建章立制更有效的法宝,更是其他任何方式所不能取代的。
2、法制建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对法制的形式化
毛泽东强调依靠群众治国,决不意味着否定法律规章的作用、一概反对法治。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向来重视法规、纪律的重要作用。在建国前夕和建国之后,毛泽东就亲自主持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 1954年《宪法》,从而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程中,毛泽东亲自担任起草委员主席,期间参阅、研究了中外各种类型的宪法文本,对草稿进行反复、多次修改,在各个层次、范围内进行广泛讨论、听取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协商的政治制度和方法。在全国各界、上下参加宪法草案讨论的达一亿五千多万人次,人数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因而制定了一部令全国人民拥护、称赞的宪法。在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毛泽东说: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全国人民每一个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在后来,他曾多次拿《宪法》、《党章》说事,强调党员、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党章和纪律;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和公民的权力;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等等。
毛泽东多次论述,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间将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社会上的矛盾区分为敌我与人民内部两类不同的矛盾。法律是打击犯罪分子、教育团结人民的锐利武器,要充分发挥其对敌人专政和对人民民主的重要作用。同时法制建没又必须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反对那种照搬西方民主与法制、把法制绝对化的做法,而积极探索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治国道路和方式。
在法制建设中,毛泽东更加看重的是法制的实际效果与作用。法律、法规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保障老百姓的权益,而决不是追求其“形式化”、“制度化”。设想单靠“规章制度管人”,那是肤浅、幼稚的。因而从不要求法制的所谓“健全”及其机构的“完善”。— 健全、完善永远是相对的概念。 — 相反却要求法律、规定的简约,法律条文精练、明确、通俗易懂,易于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所掌握。
人们知道,毛泽东时代的法律、法规是很不“健全”的。在建国初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一直起着临时刑法的作用。在社会治安方面主要就一个《治安管理条例》。农业上就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工业上就一个“七十条”。各方面都只有一些基本的规定和制度。而法制机构、司法队伍更是精简,城乡社会看不到多少警察,更没有几个法官。但是,那时的社会治安坏境、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却称得上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即使在“文革动乱”时期,都很少有偷盗、抢劫、杀人、强奸、诈骗等犯罪现象;许多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害百姓的犯罪行为都基本上绝迹;相反,社会上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的现象却蔚然成风,被老百姓称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因而,法治成本达到了最低廉,管理达到了最有效。
在党员、干部管理方面,那时除了《党章》之外,就一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但党风党纪却是严整化一,至今令人怀念。而改革以来,所谓“从严治党”的条例、规定、制度建了无数,但腐败却是与时俱增,就连一个公款吃喝之风也制止不住,更不必说其他一些严重问题了。
毛泽东时代没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但当时劳动人民却真正有国家主人的地位,没有人失业,人们的工作、生活都是有保障的。改革以来,立法机构建立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等一系列法律,还有劳动保险、安全、工伤、仲裁等等规定制度,但工人阶级地位却一落千丈,大量工人被任意“砸铁饭碗”、下岗、失业等,企业托欠、克扣工人工资、侵占休息时间、无劳动保险、工伤事故不按规定赔偿等现象大量产生了。劳动者的权益、尊严遭到了从未有过的践蹈!
法治的主体在任何时侯都只能是人,法规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己。如果离开了人的因素,法规只能是无用的废纸。而人们在价值观、思想意志上的统一,群体凝聚力上的增强,这对人们行为的选择和规范来说远比法制更具有决定的意义。历史经验说明,社会的安定、和谐、有序,关键在于建造一个公平、价值观统一、为广大群众所拥护的社会,而不可能单靠一堆僵化的法律条文来实现。
人们看到,在建设“法治社会”中,长期以来都把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机构设置上的“配套”、“加强”作为主要标准。今天讨论这个法规,明天公布那个条文。法律规定数千种,规章制度贴满了墙,而老百姓和干部们却很少去理会,即使理会也没得脑筋记住那些繁文冗句。有些法律法规条文原本就是出自一些五谷不分、农工不懂的知识精英的手笔,脱离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和习惯,因而出现大量昨天建立、今天就失效的现象,使法律法规如同一堆无用的废纸。据国务院法制办的公布,仅2007年一次就清理、废止全国各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制度1898部。可想而知,全国历年来的法规废纸将会有多少!
与此相适应,机构建了一个又一个,法制局、司法局、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反贪局、预防腐败局等等。这里扩编干部、警察,那儿安排领导、法官……。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领导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现在中国警察总数达到了200万人,保安人数达到了400万以上。另外还有武警总兵力约100万左右。一个县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就有16人之多。“庙”、“神”越来越多,吃财政的人员逐年剧增,法治成本一路飙升;而犯罪率却长期居高不下。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打人、明抢明夺,孩子被偷,妇女被拐,坑撇拐骗到处都有。老百姓即使在家家户户安装防盗门、防盗网的情况下仍然还是提心吊胆地生活。农民连自家养的牛、羊都保不住。黄色谣乱视频在网站上大量出现。老百姓实在看不出“法制”究竟在哪里!所谓“依法办事”,首先在一些领导干部圈子里就行不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说明,一些违犯法规的人恰恰正是参与制定法规或执行法规的人。没听到有的领导干部公然说出“如果都按法律办,那也不现实”的话吗!既然这样,法律法规还有什么用?
另外,政府建立了那么多的法制机构,配备了那样多的官员,而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徇私枉法呢?谁又能管制住司法本身的腐败呢?而事实恰恰证明,法制队伍本身的犯法和腐败比普通群众有过之而无不及。全国仅被查处的法院、公安、反贪局的干部,甚至纪委书记、检察长搞腐败的就不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是一例,他不仅贪污受贿400多万元,而且生活上糜烂,尤其“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被司法界人士称为“性贪”。又如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集贪污受贿、强奸、涉黑等数罪于一身,被判处死刑。据报道,仅某一个省,在1993、1994年查处的市、县反贪局长违纪违法的就有17名。从近几年来的反腐败情况看,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也成了腐败的高发区。譬如湖南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重庆市原沙坝区纪委书记郑维犯受贿罪,被判13年徒刑;安徽原肥东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姜振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8年半徒刑;湖南娄底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罗子光犯受贿罪,被判11年徒刑;湖南常德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彭晋镛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6年徒刑;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杜湘成在北京某五星级酒店嫖宿“洋妓”,被撤职、开除党籍;浙江省永康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试图办假护照外逃被拘;目前河南省郑州市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治业以及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等,都正在审理中。又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查处的一个10人的涉黑组织,其中有9人被捕前为当地的民警,其头目竟还是公安局的政委。河北省邯郸市近期破获的一个盗窃、故意伤害、为非作歹、非法经营等黑社会团伙,其头目是派出所的所长。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派出所副所长强奸少女等等。如此腐败和混乱的现象恰恰在那“法制不健全”的毛泽东时代是没有的!
