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支付宝和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上的“宝”们成为时髦或者潮流。这种时髦和潮流的推动,来自于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和支付宝的引领。阿里巴巴跨出电子商务领域、进军金融领域的第一个步骤就是推出支付宝,以第三方支付的形式涉足历来由银行把持的非现金结算业务。以互联网为平台,以第三方——支付宝为中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为历来平静的银行非现金结算市场的搅局者和挖墙脚人,由此对我国的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困扰与困惑至今仍在发酵。对此的重新考察也就很有必要。
电子商务与支付宝背后的市场交易关系变化
在货币条件下以人为主体的市场中,商品和货币都是被人所占有的,在表面上商品与货币的交易关系实际上是人或者社会组织(比如企业)的相向选择和行动促成的。持有商品者我们称为卖方,持有货币者我们称为买方。交易关系的形成并非如人们想当然的那样一蹴而就。买卖双方在他们的交易关系形成之前,首先面临时间障碍,比如处于3月10日与4月10日两个时点上的买卖双方,那么只能是3月10日的一方等待潜在的另一方。其次面临的是空间障碍,比如处于两个不同地点的买方与卖方,他们只好相互寻找。再次面临的是信息传递渠道问题,买卖双方不仅要在某个时点和地点相遇,而且必须传递信息,比如最原始方式是卖方吆喝买方听见。克服这三个障碍,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数量和报价上达成一致,才有交易关系的发生。在一个交易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包含市场相向选择行动过程的两部分,一方面是买方向卖方交付货币,也就是通常而言的结算;另一方面是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也就是通常而言的交货。同样由于运输、储存和信息传递因素等商品与货币所有者对商品与货币的占有状态的现实差异,交货行为和结算行为未必在同一个地点、时点发生。
阿里巴巴运行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为注册会员提供贸易平台和资讯收发,使企业和企业通过网络做成生意、达成交易。阿里巴巴在搜索引擎、C2C电子商务等领域,都有较强实力的业务线可以与B2B协同,形成打通B/C,整合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等业务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模式实质上是为市场中的买卖双方构建信息传递和沟通的途径与方式,后来作为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宝的推出,使得结算开始通过互联网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而实际的交货活动仍然在线下运输、配送和确认。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所获收入是靠收取资讯服务费。
网络信息技术以及传统银行体系是支付宝产生的两大基础
电子商务的发端与发展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与普及为基础的,从而在买卖双方的相互寻找和交易关系的具体形成过程中人的活动大大节省。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首先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和基础的,因为在商品交易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买方向卖方的支付与结算活动通过互联网上以专门技术合成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因此以新技术为基础的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替代传统的电报邮政汇兑、网点记账结算、电子转账汇兑而成为非现金结算的新形式。
2011年4月15日,谷歌中国与支付宝宣布达成战略合作,通过双方提出的谷歌Chrome浏览器使用,用户在线支付时可以无需登录网银,只需输入银行卡号及支付密码就可以实现。11月3日,微软携手支付宝宣布联合推出支付宝定制版微软(IE)浏览器,并将继续加深双方在信托网络支付安全方面的合作。在确保用户网络交易安全的同时,支付宝定制版的IE浏览器全面集成支付宝主推的快捷支付、信用卡还款、水电煤缴费等功能,以及淘宝可视化搜索、定制默认首页、收藏夹等,让用户能够通过IE迅速地获取支付宝、淘宝及淘宝商城的相关服务。IE浏览器还具备Smart Screen筛选器安全防御机制,一旦发现恶意网站或包含恶意攻击的下载,或是钓鱼网站,将立即为用户弹出警告。支付宝首席技术官李静明表示,支付宝也将持续推动与浏览器、安全厂商、网络银行等在内的互联网伙伴合作。
在当今流行的互联网观念中,人们似乎刻意地将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结算对立起来,这是不正确的。第三方支付不可能凭空地蹦出来,只能以既有的市场交易关系体系和结算体系为起点,从而在银行结算过程的某些节点和环节上,结合网络技术的新运用,改变或者创新结算活动的组织方式与模式。第三方支付仅仅是市场结算体系的一部分,而绝非其全部,首先因为现金结算在以后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仍会继续存在;其次,第三方支付也不可能完全取代银行的非现金结算体系,即使电子商务大大扩展了买卖双方相互找到对方和形成更多的交易关系维度的可能性,市场活动就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而言,还不可能完全电子化;再次,即使第三方支付天然存在着结算的便利性与迅捷性,这些特点也无法替代银行结算的安全性。第三方支付以银行的结算账户和相应的结算系统为基础和依托。
