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杨佳案?
司马南
今天,在南方的一家报纸上,长平(就是那位著名的长平)发表一篇很引人注目的文章,标题为《杨佳的母亲哪里去了?》,文章承袭了长平写作一贯风格,悬念式的标题像个急速舞动的花布条,读者目光再一次地被迅速吸引过去。看来,凤凰评论员何亮亮昨晚关于“对突发事件不要过度解读”的忠告,确实有其现实针对性。
部分人已经被带进了一个误读的怪圈,长平们声嘶力竭:“杨佳的母亲哪里去了”,有人便一窝蜂地跟进,若大山般回响:“杨佳的母亲哪里去了”。
杨佳母亲哪里去了?长平当然不满足于提出这样简单问题,后边跟进的话才是用心所在:“新华社电讯中暗含了一种解释:杨佳和父亲关系不融洽,他只信任母亲,这两位律师手里的材料上有母亲的签名。更加戏剧性的是,扮演着如此关键角色的杨母,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暗含”-“戏剧性”-“莫名其妙’一类词语的使用,长平有效地烘托了杨佳案诡异森严的气氛,令看客的心猛然收紧了。
接下来,长平开始炮击了:
“案件发生的当日下午,杨母被警方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调查,随后就和亲属失去了联系。亲属到派出所去询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按走失人员报案。带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称不知情,或曰“此案侦查阶段结束,不再发布消息”。要知道,如果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后就失踪了,那么这是另一桩案子了,而不是“此案”。这一桩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与“此案”的关系,自然备受关注。警方有责任向当事人的亲属和社会公众释疑解惑,而不能以“此案侦查结束”为由来搪塞。”
可惜,大炮轰得呼隆隆作响,细看,却没有什么真凭实据的东西,对警方的指责,除了表达“我根本就不信任你”之外,激情偏狭矫情有余,理性逻辑不足。我们且就甲乙丙丁戊己庚请教长平先生。
甲、依你所说,杨母去了派出所,然后与家人失去了联系。您有什么证据支持“杨母的下落,警方必然知情”?
乙,警方回答“并不知情”何错之有?您到底有什么理由认为,警察的话必然有诈,必然有鬼?
丙,在媒体上公开指责“警方搪塞”,那么“不搪塞的回答”应该是什么样的?如果警方确实不知道杨母的下落,你叫他怎么来回答你们才满意呢?
戊,如知情者所说,上海警方在与杨母了解了一些情况之后,便收兵回营了,你逼问杨母下落,非叫他对杨母的下落给出说法,岂非强人所难?
己,如果杨母自己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会客(包括不愿意见到《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自命不凡的列为大人),自己选择了一个地方呆着,叫警方必须说出杨母此刻在什么地方,君为警官,如何说得出呢?
庚,杨母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点生活,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联系某些人或不联系某些人。杨佳杀人,警察殒命,偌大悲剧,报道溢沸,身为生母,心若刀割,暂避一时,不亦正常乎?
家人联系不上杨母,担心情有可原,如果认定杨母为失踪,当然依照照规定应该“按走失人员报案”。您抨击公安“按走失人员报案”说法不对,应当告诉我们不对在什么地方,说不清为什么不对,却空喊不对,无非展示个人信念与偏好,或与事实根本无关。
“非同小可”,进而“倍加关注”,如此积极是您个人的选择也是您个人的权利。但是,公民长平,请注意,你目前还没有获得授权来调度指挥上海警方具体办案过程。警方什么时候发布消息,应由警方依法自主进行,非由阁下及其阁下所服务的媒体即兴决定。
长平先生用“大词”宣称“杨母失踪”属“另一桩案子”,很有些振聋发聩。长平先生会讲政治,致力于创造暂新的话语境界——“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后就失踪了”。长平自己未必不知道,“公民”-“警方”-“失踪”,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像自己文章刻意营造的那样,但唯有如此讲话,才符合某些人的口味和个别报纸近年一以贯之的普世价值原则,这一点,我想大家能够理解。
长平曰:“谢有明不适合做杨佳的辩护律师”,理由是“谢有明是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不知长平先生依据的是那一条法律执此高论,何妨搬出法典来,让我们也长一点见识?谢有明若是闸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顾问,此要求好象还有一点道理,现在,谢为政府法律顾问,为什么不能代理杨佳案?司马南若是市政府法律顾问,全市的案子我都不能接了?简言之,谢有明代理杨佳案并不违法,长平如此著文100篇,无碍事实与法律规定。
有人呼吁杨佳案“应该异地公开审理”,某些人某些报最近兴奋异常,从法律角度说,杨佳案没有什么理由不能公开审理,一不涉密,二无隐私,三非未成年。
但是,主张“应该异地审理”的朋友,恐怕这个“应该”的理由就不那么充分了。但凡讲法治,核心当为依法办案,长平们著文强调“应该异地审理”之前,“应该”翻翻法条,以保持对法律必要的敬畏。
有人坦白,主张异地审理,出于“技术性思维”:无非不放心上海警方,不放心上海公检法系统,担心他们官官相护。对此,我有三条回答,愿得到方家教正。
其一,笔者实在想象不出,如此万众瞩目的大案要案,哪一位有胆量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混淆视听颠倒黑白?非具体当事人又有什么必要,在众目睽睽之下越过检察院、法院众多的办案环节搞一场彻底埋葬自己清誉与前途的舞弊?其不得营私,又缘何舞弊?
