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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弗洛伊德”不会由网络造就——观刘锡伟教授“有关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一文有感

NeverNothing · 2008-10-22 · 来源:
上海袭警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中国的“弗洛伊德”不会由网络造就——观刘锡伟教授“有关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一文有感

昨日一带教学生给我发了个链接,题目是“有关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文章的是刘锡伟教授,如果没有记错刘锡伟教授应该也有75岁高龄了吧。但是业内都知道刘锡伟教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几乎没有发表什么论文和研究成果,当然我不想对刘锡伟教授之名做什么深究,作为晚辈称刘锡伟教授为一声“刘老”总不为过。看了刘老的文章,才想起前些日子上海确实有这么一个“杨佳案”,当时也看到一些报纸对此有些争议,但并未在意此事,未曾想这案子倒引起了刘老的注意。于是网上搜索了一下,看到也有几个律师对杨佳的精神病鉴定持有疑义,可也没有看见大陆精神卫生学界的专家们有所言论。看了刘老的“十个观点”本人略有感触,在业内也摸爬滚打了20年,也算略有小成,就谈谈本人看法吧。
一、关于刘老
知道刘老还是在两年前,2006年秋在青海西宁召开的西北地区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上刘老提出了“返祖兽性化症状群”,并将其称之为“理论”,听与会的一个师兄说该“理论”有以下特点,即该症状群应当属于“精神病”范畴,换有该精神疾病者有如下特点:残酷杀人、剩余杀人、滥杀无辜、妒忌妄想、被害妄想,换言之就是“杀人狂症”(这是业界戏语)。会上刘老还称马加爵就是这种病例,一时对刘老的观点“耳目一新”,本想等刘老论文发表后再仔细拜读一番,可至今未曾看到,后2007年春听说刘老用其“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为“邱兴华案”奔走呼吁未果。后来才知道,刘老不是国家卫生部的注册医生,因此什么广西司法精神鉴定小组组长,广西龙泉山医院精神科主任,江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也就无从说起了。业内一个通行的说法是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刘老在广西从事“精神卫生”方面的工作,本世纪移居美国,至于刘老是哪里的教授、因怎样的研究成果成为教授至今没有确切说法。“返祖兽性化症状群”也是他成为教授后的“理论成果”。
二、关于理论
刘老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是2年前在国内一个地区级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上提出的,从学术角度讲有一定的价值,至少能够用来解释一定的现象。但其影响力有限,现实的科学价值没有得到认可,在学界业内也没有得到应用,也没有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类似观点,用这样的“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来判定某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缺乏科学态度的。还是“邱兴华案”,2007年春刘老为了此案接受多家媒体采访,用“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认定邱兴华是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有“利用自己话语权制造舆论”之嫌。事实上,当时此案在业内也引起的广泛关注,但是关注的焦点是“邱兴华是否应当进行司法精神鉴定”而不是“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疾病患者”,当时对此案提出疑义的还有恩师刘协和以及其他学界业内知名人士,而就刘老此举而言似乎在推销自己的理论,本人认为很不恰当。
三、关于精神病范畴
本人不再累述对精神疾病的定义,网上一查便知。本人想要说明的是,精神卫生学上的精神病定义和刑法规定的精神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常见的“强迫症”,“偏执”,“抑郁症”,“狂躁症”等都是属于精神卫生学上的范畴。事实上,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精神疾病,比如“认死理”、“睡觉前必须检查门窗”、“洁癖”都是精神病的表现,只是程度不同罢了。但是,司法精神鉴定中的精神病范畴要严格的多了,在做司法精神鉴定过程中重点内容无外乎三要件:第一被鉴定人有精神病,第二被鉴定人在犯罪时精神病处于发作期,三是被鉴定人的犯罪结果和精神病发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上述三点都符合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再回头审视一下刘老的《有关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一文,本人仅就文中几个作为“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关键点做说明:
1、“又传出去年5月杨佳已有心理障碍,只是家境贫困无钱医治作罢”:想说明杨有病史,但没有病历佐证,道听途说成分大,做鉴定依据不成立,“又传出”三字“恰如其分”;
2、“杨母的叔父在60年代得过精神病等母系遗传史”:此说法除了网络未见任何佐证,如果确有家族病史应当在一审鉴定中体现;
3、“仪表装束的怪异……恰恰是一个精神病人的打扮”:这个在业内学界没有此定论,刘老主观了;
其他如“杨佳杀人理由是阻拦他找吴”、“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杨佳的意料之外”、“杨佳在庭审中不发言”这些无论从整体还是单个细节而言都不能成为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这些所谓的细节都不能对上述三要件做任何肯定的回答。在此,本人不想对刘老的业务水准做任何评价,但是至少也要有被鉴定人或者家族的病历和病史记录,以及被鉴定人的行为符合已知精神病类别中某项的症状表现。目前,恐怕再知名再有经验的精神卫生专家也无法就如此单薄的资料判定杨佳是精神病患者,更何况身在国外的刘老。
四、关于科学态度
通观刘老《有关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一文,认为此文章过于口语化,当然本人无意对刘老撰写此文“献给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举动是否过于草率做任何评论。仅从专业角度讲,该文中除了刘老认为可以作为的“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的细节外,超过一半几乎都是和专业无关的内容。如“杨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按照现代无罪推理法学理念,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又要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法官未按正常程序,询问被告是否要求上诉”等字眼,一篇阐述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的文章,出现了这些法律专业的词汇,不知道刘老到底想说什么。当然,文章还出现如“符合笔者总结精神病人杀人十大特性中的独创性”,“这就是笔者总结的精神病人杀人十大特性中的破绽性”,“他正出现着返祖兽性化状态,亦即维金斯基位相移行迟滞状态”等刘老的“研究成果”。一篇从题目来看的应当专业论述某人是否具有精神病的文章,却打下了深深的政治烙印,出现大量非本专业词汇,又不失时机的标榜自己的“理论”,如此种种,不得不让人怀疑刘老撰写此文的科学态度。
本人认为,凡司法鉴定从业者其工作都关乎他人利益、生死,较之其他行业应当更有审慎的科学态度,尤其不应以自己的话语权制造舆论,以专家的身份混淆视听,不要处处“绑架政治”动不动就上书中央。要讲就讲专业的有说服力的东西,不要刻意推销自己的研究成果,再好的理论也要应用于实践。
上述乃本人一些拙见,从业20年来本人在业内也有一些虚名,不想成为“以自己的话语权制造舆论”的又一例子,也不想借此案、借刘老成名,更不想引起什么学界争论。故本人不署名与此,只想借此文告诫后来者“精神卫生学”是一门枯燥的学科,需要踏踏实实的学术精神,不要奢望通过发明一个理论就能成为中国的“弗洛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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