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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不在庙堂而在民间

大理 · 2008-11-11 · 来源:
上海袭警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忍看审判杨佳——权力才是法

大理2008-11-7

2008年7月1日,北京男子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血洗公安局,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惊天血案如晴空霹雳响彻云霄。杀一人者死,杀六人者更是死,何况杀的都是国家执法人员,不管出于什麽原因都难逃一死,这是毫无疑义的。杨佳一案黑白分明证据确凿,依法判处其死刑,也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一审二审却令人顿感黑白颠倒,国家执法官员有法不依,无权无势的草民想依法求死都难!

一.行政官权违法干预公检法独立司法

1.有关领导违法干预

据南方都市报7月9日报道

7月1日袭警案发生当天,上海市公安局很快便在其网站上通报称,“据杨某交代,其对2007年10月因涉嫌偷盗自行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审查一事不满,为报复公安民警,实施行凶犯罪行为”,但不久便把此作案动机从网上撤下。

7月7日,警方首次详细披露的作案动机,与上述说法并不矛盾。上海警方的这位处级官员解释,撤下主要是有上海市委某部门领导向上海市及闸北区公安分局下达了“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指令,不允许办案机关向媒体和社会透露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以掩盖上海市警方一些警员欺压百姓导致对立加剧的真相。

其非法干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导致了该案件在侦、诉、一审二审判决中出现数不胜数的违法和程序失当,为上海市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此案制造了障碍。

2.有关机关违法干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上海有关机关通过公开和不公开的手段对媒体施加压力,禁止或限制媒体对本案的新闻报道及评论,封杀网络上网民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上海法院对这类妨碍舆论监督的做法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接受了上海有关机关给予的基本不受舆论监督的特权。在这种背景下,审判公开所要求的舆论监督已经受到了妨碍。

3.有关部门违法强令法院“推迟”开庭

据【《财经网》专稿/记者陈中小路】7月29日报道

原定于2008年7月29日下午开庭的杨佳袭警案并未如期进行,开庭时间可能推迟至奥运会之后。7月29日中午,上海市二中院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表示,此前确实计划于7月29日开庭审理杨佳案,但现在该案的开庭时间将予以推迟,推迟至什么时候还不好说,“一切以法院公告为准”。来自上海司法系统的多位人士均称,和其他敏感案件一样,杨佳案的开庭审理时间将推迟至奥运会之后。不过对于这一说法,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新闻联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均未置评。至于为何“推迟”,上海高院和上海市二中院也未明确作答。有上海法律界人士称,杨佳案在全国引起的争议,已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因此此案审理必须慎重,这也是此番开庭时间予以推迟的原因之一。

本来就是一起地方刑事案件但被“有关部门”政治化了,本来中国从上到下都指责外国不要把“奥运”政治化,但是自己从骨子里早就把奥运政治化了;本来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但是惧于有关部门的的威权,只好照有关部门的意图“推延”开庭,既然法院都失去了依法独立办案的地位,谁还能相信它能依法公平公正审判。

二.公检法司违法司法

4.违法秘密审判

世人瞩目的杨佳案终于在沪开庭,上海市二中院门前的电子告示屏显示:“2008年8月26日13:00,C101法庭,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当记者和前来旁听的市民准备登记进入时,却被法院告知,这次庭审不对外发放旁听证。然而,庭审结束时,人们看到五辆黑色轿车却鱼贯驶离。保安告诉记者,这是前来听审的重要官员。

庭审未开始前,细心的记者发现,有20多名便衣按照预定位置分布在二中院外。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此案社会影响大,有关部门要求庭审时万无一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无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但一审法院暗中采取“不对外发放旁听证”、“不接受媒体记者现场旁听”的手段,涉嫌把“公开审理”变成秘密审理。不让记者和市民听审,只准重要官员听审,让公众感觉特像置身于上海滩的法租界。

如此秘密的审判,显然是上海官权公器私用、弃国法而用私法、瞒天过海私吞杨佳案真相。“如此看来杨佳是否被非法审判并不重要,这样的审理是否导致公民对国家政权失去信心,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审判才能掩盖上海警方的劣迹。”

5.公检法违法司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杨佳袭警的目标表面上是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的公安人员,而深层次的目标是对准上海公检法。

杨佳在二审最后陈述中说:“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杨佳在二审辩论时还说“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法官)撑腰。”