对于这些官员来说,他们不能说是不懂法、不知法!而在贪污受贿、生活糜烂方面竟那样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出乎老百姓意料。其中很多官员的暴露只是出于某一偶然的情况。例如因遭小偷而暴露,或被情妇揭发,还有的是被拣破烂的从废品中拣到百万元存款折而使当事人东窗事发等。因而使人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类官员未被暴露的就更多。无怪乎老百姓有“警匪一家”的说法。也正如民间顺口溜讲:“大盖帽,瞎胡闹,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
在这样一个连官吏、执法者们也做不到遵纪守法,老百姓连自已的权益、安全也保不住的情况下,所谓“民主和法制”岂不是再次显露出它的虚假性吗?
3、民主商议办事
在党内生活和国家管理中,如何贯彻民主制度?这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仅仅凭依法循章和采用投票表决就可以实现的问题。投票表决虽然能够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它并不能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也不能真正消除和统一各方面的意见。因为真理有时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只有通过一个相互交流、补充、研讨甚至争论的过程,才能做到集思广议,统一认识,使正确意见得到多数人的发现和认识。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吸取了陈独秀、王明的家长制领导方式的教训,创造了一种官兵平等、民主讨论、充分商议决定重大问题的作法,保证了领导决策的正确性,少犯错误。
在新中国建立过程中,毛泽东和党中央广泛邀请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代表和社会贤达,商议建国大事,创造了“政治协商会议”这种民主管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验。毛泽东在一次谈话中说:“我们政府的性格你们也都摸熟了,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跟工人、农民、资本家、小资产阶级、民主党派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商量政府。我们不是板起面孔教训人的,不是意见提得不对就给他一棒子,……。我们叫人民政府,你们有话尽可讲,我们不会借故整人的。”(《同工商届人士的谈话》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八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178页)这清楚地表达了毛泽东的民主治理的思想。
大自国家的方针政策、建设规划,小至工厂、社队的管理,毛泽东向来反对那种简单地以投票表决和机械地循规照章办事的做法,而主张重大问题都要从实际出发,具体分析,由干部、群众和各相关方面来充分研究、讨论解决,把问题摆在桌面上,由大家当面商议来解决。如:制定国民经济计划,不是少数领导和部门说了算,而要由各方面商议来做。毛主席说:“计划要靠全党来搞,靠大家来搞”;教育改革方案,要“邀学校师生代表,讨论几次,决定实行。”领导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迂事多和群众商量。”“世界上的事就是要商量商量。国内的事要由国内人民自己解决,国际间的事要由大家商量解决。”等等。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决策和管理中的民主风格。
4、实施革命的仁政,刑事法制宽严相济
新中国是经过尖锐、激烈、你死我活的的阶级斗争建立起来的,革命的敌人曾经十分强大和凶险。因此在革命胜利后巩固红色政权、镇压剥削阶级反抗的任务十分艰巨。然而,有些人却一贯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是所谓“残暴”、“不仁”,指责共产党当时的阶级斗争政策是“极左”。这些人竟然不讲当初反动阶级曾经是怎样残酷镇压和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的,有数百万人被他们所杀害,也无视历史和现实中一些被推翻的反动阶级和政治势力总是想东山再起的事实,在中国至今敌对分子攻击共产党、反对革命、妄想变天复辟的言行也还没有停止,而他们却一味让革命阶级讲宽容、施仁政。这是何等的阴险狡猾的伎俩!对此只有傻瓜才会轻易上当!共产党如果在掌权之后就及早地放松警惕、停止对剥削阶级的阶级斗争,那岂不是拿千万人的生命和鲜血作赌注,自取其辱吗!
众所周知,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对于放下武器、停止反抗、接受改造的敌对分子向来是宽大的,在人格上给予尊重。“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之一就有“不虐待俘虏”。在建国以后,人民政府连旧政权时期的高官、军界的战犯、汉奸特务、清朝皇帝等都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将其全部安排了工作,成为新中国的公民。对资本家阶级则实行“和平赎买”政策,使其自觉地接爱社会主义改造,并在很长一段时期还拿定息,参与企业管理。党的政策还规定:对原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要与其家庭相区别,统称为“可教育好的子女”,明确规定:“家庭出身不能选择,重在本人表现”等等。这些都说明,共产党对剥削阶级的改造政策,其目的是把全体社会成员改造成为统一的劳动者阶级,并为消除阶级差别和不平等创造条件。这里既无狭隘的报复之心,又无疾恶如仇的偏激;有的却是无产阶级的宽广胸怀和大公无私的境界。这在历史上从无有过,称得上是最进步、最合乎人道的行为,更算不上是什么“不公正”。
任何法律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都具有惩罚的目的,有其严酷性、公正性。无产阶级专政也不例外。然而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更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着眼于使其改过自新,而不以惩办为最终目的,因此有其更高的境界。这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一个突出特征。毛泽东向来主张:执法的原则性要与灵活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为此,提出了“坦白从坦、抗拒从严”,对 刑事惩罚要轻重相当,对犯罪分子要区别对待,要注重分化瓦解敌人,对人“不一棍子打死”,“要给出路”等等一系列明确的方针和政策。他说:“轻罪重判不对,重罪轻判也不对”。(《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第546页。)“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同上书第3册第441页。)“反动分子中也有一些不同的情况,我们也应当分别处理”。(同上书 第5册第449页。)“要给出路,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共产党的政策。”这一系列观点和方法其实是将唯物辩证法的思想运用于司法工作中,它比那种抽象的“公正”、“平等”、“人权”等观念更具有科学、进步性。它在新中国的法制实践中起了积极的作用,把大批犯有反革命罪行和各种刑事罪行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了新人。到了七十年代,社会上真正的犯罪分子己降到了最少,像现在这样犯罪分子“几进几出”、以犯罪为习惯的现象在那时更是罕见。
与此相关,在刑事法制中毛泽东一贯坚持要少捕少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乱捕人、乱杀人。他说:“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81页。)“除了杀人、放火、放毒的,其他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第45页。)在掌权后的政治斗争中,杀人是最少的。即是对刑事犯罪的量型中,对死刑的判定也十分慎重,按照毛泽东的提议,在刑律上还发明了“死缓”这一刑制。
