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主持人毕福剑的辱毛、辱军视频,引发舆论轩然大波。虽然他当时只是哗众取宠之举(这个“众”,当然是小众,指的是参加聚餐并鼓掌叫好的几位嘉宾),但其言其行,无疑反映了他本人的观点立场。作为国家形象代言机构的重要角色,毕福剑辱及开国领袖及军队的行径,性质是恶劣的,如果见之于公共舆论,诉诸法律也不为过。
但是,毕福剑的表达毕竟是发生在私人空间,是其他人将之传至网络的。这种传播,显然非出于毕之本意,也为其所始料未及。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如果某个人心中的想法确实和毕福剑在视频中表达的一样,就是认为“毛泽东害了中国人”,那么,他应该拥有这样想并坚持自己想法的权利;同时,这种观点虽然不应张扬于公共舆论空间,但在现代社会,在私人场所,它也应该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这里所涉及的,是言论自由与主流价值观的矛盾。言论自由由宪法赋予,因而是普适的,它覆盖每一个公民,对应的是一种低标准的言论约束;主流价值观既以“主流”为前置,说明它并非全覆盖的,主流之外还存在支流、逆流,它对应的是一种相对于特定人群的较高言行和道德约束。所谓特定人群,一指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军队人员),二指社会公众人物,不同的层级,约束不一样。层级越高,约束越严;离中心位置越远,约束越松弛。有人可能要质疑:这岂不是说言论自由也要受到限制,私人场合也不能随便讲话了?当然,言论自由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会是无所限制的。对于特殊人群,更会有特定的要求。不妨设想一下:国家领导人能够因为是在私人场所就随便讲话吗?讲当然也可以,但他必须要承担随之而来的后果。
同理,毕福剑也要承担自己言行的后果。央视主持人当然不是国家领导人,但同样也属于特殊人群,他们既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是社会公众人物,而且还处于较高层级,因此理当受到更多的言论约束和限制。但是,对恶劣或不当言论的处置,应该下接普适的言论自由标准,即不能真正损害言论自由,损害普通人在私下空间拥有随意言说自由这一基本权利。所以,对毕福剑事件的处理,不宜采取法律手段,而应该适用党纪国规:你既然想要享有与普通人相同的言论自由,那就做个普通人好了,不要再在央视待了。以此判断,对毕福剑的处理取决于主管部门的宽严:严,可以开除出央视;宽,可取消其主持人身份,投闲置散。考虑到目前正是官方构建主流价值观的关键时刻,需要以判例为公共舆论立法,开除是最可能也最适当的选择。
另一个问题是视频传播者的道德问题。由网络观之,斥之为缺德者众:还让不让人放心吃饭、安心说话了?其实,对此行径不可一概而论,因为传播者的身份、动机、与毕福剑的关系,至今还未见之于众。上述情况不一样,评价必然不一样。如果此人与毕福剑结怨很深,以此作为报复,就其个人而言当然无可厚非,基督山伯爵、赵氏孤儿还做得更过分呢,大多数人不也是赞叹、认同吗?如果此人是个坚定的社会主义者或爱国主义者,视毛如长、如父,遇到辱长、辱父之事,岂能不愤怒并竭力反击之?己力之不逮,必然试图诉诸公共舆论,这同样是人之常情。因此,社会是复杂的,不能简单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妄断他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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