虽然审判人员与被袭击的公安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仍有同属“政法”系统的“其他关系”。而杨佳袭警从广义上看,是对上海“政法”系统的公然挑战。由上海的审、检、侦人员来负责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海法院回避陈良宇案件的审理,改由天津法院审理,就足以说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海的公检法应当自行回避。虽经媒体、律师、公众在开庭前广泛质疑,提示,但上海公检法一意孤行,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要在21世纪争创陈良宇案之后第二大弊案丑闻。

6.法庭违法采纳不合法的司法鉴定

(1)鉴定机构资质不合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所谓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并不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它连医院都不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法司[2007]46号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的《关于对“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批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然而,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都隐瞒了所谓“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全称。其全称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而不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显然,这是试图规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显然,采纳所谓“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且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批示。
(2)鉴定程序违法
即使“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定资格,其对杨佳的精神鉴定也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第十八条中规定,《鉴定书》应当包括“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认真履行职责,向杨佳的前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了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了杨佳“发案前”“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委托方要求(命令)“特事特办”,只两个小时仅仅在看守所就做出鉴定报告,业内人看是完全忽视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复杂性、疑难性和特殊的技术性,现象背后鉴定中心涉嫌不择手段配合警方公报私仇,达到从重从快处杨佳以极刑而后快。
(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杨佳涉嫌袭警案针对上海的司法机关,上海市司法局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主管局。
7.法庭违法拒绝传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既然一审判决书认定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杨佳因对公安人员就其所骑无牌照的自行车依法进行盘查及处理结果不满,而起意行凶报复”。既然如此当时进行盘查及处理的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陈银桥以及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显然是“起因”的关键证人。传唤薛耀、陈银桥、吴钰骅等证人出庭作证,是查实本案起因,认清被告人行为动机的关键。但是法庭毫无法律依据而拒绝传唤薛耀、陈银桥、吴钰骅等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薛耀、陈银桥、吴钰骅作为被告人要求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决不是“与案件无关”的局外人。要求他们出庭,也是司法解释认定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强制性的一般要求,“可以不出庭作证”是有限制条件的特例。而且,薛耀、陈银桥、吴钰骅不是“未成年人”,不是“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的人,不是“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的人,也不存在合理的“有其他原因的”情形。
对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重要证人几乎都没有传唤到庭,主要证据都没有依法按程序进行核实、质证,但却都被一审法院所认定.

8.法庭故意隐瞒对警方不利的证据

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被盘查及在派出所滞留长达5小时的全部录音录相资料,但法庭只公布经过其精心选择的短短4分钟录音,其他几个小时的真相是什麽,可以肯定地说是对被告有利而对警方不利的证据。

9.公检法违法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一审判决书证据1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08)0091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一连用了九个“不能排除”事发现场“血迹”是谁的。这只是凭空猜测而已,可信度较低,对事发现场的“血迹”这么重要的证据,如此草率,简直不敢相信是上海公安局所为,为什麽不采取DNA进行科学检测,随后检法两家与公安局配合默契,都不提出疑义,可以推断上海公检法涉嫌违法故意制造采纳有利警方的伪证,从而掩盖惊天血案的真相,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杨佳孤身做案可能吗,一个没有经过特殊训练、也没有杀人前科的人,还戴着面具仅凭一把单刃刀在七秒钟内杀死四名训练有素的警察,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确认,这四名警察的伤口合计达14处(方福新1处、倪景荣2处、张义阶5处、张建平6处),而后又徒步窜上21楼,途中又杀死两名警察,到21层楼后继续拼杀。一个戴面具者是否有能力在七秒钟内连续刺杀四名警察达14刀并全部致命,在时间和能力上难以想象。杨佳具有超乎寻常的杀伤力、战斗力,是常人无法做到的,令人生疑是否还有其他做案人员。更奇怪的是,事后公安局检验发现杨佳的白衬衫上几乎没有血迹。

10.律师违法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障杨佳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权利。然而,法院在一审、二审时认可的律师都涉嫌违法,受到资深律师质疑,也受到杨佳亲属的质疑。
一审辩护律师谢有明同时担任杨佳的代理人和上海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规定。根据《律师法》规定的精神,一审法院理应拒绝,但恰恰相反法庭不但不拒绝反而公然违法承认谢有明的辩护律师资格,谢有明作为有良知有职业操守的律师理应拒绝担任被告的律师,但是,他听不进业内同行的忠告,明知违法执意出庭,实践证明,他是个无良律师,他不但不为被告依法力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处处站在控方立场上说话,令公众生疑他是不是控方的卧底。