在对罪犯的管制中,毛主席一贯主张实行积极的教育改造政策,尊重犯人的人格,反对酷刑和虐待。他多次讲:“把犯罪分子当人,要给犯人以人道主义待迂。”(引自《公安史料》1988年第4期)还说:“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据有人统计,在毛主席著作、谈话、批示中涉及改造罪犯、关心犯人的人道主义待迂的达37次之多。例如,在文革期间,他在一封来信上严励批示:“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是谁规定的?应一律废除。”根据这个批示,当时全国监狱普遍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纠正了一些错误的审查,改进了监所的管治方式。在1972年之后,各地监所普遍提高了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11.5元。(当时市民的最低生活费是每月8元)1975年2月,毛主席在关于对罪犯特赦的指示中说:“不要强迫改造”,“强迫改造也不好”。……这种开明、人道的狱治观念,必然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贯彻毛泽东的教育思想,在当时的监管中,突出政治,学习风气浓厚,管教严明,干部一身正气;犯人心服口服,真心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服刑人员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很少。而且在狱中做好人好事的现象也很多。例如,1973年在常德万金障劳改农场,由于当地连降暴雨,农场大堤出现险情,当时有36名犯人奋勇跳进水中组成人墙防洪,确保了大堤的安全。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唐山监狱幸存下来的200多名犯人,在失去监管的情况下,都自动投入到抢险救人的行动中去,奋不顾身。事后又全部归队,无一人逃逸。— 对于中国改造罪犯的经验当时就连西方的法律界人士也不能不发出赞叹的声音。例如美国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参观我国的监狱之后就说:“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庭和监狱我都参观过,中国改造犯人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最富有人道主义。”
然而,在实施所谓“监狱管理改革”以来,人们看到,对犯人的狱管实际上中只是“惩治”,再沒有真正的教育和改造。罪犯只是消极服刑,却无意向善,人生目标盲然,因而出狱后重新犯罪的人数大增,出现大量“几进几出”、 屡教不改的现象。犯罪分子作案后逃匿、销毁证据、相关人包庇窝藏等现象十分普遍。罪犯越狱事件也多有发生。多年来,中国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呈增长的趋势。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名警官曾对《方圆》记者坦言,重大刑事案件中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能占到一半以上, 被刑警队追捕的很多人都是老面孔,有的甚至被我们抓过好几次。据媒体报道,青岛市某一贯犯,曾先后29次“进宫”,但出宫后又因从事偷窃被抓获。— 如此的管教效果,所谓“法制”、“改革”还有什么积极作用?毛泽东时代的经验成就不承认行吗?
在刑事法制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坚持“有错必纠”、错了就改的方针。这也向来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毛主席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采取这个态度”。(《毛泽东选集》第五卷378页。)
毛泽东的这些法制思想至今仍不失其积极、进步意义,它代表着当代法制建设的进步方向,将长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科学依据和指导方针。
4、人民群众参与管理,防止权力和管理阶层官僚化
从来的执政、管理职能,都为政府官员和管理阶层所专有,劳动群众只是被管理的对象。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群众参与管理,这是国家生活的一个基本特证,更是确保劳动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列宁说:“如果真是所有的人都参加国家的管理,那么资本主义就不能支持下去。” 还说:“当社会全体成员或至少绝大多数成员自己学会了管理国家,自己掌握丁这个事业,并对极少数资本家、想保留资本主义恶习的先生们和深深受到资本主义腐蚀的工人们‘调整好’监督的时侯,对任何管理的需要都开始消失了。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就愈接近。”(《国家与革命》第89、91页。)明确地提出了劳动群众必须参与管理,打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绝对界线、消除专权的思想。这说明,权力愈是集中,愈是为少数人专有,那么它就愈容易谋私和走向腐败;而只有让群众参与管理,管理才能实现公开、透明,置于被监督之下,那么权力谋私和腐败也就难以发生了。
在中国过去革命战争时期,军民之所以那样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无往而不胜,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实行的官兵一致、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同样,在社会主义建设、国家治理上也是这个道理。
毛泽东高度赞扬列宁的论述以及苏联教科书中关于“吸收广大群众直接地和积极地参加生产管理,参加国家机关工作,参加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部门的领导”的说法,同时又进一步指出:“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利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总之,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上册,第275页。)清楚地地表明了毛泽东关于劳动群众必须全面、实质性管理国家的思想。
毛主席对社会主义的企业管理问题非常重视,他说:“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是大有文章要做的。”(《毛泽东文集》第八卷第134页。)1960年,鞍山钢铁厂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新的管理方式,其基本内容是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干部、技术人员与工人群众相结合,改进管理、大搞枝术革新等。此经验受到毛泽东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被称为“鞍钢宪法”的管理原则,向全国推广。“鞍钢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在管理方面的重大体现,称得上是迄今最进步的管理方式。它对于打破那种单纯由领导干部说了算或“专家治厂”、物质刺激的管理方式、依靠工人阶级搞好企业,具有根本意义。
由此前进,让工人农民代表进各级领导机构,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是毛泽东所作的进一步探索。在“文革”时期成立的各级管理机构“革命委员会”,一律以“三结合”的原则组成,其中以工人农民为主的群众代表占到三分之一。在当时召开的党的九大、十大以及全国第四届人大会议上,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身份的代表占到半数以上。在1973年党的十大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工人、农民、解放军以及其他劳动者身份的委员合起来占到67% 。(《毛泽东传》1949一1976(上)第1665页。)在1975年召开的全国第四届人大会议上,代表人数共2864人,工农兵代表就占72.2%,其中工人占28.2%,农民占22.9% 。如此多的普通群众身份的人进权力机构、参政议政,这在历史上是从来无有过!参照中央的做法,省、地、县、公社各级党委中工人农民身份的也是占多数。在教育、文化部门,干部、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曾实行所谓“掺砂子”的办法,建立“三结合”的管理组织,让工人、贫下中农代表参与其领导和管理。毛泽东还多次提出,要提拔优秀的工人农民进党中央、国务院,并任党中央的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这在“文革”期间也进行了大胆尝试。
例如,时任国家副总理的陈永贵、吴桂贤都是普通农民、工人身份,虽任高层领导,但并不脱离原单位的生产。按中央规定,在工作上是“三三制”,即三分之一时间在中央政府工作,三分之一时间回原单位参加生产劳动,三分之一时间到各地搞调研。在工资待迂上仍拿着原单位的工资:陈永贵仍随大寨大队记工分,吴桂贤仍领着原国棉厂每月76元的工人岗位工资。国务院不发给他们工资。这样的干部制度在历史上从来未有,称得上是真正的改革!— 毛泽东时代的这些试验就当时看是否取得成功,这里切不议论,但其方向十分明确,就是为了打破权力、管理职能为少数官员所专有,防止权力脱离群众,让劳动群众参与管理。
在毛泽东思想看来,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劳动人民的政权,工农群众掌权、当家作主,这是天经地义;而压根就没有“精英治国”、“读书人做官”那一说,除非证明你是真正与工农群众相结合、被劳动群众所认可的。— 两种治国之道何其显明!
