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律师重庆“造假门”面面观
——荡涤邪恶维护司法公正义不容辞
蔡金安
据重庆市政府新闻办消息,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行使辩护职责期间涉嫌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13日,李庄被重庆检方批捕。
自从李庄在重庆上演“造假门”被捕后,全国各地沸沸扬扬,有许多人表示强烈支持抓捕审判李庄,也有不少人为李庄鸣冤叫屈。本文综合多篇媒体文章,介绍李庄案的来龙去脉和各方对李庄案的不同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龚刚模涉黑案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龚刚模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被提起公诉后,龚刚模的亲属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律师李庄及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的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李庄还指使本案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二、龚刚模检举律师李庄
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11月下旬,重庆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与大多数市民一样,参与打黑除恶的民警们也在劳累之余密切关注着各项案件的审理宣判。
然而,此时在江北区,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月4日与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看守所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
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判。
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
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李庄还例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专案民警问。
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随着调查深入,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被层层剥开。
三、李庄其人
李庄,48岁,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刑事案件被告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在重庆打黑案件中,李庄任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1、行为嚣张 见到同行就炫耀
据2009年12月25日《现代快报》报道:
龚刚模涉黑案的原定开庭时间是12月7日。李庄代理第一被告龚刚模,朱明勇代理第二被告樊奇杭。两人是重庆打黑风暴中第一批出庭为涉黑者辩护的北京律师。
11月23日,在重庆市一中院的大厅里查询立案记录的时候,朱明勇第一次见到了李庄。第一次会面,李庄就跟朱明勇提起自己曾代理过的一桩辽阳涉黑案。这并不奇怪,不止一位接触过李庄的律师都有过这种经历,那件案子几乎成了李庄向别人介绍自己时的招牌。
24日,朱明勇和李庄在重庆市看守所二度会面。这次朱明勇更强烈地感受到了李庄的张扬个性。李庄“显得有些激动”,“说话嗓门又大”,还跑到看守所检察室去反映情况,向法院打电话。诸多细节足以让朱明勇觉得,李庄是“那种毫无顾忌的人”,他的说话方式“难免会给人不愉快的感觉”。对看守所的人,李庄可以大嗓门地责问:“你们这样搞12月7日肯定开不了庭,将来政法委怪罪下来怎么办?”他甚至私下放话给同案的其他辩护律师:“你代理的那个人死定了”。
2、对被捕早有预感
李庄对自己的被捕似乎早有预感。他被捕前的三四天,给律师尤名(化名)打过一个电话,说自己这次引起了重庆警方的注意,还说重庆警方已经专门到过北京,就他的事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有关部门也找他了解过情况。还说他再次前往重庆,在飞机的头等舱里和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不期而遇。
3、合伙人是付洋
虽然接受采访的多名刑辩律师都表示,此前从未听说过李庄,但查看康达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主页,可以清楚发现,李庄是该律所的合伙人之一。
成立于1988年的康达律所总部设在北京,迄今已在全国设立了11个分支机构,执业律师多达二百余人。一手创办康达的律所主任付洋,1979年至1987年间历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处长、处长、经济法室副主任,参加过四十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
2001年底离开家乡石家庄到北京发展的李庄,后来在康达律所站稳脚跟并成为合伙人。从1987年到2002年间一直担任石家庄司法局律师处处长的赵国胜说,李庄在1993年通过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证。1995年,李庄开始到省司法厅直属的律所做专职律师,当时李庄的学历并不高,是河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专科毕业,那是个成人教育学校。
4、说话夸大 自我优越感强
从事专职律师大约两年之后,1997年李庄就在石家庄买了一栋联排别墅,算得上本地律师中最早购置高端房产的。与他共事过的崔双喜觉得,他说话有些夸大,自我优越感太强,在当事人面前很牛气。李庄有亲属在当地公安系统,所以“李庄对公安的办案程序特别了解。
李庄在法庭上的强势作派也是一种策略,他嗓门高亢、语速很快、语气激昂地指出公安证据的问题,抓住公安心理的弱点,营造出一种气场,逼得检察院让步,最后为当事人赢得轻判。这种强势而极端的辩护路数,李庄离开石家庄后,依旧一直沿用。
赵国胜很清楚李庄的毛病,“不知道含蓄、高调、很狂”,“他骨子里有那么一股子劲,不畏权势、敢于抗上,但他的表达方式有欠缺。说话不谨慎、不严密。”。赵国胜觉得李庄的张扬和他的家境有关,他父亲李悦慈曾任石家庄铁路法院副院长,还有一个妹妹在石家庄中院任职。
5、从强势到张狂
李庄离开石家庄之后,他的生活状态显然也发生了微妙的转变。他的张扬和强势,在不断放大和膨胀,2007年的两个案子,已经彰显出这种变异。
第一桩是李庄诉沙河公安局案。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邢台沙河市代理一桩涉黑案,在法庭上他还是一样的路数,指出长达千余页的侦查案卷中存在的伪证、诱供等问题,措辞严厉。庭审后,他被沙河市公安局带走协助调查。李庄在沙河公安局呆了5个小时,回到北京后,到海淀区法院对沙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此案在2007年7月和8月两次开庭。
目击了8月份庭审的一位北京律师告诉记者:他说话很直接。他要求沙河公安赔偿住宿费,因为当晚他被迫在当地住宿,住的是500多元一天的房间。沙河公安的代理人就说,我们这儿有几十元、一二百元的房间你不住,这明显有扩大损失的嫌疑,扩大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李庄来了一句:‘我这个级别的律师,住500元的是你们当地最好的,但这是我住过的很差的,5000元的我都住过。’”
第二桩是王向宁涉嫌职务侵占案。2004年,京津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向宁因离任审计,被查出侵占公司资金及售房收入共计约1000万元。公安机关经长达六个月多次侦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2004年8月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指控王向宁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
但是,蹊跷的事情发生了——王向宁的辩护律师李庄在法庭多次声称:“我在河北省委领导办公室,向省委主要领导讲本案情况,省委及政法委领导的态度很明确,表示同意我方意见,并已下达指示给廊坊政法委。”王向宁被提起公诉后,廊坊市政法委曾多次召集廊坊市公、检、法三家调度该案件,理由是“上级领导过问了本案”。
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历时3年,历经7次开庭审理。2009年6月5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向宁构成职务侵占的四起事实均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王向宁无罪。
在正义网记者的后续采访中,该案公诉人曾披露在起诉过程中一直压力很大,甚至受到辩护律师恐吓、威胁:2009年4月2日开庭审理结束后,律师李庄对公诉人李春蕾说:“你现在对我服软还来得及,将来国家赔偿时我还可以给你求情,否则我让你做不成检察官。”公诉人员走出法院后,李庄突然驾车向人行道上的李春蕾撞过来,被书记员制止后停车,然后驾车快速离开现场。
对此,正义网记者曾私下向李春蕾了解情况。李春蕾对此经历予以确认。这位要强的女检察官说:“此案经过3年的公诉,得到这个结果,令人震惊,但又无奈。”
京津实业的现任总经理苏林旁听了7次庭审,他惊讶于李庄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更惊讶于最后的无罪判决。“普通话很标准,语速很快,嗓门很高,一副红了眼的样子。”“嚣张的程度太夸张。”“不像一个律师。”“就算你真的有人脉,但这些事情你自己心里有数就可以了,不用这样表现出来啊”。
6、成于朱立岩?败于龚刚模!