11.公检法违法故意放弃两个关键证人

其一是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他是接待2007年10月5日晚杨佳投诉的分局民警,他是怎麽处理杨佳与派出所民警冲突的,一审判决书只字未提,而正是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处理不当,不但没有平息矛盾,反而导致矛盾不断升级,直至酿成惊天血案。这麽关键的人物却无证词,谜底在吴钰骅有高官背景(没有见到公安局澄清否认),哪个小官小吏敢去要求他写一份真实的证词。

其二被告母亲王静梅是被告唯一的有利证人,神秘失踪。一审判决书证人陈红彬称:“杨佳声称有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殴打,拒绝离开派出所。后所内值班人员接到杨佳母亲的电话,通话中要求协助对杨佳进行说服、疏导,之后杨佳自行离开。事后杨佳通过信访、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我所民警。派出所为了妥善处置此事,就多次电话联系杨佳及其母亲,进行解释和疏导工作,但是杨佳及其母亲声称派出所在执勤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派出所对杨佳进行赔偿。”因此,当时王静梅如何“协助对杨佳进行说服、疏导”,后来王静梅如何“声称派出所在执勤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派出所对杨佳进行赔偿”等,也是需要查明的真相。


据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向京沪警方举报,她的妹妹王静梅自2008年7月2日被上海和北京公安从家中带走后就失踪了。但是,上海公检法对关键证人王静梅失踪不闻不问,没有采取任何保障证人王静梅安全的措施,上海公检法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沉默得出奇,从不提这个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在关键时刻悄无声息地蒸发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院为什么不允许这两个人出庭作证?因为那样一来,公众就会知道杨佳在派出所“所受教育”的真相,公众就会判断出杨佳作案的真实动机,上海警方的种种劣迹就得以暴露。欲盖弥彰,已经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公民群体义愤填膺,拭目以待.

12.公安局公然违法迫害不利于警方的证人

上海公安机关以“诽谤罪”之罪名逮捕发帖公开杨佳袭警原因的苏州青年郏啸寅,是迫害证人的行为。郏啸寅发帖称“闸北袭警案嫌犯杨佳接受警方盘查时遭殴打,致使其丧失生育能力”。这个帖子与杨佳的说法基本一致,有利杨佳显然不利警方.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构成犯罪,上海警方对此案也不具有管辖权,这是故意超越管辖权办案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对照郏啸寅根本够不上犯罪.但是,上海公安机关如此不计后果、胆大妄为足以证明上海警方内心的恐惧和掩盖事实之目的,不惜以制造法律丑闻为代价。

三.强权违法剥夺人权

13.剥夺被告的知情权、诉讼权

(1)上海公检法把所有对被告有利的证人一网打尽.其母被秘密扣押,其父不准见面,以“诽谤罪”逮捕发帖公开杨佳袭警原因的苏州青年郏啸寅.对此杨佳及亲属只能束手待毙,官权私法就这样超越国法。

(2)上海公检法司垄断一切.千方百计决不让上海公检法司圈子以外的任何一个人染指杨佳一案,其中包括杨佳父母及聘请的北京律师.一副上海滩青洪帮老大的做派!这真叫做针插不进水泼不进!上海俨然就是个独立王国。

(3)上海公检法发布对自己有利的一切消息,封锁一切对杨佳有利的消息,面对媒体、律师、公众对杨佳案的质疑一律以冷暴力(不回答)对之.相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能力发布对自己有利的一点消息,官权与民权真是有天壤之别。

(4)上海公检法可以动用一切财政资源一切警力去搜集一切对警方有利的证据,相反杨佳及亲属不能动用财政一分钱、一个警力去搜集一点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叫做在商言商,在官言官,官民朝野分明。

(5)法庭违法拒绝杨佳提出的合法举证要求.被告申请关键证人出庭质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不能缺少的依据,而一审法院却拒绝薛耀、陈银桥、吴钰骅证人出庭.吃皇粮的关键证人在法官的庇护下可以违法不出庭,古代叫做“刑不上大夫”,当代官员基本上都不出庭,上海不是首创;官权选择性执法是家常便饭,作为依然有合法举证权的庶民万般无奈,毫无选择,怨就怨你出身不好!