支付宝平台本身是依附于阿里巴巴的大型门户网站而建立起来的结算平台。目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一部分地方区域性银行合作,形成商业伙伴关系。因为与银行合作的广泛性,传统银行的信誉也就成为支付宝发展的一个助力,较好地突破了网上交易中的信任问题。支付宝因此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同时使得支付宝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支付通过第三方在持卡人或者客户和银行之间进行。持卡人首先和支付宝以替代银行帐号的某种电子数据的形式(例如邮件)传递帐户信息,避免了持卡人将银行信息直接透露给商家,另外也可以不必登录不同的网上银行界面,而取而代之的是每次登录时,都能看到相对熟悉和简单的第三方机构的界面。
第三方支付大大改变了市场组织体系
货币的存在是以某个人能够用货币与另一个占有者的商品相交换,获得生存资料、从而维系自身的生存为前提的,所以货币的存在依赖于市场本身。以货币为交付对象的结算体系是市场组织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社会生产的层面,货币因为在市场中被人占有并用来牟利或者增殖,货币也就因此资本化而成为货币资本。在以市场为组织形式的社会生产过程中,货币资本是产业资本循环与信用资本循环的交汇点,从而银行的结算体系既是信用资本循环的起点和终点,也是产业资本循环的的起点和终点。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与普及,奠定了新的市场组织方式的物质技术基础,而且这些技术也同时资本化,被人们用来牟利,从而构成新的产业资本循环过程;这一点与银行产业作为存贷款信用授受市场的物质基础、商业成为商品市场存在的物质基础类似。换言之,互联网平台不是一个客观中性的东西,而是一个因为资本投入、就业与循环的产业领域。目前占据和主导这个产业的是美国资本。
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不仅改变了市场交易关系的形成过程与方式,也逐步改变了市场的具体组织方式。市场交易关系的形成以互联网和卫星通信为平台或者纽带,同时社会资本循环体系的一些部分或者环节转移到互联网上进行,或者以互联网为资本循环得以完成的必要要件;比如部分产业资本循环或者金融资本循环以第三方支付作为其起点和终点,它们进行交易的信息认证、传递与交流也通过互联网。非现金结算活动从传统银行的网点集中结算向以互联网的触角所及之处为前提、以个人及企业主体为中心的随时随地结算转变。
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具有自身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第二,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SSL是现在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SET协议是目前发展的基于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
第三方支付体系与社会成本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同样是有社会成本的。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的市场现象,因为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需要一个过程,同时对新的市场活动所引起的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也就必然无所适从,这也就必然导致了相应的法制建设和政府监管相对于这类市场活动而言滞后。
传统的支付方式往往通过银行结算体系进行简单的即时性直接汇转,票据结算实现同步,即通常而言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然而,在更多情况下,结算和交货过程往往是不同步的,他们会在时间和空间上错位,导致交易关系以及资本循环的完成面临更多的实际问题,引发买卖双方相互信任问题和利益冲突。先收受货款或者商品的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居于主导和优势地位,致人而不致于人,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因为法律的缺失,对弱势一方的救济和保障同样无从谈起,只能依赖于优势一方的自律。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马云首先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支付宝(alipay)最初仅作为淘宝网公司为了解决网络交易安全所设的一个功能,该功能为首先使用的“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由买家将货款打到支付宝账户,由支付宝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支付宝将货款放于卖家,至此完成一笔网络交易。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所以确切的说,这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这种过程化分步支付方式应合了交易的过程性特点,款项从启动支付到所有权转移至对方不是一步完成,而是在中间增加中介托管环节,由原来的直接支付改进到间接汇转,业务由一步完成变为分步操作,从而形成一个可监控的过程。款项转移与货物配送按步骤和条件相向运动,各行其道,两相呼应,同步起落,虽然第三方介入交易过程,在买卖双方自律的基础上,附加第三方的自律,同时进行程序控制和交易分步实现,在相当的程度上大大降低了买卖双方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自律形式毕竟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机制,介入的第三方对于交易失败的卖方或者买方的爽约行为,制衡和制裁措施仍然有限。