在职业律师行业14年的摸爬滚打后,2009年介入重庆涉黑案的李庄,显然已经形成了他强烈的个人风格,尽管连同行们对此也并不太欣赏。李庄到重庆后,对朱明勇和其他人夸耀的“辽阳的案子”,是朱立岩涉黑案。他毫不掩饰,甚至以张扬的行为展示,自己将要在重庆复制朱立岩案中的辩护策略。可惜,重庆不是辽阳,龚刚模也不是朱立岩。
2007年辽宁掀起“打黑”风暴,一度被称为“辽阳民营商业企业崛起、发展、壮大缩影”的朱立岩成了涉黑案的主犯。参与此案辩护的辽阳律师庄严告诉记者:“这是辽宁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第一次在中院开庭大概是2007年12月份,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李庄还没有介入这个案件。”此案的一审判决2008年初出来,被告人上诉后,“辽宁高院发回重审。这阶段朱立岩才把沈阳的律师辞掉,换成了李庄”。
重审开庭时间是2008年5月27日,李庄在这次庭审中的表现,引起了轰动性的关注。他当时陈述的那些困境,与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的局面如出一辙。做完这些言辞激烈的陈述后,李庄当即离去,即将走出法庭大门的时候,他又猛然回头说:“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你们可以继续开庭,否则,开庭属于违法!”愕然的法官们在合议后,要求朱立岩更换律师,但遭拒绝,只好中途休庭。
虽然场面充满戏剧性,但这个案子的现实结果,并没有李庄所说的“拖了一年半”那么夸张,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案律师回忆,重审的结果2008年底出来了,被控故意伤害、诈骗、盗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持有枪支等多项罪名的朱立岩,在两次判决中都是死刑。目前,这个案子还在辽宁省高院的二审阶段。李庄的自诩,显然夹杂了臆想的水分。“这种钻空子的手段一般很少见,对案件本身的判决也没有积极意义。”不止一位律师告诉记者,
如果一定要比较,重庆的龚刚模和辽阳的朱立岩,的确有诸多相似处。两者都在“打黑”的大背景下落马,而在落马前,龚刚模是重庆摩托车行业的“销售奇才”,而朱立岩则是辽阳的“成功企业家”。李庄显然发现了其中的相似性,通过目前警方展示的相关证据,有两点可以确认:第一,李庄依旧打算从刑讯逼供入手展开辩护;第二,李庄试图重演辽阳庭审中的离席,来拖延时间。
只是他构想中的经典辩护战术,这次还来不及在法庭上演,就被诸多知情人齐齐“出卖”了——当事人龚刚模、同案的律师和助手,以及龚刚模的家属,分别站出来指证:李庄在3次会见当事人期间,不仅暗示龚刚模承认刑讯逼供,还意图收买警察做伪证。从这些陈述看,李庄陆续索要的费用过多,似乎成为龚刚模“良心发现”的重要原因。
三、漩涡中的康达所
李庄被捕后,李庄所在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立即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康达律所在全国范围内排名前十。近年来,康达所虽然承接了陈良宇、张恩照等大案要案,但鲜为外界所知。“康达所有很好的背景和资源,但他们很低调。”《中国律师》杂志前总编刘桂明对康达所相当熟悉。该所主任付洋,在创办康达所之前,曾在全国人大工作,参加过四十余部法律的制定。在刘桂明的记忆里,付为人低调,虽然其父为中央领导彭真。
康达所聚集了相当多的刑辩资深律师,合伙人李庄就是其中之一。公开资料显示,48岁的李庄毕业于中国社科院民商法硕士,1993年至2001年在河北石家庄执业,2001年来北京进入康达所。李庄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无罪辩护,并使他们得到了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了从轻和减轻处罚。
李庄被抓的消息被媒体披露后,位于北京市工人体育馆内的康达所立刻陷入舆论的漩涡。该所主任付洋也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此案尚在侦查预审阶段,律师所不便透露。办公室主任邢军向南方周末记者称:“昨天我连央视的采访都拒绝了。”但在12月15日上午,邢军还是就李庄案向南方周末记者作了简单表态:支持重庆打黑,坚持依法办事,对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并加强管理。
四、李庄造假、捞钱的经过
据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1、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今年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在三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随后,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了当地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高新区奥体中心附近一茶楼大厅见面。按照李庄的指点,龚刚华要求李某在龚刚模审判阶段将保利夜总会关闭。对此,李某说个人无法做主,返回保利夜总会约部门负责人汪某和陈某再次来到茶楼。3人在龚刚华驾驶的轿车内,协商关闭保利夜总会事宜,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龚刚华对汪某说:“龚刚模将夜总会股权转让给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说他才是保利夜总会真正的老板。”
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
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
“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该案件调查组工作人员说。
2、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调查组现已查明:11月24日,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
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事后,李庄对龚云飞说:“我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了,到时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这样才能推翻以前对龚刚模不利的证据。”
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辽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12月4日,李庄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向龚刚模明确表示已联系多名证人配合伪证,并教唆龚刚模配合编造事实来印证,企图回避案件事实。
李庄对龚刚模说:“已经安排在开庭的时候由你老婆到庭上给你作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李庄教唆他说,“你老婆到时会说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钱实际上是敲诈,主要是这些人得罪不起”,以达到弱化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从你的角度上去说。比如说,樊奇杭、李明航打电话找你要钱,你回去找你老婆借钱啊!你老婆说,不借给他。你说,不借不行啊,咱们惹不起他啊,咱们怕他!”