一个犯罪嫌疑人及其一些亲属、一个被告人及其一些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剥夺得一干二净,只能苟延残喘了!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法律赋予普通百姓的权利被官权堂而皇之私吞得了无踪影.封建社会是皇权至上,现在是官权至上,好像并没有什麽本质区别.旧社会流传民不与官斗,民与官斗则穷,民与官斗则亡.如今还是如此.

14.秘密扣押证人

上海警方涉嫌非法挟持并关押杨佳母亲王静梅,侵犯其人身权益,以达到封堵知情人之口、掩盖真相之目的。其行为属于非法绑架证人之行为。上海警方涉嫌非法挟持并关押杨佳母亲王静梅制造惊天疑案.
除了杨佳外,王静梅是另外一个知道杨佳与上海警方冲突真相的人。况且她也参与了对上海警方有关人员的控诉与举报。而自从被上海警方从住处带到大屯派出所之后就神秘失踪,而就在王静梅的家人遍寻不着的时候,远在上海的律师(官方指定)却称在北京找到了王静梅,并取得了王静梅《授权委托书》的签字;杨佳案件一审宣判后审判长王智刚称杨佳母亲已领取了判决书,这分明是告诉公众,王静梅在上海警方的控制之中。一个家住北京、北京的家人苦寻不着的人,其家人已向京沪警方举报无任何消息的情况下,而与她从无任何关系的谢律师,怎么可能在北京取得王静梅的签字委托?也只有在上海警方控制了王静梅并且能保证封住王静梅的嘴的前提下,才胆敢伪造王静梅的签字,才能保证其造假行为不被王静梅拆穿。显而易见,王静梅处于被上海警方非法扣押之中。9月5日,北京熊律师到上海二中法院找王智刚法官代领一审判决书时,王法官竟称二审判决书已送达给了杨佳母亲.(律师怒问:来源:慧聪网2008年10月20日)

15.剥夺被告的司法鉴定权

上海公检法执意采纳不合法的司法鉴定结果,法庭断然拒绝辩护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建议.杨佳到底有没有精神病要有权威机构的科学鉴定.我们从常识观察认为杨佳有精神病特征。

(1)律师认为:一审宣判时杨佳目光呆滞、表情木然、一言不发,俨然是在听一件与他毫无关系的事,连对案件的判决也没有反映,符合精神病特征。从上海警方披露的杨佳作案事实经过可以看出,杨佳是一个体魄强壮、性格暴躁、性情残忍的凶手。公众有理由怀疑,杨佳要么是已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刘子龙:北京执业律师)

(2)记者认为:案发前的杨佳并未有更多的丧心病狂的迹象,而他身上的一些标签实在太普通——80后未婚青年、独生子女、生存压力、网络时代、单亲家庭。他少有社交,和喋血东京秋叶原的那哥们一样,是个“宅男”。(来源:新民周刊2008-07-23)

(3)辩护人认为:被告2006年到山西旅游,遭山西警方殴打,那次伤的很重,有轻微脑震荡,会对被告造成气质性影响。杨佳有精神病,应当重新做鉴定。(上海翟建律师)

(4)有心理疾病:王静梅曾向朋友说起,她怀疑杨佳得了心理疾病,希望看心理医生。但因经济原因,最终还是放弃了。”(杀人者杨佳的青春档案。来源:南方周末)

(5)杨佳在法庭上说“我没精神病,派出所警察有精神病。”说这话就是典型的精神病。就像喝醉酒的人一样决不认为自己喝醉了。

(6)杨佳在2007年10月和民警发生冲突后,时隔半年多报复和他并没有关系的民警让人不能理解。(网民)

(7)专家认为“反常”:第一个,他在受到盘查,跟我们警方发生冲突的半年以后才开始这么一个活动,他被盘查是在去年,而他攻击的活动在今年,从一般情况来看,他应该随着时间的淡化,情绪的逐渐的冷静会淡化,但是他却愈演愈烈。