此外,毛泽东时代还在各方面注重提高工人农民的社会地位。例如:在发展党员、培养干部上,都是以工人农民中的优秀分子为重点。全国“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的干部有上千万。“依靠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更是当时各个领域长期间实行的阶级路线。歌颂“工农兵”、突出“工农兵”形象,这也是各类文学艺术创作必须坚持的方针。
不是讲“领导体制改革”吗?自古迄今什么改革有过像毛泽东时代那样的开创性和进步些!如今改革己经搞了二十多年,看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中,在党委、政府成员中,真正工人农民身份的还有吗?还有几个?难道真的如有人所说:工人农民“没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必须请精英们为之“代表”!
对于直接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反映的情况,毛泽东一贯重视。尤其是对人民来信,不管是署名的或不署名的,每个材料、每封信都看,并认真提出处理意见。翻阅《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就发现有相当一些篇目是对基层群众来信的回信或批示,这些材料十分感人。不妨举例如下:
1962年2月12日,上海市工人金祥根写信反映物价不断上涨,工人们节衣缩食、多年来积蓄的一些钱一天天地贬了值。在表示难过、不满心情的同时,信中还对政府应作的工作提出了两项建议。毛泽东看过这封信后,3日4日即批转给时任中央财经小组副组长、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先念处理。批语是:“先念同志,请您找几个内行同志在一起研究一下,看这个文内所提的两项办法是否可能做到,怎样做到。如有结果,请告我。”(《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第436页。)
1972年12月,福建省莆田县小学教师李庆霖给毛泽东写信,反映知青“上山下乡”中存在的问题。毛泽东亲自给予回信:“李庆霖同志:寄上300元,聊补无米之炊。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之后,党中央又发文要求全国各地对知青上山下乡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同年六七月间,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知青上山下乡工作会议,拟定并通过了《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对知青上山下乡工作作出了新的改进。(同上书,第13册第349页。)
这种例子很多,不胜枚举。作为党中央主席,把基层普通老百姓摆在这样高的位置,对他们的意见这样重视,使之直接纳进国家决策。这样的群众观念和民主观念何人能比?这才真正是人民群众的尊严吧!
三、 治国先治吏、重点整治官僚特权
治理国家千条万绪,什么是最关键的问题?这就是干部,即国家的官员。建设一个廉洁的、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而党和干部队伍产生官僚特权和腐败也会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自古的说法就是:“有贪官必有恶民,清官治下出良民。”因此说,国家大计关键在于把执政党和干部队伍整治好。这成为毛泽东治国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鲜明特征。
毛泽东在一次谈话时说:“我们杀了几个有功之臣也是万般无奈。我建议重读一下《资治通鉴》。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如果一个个都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杀张子善、刘青山时我讲过,杀他们两个就是救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啊。我说过的,杀人不是割韭菜,要慎之又慎。但是事出无奈,不得已啊。问题若是成了堆,就是积重难返了啊。崇祯黄帝是个好皇帝,可他面对那样一个烂摊子,只好哭天抹泪去了。我们共产党不是明朝的崇祯,我们决不会腐败到那种程度。一旦谁要是搞腐败,我毛泽东就割谁的脑袋。如果我毛泽东搞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袋。”(转引自《党建经纬》1998年第一期)
有人说:“领导干部也是人”,这话其实也不错。它说明不能相信领导人的觉悟、品行天生会比普通群众高。而多数领导者之所以变得高大,只是因为对其实施了特殊的教育和更严格的管治而已。
毛泽东治吏的措施究竟有哪些?这里简谈以下:
1、政治学习常抓不懈,重点解决干部的世界观问题
在吏治中毛泽东时代实施的基础工程就是高度重视干部的看书学习、政治思想教育,主旨在于使干部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自觉抵制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为此,学习马列主义、学习毛泽东思想,尤其是“老三篇” — 《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等。还学习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学习焦裕禄、雷锋、王进喜以及大庆、大寨精神等。那个时代全党的学习运动接连不断。每个时期的学习内容和篇目都由党中央制定。干部的学习以集体为主,并与群众在一起,以发挥学习的表率和带头作用。
当时的干部学习,与后来的所谓“寄教于乐”、“知识性、趣味性”的学习不同,主要是强调联系个人的思想、工作和作风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后来进一步发展到“斗私批评”、“触及灵魂”等。在学习理论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批判个人主义、利已主义、享乐主义,肃清特权思想等对干部的影响。因此使干部中一直保持着大公无私、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任何情况下莫敢有谋取私利的念头。当人们谈论毛泽东时代的干部具有过硬的思想和作风时,不能不说与当时那种严格的教育有关。
集中学习的时间一般都放在晚上,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因此,那时的干部是决没有吃吃喝喝、酒场不断、迎来送往、所谓“革命小酒天天醉”这种闲功夫的,更没有进歌厅、赌场、洗浴中心这种风气。
2、坚持干部参加劳动的制度,永葆劳动人民的本色
毛主席指出:“世界上一切坏事,都是从不劳动开始的。”(转引自《毛主席关于干部参加劳动的论述》1965年12月28日)因此,特别强调干部必须坚持参加集体劳动的制度。他把这个问题看成一件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意义的大事,作了大量论述。如:“必须坚持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制度。我们党和国家的干部是普通劳动者,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干部通过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同劳动人民保持最广泛的、经常的、密切的联系。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它有助于克服官僚主义,防止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转引自1964年7日14日《人民日报》)还说:“干部不劳动了,就会变质,甚至变成国民党,修正主义就有基础了。”(引自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等问题的指示)
在六十年代毛泽东曾先后对山西省昔阳县和浙江省关于干部参加劳动的材料写了批语,其中指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是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的三项伟大革命运动,是使共产党人免除官僚主义、避免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确实保证,是使无产阶级能够和广大劳动群众联合起来,实行民主专政的可靠保证。不然的话,……那就不要很多时间,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全国性的反革命复辟,马列主义的党就一定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党,变成法西斯党,整个中国就要改变颜色了。”(毛泽东对浙江省七个关于干部参加劳动的材料的批语)
当时的干部参加劳动,决不是走走形式、做做样子,而是真正扎下身子实干,与群众实行“三同”(即同吃、同住、同劳动),并在劳动中向群众学习,认真改造自己的世界观。过来的人们都知道,那时的干部,真正在机关蹲办公室的时间很少,每年都有几个月的时间自带铺盖卷生活在基层,参加诸如学大庆、学大寨、搞社教、生产抗旱工作队等,与群众一块参加劳动,搞农田水利建设或工业项目大会战等。那是真正的出大力、流大汗啊!的确把干部搞得很苦。在那种情况下,干部谁还能有机会搞特权、搞腐败?干群关系能不密切吗!
