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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恢复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解决贫富悬殊问题

任中杰 · 2014-01-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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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制造了贫富悬殊,进一步深化改革目标应当是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求得共同富裕。

  必须恢复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解决贫富悬殊问题

——在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与系统科学和文化研究中心下召开的收入分配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稿

  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学界重视该问题,想从健全分配领域法律制度的途径,寻求解决之道,这很自然。但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不是孤立存在的社会关系,它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还受制于社会政治关系。社会文化关系对其也有重要影响。所有制不公平,即生产资料的分配不公平,不可能有生产品分配的公平。社会经济关系是个巨系统,产品分配关系只是其中的子系统,所以如果不是将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看作一个整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依据,对相关的具体经济关系进行科学的、公平的权利义务制度化设计,孤立地想通过产品分配领域法制的健全,求得公平分配,这是行不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这一规定应当是我们在这一领域进行改革,进行权利义务制度化设计,健全这一领域的法制,实现公平的总依据。目前我国分配关系上的种种不公平,源于在所有制领域所实行的改革实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背离了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丧失。所谓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已经远远超过了公有制经济。因此相应地按劳分配方式的主体地位也就为按资分配的方式所取代。那么要实现公平,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就应当是回到宪法的规定,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得到切实保征,按劳分配真正成为分配的主体方式。不过我们面临的现实与宪法的规定已经很不一致,要回到宪法规定的分配关系,实现公平,任务十分艰巨。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现在大家的认识很不一致。有人根本否认有恢复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要性,甚至主张进一步私有化;有人主张用激进的、革命的方式剥夺剥削者,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人主张缓进,逐步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防止出现大的社会动荡。我倾向于后者。下面我来对以上这些基本看法作点解析。

  一、我国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问题十分严重,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极不相称,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从世界公认的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看,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基尼系数在0.2到0.3之间,被公认为是少有的分配最为公平的国家之一;据中国人民大学一研究团队提供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317,2002年为0.46,2004年为0.469,2008年上升到0.504(参见纪宝成发表于《人民论坛》2011年第22期的文章《单纯“效率导向”导致冲突加剧》)。2011年据联合国的统计已高达0.55(另据世界银行的资料为0.57)。基尼系数达到0.4是一条警戒线,现在超过了0.5,高达0.55,确实十分危险。我国已经步入贫富悬殊国家的行列。

  我国GDP的世界排名不断攀升,1978年排在第15位,现在是世界第二,同时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攀升,已超过了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的大国,在大国中也是第二位(据说仅低于巴西)。这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极不相称。国民收入总值(GDP)在迅猛增长而,工资的增涨则远远滞后,近年来更是停滞不前。本世纪以来我国GDP以每年10%左右平均速度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的差距也以每年平均1.5%的速度上涨,比上世纪90年代的上涨速度提高了0.7个百分点。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指出;“即使在实际工资同名义工资即劳动的货币价值同时增长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工资不是和利润同等地增加,相对工资还是可能下降的。比如说在经济兴旺时期,工资提高了5%,而利润却提高了30%,那么比较工资,即相对工资不是增加了,而是减少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72页)由此马克思发现了资本主义社会隨资本积累,必然导致无产阶级贫困化的规律。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是大家的生活与过去比普遍提高了,员工的工资涨了不少。可不,过去的最低工资只有二三十元人民币,现在是一两千元。但是工资的增涨与GDP的增高以及企业利润的增涨则完全不成比例。劳动者贫困化的问题,已经是摆在国人面前必须加以解决的十分现实的问题。无产阶级贫困化这本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规律,现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竟然也面临贫困化(我国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是很不可思议的。