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当法庭上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重庆市大足县林业局虚开被告人公司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的证明,以表现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其脱罪。
据犯罪嫌疑人龚云飞交待:“我当时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开了证明。”
3、李庄打“广告”:这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
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他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五、律师界潜规则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六、李庄等近20人被捕
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此案仍在继续深入调查。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最新调查表明,在这起“律师造假门”中,除了李庄所仗恃的个人背景关系外,重庆的两名律师也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95万元用于“活动”,成为“造假门”涉案者,并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加入“造假生产链条”。目前,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七、为李庄辩护的两个律师
2009年12月22日《北京晚报》报道:
备受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21日,重庆司法机关迅速完成了侦查逮捕、检方公诉、法院立案,李庄的辩护律师已申请异地审理。
19日下午,李庄的律师已确定为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律师。当晚,接受家属委托的高律师已抵达重庆。高律师说,18日检察院立案,对李庄提起公诉,19日法院就受理了,此案也进入审判阶段。
在重庆,高律师已经会见了李庄。“他坚称自己无罪,不可能编造刑讯逼供的事实。不但没罪,李庄还表示他揭露了侦查机关对龚刚模刑讯逼供的问题。”
高子程律师正在为李庄申请取保候审,同时申请异地审理此案。
2009年12月23日中国新闻网:
22日下午,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称,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已驳回他要求异地审理李庄案和将李庄取保候审的请求。
高子程强调,22日有媒体报道称李庄被逼供,此消息不属实。李庄未被逼供,作为辩护律师,他本人受访未说过李庄被逼供的话。
12月25日下午,记者从律师高子程处获悉,李庄案另一名辩护律师已确定,是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主任陈有西律师。
八、各方对李庄案的说法
1、警方、检方观点
据2009年12月17日《重庆商报》:
警方表示:李庄四方面违法违规
1、“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
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1月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11月26日会见中,李庄告诉龚刚模,其被指控的一些罪行,“其他嫌疑人在交代材料中并未提到你”。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2月4日会见时帮龚与其妻串证。其间李庄曾说:“我想让你老婆出庭给你作个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你要配合她说。”
2、“教唆龚刚模翻供”
据警方调查,12月4日,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教他在一些事情上说不知道,“就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警方有关人士透露,调查中还了解到,在11月24日“李庄明确告诉龚刚模,把故意杀人案的起因和动机推给樊奇杭”。
3、“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
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马晓军(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都作为助手在场。据马晓军的证言,李庄与龚刚模第二次会见时,“李庄说龚刚模你必须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了,说被吊了8天8夜,吊得大小便失禁,说得越夸张越好,并且还要假装演示刑讯逼供的过程”。
4、“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
据警方调查发现,在两次会见中,李庄对龚刚模说,他会在开庭时提出休庭,鉴定龚的伤情,“如果法庭不予采纳,我就当庭离开,让法院开不成庭。按规定来说法庭会要求你3天以内另行委托律师,如果不委托法庭就为你指定律师。你要记得一点,坚持只要我给你辩护,法院就开不了庭”。
检察官:“批捕时间较短,是因为证据已形成”。
记者日前采访了批捕李庄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久红。
“批捕李庄依据的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陈久红检察官说。
记者问:“李庄和龚刚模会见中的情况,是不是通过监听、录像等方式获得的?”
“不是。是龚刚模个人检举,之后经其他证人作证形成的证据链。”陈久红说。
对于社会质疑“12日拘留,13日批捕,为什么批捕特别快”,陈久红检察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因此我们批捕的时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批捕时间较短,是因为李庄被拘留前,龚刚模的检举已经有了,其他证人的证据也已经形成,所以审查就比较快。李庄是13日凌晨被押回重庆的。13日上午我们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申请书,然后我们讯问犯罪嫌疑人李庄本人后,就批准了逮捕。”
“在讯问过程中,李庄经常说:‘我很专业,我做十几年律师了。’但是他却不能回答我,他和龚刚模究竟都说了些什么。很多他都说他忘了,不记得了。”
“比如我问他,当时除了宣读龚刚模的笔录,你还读同案其他人的笔录没有?第一次他回答‘没有’,第二次他回答‘不清楚,记不清了’,第三次他回答‘好像有,不排除读过’。”
陈久红告诉记者,检察官问李庄:“是你告诉龚刚模他被刑讯逼供呢,还是龚刚模自己告诉你,他被刑讯逼供?”“当时,他就不回答。”陈久红说。
“律师想办法为他的当事人脱罪,是理所当然的,但应该用合法手段,不应该用非法手段。”陈久红说。
2、李庄助理马晓军:“会见龚刚模时,李庄让他翻供”。
记者还获知了李庄同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军的证言。李庄作为辩护律师三次会见龚刚模,马晓军都作为助手在场。
据有关办案人员介绍,马晓军回忆,“第一次会见是在11月24日15时,其中我记得清楚的是,李庄给龚刚模讲了同案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李庄告诉龚刚模,他会提出伤情鉴定,如法院不采纳,李庄就提出不担任辩护律师,法院就会休庭。当场李庄口授,让龚刚模写了委托书,说‘我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
据马晓军回忆,李庄与龚刚模第二次会见在11月26日。“李庄说龚刚模你必须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了,说被吊了8天8夜,吊得大小便失禁,说得越夸张越好,并且还要假装演示刑讯逼供的过程,你必须翻供,否则死定了。法庭上我会问你,你是什么时间认识樊奇杭的,你就回答我‘以前连他的真名都不知道’。”
第三次会见是在12月4日,李庄告诉龚刚模另一涉案人在逃。据马晓军回忆,“李庄跟龚刚模说,‘在法庭上我问你什么,你就回答不知道,不要多说,言多必失,但我会安排你老婆说一些话,你就顺着你老婆的说法说。你在法庭上必须说,你以前的供述都是因为公安刑讯逼供造成的,是乱说的,以此来翻供,让以前的交代材料作废,全部作废”。“他教龚刚模说,检察院指控他的一些罪名,‘在法庭上你就说你不知道’。”
据马晓军回忆,最后一次会见,李庄又拿了几份委托书和两张白纸让龚刚模签了字。
3、龚刚模:“按李庄说的做,我的罪反而会加重。”
12月14日,在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记者获准进入龚刚模被关押的某看守所。在户外草坪上,记者面对面采访了举报李庄律师的犯罪嫌疑人龚刚模。
龚刚模说:“我和李庄第一次见面,他问我,你被刑讯逼供了没有?如果被刑讯逼供的话,上法庭时,你要大声说出来,演示出来,我就要求休庭,这样法庭就开不下去。他说他在辽宁有过案例,那个案子拖了一年半。他说,他有经验。”
在回答记者“是否曾被刑讯逼供”的问题时,龚刚模说:“没有。”
龚刚模说:“李庄还念了一些同案被告人的笔录,意思是给我讲,我的同案没有咬我。他还告诉我有一个同案犯在逃。”“他还让我签了一些白条,或者一些委托书。我看都没看,他就叫我‘快点签、快点签’。我事后很担心,如果他拿这个去勒索我的家人、我的朋友怎么办。”
记者问:“你是第一次会见后,就有了举报的想法吗?”