3、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积极的批评和斗争
严格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党性锻炼的重要途径。《党章》规定:任何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是总结、检查党员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相互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包括对错误倾向进行斗争,在统一思想认识基础上达到党的团结。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是毛泽东建党思想的重要内容。他说:“有无认真的自我批评,是我们党与其他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的标志之一。”在毛泽东时代,各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都是严肃、认真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都是坦诚和不讲情面的。党员、干部的个人重大问题都必须向党组织回报,对自身的错误都要诚实地进行检讨和自我批评;相互之间则进行负责任的批评与帮助。
在毛泽东思想的教育下,每个党员从入党时就清楚地知道:共产党员不是为个人的享乐、舒服、名利而入党的;为了革命和人民解放事业的需要,将随时牺牲个人的一切,因而他也经得起一切艰苦和磨炼,包括不断同自身的错误做斗争,进行自我革命。党员应该有其更宽广、崇高的心胸,个人利益和感情在任何时侯都应服从革命和人民的需要。再亲近的个人关系、个人友情,如果在重大原则是非、路线分歧面前也是不容调和、估息和相互包庇的。当时,党员、干部之中如果发现了矛盾和问题,党组织都是摆在桌面上、面对面进行解决,坦诚地发表意见。既不掩盖矛盾、讳疾忌医,更不会顾及情面、照顾情绪,或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当然,揭露、批评干部身上的错误和问题,不可能是轻松愉快的事情,而是一种严厉而又痛苦的过程,当事人一时感到精神压力,出现脸红、心跳、食睡不安等现象也是常有的。按照当时的说法,就是要敢于“揭盖子”、“亮丑”,挖掘灵魂深处的私念。从那时过来的干部谁没有挨批评、做检查的经历?然而,过硬的思想作风、崇高的群众威望,也正是那样培育出来的!正是这种严格的党内生活,才使党员、干部能够经常不断地清除自身的灰尘和污垢,具有拒腐防变、严格自律的能力,有问题都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使其隐藏、积聚起来,及至腐烂变质。使共产党永葆革命朝气。这正是毛泽东时代干部腐败很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对犯错误的干部政策中,毛主席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判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等方针。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干部挨整、受批判的数量的确很多,但最后被处分、惩办的却很少。例如在“文革”中,被人称为是“整干部”的运动,但到最后,截止于毛主席逝世前,干部基本上全部被解放出来、并被安排了工作,全国也没有几人被定成“走资派”、“资产阶级学术权威”吧!其中有些干部被批了再用、用了再批,今天降职、明天再启用的事惰也是常见的。其实,这正是共产党干部使用中的一种正常现象,也真正是对干部的一种教育和锻炼。对比现实中这种官官相护,平时无有批评,只有吹拍奉承,而一旦出问题不是被判刑就是被“双开”,每年都有上万干部被处分的状况,究竟何为对干部的爱护,何为对干部的毁害,岂不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吗?不是说要使干部“能上能下”、“既当官又当民”,“打破铁交椅”、“破除终身制”吗!其实,这只有在毛泽东时代才真正有过。
我们看到,党内修正主义的代表人物害怕我们党关于开展批评与斗争的革命传统,他们称其为搞“窝里斗”。在改革中,他们提出党内生活要“寄教于乐”的口号,用所谓“人情味”、“人性化”、“娱乐性”、“关心和爱”等方式代替党的严肃认真的批评与斗争,用低级庸俗的人际关系改造党内革命的同志关系。有的单位党的组织活动甚至以跳舞、娱乐、旅游、会餐等充数。有些党组织即使仍坚持民主生活会的制度,但也是以总结工作为主要内容,发言满篇套话、空话、客气话,走过场,再无真正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从表面上看,党员、干部之间称兄道弟,吹吹拍拍、一团和气;而背地里却是各唱各的调,各捞各的票,贪污腐败之风盛行。有些班子成员之间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相互间写匿名信、巫告、设圈套等事情多有发生,甚至雇凶杀人,各种阴险龌龊的手段都能使出来。这样何谈什么团结、和谐,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这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窝里斗”吗?
4、定期开展整党整风运动
毛泽东时代对干部的管治,除了紧抓日常的学习、教育,严格党内生活和管理,深入基层实践锻炼等措施外,还有一个最强有力的机制就是定期开展整党、整风运动,发动群众起来揭发、批判干部中的错误。在建国以后,开展了一系列群众运动,如1953年的“三反、五反”、1957年的“整风”、1958年后的反“五风”、1963年的“四清”运动以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等,其基本内容都是反对官僚特权和腐败,是以整党、治吏为重点的。从总的看,对于制止和扫除官僚特权和腐败起了很大作用,因此保持了三十多年党风政风的良好局面。
5、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消除等级观念,建立新型的平等社会
毛泽东的治吏、反对官僚特权的思想,显然是出自一种平等观念,是以建立一个劳动群众当家做主的平等社会为目标的。只有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高低贵贱之别,实现社会平等,才能真正有人民的民主,国家长治久安才有基础。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缺乏平等”。其实毛泽东是十分重视平等问题的,当然这是讲的无产阶级的新型平等,而不是资产阶级的平等。
1958年初,毛泽东针对社会主义现实中的问题,提出了研究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他说:在“所有制改变以后,人们的平等关系不会自然出现的”,这还要靠整党整风。“整风以来,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度,如等级制度,领导与群众的不平等关系,差不多破坏完了,领导干部不靠威风,不靠官架子,而是靠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靠说服”。“马克思主义关于平等、民主、说服和人们相互关系、打成一片的思想,没有发挥。人们在劳动中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关系,是领导和群众打成一片的关系。苏联在十月革命后没有做好,旧的法权(等级)制度没有彻底破坏,劳力与劳心是分离的,教育与生产是分离的。”(引自《毛泽东传》1949-1976(上)第833页。)
毛泽东还说:要“打掉官风,实事求是,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以真正平等的态度对待干部和群众。必须使人感到人们互相间的关系确实是平等的,使人感到你的心是交给他的。……人们的工作有所不同,职务有所不同,但是任何人不论官有多大,在人民中间都要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决不许可摆架子。一定要打掉官风。”领导干部要随时准备挨骂。(《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354-355页。)“靠做大官吃饭,靠资格吃饭,妨碍了创造性的发挥。因此,要破除官气,要扫掉官气,要在干部当中扫掉这种官气。谁有真理就服从谁,不管是挑大粪的也好,挖煤炭的也好,扫街的也好,贫苦的农民也好,只要真理在他们手里,就要服从他们。如果你的官很大,可是真理不在你手里,也不能服从你。……官气是一种低级趣味,摆架子、摆资格、不平等看人、看不起人,这是最低级的趣味,这不是高尚的共产主义精神。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则是一种高级趣味,是高尚的共产主义精神。”(同上书第378页。)“不论你官多大,无非是当主席,当总理,当部长,当省长,那么大的官,但是你只能以一个劳动者的姿态出现。这样,你的官更好做,更多得到人民拥护。”(引自《毛泽东传》1949-1976(上)第787页。)
“干部和群众、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必须打成一片,也能够打成一片,对于这一点的任何忽视和怀疑都是错误的和危险的。目前国家干部队伍有几百万人,加上他们的家属有几千万人,他们的思想、作风影响着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使这个队伍完全同劳动群众打成一片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因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除了一部分干部己经下放到农村和工矿企业进行劳动锻炼外,今后主要应当使全体在职干部每年都分出一定时间去参加工农业劳动生产。”(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1958年9月25日)
六十年代初,毛主席曾尖锐地批评当时的卫生部“是城市老爷部”,说:“只给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十五工作,而这百分之十五中主要还是老爷。广大农民得不到医疗。一无医生,二无药。卫生部不是人民的卫生部。”对此,毛泽东提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他甚至说:“城市医院应该只留下一些毕业一、二年的医生,本事不大的医生,剩余的都到农村去。” 这样显明的平民意识、反权贵思想,如此仗义执言为广大老百姓说话,自古至今还有第二人吗!
