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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工伤工人生存权

网友集体创作 · 2009-10-20 · 来源:【工人诗歌联盟】
刘汉黄案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关注工伤工人生存权




也许你听说过怒杀台商的工伤工人刘汉黄,也许竟还没听说过,这本是一个该唤起更多人关注的案件,但目前的反响却不是很大。有人说刘汉黄不该杀人,但俗话说:兔子逼急了还咬人。年仅26岁的工伤工人刘汉黄正是在厂方一再压迫甚至暴打之后,在最起码的生存权失去保障之后,做出这个绝望的举动。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进入东莞大朗展明五金公司工作,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公司却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28日,入厂不到一周的刘汉黄上班时被机床扎伤,送医院后右掌被截,伤残五级。公司违反国家法律,不再给他发工资,不愿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并试图用暴力赶他出厂。2009年6月15日中午,刘汉黄要外出被保安拦下,与公司高管发生纠纷后被暴打,激愤下持刀捅人,三名台商二死一伤。

事发前两天,刘汉黄曾经想跳楼自杀,足见其承受的巨大痛苦和绝望。“出外打工——发生工伤——漫长协商过程——劳雇关系中的弱势处境——职灾后的身心创伤”,在我们多少打工者身上都曾发生过!在刘汉黄事件全过程中,劳动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和渎职,纵容了资方的暴虐不公(小刘及其弟弟多次遭暴打,并连人带行李地被扔出工厂);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走完全程耗时长(至少800天),弱势受伤工友身心、生活难以承受;有关部门枉法裁判,五级伤残劳动仲裁只有5万余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在刘汉黄提出先予执行的情况下,对方有执行能力,东莞市法院却没有执行到位。为了司法公正,刑事审判应当充分考虑各方责任与案件的因果关系,如果让一个工伤工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在法理上也实难让公众接受。可以想见:如果不是被侮辱、被刁难到了极点、如果不是精神崩溃到了极点、如果不是被殴打后的被动反击,以刘汉黄忠厚老实的性格、仅存的左手,是没有力量、也没有勇气刀刺三名台湾高管的。

试问各位朋友,如果这次我们尽了力支持小刘,却不幸未能挽救他的生命,那么当任何一个普通底层劳动者发生这样严重的工伤时,他的最起码的生存权和生存的尊严又将如何得到保障呢?

不过,我们仍然心存一线希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其谅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高法院一个司法解释也说道:“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诉范围问题》,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7号)。另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及其他近年来的一系列举措,充分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日益严格控制死刑的趋势。

倘使刘汉黄及其家庭能向被害方提供其要求的140万赔偿并获其谅解,则其免予一死并非没有可能,但更需要广大工友和社会各界朋友的关注和支持。比如说,一个人捐了10万,与一万个人每人捐10块,效果显然是不同的。更何况凑集这笔钱,同样需要大家的捐助。这笔赔偿包括了几个被害台商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总额1441951.4元,细目清单详见小刘的辩护律师手记(详见附录)。刘汉黄家属在网上公布了刘父刘方的账户(工行账号:6222 0224 0800 0856 883 户名:刘方。证明材料的照片和截图,详见附录)。从9月17日发起捐助救援起,每周都会公布捐款账户细目(截图公示。该账目已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详见附录)。

由刘汉黄案的司法时间表(详见附录)来看,现在剩余时间已越来越少、但仍有可能捐助小刘。“根据最高法院一个司法解释,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不迟于1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再延长1个月,附带民诉案件的刑事案件(刘案即属此类,但扣除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一审从受理到判决的期限应有四个半月,到二审,甚至到最高院的复核决定之前都可以努力的。不抛弃,不放弃,救人如救火。现在真是“刘汉黄命悬一线,社会救助正当其时”!!

为了让单手怒杀无良台商的工伤工人刘汉黄获得公平对待,免于死刑,我们呼吁广大工友和社会各界朋友,大家手牵手,一起为救援刘汉黄出力。捐助救援刘汉黄,维护我们每一个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尊严!


附录:
1捐款详情——红花草互助团队的捐款救援呼吁书(最早的呼吁书)http://honghuacao.com/thread-298-1-1.html

以下为摘录:

刘汉黄事发后,台湾数十家劳工团体参与救援刘汉黄的联署,十多家团体更是直接组成“救援职灾工人刘汉黄联盟”,向台湾的陆委会进军请愿,为刘汉黄的生命权疾呼。而我大陆劳工团体纷纷缄默,网络主流媒体也把关于刘汉黄的新闻压于三四级页面之后。我们看到人们为邓玉娇疾呼,为刘汉黄却只能感慨聊胜于无的苦笑。


刘汉黄父母和村民



刘汉黄是一个普通工人,他能做到的换做大多数口号喊得很响的人们,却不一定能做到。刘汉黄是工人,是我们的工友,是广大身在异乡打工人的阶级弟兄。对工人来说,帮助刘汉黄,就是帮助我们自己的弟兄。对社会各界亲善工人阶级的朋友来说,伸出手拉工人兄弟一把,举手之劳却尽了心意,工人阶级弟兄会感谢你的。

哪怕少抽半包烟少喝二两酒,给刘汉黄捐一点,齐聚大家的力量,一起来救援工人刘汉黄吧!