龚刚模说:“不是。我是见了他三次之后才下的决心。我越来越感觉到,按他说的这么做,我的罪不但不会减轻,反而会加重。我怕会暴露马脚。”
记者问:“为什么你感觉他帮不了你?”
“因为见面的时候,感觉他的行为不是很正规。他说话很目中无人,看上去很傲气。”龚刚模说,“我想我还是诚实点好。如果我在法庭上像他说的那样做动作啊什么的,我想会出问题的。”
龚刚模也坦承,举报李庄他有立功的想法。
他说:“我也想了挺长时间,也很矛盾。毕竟他是我的律师,但我最后还是举报了,虽然他是我的律师。我是怕如果被查出来,只会加重我的罪行。”
龚刚模堂弟龚云飞:“李庄说他们代理的都不会死”。
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12月14日接受了记者采访。他曾多次在重庆接待李庄,并与他讨论案情。
龚云飞告诉记者,11月初,龚刚模的妻子程琪找到李庄,双方约定辩护。
龚云飞说:“嫂子打来电话,让我打钱给律师事务所。之后,11月下旬,李庄到重庆来了。当天晚上,我和他见面的时候,他说辽宁的几个黑社会官司,他在法庭上就让法庭中止了审理。他说他的本事很大。”
“李庄说,死刑都会到最高法去复核,‘我们代理的都不会死’。他说他有很硬的关系。他还说他愿意替死刑犯打官司,‘越是这种事情我们越来劲’。”
龚云飞说:“第二天,他到法院去拿了案子卷宗,下午见到龚刚模。晚上一起吃饭,饭钱是我给的。当时在饭桌上,他说,龚刚模的案情很严重,死定了,除非在法庭上翻供,说警察刑讯逼供,‘我已经教了龚刚模翻供’。”
“之后,李庄对我和重庆律师吴家友说,龚刚模说警察刑讯逼供需要证据。吴家友干过警察,他去买通几个警察,找几个当事人,说警察刑讯逼供。”
“李庄后来还向我们指点,一、要开一个我们栽了很多树的证据,说明龚刚模造福一方;二、说我们扶持了很多贫困儿童,可为龚刚模减刑;第三是让嫂子作伪证,说他们是长期被黑社会欺压的人。”
谈起对李庄的印象,龚云飞说:“李庄说话很凶,只要他说话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如果谁插话,他就说,‘我晓得怎么做,你不要说’。”
4、法律专家:“证据充分,对李庄进行刑事立案没问题。”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看待律师造假和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说,“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维护到什么样的程度,是有争议的。说到底,律师要依法办事,因此,这个度可以理解为事实、证据、法律。如果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说受到了刑讯逼供,这肯定是违规的。”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讲得很清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庄的行为涉嫌背离事实和法律,怎么说都是不允许的。他没有遵守起码的法律和道德操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说。
洪道德认为,目前对李庄进行刑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揭发,还有其他证人所说的情况,现在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教唆被告人翻供,让律师吴家友找几个警察来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了,而且是吃饭的时候当着好几个人的面,现在有三个人证实他说过这话。这是典型的伪造证据。”洪道德认为,李庄第一是策划协助内外串供,这是相当恶劣的;第二是诱使其他没有纳入刑事诉讼的同案人改变证词,企图使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洪道德认为,根据这两点,检察院对李庄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一点问题。
中政教授洪道德:“打压律师”说法很荒谬。
西政教授赵长青:打黑审判程序合法正常。
“一些人认为,这次是有意打压律师,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为什么呢?因为的的确确是你做得不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认为,“打压律师”的说法很荒谬。
“律师界的一些人反应过度。重庆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的老教授赵长青先生,辩护得那么有力,也不存在问题。我相信,就是因为赵长青这位老律师一步一个脚印,都踩在法律规定的线上。如果这次去参加辩护的律师,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有什么可怕的?”
黎强案辩护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昨日表示,他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其在会见当事人及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等过程中,没有什么障碍,一切都很正常。他表示,就他在此次重庆打黑审判中的亲身经历而言,一切程序都是合法正常的,相关方面也给予了配合。
赵长青说,如果相关方面能出示确凿有力的证据,证明李庄违法确有其事,那么李庄受到法律惩罚,是无可争辩的。
5、北京律协对李庄案的反应
据2009年12月18日中国广播网消息:北京市律协回应律师李庄造假案重庆警方是在依法办事。
17日晚,北京市律协前往重庆调查李庄案情况的五人小组已返京。北京市律协表示,重庆警方是在依法办事,李庄案已进入法律程序,目前律协准备为李庄家人推荐辩护律师,并于今天公布重庆之行调查结果。
14日上午,重庆警方将逮捕李庄的通知交给北京市律协,同时交给康达律师事务所和李庄家属。次日,北京市律协组成由张小炜副会长带队、包括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五人小组,于当晚飞抵重庆调查李庄案情况。
“我们到达重庆后,与重庆警方接触了,重庆警方是在依法办事。”张小炜说。
又据2009年12月20日《北京晨报》:市律协就李庄事件发布对外通报——希望北京律所保持冷静和理性
19日,市律协对外发布关于李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的情况通报。在通报中,市律协表示,“协会对此事件的关注得到了重庆市司法机关的充分理解。重庆市司法机关表示一定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办理此案。希望北京各律师事务所和各位律师,对于李庄事件保持冷静和理性。”
据了解,李庄律师目前身体健康,情绪稳定。市律协透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正在帮助李庄律师的家属聘请律师,协会将提供必要帮助。律师介入后,将依法履行法律帮助、会见、阅卷、调查、辩护等法定职能。
6、“造假门”律师李庄自称无罪
据2009年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12月15日下午,记者在重庆市某看守所内采访了涉嫌“律师造假门”案律师李庄。李庄说“我没罪”。
在经过有关方面许可并经李庄本人同意后,记者在看守所会见室采访了李庄。李庄坐下后,民警打开李庄的手铐并退出了会见室。李庄在回答记者关于他在此案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问时说:“完全没有,我的一切行为都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他说:“打黑我举双手赞成,但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一小步。”
7、造假涉案重庆律师发出公开悔过信
据2009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
12月15日,与李庄一起为龚刚模辩护的重庆律师吴家友向重庆市律师协会发出了一封公开的《悔过致歉信》。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吴家友,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被重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秀律师”称号。
吴家友在信中说:“作为重庆的一名律师,2000年从业以来,本应遵循律师执业操守,然而在和李庄律师一起参与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件过程中,我自己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明知李庄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没有从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角度进行制止和劝阻。”
“这次对我的影响是终生的,永远的。我的行为超越了法律底线与良知,让自己和律师这个职业蒙羞,我从内心真诚悔过。我对不起当事人,对不起律师这个职业,也深感对不起自己的家庭。”
“在此,我真诚地向行业协会和社会公开致歉。”
此前,吴家友在看守所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作为律师来说,需要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规范,而我这次遵守得不严格。”吴家友告诉记者,到他被捕时,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账户收取龚云飞75万元,他私人账户另收取了20万元,而发票只开了5万元。
“我当时没来得及把钱转到律所去,我就想,到判决之后再一起开票,一起转。”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你什么时候收的这20万元?”