为了恢复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实行官兵、军民的平等一致,一九六五年一月在毛主席的支持下,全军进行了取消军衔制的改革。这正如当时中央军委关于取消军衔制的请示报告中所说:“军衔制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与我人民军队的本质不相适应。九年来,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不符合我军的传统作风,等级表面化,助长了干部的等级观念和名利思想,不利于我军的革命化建设,不利于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军民之间的团给。同时,也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不少繁琐事务。”(《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第80页的注释)自此以后,全国各兵种一律取消了军衔,警察也取消了警衔,不论是官长、士兵人人都是“一颗红星头上戴,革命红旗挂两边”,更加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文革期间,他进一步指出:“民主革命后,工人、贫下中农没有停止,他们要革命,而一部分党员却不想前进了,有些人后退了,反对革命了。为什么呢?作了大官了,要保住大官们的利益。他们有了好房子、有汽车、薪水高,还有服务员,比资本家还厉害”。(《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十三册第487页。)“有些人挂着共产党员的招牌,但是并不代表工人阶级,而是代表资产阶级。……这一点必须看到,否则我们是要吃亏的”。(《毛泽东文集》第八卷第306页) 还说:“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 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关于理论问题的谈话》一九七四年十二月)
从这一系列讲活和论述看出,毛泽东对建立社会主义的平等关系,反对官僚特权的态度是多么坚定、明朗,讲得多么真实、精辟、切中时弊,真是良药苦口、义正词严啊!
贯彻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当时党和国家在制度和政策上也积极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在分配上对干部采取低薪制,实行干部与工人大体相当的工资标准,并全部取消了干部的职务津贴和奖金等,连加班费也没有。部队军官取消了军衔。干部在办公条件、住房、乘车等方面也没有多少特殊,几个人在一个屋里办公,打水扫地自己动手,一个县委和县政府总共就一两辆公车。在干部使用上“能上能下”。更不准干部的家属、子女享受特殊待迂。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上都向农村基层倾科,强调为工人农民服务,决不搞所谓“重点学校”、“优等医院”之类带有等级影响的试验。
尤其是对干部的子女,更是毛泽东担心较多的问题之一。他多次指出干部子女有优越感,脱离群众,他们将来会变成“贵族阶层”。所以,对包括自已的子女在内都要求十分严格。当时党中央高干的子女,上学期间一律在校与同学们一起集体食宿,毕业后全部下基层、下边疆锻炼,上山下乡,接受群众教育。毛泽东说:“苏联共产党员多数是干部子弟,普通工人农民提不起来。所以,我们要寻找自已的道路。我们一定要把干部子弟赶到群众中去,不能有近水楼台。”(引自《毛泽东传》1949-1976(上)第833页。)
时光己经过去了四十多年,当人们现在重温毛泽东的这些论述时,岂不是更加体会到他的深谋远虑、远见卓识吗!眼光何其明察、高远,古今何人能比!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看出这些论断的伟大而宝贵!
四、放手发动群众,进行大民主试验
建国以后,党中央在加强执政党和干部队伍建设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五十年代之后,西方政治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和平演变”的战略阴谋,在其进攻面前,苏联、东欧国家逐渐走上修正主义道路,世界社会主义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毛泽东看来,社会主义的主要危险是在执政党内部,领导集团产生了背叛劳动人民的修正主义。由于他们掌握着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因此单靠党和政府本身包括法制的作用是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充分发动群众的办法。
毛泽东认为,中国革命的胜利靠的是人民群众的力量;捍卫社会主义、防止权力腐败和“和平演变”同样也要靠人民群众,要让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参与政治,监督政府。广大人民群众与官僚特权阶层的矛盾是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的主要体现。他说:“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最后必然要被工人阶级把他们当作资产阶级打倒”。(转引自《毛泽东传》1949-1976(下)第1389页。)
究竟采取什么方式让群众充分行使权力?五十年代末在群众中产生了一种“四大”的做法,——“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深受毛泽东的重视,认为这是广大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公开争论问题、行使民主权力的一个好方法。当时毛泽东说:“抓住了这个形式,今后的事情好办得多了。大是大非也好,小是小非也好,革命的问题也好,建设的问题也好,都可以用这个鸣放辩论的形式去解决,而且会解决得比较快”。“这种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形式,最适合发挥群众的主动性,提高群众的责任心。”“以后要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形式传下去。这种形式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这种民主,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有。在这样的民主基础上,不是削弱集中,而是更加巩固了集中制,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67、468页。)还说:“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以后修改宪法,要加一个罢工自由”, 等等。(同上书第324、325页。)
在毛泽东看来,共产党的权力只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用来谋私和养尊处优的。对于干部和当权者就是不能让他们安逸和舒服了。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如果让官员们舒服、宽心了,没有怕着的,他们必然会为所欲为、想着办法对付老百姓,使老百姓不能安生。因此,除了平常加强学习、教育、深入基层劳动锻炼外,还要发动群众对党员干部、当权派定期整一整,并罢除一部分有问题的干部;以此形成对权力阶层的强大威慑力,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
正是在这些运动中,大批被压抑、被岐视的普通群众、无权无势的小人物得到解放,起来向平时对老百姓作威作福的官老爷、大人物口诛笔伐,使之威风扫地、不得不虚心对待群众。正是在那时,广大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话语权,真正感到扬眉吐气、精神振奋,尝试到自己说了算、当家做主人的优越,并焕发出一种改天换地的力量。一切污秽、腐朽的东西都统统暴露在阳光之下。一切争议、问题都摆在当面,解决在当面。根本没有什么“暗厢操作”、“潜规则”之类。这难道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吗?在这种民主生活中,干部中还会有什么行贿受贿、贪污腐败行为吗?群众中还会有什么没完没了的上访、投诉、写匿名信、“民告官”之类的现象吗?