其二,《最高法院刑事司法解释》、《刑诉法》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仅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等,并不包括其他主体。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一并回避,干脆选择另一个省市自治区公检法系统来办案,长平先生鼓吹的“程序正义”如此浪漫,不知在哪里曾经践行,笔者未之闻也。
其三,如若听信某些媒体不负责任的宣传,不加分析地对整个上海公检法系统做整体性否定,眼下的问题非但解决不了,反而会堕入别人预先挖好的陷阱之中——“异地审理”移师北京,南报再声称北京靠不住怎么办?天津又如何靠得住?广东又如何靠得住?山西又如何靠得住?……
多米诺骨牌效应过后,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此案吗?
杨母下落不久自会水落石出,长平们的卓识与公正在哪里?
(200807223星期三)
附文:长平:杨佳的母亲到哪里去了?
舆论普遍认为,被指派介入杨佳案的律师谢有明不适合做杨佳的辩护律师,原因有两点:一,他是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与受害人单位闸北警方属同一“老板”;二,是他发表了“杨佳精神状况正常”、“法律意识强”、“估计是死刑”等不利于杨佳的言论。然而,事情的戏剧性在于,“法律意识强”的杨佳偏偏选中了谢律师和他搭档,而拒绝了父亲为他聘请的另一位律师。
报道这一消息的新华社电讯中暗含了一种解释:杨佳和父亲关系不融洽,他只信任母亲,这两位律师手里的材料上有母亲的签名。更加戏剧性的是,扮演着如此关键角色的杨母,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案件发生的当日下午,杨母被警方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调查,随后就和亲属失去了联系。亲属到派出所去询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按走失人员报案。带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称不知情,或曰“此案侦查阶段结束,不再发布消息”。要知道,如果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后就失踪了,那么这是另一桩案子了,而不是“此案”。这一桩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与“此案”的关系,自然备受关注。警方有责任向当事人的亲属和社会公众释疑解惑,而不能以“此案侦查结束”为由来搪塞。
就“此案”而言,杨母是在何种情况下委托律师的,杨佳是否知道母亲失踪的消息,显然是不容忽视的情节。
这一起惨烈的袭警案发生后,虽然网络上有人为杨佳叫好,但是主流舆论无疑是同情受害民警。如果杨佳的确精神正常,那么死刑判决应该确凿无疑。但是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越要谨慎行事,不要让正义的伸张因为细节的不当处理而受挫。
我想起美国的辛普森案。至今还有很多美国人相信,在1994年夏天的那个夜晚,辛普森残忍地杀害了他的前妻及其男友。当时警方也“人赃俱获”,“铁证如山”,但是最后陪审团裁定他无罪释放。辩方首先指出,警察是“在没有获得搜捕证的情况下非法搜查民宅”,拿到的那些证据都应该视作无效。最要命的是,办案主力警察福尔曼被辩方指控为种族歧视者。他在法庭上宣称自己从来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性词语,结果辩方找到一盒录像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把这个词用了数十次。当法庭上出现辛普森戴不上那双血手套的情节时,陪审团基本上相信了这位黑人明星是遭到种族歧视者的陷害了。
这一场“世纪审判”使得警方备受打击。“在世界面前,洛杉矶警察局威信扫地。现在我们都得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和我们一些舆论推论相反的是,并没有因为可疑的辛普森没有受到“严惩”,美国就杀妻成风了;此案的正面收获应该是,警察在此后办案的过程中不得不更加严守法律程序了。
中国的法律和美国并不完全一样,杨佳也不是辛普森,上海更不是洛杉矶。然而,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上,显然有一个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也都承认并坚持的“普世价值”。舆论呼吁此案异地公开审理,我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把这种呼吁误认为是对凶杀犯罪的支持,而会理解成是在细节上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警方收获更多公众信任的期待。(原载于《潇湘晨报》)
http://news.163.com/08/0722/09/4HES0GPD00012Q9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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