吴答:“应该是11月中旬以前。”
记者问:“截至你被捕,钱已经在你账户里呆了十多天,还没有按你说的转到律师事务所?”
吴答:“没来得及。我承认这的确违反了重庆市司法局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吴家友记得,第一次会见龚刚模后,“李庄回来告诉我,今天在看守所和民警发生了争执。他告诉龚刚模,不推翻口供,脑袋难保。”
“第二次会见后,李庄告诉我说,他告诉龚刚模不说刑讯逼供,就推不翻口供。”吴家友说,“他经常重复,他曾经成功拖延过东北的一个案子,拖了一年半。”
“11月下旬,我和李庄、龚云飞、马晓军几个人在大浪淘沙酒店的大厅商量,李庄让我找公安作假证,说看到或曾经对龚刚模实行过刑讯逼供。龚云飞跟我说,会花钱把事情摆平。我那时候就断然拒绝了。”
记者问:“为什么他让你找关系?”
“因为我曾经在重庆市公安局工作过好几年,负责审问看守所嫌疑人。由于我连续旷工被辞退,此后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的。”吴家友说。
对于“重庆本地律师接涉黑案的少,是不敢接”的说法,吴家友说:“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家属普遍觉得北京律师比当地律师牛。实际上重庆律师也参与了部分涉黑案件。”
吴家友认为,龚刚模一案“不太好辩”,“检方的证据比较充足。”
“我现在被刑拘,给整个重庆的律师行业抹了黑。”
“这件事对我家里打击特别大。”吴家友说,“我和老婆结婚三四年,正准备要孩子。我现在被抓进来,对她打击特别大。”
记者问:“有人说你作为律师,是知法犯法,你怎么看?”
“肯定是知法犯法。”吴家友立刻回答,随后他想了想又说,“造成这样的原因是自己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吧。”
8、重庆市司法局局长要求律师要顾大局 禁止律师"三包"
据2009年12月19日 华龙网—重庆晨报:
18日,针对“李庄”案,新上任的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召集主城部分律师举行座谈会。要求律师要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禁止律师"三包" ,清除律师中的害群之马。
林育均指出,“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
他说,金钱至上的“房子、车子、票子”三子律师、热衷勾兑律师、肆意妄为、以身试法的律师,是当前我市律师工作中存在的较突出问题。同时,林育均指出,禁止律师对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的“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三包承诺,特别是当前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如出现搞勾兑、作假证、虚假承诺等行为的律师,坚绝法办。
林育均称,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影响深远的打黑除恶斗争,全社会对律师的作为都非常关注,特别是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的案件,我们重庆也有个别律师参与其中,这些问题,给我们重庆的律师工作敲响了警钟。
林育均表示,刚颁布的“重庆律师行业六条禁令”要严格尊守。要坚决纠正律师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律师执业中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不法行为,坚决清除律师队伍中违反执业纪律的害群之马。
附:重庆律师六条禁令
一、严禁为承揽业务向委托人虚假承诺;
二、严禁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禁私自收案、收费;
四、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其它利益;
五、严禁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六、严禁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9、下马威?李庄伪证风波震荡京渝律师界
据2009年12月17日南方报业网:
12月13日,李庄因涉嫌伪证罪被重庆警方逮捕,这一信息在京渝两地律师界引发了集体震荡。
有律师认为李庄素有劣迹,“进去是正常的”。亦有不少律师,认为此案疑点颇多,很难构成伪证罪。
计划12月15日下午飞往重庆的北京律师宣东接到了将近30个电话。“各地司法界的朋友劝我不要去重庆了,他们说重庆警方的做法是给北京律师一个下马威。”登机前3分钟,在陈明亮系列案中担任辩护人的宣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代理涉黑案的多名律师质疑,李庄与龚刚模有三次会见,第三次有四个警察,还带了摄像机,在这种情况下李庄仍然实施串供行为,他怎么做到的?在场警方为何没有制止。
也有律师指出,李庄告知龚某项罪名不成立,甚至告诉龚不要承认这项罪名,按照国际公认的“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也并没有错,怎么能据此认定律师在唆使串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也认为,目前披露的事实,仍不能判断李庄是否作伪证。
北京律师夏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是否存在很难影响法院的定罪和量刑。李庄叫龚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以此来认定伪证,过于牵强。
他称,此案真正应该注意的是李庄签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转移夜总会的股权等情况。如果警方提供的这些信息属实的话,李庄确实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对律师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非常必要。事实上,刑辩律师领域中的勾兑、“捞人”现象,并不少见,早该引起关注。
不过,他提醒公众注意,黑律师影响的是个案的公正,控方如果在程序上无法保证律师的辩护权利,那么将会影响整体的公正。
重庆警方的抓捕行动震惊京渝两地的刑辩律师界,“北京律师集体抗辩”的消息一度流传。“不仅是要否定整个北京律师界,甚至否定了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对重庆官员在中青报上的“律师二次伤害当事人”的说法,京城大律师张思之表示了不满。
代理涉黑案件的重庆律师严明(化名)告诉南方周末,在重庆打黑案件中,由于“非常时期的非常规定”,辩护律师不得不扮演着一个有点尴尬甚至无所适从的角色。此案抓捕律师后,他更希望重庆政法界应保护正当的律师辩护权。
另一位涉黑案代理资深刑辩律师吴亮(化名)也称,他感觉已超出了忍耐的底线,但他只能屈从。
南方周末记者向重庆打黑的核心人物、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电话反映了律师界的这些情况和声音。王立军作了简短的回应:
关于律师会见,是按照公安部关于涉黑案件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重庆警方也专门聘请了五十多名律师参与,确保案件依法侦办;关于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如果受到阻碍,可以通过律协反映。他表示,将会重视这些反映的情况。
10、网友观点
北京市网友:
为什么总有一部分人千方百计地干扰和阻止打黑除恶啊,并且还有深不见底的大人物出手,可见打黑也不好打啊。
兰州市网友:
雇主有财力,律师有人脉。关系开路,人民币铺路,才能走上通向无罪或减刑的康庄大道。李庄只是其中一朵绽放罢了。
深圳市网友:
看来李庄的背景确实深。
腾讯网友:
重庆打黑应该加大力度,特别要加大摧毁黑老大经济的力度。为什么黑老大的家属还拿得出200万去请“黑心律师”?用200万可以在贵州、云南偏远山区建一所像样的学校,可以买很多书去支教扶贫。为什么还要花在黑心律师身上!还不如多花点钱回馈社会。现在的斗争很激烈,重庆做得好,律师是有钱人的游戏。黑社会如果要按司法去办根本就办不了。那么多年了,肯定有很强大的保护伞。
重庆市网友:
黑心律师栽在重庆,我代表被律师忽悠过的群众拍手称快!!!