撬动银行结算体系的墙角
因为经济的市场化,银行业就必然成为社会的信息中心和结算中心。在中国经济中,银行作为信息中心和结算中心地位的角色和职能是由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来实现的,因此国有银行资本这种产业资本循环在社会资本循环体系中和商业资本循环一样,具有基础性的平台地位,也是国有资本控制和监测产业资本循环和信用资本循环、进而控制和监测整个经济运行的主要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不仅开始分割银行业传统结算的蛋糕,背后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对经济运行控制的主导权之争和利益冲突。因此,以两类资本为背景的企业行为的相互博弈也就不可避免。
支付宝公司今年2月8日发布的最新数据称,截至2013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已近3亿,其中超过1亿的手机支付用户在过去一年完成了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元的支付,支付宝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自2013年11月以来,支付宝手机支付每天达到1200万笔,这一数字进入2014年之后提升至1800万笔,这是全球手机支付厂商中最好的表现。支付宝商家服务平台是支付宝于2011年2月上线的。目前,主要的收款服务有:COD货到付款、便签支付、即时到帐、担保交易、快捷登录、快捷支付、大额首付款、批量付款、线下的扫码支付等。支付宝手机支付的背后并非只有“支付宝钱包”这一个客户端,淘宝、新浪微博、快的打车以及国航、大众点评、新浪微博支付等客户端也接入支付宝,使之逐渐成为一个移动支付服务系统。
余额宝助推了支付宝在结算领域的扩张。据新浪财经2014年4月18日报道,4月17日,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当晚公布的一季报数据显示,余额宝规模已达5412.75亿元。国内首只互联网基金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助支付宝让基金公司的直销能力大大提升,二是让货币基金的支付功能更加强大。对于这只互联网基金,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国内事业群金融事业部总监祖国明称,还会继续完善用户体验和服务功能,产品还要多元化,余额宝是最底层、最基本的产品,支付宝账号有不同的层级,如果把余额宝类似的服务功能扩大,并与对应的产品进行对接,更多的用户可以享受到互联网理财所带来的好处。
今年3月23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一致行动,强令限制储户转向支付宝的资金额度。最为宽松的建行正式调低快捷支付限额,支付宝快捷支付限额从原来的电脑端2万/笔、2万/日、5万/月,原来的无线端5万/笔、5万/日、20万/月,统一调整为5000/日、5万/月;财付通快捷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1万/笔、1万/日、5万/月。据 证券时报今年3月31日报道,银监会特邀顾问、前工行行长杨凯生表示,银行调整限额只是将小额支付“定量化”,并不是特别针对支付宝。快捷支付是支付宝创立的、为提高电商交易效率的小额快速支付,为客户网络购物提供了方便,也正是因为便利、步骤少的特性,因此一开始就被监管定性为小额支付。当时监管方面有一个要求,就是用户开通快捷支付前,必须到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渠道认证,即确认用户自己知晓银行账户将被第三方支付绑定,因为快捷支付是支付宝将用户的支付交易通过银行进行批量处理。杨凯生称,近几年监管的要求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第三方支付强调客户的支付体验,支付金额早已超出“小额”定义。而现在几家国有银行共同采取的调整快捷支付限额措施,实际上是将小额支付“定量化”。如果用户的大额消费受到影响,完全可以通过网银给支付宝账户充值再完成支付。
不过,也有质疑声音认为,银行没有从一开始就实施限额,但偏偏在余额宝做大之后忽然实施,的确有针对支付宝的嫌疑。德意志银行亚太区投资银行执行主席称,支付宝做大之后,动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奶酪。未来,支付宝的发展肯定会倒逼银行业进行变革。对此,杨凯生表示,实际上银行方面并没有针对支付宝和余额宝的必要,余额宝超过90%是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仍在银行体系里,只是存款类型发生变化,对银行并没有造成根本性冲击。不过,有客户投诉支付宝账户资金通过快捷支付方式被盗走,而究竟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的责任难以厘清,银行处于被动局面。
从市场公平性而言,在非国有资本享有市场行为自由的同时,为什么国有银行资本不能在法律的限度内享有市场行为的自由呢?因为受新自由主义的思想的熏陶,我们国家很多人对国有银行是戴着有色眼镜的;似乎国有银行坐看利益流失和失去对经济运行的控制才是活该的,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国有银行行为反而动辄得咎。监管机构当然不会理会这种怪异逻辑;4月10日,一份名为《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0号文”)的文件正式下发,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
参考文献:
《信用、信用市场与信用资本循环》,清湖渔夫;
《货币资本、信用掺水和格雷欣法则扩展》,清湖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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