现实情况说明,干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在大多情况下是普遍性、共性的问题,如行贿受贿、公款大吃大喝等,这单靠法制是解决不了的。俗话说“法不择众”,检察、纪检部门即使查除了个别的或部分的腐败分子,但也是抓一漏百,而多数的腐败分子却是漏网了。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布,目前每年查除的违法犯罪官员有上万人,看起来也是不少,但与全国上千万的干部比起来,不足百分之一!而且其中还有相当多的受处分官员,又被移地重新任用。许多领导集体是“前腐后继”,查除了老的新的又出来,犯案金额更大、情节更恶劣,愈演愈烈。二十多年过去了,至今腐败反而上升到全社会最突出的问题。实践清楚说明,抛弃了毛泽东发动群众的办法,官僚特权和腐败是遏制不住的。腐败干部最怕的其实并不是检察、纪检部门和法规,而是周围的老百姓。只有群众都起来,形成广泛的检举、揭发、监督的形势,腐败分子才能全面暴露,无有藏身之处。此外谁还能找出更有效的办法来制约特权、遏制腐败吗!
开展“四大”尽管属于一种和平的、“文治”的方式,但对于一些官僚特权、知识精英来说,也是令人提心吊胆的,就像是悬在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再没有舒服、安定之感。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到群众的揭发、批判。在这种监督、管治下,官员们何敢有搞特权、贪图享乐的非份之想!只有谨慎规矩、勤敏为老百姓办事。这对于领导干部的廉结勤政来说并不是什么坏事。在那时,有些干部昨天还是领导,甚至是位置显赫的领导;而今天就有可能被批判、作检讨、免职下放劳动或进“五七干校”。当然,如果表现好了,后天又可能官复原职或被提拔升迁。如今不是讲干部要“能上能下”、“打破终身制”吗?真正的能上能下也只是在毛泽东时代做到过!而党员、干部真正有威望、被群众所信赖也只有在那个时代!
有些人指责毛泽东时代所谓“党内生活不正常”、“受压抑”之类,说穿了就是他们的官位不稳定、有危机感而己。但从人民群众的观点来看,这恰是一种正常现象!须知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本来就是属于人民的,而不是为一部分官僚所专有。有人说:群众揭发批判甚至罢免领导干部是违犯宪法和法律。然而他们不知道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的意志高于法律,“民意大于天”啊!因此群众起来直接、公开地批评、审查或罢免违背主人意志的公仆,这难道不是人民的权力吗?难道不是真正的民主吗?难道唯有通过法庭才算合法?在前苏联、东欧剧变中,一些国家的领导人都是在自由化思潮中被群众罢免、赶下台的,有的还被处死。至今有哪个西方政治家指责其是违宪、违法!
五、痛定思痛,是非、真伪逾分明
改革开放之后,大民主被废除了,邓小平提出了一条“告别群众运动”、实现“党内生活正常化”的道路。此后,干部们便过上了党的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安稳、舒适、“正常”的日子。高薪、补贴、奖金、福利、房子、汽车、小秘等等都到位了,每年的“三公”消费(即公款吃喝、公费出国、公车消费)就达8000多亿人民币(占国家财政开支的近三成),各种“创收”的路子更是多多。然而,干部们的地位越是优越,越是加速其腐败和膨胀。
二十多年来,“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搞了一轮又一轮,人员只进不出,职级只升不降,机构越改越膨胀、官员越改越多,其地位、待迂越来越稳固、越来越优越。在一个省就有四、五十个省级干部,几百个乃至上千个地厅级干部,一个县有几十个县级干部,而且在每一个省长、市长、县长之外,还都有八、九个副职,每个人还配有秘书,有些还有助理等。官员之多,可以说古今中外没有过。据媒体报道,某省一个地级市就有9个副市长、20个副秘书长。某省一个贫困小县就有正副7名县长、15名县长助理。更多的一个县竟有17名副县长。河南省的某一县委办公室就有7名副主任、6名主任科员、3名副主任科员;县政府办公室则有9名副主任、8名主任科员、3名副主任科员,被称为“21把手”。群众称目前的领导班子成了“千手观音”!而在该省的商水县,县政府本身竟配有28名秘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仅副局长就有19名,还设有多名“局务委员”,等等。类似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在七十年代全国在编的党政机关人员仅200多万,而到目前则升到了1000多万(公务员、参管公务员、技工和勤务人员等)!并以每年约15万的数目增长。各类吃财政的人员达到6000万。有人估计,全国县乡两级的机构人员己经增至改革前的20倍!以至有的民谣中发出“要想富,少养干部多养猪”的呼吁。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其人员有三分之一是靠关系调进。
据全国两会代员发言透露,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费用高居世界第一。从1978-2003年由不到50亿升至7000亿,增长了78倍。其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由4.71%上升到19.03%,这个比重远远高出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如日本的2.38%、英国的4.19%、韩国的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等)。公务员的职务费用所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也从1978年的4%上升到2005年的24%,而在国外,行政管理费一般只占财政收入比重的3%至6%,等等。要知道,这种状况正是在二十多年的“机构改革”和“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据统计,2009年全国公养的人员工资总额就占到财政收入的46% 。另外,仅地方政府的负债就超过5万多亿元。(《上海证券报》2009年11月04日《财经要闻》栏目文章:《发改委:地方政府负债超5万亿 或在未来引爆风险》)。据《瞭望周刊》第33期报道,对全国8个省的调查问卷显示,东部地区乡镇债务大多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超过亿元,个别的在十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乡镇债务大多在数百万元之多。而且出现“越欠越多” 的恶性循环。象这样“负债消费”、“寅吃卯粮”的政府还有什么“为民执政”的能力!
官员们一旦从群众运动中“解放”出来,便开始想方设法地享受生活、寻欢作乐。生活方式越来越奢华、糜烂,有多少干部在喝酒和陪酒中致死、在夜总会里作乐时毙命,甚至在轿车中与情人寻欢命亡。有些官员在娱乐、按摩场所的消费还可以公款报销,甚至在酒场上喝死也以“因公殉职”对待。过去有多少革命先烈牺牲在战场上,而现在却有大量干部倒在花天酒地之中!