  收入差距的扩大,劳动者的贫困,帯来的是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主要应为阶级矛盾)趋向尖锐。在广大“弱势群体”中的“仇富”心理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痛恨腐败官员,又因治腐不力而引发的对官员这个群体的不满日益增涨,劳资矛盾、干群矛盾尖锐。一些个案如黑砖窑事件,工人杀老板事件、富士康公司的工人连续跳楼事件、开胸验肺事件、扬佳杀警事件等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群体事件频发,什么贵州的瓮安事件、云南的胶农维权事件、吉林的通钢事件、广东日资本田汽车工人罢工事件、广东乌坎事件等等,一件比一件严重。中国的群体事件,据中国劳工论坛的数据,2010年为10万起。另据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爆发的抗议、骚乱等群体事件多达18万起,较十年前增加了3倍多。2005年的官方蓝皮书称,1993年至2003年中国的群体事件,从l万起增加到6万左右,参与人数从73万增加到307万。公安部公布的05年的群体事件为7万多起 (这些统计数据不尽相同,有些也不一定准确,但群体事件在一年年迅速增多,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些事件已经使社会和谐面临严重威胁。现在各地都在“维稳”,“维稳”费用猛增。这当然可以解释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视,不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社会矛盾尖锐化已经到了十分严重、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现在分配不公的问题、民生问题已经成为上上下下广泛关注的焦点,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民生问题每次都是最重要的议题,领导人的讲话也都强调要大力解决这一问题。媒体更是广泛关注这一问题,特别是互联网,那里更是有来自社会各界,包括云云众生的看法。只不过因为立场观点、方法的不同,对造成贫富悬殊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认识差异很大,有的甚至完全对立。

  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根源是私有制。生产品分配公平的基础条件是生产资料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平。我国出现贫富悬殊就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私有化过头了,社会主义经济以人为本的理念被以利润为本、以GDP为本的理念取代。完全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那样,贫富悬殊根源于官员的腐败和国企的垄断。

  上世纪80年代我接触过一本讲授成功学的书,书的内容没有给我留下什么印象,但书的封底有一段文字我至今记忆犹新:“你是否知道,地球上95%的财富都掌握在5%的人手中?更吓人的统计显示,50%的财富是由1%的人掌握。如果把全球所有的钱平分给每一个人的话,在5年之内,这些钱还是会回到同样的1%的人手中。”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分配不公,极少数人暴富多数人受穷,这是改变不了的规律,无论你用什么办法去实施公平分配,最终还是会回到原来的不平等的状况。这段话的确说清楚了一个事实,即在原有生产方式范围内人为改变分配制度,实现不了公平,不公平的原因不在分配制度本身。当然这本书的价值观不是追求平等,而是教人如何成功致富,挤进那5%、1%的富人行列。所以他不会去寻找或研究造成贫富悬殊的根源。

  那么造成贫富悬殊的根源是什么呢?其实这个问题马克思早就给出了答案。正如前面提到的,马克思早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和《资本论》中就论述了资本积累必然带来无产阶级贫困化。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指出,资产阶级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靠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生产力,而“花在工人身上的费用,几乎只限于维持工人生活和延续工人后代所必须的生活资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0页)“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剝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美的表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同上书,第265页) 私有制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这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同上书第685页) 私有制、雇佣劳动制度,就意味着剥削、就意味着不平等、就意味着贫富悬殊,这是常识。我国的问题我看就出在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企的私有化和大量引进外资,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上面。私有经济(包括所谓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己经挤占了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己背离了宪法的规定,公有制己经丧失了宪法规定的主体地位。2005年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当年外资和国内私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比为65%,国企只占30%多。到2009年,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年鉴:各种国有企业10775个占全国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2.5%,其资产为10.94万亿元,占总计的22.2%,其利润占总计的9.5%,其从业人数985万,占总计的11.2%,其工业总产值为68567亿元,占总计的12.5%。这些数字表明,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比1949年刚建国时还要低 (1949年为26.2%)。 我国大规模私有化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这场改革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数千万工人下岗待业,与此同时基尼系数也迅速攀升,可见贫富两极分化、劳动者的贫困化与国企的私有化是同步的。因此贫富分化问题要想求得根本解决,必须从解决所有制问题,即逐步恢复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入手。