捐款帐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6222 0224 0800 0856 883
户名:刘方(刘汉黄的父亲)

如果到银行转帐或寄款,可填“中国工商银行(贵州)松桃支行”

经刘汉黄家属同意,计划自下周起,每周五我们将公布一次捐款账户细账。该账户已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如对账目有疑问的捐款个人或团体,在提供身份保证之后,可向我们索取该账户网银登陆密码,进入账户查询。(09/09/18)

请已捐款朋友跟帖说一声,谢谢。

工人论坛刘汉黄专题页面http://bbs.chuizi.net/thread-3201-1-1.html
声援刘汉黄QQ群:81922648



2管铁流《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106ec50100eq3d.html

3刘汉黄事件经过(从工伤到司法过程):
2008922,刘汉黄进入东莞大朗展明五金公司工作,签了一年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70元;入厂时,展明五金公司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
2008928,未经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上岗作业,入厂不到一周的刘上班时被机床扎伤,送医院后右掌被截。不足二十五天,刘因贫被迫出院。期间,资方提供的生活标准仅每餐五元,却还时常拖延。
20081125,工伤鉴定出结果,伤残五级;2008年12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对刘汉黄的申诉作出裁决:展明公司一次性赔偿刘50713.7元。刘汉黄认为赔偿偏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1126,刘汉黄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资方没有再向刘支付工资。据统计,工伤后长达九个月的治疗、康复和病休期间,资方陆续支付资金仅8608元,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医院护理费、生活必需费用和刘的弟弟在刘住院期间照顾他所发生的费用。即扣除两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447元,资方仅付7161元。小刘花了4000元律师费请到律师代理后,解除劳动关系并立即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20081222)。由于刘家极为贫困,经协商后小刘继续在展明厂吃住,而食宿费全部记下将来在赔偿款里扣除。同时厂方安排刘汉黄做清洁工作。

广东资深劳动法律师肖胜方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伤残五级情况下,如果刘汉黄自己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解雇。既然刘汉黄还是员工,就应享有和其他同事一样的食宿权利及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在劳动能力鉴定以前,厂方应该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在鉴定之后,如果还没解除合同,厂方有义务重新安排岗位,否则,员工则可以要求厂方按照原来的标准给付工资。但在这期间刘汉黄却还遭受厂方经常性的辱骂和刁难。负责工伤的公司副总经理邵正吉更是多次扬言要赶他出公司。甚至2009年春节前,腊月十五展明厂放假,封了宿舍停了食堂。刘汉黄走投无路,只好在亲属资助下,去东莞某镇老乡处直到过完年。
2009年1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开庭审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裁决厂方向刘汉黄支付赔偿仅约5万元人民币。不服仲裁裁决,刘汉黄又依法诉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09316,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汉黄工伤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审。厂方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曾辩称,本次受伤是因为刘汉黄不听厂方劝告造成的。
20095月底,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资方被判向刘汉黄赔偿177293元,扣除前期医疗费用后,还应赔偿刘16.9万元,包括5次假肢安装费用。刘起诉状中提出安装12次假肢的要求被驳回,而展明公司则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双方都提起上诉。资方明知刘汉黄处境艰难,却没有在其认可的9万元范围内向刘汉黄支付部分款项,而是完全漠视刘汉黄的困境。而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程主任谈到,此案判赔17万不算多,应判25万才算合理。
200962,刘家交了6500元后请求法院对展明厂进行财产保全(但是按最高法院的司法救助原则和有关法条,法院应该使刘汉黄免交这笔对他来说的巨款)。就在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查封展明厂价值17万元的设备后,由赖某带头的一伙厂方人员迅速闯入宿舍将刘汉黄暴打一顿,然后把人架着行李一起拖走扔出厂外。
2009613,展明公司再次赶人,刘汉黄以跳楼做抗争。据说跳楼之前厂方至少三次直接暴力驱逐刘汉黄。但这最后一次刘汉黄彻底冲动了。最终刘汉黄在不经意中被消防员拉下来,跳楼没跳成。之前刘汉黄曾找到厂方,要求不提供食宿就给点路费回贵州。厂方照例强硬拒绝。
2009615中午1220分左右,刘汉黄要外出,他和工伤案件的代理律师电话约好,再次商讨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却被保安拦下,与公司高管发生纠纷后被暴打,激愤下持刀捅人,致三名台商二死一伤。
2009618,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展明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96月下旬,刘汉黄被东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83,律师向大朗法庭递交递刘汉黄工伤案件执行申请材料。86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汉黄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00997上午910,刘汉黄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一审开庭。10,法院决定,在一审期限即将届满两个半月时,“再延长两个月”
 

链接来源:锤子网工人论坛 http://bbs.chuizi.net/thread-395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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