自古官员的荒淫都表现在迷恋酒色,而今更是疯狂。有些官员养情人、纳二奶己成为一种流行的“个人隐私”。有不少干部有嫖妓行为。被揭露出的吉林省人大常委副主任、长春市委书记米凤君嫖妓达100多名!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包养140多个情妇,还极其变态地将一对母女收入其中。被称为“五毒书记”的原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与107名女子有染。北京市海淀区副区长周艮洛说:“我一到晚上就想过夜生活”!据媒体上的说法,在目前被揭露的腐败分子中,有90%的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问题。像陈绍基、杜世成、周艮洛、米凤君、黄松有等都是具有相当高职务的官员了,仍长期间有养情妇或嫖妓行为。目前干部的婚外关系之多己成为不足于立案查处的问题,许多人只是由于经济犯罪问题事发而同时牵连出来。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现象会有多么普遍。更有甚者,有些禽兽干部还专以“买处女”和“嫖宿幼女”为嗜好,使无数青少年花朵惨遭凌辱。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副主席吴天喜,为了“采阴补阳”,指使他人绑架20多名初中生“处女”强奸,其目标是100名。在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中就有5名公职人员涉案。尽管这类丑闻近年来接连被媒体透露,但人们相信这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这不能不使人深思,如此荒淫、腐败的程度古今何时有过?当初毛泽东所缔造和培育的那个深受人民群众爱戴的干部队伍何以演变到今天这种地步!几十年的吏治究竟是成功还是失败,难道不应该给老百姓一个交待吗?
由于群众监督的缺失,致使政府吏治松驰,官员们政怠养宦,不仅机构痈肿,人员只进不出,而且还养着大量“吃空饷”的人员。据媒体报道,四川、重庆、湖南等7个省(区、市)共清理出吃空饷人员7万多。人们普遍认为,实际数字远大于此。浙江省永康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在2012年自查中发现,全市“在编不在岗”、“拿钱不上班”的人员达200多人。其中有停薪留职人员、擅自离岗人员,有的长期请假20多年以上,甚至还有被判刑的人员等,都还领着工资。江苏盐城市阜宁县政府2009年公开下文将机关事业单位61名刑满人员重新安排工作,进入编制、拿工资。湖南省永州市共查出教师中有100多名吃空饷。还有山西省某副县长吃空饷15年,某县委书记之女吃空饷,该女从上大学时就开始领工资了。重庆万州前区长之女吃空饷。山东省鱼台县第二医院有冒名顶替者吃空饷10年等。全国公职人员中究竟有多少人吃空饷?据有人推测,保守数字也会有28万人之多,全国财政每年要为之支出68亿元之上!我们说,这个经济上的漏洞,相信国家是能够承担得起的;但是,它作为人事管理、吏治上的腐败黑洞,谁能堵得住吗?它所反映出的“以法治吏”上的失败,难道还不能够使执政者们清醒吗!
三十多年来,精英们不是搞了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吗?不是健全了一整套法规、制度吗?什么《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什么《公务员法》,什么《机关年度考核规定》,什么“岗位责任制”以及工作人员请消假制度、停薪留职待迂的规定,还有《准则》、纪律等等。这么多的法规、制度,其中任何一项如果得以实施,吃空饷问题都能够被管住,然而事实却是:十多项法规制度也管不住吃空饷!当初精英们鼓吹:“要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以法治党的新路”,然而三十年过去了,人们终于看清了“法制”能治什么!— 公款吃喝问题治不住,机构膨胀问题治不住,吃空饷治不住,灰色收入治不住,官员们嫖妓纳妾治不住,行贿受贿治不住,携款外逃治不住,买官卖官治不住,家属子女搞特权、欺压弱民治不住,有些人卖国求荣当汉奸、搞“西化”治不住,等等,谁能说出官员们的腐败究竟有哪项靠法制能够治得住!而这许许多多的问题在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年代压根就不存在,它正是在“健全法制”、“以法治党”的时代下产生的!事实就是这样无情地掌掴着治国精英们的脸:当初毛泽东的深谋远虑、英明论断何错之有!
在官员们“党内生活正常化”、舒心的日子里,老百姓们可就不正常、不舒心了。干部们的“和谐”、“正常”意味着可以合伙一致地专心对付老百姓。官员们的庞大腐败开支需要靠从老百姓腰包里掏。你贪我也贪,你玩我也玩,大家彼此彼此,官官相护,更加无所顾及。大量存在的集体贪污、集体受贿、小金库瞒报,甚至集体嫖娼等等现象,如果没有领导成员之间的亲密团结、和谐一致,那是办不成的。腐败官员的腐败数额由数十万发展到上百万,由数百万发展到上千万。这样,老百姓就再也见不到安宁。在改革精英的设计、策划下,数千万国企职工被“减员增效”、下岗失业,连工作机会也保不住了。广大工人农民不仅享受不到改革的成果,而且连原来己有的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等社会保障也失去了,重新背上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新的“三座大山”。许多管理部门为了增加自已的收入,无不都是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把无数只手伸进群众的口袋。
取消了群众运动,人民群众再没有任何有效的方式和力量能够遏制特权阶层胡作非为,再也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和安全。有人还发明了“不争论”的政策,更封堵了一切发表不同意见的渠路。国家大计只能被精英们所代表。就以公布官员的个人财产为例,尽管举国上下亿万人民同声要求,但仍不能被采纳。我们知道,在西方国家尚有它们的民主制和多党制给予制约,群众还有罢工、游行示威、出版、结社的自由。我们向来认为那种民主是形式的、虚假的,不足效仿,然而中国特色的真实的民主又是什么?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和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力如何体现?难道真的变成了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吗?
当初毛泽东的试验的确也伤害了一些领导干部和精英,付出了一些代价;但他却打造了一个真正先进、纯洁、坚强的无产阶级政党,一个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以至在全世界享有崇高威望的执政党。建立了一个公平的、充满激情、富有生气和活力的社会,真正实现了党和国家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不能不承认,毛泽东在治党、治官方面是成功的。党政廉洁、干群关系密切,为后来任何时期所不能相比。党风、官风、社会风气至今为人们所怀念!
毛主席的治国思想影响了世界。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在联合国全体大会上盛赞毛泽东的丰功伟绩:“毛主席是一位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和诗人”,“他实现自己理想的勇气和决心将继续鼓励今后的世世代代。” 是“我们时代最英雄的人物”,“他改变了世界历史的进程”。
毛泽东的治国思想和实践,无疑也是那个时代的产物,我们今天回顾它、研究它,并不是要重走那段路程,而是要尊重、正确地看待历史,永远坚持毛泽东思想,不弃党的群众路线,为建设一个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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