  有不少人将贫富悬殊的原因归结为官员的腐败和国企的垄断,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客观实际上讲都是讲不通的。当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钱权交易。资本所有者用从劳动者身上剥削来的剩余价值,贿赂有权的官员,以换得贪腐官员用手中的权,帮助其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这应是剩余价值在资本所有者与贪腐官员之间的再分配,不是造成贫富分化,劳动者贫困化的直接原因。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中国最富有的人群中的绝大多数是那些所谓的企业家,也就是资本家。各种各样的富豪榜,也鲜见贪官的身影。可见贪官只是从资本家口中分得了一点牙慧而已,他们不是剩余价值的直接剥削者,贪腐不可能成为贫富分化的直接原因。贪腐现象的存在其实也是私有制的产物,是私有制的扩大、私有观念泛滥,腐蚀我们干部队伍的结果。这从建国后的前30年贪腐现象并不严重,改革开放初期也不十分突出,而随着私有制的扩大则愈来愈严重,就可以看得十分清楚。贪腐问题在我国十分严重,当然应下大力气解决,但将它说成是造成贫富悬殊的原因,我看是别有用心。

  至于垄断,我认为应当加以区别。那些力图控制中国经济,残酷剥削中国劳动者之国外、境外的垄断金融财团、巨型跨国公司,应当是造成中国广大劳动者贫困化的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原因。所谓“劳动力优势”的理论和实践,以及外向型的经济结构,则为这种跨国界的残酷剥削创造了条件。有一种说法很诙谐,但是很实在,说是外资在中国活动,留给中国的是GDP,拿走的则是实实在在的巨额财富。据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的调查研究,国际垄断资本在华每生产价值10美元的产品,留在中国的仅有1美元,他们拿走的则为9美元。现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有21个被外资控股。这一切既意味着中国经济有被殖民化的危险,同时也说明了国外垄断资本对中国劳动者残酷剥削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这应当是造成中国劳动者贫困化的重要原因。

  另一种垄断是指中国国有企业(主要是中央所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命脉相关领域中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不仅不应削弱,而且应当加强。这种垄断地位如果削弱了,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为如果这些企业私有化了(最大的可能是被外资控制)将会大大削弱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中国经济有被殖民化的危险。而且私有化后原公有制企业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必然会被以利润为本的经营理念所取代,工人阶级作为企业主人的池位会完全丧失,资本家会更加残酷地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价值,劳动者会更加贫困化。目前国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并没有垄断地位。(至少在21被外资控股的主要产业中不可能有垄断地位)。一个国家社会总资产的结构一般用c+v+m的公式表示。c为不变资本,即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投入的流通资金;v为可变资本,即用于给付员工工资的资本;m为剩余价值,即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减去劳动者工资后的那部分价值,也就是被资本所有者占有的利润。我将这个公式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作一点改动,即中国总资产的结构为(c1+c2)十(v1+v2)十(m1+m2),c、v、m后靣的数字,“l”为私企,“2”为国企。劳动者之所以贫困,是因为员工工资(v)与利润(m)之间的差距过大,m太大,v太小。大批财富以利润(m)形式流进了资本所有者的腰包。劳动者的工资过低,劳动者愈来愈贫困。但是如前所说国有经济(c2+v2+m2)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远低于私有经济(c1+v1+m1),在总资产(c)中,国资(c2)仅占22%,在总利润(m)中,国企的利润(m2)只占9.5%。将m、v差距拉大的根源归结为利润不足总利润10%的国企的“垄断”,而利润占总利润90%多的私企则被看作与这种差距拉大无关,这在逻辑上能说得通吗?分配是在国企和私企中分别进行的,国企利润的高低只会影响国企员工的收入,不可能影响到私企员工的收入。而现在的情形是国企员工的工资普遍比私企员工高,这只能说明国企的分配,在相当程度上执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国企的利润属于全民所有,除留作企业积累的部分外,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库,这中间的相当一部分将由国家用于民生建设,惠及全民,其中也包括私企的所有人员。

  可见将解决贫富悬殊问题的宝押在解决官员腐败和所谓的国企垄断方面显然行不通的。其实提出这种主张的人的目的也不是为实现共同富裕,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将矛头指向所谓国企垄断其实是要进一步推进国企私有化;他们将矛头指向官员腐败则是要推进他们极力主张的西方式的政治体制改革。

  三,系统解决贫富悬殊问题不能孤立地只着眼于生产品的分配,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深化改革。法学、法律界的任务应当是对这一系列改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科学的制度化设计。