宿迁市网友:最可怕的是黑社会,比黑社更可怕的是讼棍与瘪三写手!
网友“爱国青年”:
为了金钱,可以随意践踏法律、泯灭良心、抛弃职业操守……这样的律师,比黑社会还要可怕!当律师成为邪恶势力的代言人,与腐败分子相勾结,法律的公平正义何以彰显?黑白颠倒,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法制架构,黑社会必然横行霸道。
网友“阿湘子”:
李庄知法犯法,可谓“玩命”。李庄等没有职业操守的律师作伪证、串供的手法,迟早是要在重庆打黑坚毅的正义声中翻滚下马。”
网友“天下乌鸦一般黑:
热烈庆祝黑律师被抓!重庆打黑行动,扎实有力,有很深的群众基础,赢得了百姓一致的赞誉。“捞人”律师所作所为是“多行不义必自毙”。
网友“不想飞的鱼”:
“不讲法律、不讲道德、不讲公信、不讲良心、不要脸、不要命的律师,还不如说是‘奴师’。某些律师这样乱整,山城三千万同胞不答应,广大网民也不答应,力顶打掉这样的黑律师。”
网友“潮起两江”:
李庄的落网再次坚定了人们对重庆打黑除恶斗争的信心和决心。要打掉“捞人”律师,为重庆打黑除恶深入推进扫清障碍。
九、媒体文章
许多人对抓捕审判李庄拍手称快,大力支持,在纸质和网络媒体写了大量鞭挞李庄等人的文章;也有不少人(主要是律师),如陈有西等,也许感到兔死狐悲,在媒体上发表大量文章,对重庆警方和检方大加挞伐。对此,笔者在下一篇文章中将重点表述。现略述一二。
华龙网 2009年12月14日《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到底侮辱了谁?》:
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12月13日,这起“律师造假门”的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是近年来中国对“律师保护伞”的一次“深水引爆”。这则消息确实令人震惊,更加令人气愤,还让人有几分无奈和几点辛酸的感觉。
在这场多少人为之夜以继日、忘我跟进的打黑斗争中,“律师造假门”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它不但妨碍了司法公正,甚至差点使这场正义的“战争”“功亏一篑”。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专项斗争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标志着这场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而对其审判又是后续阶段的一个核心环节,而犯罪嫌疑人针对公诉而作出的答辩又是这核心环节的重要程序,因此,为其辩护的律师就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通过一系列不正当手段,甚至于利用钻法律漏洞的方法使自己的无罪辩护成立,那么这也就标志着这之前打黑专项斗争中所做的所有工作都将白费。
重庆打黑中惊曝出来的“律师造假门”事件,它不仅侮辱了肇事者自己,更侮辱了法律的精神,还侮辱了为重庆打黑专项斗争而“浴血奋战”的“战士”,也伤害了人们所共有的理智与情感。
刘书蜀的《李庄,没人冤枉你》:
李庄栽了,有人还在为他“开罪”,但随着权威媒体对当事人、证人、警方、检方的采访,李庄“造假门”的证据链也被一层层解开。
对于李庄被捕,有人为他“开罪”的最大理由就是:到底是辩护程序必然还是作伪证。近日有声音传出,说律师的基本义务就是帮被告人往无罪、减刑方面辩护,认为李庄的表现只是在履行律师的职责,李庄被冤枉被“黑”了。
反观李庄的表现: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教唆龚刚模翻供、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此前,有人说李庄被冤枉的一个理由就是没有确凿证据,在这些证据面前,还能说李庄是被“黑”吗?
与李庄一起为龚刚模辩护的重庆律师吴家友发出公开致歉信,“明知李庄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没有进行制止和劝阻”、“我让自己和律师这个职业蒙羞”。我们希望李庄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我们更相信,随着证据的公开,到底是律师“黑”还是律师“被黑”的争议也将就此打住,因为没人冤枉李庄。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等人写了大量指责《中国青年报》和重庆警方、检方的文章,如《陈有西:这篇奇文我就照转了》、《陈有西:论智库\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一——三》等,可见陈有西是个不懂法律、不知宪法为何物,又极端自以为是的律师,其语言之无知、凶悍,人品之恶劣,大家看了就明白了:
【陈有西按】中青报的奇文要我化点笔墨去批判,这篇自我代表“全国人民”的奇文我就照转了。一直有人试图努力把《》的文章链接到我的学术网上,过去一看,原来还有这样的出土文物。让我震惊的是居然还是个“80后奇女子”,让我们明白了什么叫无知者无畏。半部宪法都没有读过的人,在《》评论法律问题,不以无知为耻,反而为荣,而且似乎成了英雄。令我想到了当年文革时在中学里造老师反的黃帅。可见这些乌托邦先生们想追求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原来以为自然规律能够解决一些问题,让中国走出苦难,现在看我还是有些天真。文物们也在争夺下一代。这次我就送她一个版面,满足一下链接的要求,让大家知道是什么样的人在批判我。还有一篇“数学”的文章,转此实在有污版面,就算了。大家都去认真看看哦,谁说中国普法成果巨大?
那我们来看数学等网友说了些什么:
数学:陈有西律师威胁重庆“早日放人”
律师是法律工,严格说来,是属于执法方面的人,而不是立法方面的人。因此,律师如果要进行辩护,是需要有许多对法律条文的引用的。
但是,看了陈有西律师的文章,认为他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引用,就是说,文章中缺少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得出什么结论这样的话。而且,如果要更为详细的话,就索性将法律的原文大段摘引也是好的,这可以省得读者再去查找。
此外,陈文中的许多用词,也不属于法律用词,这样的词如果不是律师用,作为网上争论尚可,但是律师说话一下子出一大堆没有出处的非法律用词,显示此律师的专业水准不够。
陈有西律师说:“今天见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报道的重庆警方认定的李庄“帮助伪证”的四个情节。我逐条审查了其行为和《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可以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庄无罪。重庆警方早日放人会更主动些。”
“早日放人”并非法律术语,有任何法律文件或者教程是专门判定一个放人过程是早日放还是晚日放?而“主动”也不是法律术语。主动是指的为重庆警方的利益考虑?比如说,早放获得的利益大,或者说利益损失小,晚放获得的利益小,或者说利益损失得大。那么,这段话是完全从重庆警方的利益角度提出建议?