第二个,他这个活动在预谋的状态进行,但是又是在模糊的状态下去推动的。他想对警察进行攻击,但是最终攻击到什么程度,他心里是没有数的,他根本就没有想到拿着刀子去了以后,一人能够伤及十人,夺走六个人的生命,这是他想不到的,想不到他去干嘛?他就是拼命,拼到什么程度他很模糊。一般犯罪人的那种自我防御精密的设计不太可能,把犯罪的地点设到公安局里这也是史无前例的,几乎是空前绝后,这是第二个反常。
第三个,他的情况典型的就符合犯罪心理学里面说的那种出格行为,他是“不定时聚合爆发”的一种肆虐犯罪的杀人的典型心态。(高锋:公共安全危机干预专家。央视《新闻1+1》访谈节选.2008年07月17日)
质疑:一审判决书最后的结论认为,公安人员依法进行盘查杨佳无过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杨佳经鉴定没有精神疾病。在上述结论成立的前提下,一个28岁的青年人抛弃前途、抛弃相依为命的老母亲,冒着舍得一身剐的危险血洗公安局,而且杀死的都是与他没有矛盾冲突的民警,这个由一辆自行车引发的血案,根本就是荒谬绝伦的发展逻辑。但事实上它惊天动地的发生了。比较合乎事物发展逻辑的是上海公检法故意隐瞒公安人员盘查杨佳过程中有重大过错,而且杨佳可能有严重精神疾病。

16.剥夺被告父母聘请律师权

进入二审程序后,上海有关司法机关和相关律师涉嫌向杨佳隐瞒其母已于2008年7月2日起失踪,其父已替他聘请了北京律师做他的辩护人,且北京律师已到达上海多次要求会见他.在此前提下,上海检方悍然安排上海司法局管辖下的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律师。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和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出于无奈,于10月8日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坚持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担任上诉案的辩护人,直至此案死刑复核终结之日止。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和杨佳的父亲杨福生的合法请求,却遭到上海法院、检察院的无理拒绝。(《新京报》10月12日报道)

总之由一辆自行车引发的惊天血案,充分暴露了上海执法部门一些人居高临下、以势压人、暴力执法,导致官民对立、警民对立,矛盾激化,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惊天血案,牺牲了不应该牺牲的鲜活生命,耗费了不应该耗费的资财,不但抹黑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而且也抹黑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人们希望上海公检法从血案中深刻反思,汲取有益经验教训,全面提升公检法整体素质;以杨佳案为契机,以法治为原则,公开公正审判杨佳,并向民众与媒体作出即时的信息公开,是消解杨佳案负面影响,消除社会仇恨最好的方式;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让杨佳案具备标本价值,并藉此寻找民众与政府对立形成的体制诟病,逐渐消除对立,是消除仇恨的正本清源之道。

一审二审让人们对上海公检法大失所望,它们不但不认真改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动用一切能动用的国家公器,以“特事特办”的名义,公检法集体犯奸坐科掩盖事实真相,自以为配合得天衣无缝,自以为权力无边;他们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肆无忌惮地违反法律程序,肆无忌惮地剥夺人权,肆无忌惮地挑战公众的监督,肆无忌惮挑战国法的尊严,肆无忌惮地乱用公权,已达到走火入魔无以复加的程度;多行不义必自毙,只能是激起越来越多觉悟人民的公愤。

改革开放以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大道之理,党和政府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时时讲,家喻户晓,尽人皆知;中国人民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上海滩一些贪官污吏玩弄的一切,都只不过是雕虫小技,是几千年旧中国贪官污吏的故伎重演。

透过现象看本质,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个照妖镜和显微镜看看当今中国社会,越发证明毛泽东他老人家科学论断的无比正确。“搞社会主义革命,不知道资产阶级在哪里,就在共产党内,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内、在政府内、在国企内以贪官污吏为主体,以民脂民膏为黏合剂,以公权做链条形成一个强大的官僚资产阶级集团;他们打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号干着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罪恶勾当,他们打着xxxx的旗号大走资本主义道路,他们以鲸吞国有资财、出卖国家利益为宗旨,他们以社会上新生的资产阶级为统治基础,以国际帝国主义为靠山。

中国共产党、中国各族人民已历史地选择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谁背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谁不得党心民心;中国共产党、中国各族人民已历史地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谁走资本主义道路谁不得党心民心;中国共产党、中国各族人民已历史地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谁向人民实行资产阶级专政谁不得党心民心;官僚资产阶级鲸吞国有资财越多、出卖国家利益越大,他们临近灭亡的日子就越近!这就叫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时辰一到,一切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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