  主张“西化”的人认为贫富差距大并不可怕,只要进一步私有化,“蛋糕”就能做大,蛋糕大了,穷人分得的蛋糕比原先的多了许多,他就满意了,问题就解决了。一个资本家雇十个工人做了一个1千克的蛋糕,资本家拿走了500克,每个工人每人分得50克,资本家与工人的收入差距是450克。倘若将“蛋糕”做大,做一个100千克巨型蛋糕,仍按原来的比例分配,资本家拿走50千克,十个工人每人可分得500克。你看工人与资本家当初分得的一样多,穷工人也成富人了。可是这时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到了4500克。难道这是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领导改革的方向吗?当然不是。这是主张走资本主义道路,要改旗易帜。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指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决不改旗易帜。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我们的重点应当放在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人民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上。生产资料的分配公平了,而且有真正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加以保证,产品的分配必然公平。

  但是如何使我国的所有制关系回到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呢?在当前私有制企业(特别是外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经十分强大的情况下有人主张按《共产党宣言》指出的办法,剥夺剥削者,没收资本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这样做很痛快,可以迅速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这会带来大的社会动荡,会在一定时期内造成生产力某种程度的破坏。所以我主张缓进。我认为毛泽东同志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所提出的对当年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今天仍可以参照适用。因为当今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与当年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方面私有经济的比例远超过国有经济,但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则处于主导地位。加上政权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只要党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如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决不改旗易帜,那么我们就不怕资产阶级造反,不怕帝国主义策划什么“茉莉花革命”之类的颜色革命,我们就完全有可能不采用如前苏联建国时所实行的无偿剥夺剥削者的政策,而实行毛泽东同志所创造的利用、限制并逐步对私有经济加以改造的政策。

  首先对私有经济必须加以限制,而不是如此前所实行的那样,任其自由发展。毛泽东同志指出的应当“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从各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这套政策我看今天仍然十分可行。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国有经济,逐步恢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对于那些靠违法犯罪手段发财致富的黑恶势力,必须严厉打击,对所谓“原罪”必经加以清算。这不仅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有利于社会主义高尚道德的弘扬。现在一些做法,如国退民进、国企退出竞争领域、国企进一步私有化等等,绝对不是完善社会主义的改革,而是向资本主义倒退,这只能使广大劳动者进一步陷入被剝削被压迫的境地,在经济上进一步贫困化,政治上进一步丧失国家和企业主人的地位,沦为所谓“弱势群体”。当然落实这套政策,就应当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具体的权利义务制度化设什,使政策法律化。这需要进行大量的深入细緻的调查研究工作,笔者老矣,已无足够的体力和精力去进行该项实践,只能纸上谈兵。同时寄希望于年青一代。其次对国企也必须进行改革,当然不是私有化改革,而是对那些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不相容的制度和做法进行改革。比如高管层与一线劳动者差距过大的工资制度,不利于工人成为企业主人的用工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目的不相称的经济管理制度等等。应当切实贯彻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以防止国企向“官僚权贵资本主义”方向蜕变。

  只有建立起真正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制度,才会有保证。才能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所以在深化经济领域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必要的。但我们要建立的决不是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毛泽东同志的民主观,我看是迄今最深刻、最彻底的民主观,其深度广度是西方“一人一票”的民主所无法企及的。他的一生都在为使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而不断地思考、探索和实践。他把克服所谓“历史周期率”的希望,寄托在真正的人民民主上,他认为劳动者必须管理上层建筑,要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经济,管理文化教育事业,管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不是管理只由所谓社会精英承担,而广大劳动者在这些精英的管理下去享受权利。基于这样的民主观,他进行了一系列探索,诸如他极力推广“鞅钢宪法”,推行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样的大民主方式方法,等等。但是他的探索、他的实践远未完成就离我们而去了,那么继续探索的责任就历史地落在了继承他的思想、继承他的遗志的年青一代的身上。只有将毛泽东的彻底的民主观具体化、法律化,用以指导和规范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广大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贫富悬殊的向题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当然我也不反对先从分配入手进行某些调整,作为应急措施,它可以暂时缓和矛盾,但那不是根本解决向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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