可是,律师不应当从警方的利益角度考虑而提出建议,而应当从人民的利益考虑提出建议的。因此,只要提出的建议符合人民的利益,那是不管警方的利益是受损还是获益的,否则就有拍警方马屁之嫌。
或者,陈有西律师会认为这不是从警方的利益考虑问题,而是对警方进行的某种小小的威胁,换句话说,就是“你们再不放人有你们的好看”这句话的变种。但是如果这样,就更不象是一个律师说的话。因为,警方有没有好看,会不会下场很坏,原本就不是什么真理性的讨论。跟学术是无关的东西。
此外,任何时候,抓人放人都是要有法律手续的,这法律手续中也没有什么“早日放晚日放”一说,因此,必然是根据什么什么法律的什么什么条款来放人。既然人已经抓了,放人也要有手续,如果没有手续随便一个警察打开牢门说“你可以走了”,那也显得缺少法制,更象是胡来。
因此,如果我是律师,又认为当事人无罪,专业的建议应当是“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放人”,而没有什么早日放晚日放,警方哪怕有抓人的权利,未见得有放人的权利,也是要根据法律条文来放人和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在任何案件中,公诉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意见相左,一方认为有罪,另一方认为无罪,这样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所以才需要法律上的庭审和辩护。而且到了最后,公诉人一方败诉,被告当庭释放,或者被告败诉,因此被判有罪,这样的案例也都是有的。
而作为被告一方的律师,通常的策略就是要在庭审的过程中通过法庭辩论来争取有利于被告的结果。却鲜有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放人!放人!”的,最多也就是说建议取保候审。但是陈有西律师并不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而是根据他自己的“初步认定”就在媒体上向警方喊话“你们快放人放人!”这种做法在全世界的律师中都是不多见的。
陈有西律师还说:“在被告都还没有开庭前,就说律师指导控告是犯罪,是一种“专政”强权观念。把被告已经先认定为罪犯了。把警察违法行为已经天然豁免了。”
原告当然可以在开庭前“说”被告是犯罪,“说”的权利当然是有的,否则的话警方如何执法?国外的警方也一样,难道就不能够事先“说”被告是罪犯?当然是可以说的。例如,美国警方就把那个枪击了十几个军人的那个美国军人给逮捕了,也认为他违法,美国的舆论也认为那个枪击者违法,总统奥巴马也发表演说谴责那个枪击者违法,可是人家还没有被正式庭审呢!这说明陈有西脑子里的概念根本不对,中外都不是这样做的,都是有着在庭审之前就认定被告有罪的现象。
比如说,中国警方有发出通缉令的事情,美国警方也有,还有对恐怖分子发出通辑令的,这难道不都是在庭审前预先已经认为对方有罪了?否则的话警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发出通辑令了?
你只能够说,最后定罪,还是要由法庭来决定,却不能够说,在法庭最后决定之前,各方就不能够有自己的“说”法了。警方有任何的“说”法,就被陈有西律师认定是警察违法,这算不算一种诽谤呢?
陈有西律师又讲到专政这个词,把它形容得很负面。
但是,专政这个词是明确写在中国的宪法中的。
我也不能够说,宪法中的每一个字都正确。但是,立法是一回事,执法是另一回事。通常律师这个角色并不是立法者,而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我都要执行,都要利用。但是陈有西把“专政”这个词公然形容成负面,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属于违宪言论了。违宪言论也并不是说就不可以讲,但是,作为律师的操作,是不应当讲的。律师是在任何时候都要执法守法的,至于法律或者宪法的修改,这是人民的事情,尤其是人民代表的事情。律师在执法过程中甚至不应当对法律有任何抱怨情绪,把自己头脑中的想当然的想法硬是要当成法律一样的来宣传。
也许在未来的什么时候,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新的修宪意见把“专政”一词从宪法上删除,但是在这种事情出现之前,作为一个律师,是不应当越过宪法来对宪法说三道四的。甚至宪法的解释权都不在律师,而在人民代表大会。
我上面只是分析了一点陈有西律师的讲话。我的观点并不是要认定李庄有罪还是无罪,在这方面我倒是没有观点,我的观点是“我不知道”。我只是认为,陈有西律师的讲话本身,专业水准不够罢了。我甚至都没有认为宪法中出现“专政”一词就一定正确,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但是,作为律师,是不应当对宪法说三道四的,那是人民代表这种角色的事情。律师的操守就是,你给我什么法律,我都坚决捍卫它,维护它。
瞧,所以我的这种批评,是纯学术批评,根本就和左派右派无关,甚至,我早已经宣称过,我是右派。我对我们右派同党的专业水平,向来唉声叹气,真给我们右派丢脸。
鼎力相助重庆人民政府,铲除黑律师产生之恶法,
挽救中国落入黑律师黑道和官僚黑势力之手!
:乔驴狮
简介:毕业于军事院校国际战略研究专业,先后任军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副总。版权所有,欢迎转载。稿费请以乔驴狮名义捐希望小学。联系:[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民关注重庆打黑,社会主义中国和中国人民必将有更美好的未来!
就“重庆嫌疑黑律师”,正反双方已经开展网络论战!人民群众当然欢迎这种网络大战,因为这种新形式的网络大字报,就是盘踞新中国黑恶势力的照妖镜!
在此,本人亦作简要评论如下:
一、人民群众当然应鄙视挺“重庆嫌疑黑律师”之流的“砖家、叫兽”
限于篇幅,仅举一例。
挺“重庆嫌疑黑律师”“急先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评论:门面抬头可是一长窜的,这是为了给自己“壮恶胆”,因为他就是一只纸老虎,不,纸狐狸!),先后在其陈有西学术网上发表《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以下简称“《法治》一文”)http://wqcyx.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7ccf920b-16c8-4d01-97d7-9cdf016f9ab4&user=10420以及《陈有西: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以下简称“《无罪》一文”)http://wqcyx.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fd5fbc2f-df2c-490c-b557-9ce100a2d9b8&user=10420 两篇文章。
这两篇文章,正可以作为网上挺“重庆嫌疑黑律师”之类文章的典型,充分暴露了资改派倒退恶毒势力的无耻:
1、最为可笑的是,在短短两天内,对待“未审先判”,两篇文章就持完全相反的态度,充分展示了资改派无耻之徒的惯用伎俩:偷换概念和双重标准!对自己适用资本主义式的自由、无赖和霸道!对别人(主要是广大劳动人民)当然是马克思主义的严要求(其实质就是用无产阶级专政方法专政广大劳动人民!这真是中国人民的悲哀)!
