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刃剑:也谈“国有”与“民营”的关系
半二十八画生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题为《“国有”“民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三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文章,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当中,‘国有’与‘民营’的关系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那种将‘国有’与‘民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这种观点也有偏颇之处,将“国有”与“民营”对立起来,因然不对,但是,认为“国有”与“民营”的关系就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也有言过其实之处。实陡上,仔细考察,不难发现“民营(企业)”有其两面性,因此。“国有”与“民营”的关系也具有两面性。
谈基本经济制度,不能不谈民营经济,不能不谈到民营经济的两面性。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非公有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不仅在当前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时期内,都有不可缺少的重要积极作用。所以,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包括民营经济非常重视,对它们的评价,从十三大、十四大的“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党还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足见中央充分肯定非公有制包括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但我们应该把民营经济的性质与作用分开来讲。只要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劳动者,它的性质就不是社会主义的。至于它的作用,要放到具体历史条件下考察。当它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它还起积极作用,以至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它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不能说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某些理论家则把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偷换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或者“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以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明显地越过了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界线。
对民营经济,我们要继续毫不动摇地发展它,发挥其机制灵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正面作用,克服其剥削性产生的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如有些民营企业主贿赂政府官员,偷逃税收,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自然资源环境,借机侵害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欺诈行为,都要通过教育监督和法制,克服清除。
在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其发展方向,规定能发展什么,不能发展什么。比如竞争性领域,要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尽量撤除限制其进入的藩篱。特别是允许外资进入的,也应当开放内资进入。而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就不能允许民营经济自由进入,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进入,不能让其操纵这些部门和行业,影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民营经济在竞争性领域有广大的投资天地,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重要部门现在也可以参股投资,分享丰厚的盈利,他们应当知足了。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群体和“新社会阶层”,民营企业主大概不会觊觎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确有某些自由主义精英明里暗里把他们往这方面推。要教育他们不要跟着这些精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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