在其两篇文章中,其《法治》一文,无中生有地先以“莫须有”的方式界定 “媒体已经定罪”了!然后,对这一根本不存在的“媒体定罪”行为,进行了所谓的声讨!
试问,媒体何时说过李庄有罪了!?有无“媒体说李庄有罪”的白纸黑字??
“有罪”的概念,既然媒体没有说过,那又是从何而来呢?是不是其根据媒体的报道私自推断出来的呢?如果是,能不能把自己主观臆测的论断--“有罪”这一“思想活动”强加在媒体身上作为媒体的“错误行为”呢?
其二,既然其在《法治》一文中声讨了“媒体定罪,未审先判”这种行为,那么,其为何在《无罪》一文中断定“陈有西: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
试问:其明知“非经法院不得定罪”,其自身又何来认定媒体已经定罪了的依据呢?试问,其有何资格“判定”!难道其一人凌驾于一国之司法体系之上乎?
前后两文,仅隔一天,对待“未审先判”的态度就完全相反,不是无耻又是什么!
2、“莫须有”、偷换概念和挑拨离间的无耻行为
《法治》一文,控诉媒体“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完全是“莫须有”、偷换概念和挑拨离间的无耻伎俩!试问,媒体何曾说过全中国律师!
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全北京1万2千多名律师全部如《法治》一文所说那样是“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也不代表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如果其认为“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那是在其“思想中”无中生有的对全体中国律师的践踏,而不是媒体在践踏!
试问其懂得逻辑学最基本的具体物和抽象物的区别??
从《法治》一文,足可推断其 定 不知道共产党和共产党员有何区别?个别政府官员和整体人民政府有何区别?
共产党,根据其党章定义,永远是正确的党,因为这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就象人们通常向往的爱情一样!抽象概念永远正确!注意,这里的正确,指是的代表和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
共产党员,是一个具体的人,是人,都会犯错误,但不能说一个人犯了错误,就说一群党员犯错;也不能说一群党员犯了错误,就说共产党整体错了!每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要做的,永远是清除那些腐败、堕落的党员,纠正党员所犯的具体错误,以保持共产党的纯洁性、先进性,不辜负中国人民的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党章》,永远是中国人民的护身符,容不得披着党皮的“资改派狼”修改,绝不允许资改派打着《宪法》和共产党的旗号,行欺压、剥削人民群众之实!中国人民,如果抛弃我国《宪法》和共产党的领导这两个护身符,必掉入万丈深渊。
西方人由于语言讲究词性、格、时态、语态等习惯,故养成相对严谨的逻辑习惯;中国人,由于汉语言的优势,模糊控制能力强,但逻辑思维能力相对较弱,故而应非常注意具体物和抽象物的区别,提高警惕,防止中了资改派们的忽悠而在“倒洗澡水的时候倒了娃”!
中国人民只有永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有幸福的未来!
3、充满了对被压迫劳动人民的代表“小姐”的轻蔑,充分说明了此类“砖家、叫兽”代表黑色官僚权贵的阶级立场!
《法治》一文“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足见其代表的阶级是剥削阶级而非广大劳动人民!
的确,圏钱者是贬意的,但与“小姐”何干?但《法治》一文,恰恰在小处暴露了其肮脏的思想:其是歧视被压迫劳动人民的代表“小姐”的,所以,其就不是中国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代言人,还有何脸面做什么“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地球人,是个明白人都知道,“小姐”无罪!罪恶的是逼良为娼的丑恶社会制度!“小姐”们不是天生的“圏钱者”,而是底层生活所迫而不得已的下下策从业者,“小姐”何其可怜,为何还要在“严肃的法制文章中”顺便贬低她们?? 其良心何在?
必须明白,律师是最讲政治的一个行业!司法作为一国政治最为关键的一环,当然是必须讲政治的!而人民群众讲政治的核心就是必须坚持阶级分析这一最有力的无产阶级革命武器!
微观层面,诉讼教育了民众立场的重要性!立场如果搞不清,你就可能承担“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后果!诉讼当头,想必第一件事当然是分清立场,“你是代表哪一方的利益?”
人以类聚,物以群分。大到宏观,就是阶级的区分了(也就是立场问题)!所以,毛主席教导我们:革命第一件事,就是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
多年的律考应试体制,似乎中国许多律师已经被“驯化”,往往认为,“讲法律讲规则讲证据的律师”“尊重证据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律师”才是好律师,而忘了一个“讲政治的律师才是好律师”!社会主义国家的好律师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政治,资本主义国家的“好律师”必然支持资本主义政治!
普通群众也许看到某些律师成了地方政府不当拆迁行为的“狗头军师”,但是,必须明白,许多违法拆迁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政治要求,因此,维护此种非法拆迁行为的律师,本身就是不讲社会主义政治的!
一枝清荷:原来全国人民都“不懂法”啊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庄案,着实吸引不少眼球。清荷也看热闹,却还偏能看出点门道来:看似复杂,实则简单,概括就是——某律师李庄,为某涉黑嫌疑人辩护,这嫌疑人呢,还不识好歹,把一些内情抖了出来。而这些内情偏偏有些触犯了法律,比如说指示嫌疑人串供翻供,让人谎称被虐待,或者贪得无厌索取钱财等。本来只是普通的行业潜规则,这下可好,爆了光,捅了篓子:本来你反你的黑,我赚我的钱,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但你要把律师都关起来了,还让不让人活啊?是可忍,孰不可忍!无论是从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从“普世价值”中人人为己的角度看,这件事情触碰了底线,一定要坚决展开“维权”了。
那么这权怎么来维呢?是像弱势群体那样上访,还是学习“暴民们”上街闹事游行呢?咱律师好歹也是国家的栋梁也是精英吧,哪能做这么有辱斯文的事?当然就要拿起自己的武器,当然就有了一篇如《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的妙文供大家欣赏:
“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 ‘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
说那么多,其实就一句话:“你这样做,毫无道理,因为程序不合法;要办案子,得先按我们‘懂法人’的行规来。”你看电视里出现的弱势群体,常见那些专家在痛心疾首地教训“关键就是太愚昧,不懂法,可悲啊……”。清荷也不熟悉法律,也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迄今为止,在浩如烟海的大大小小的法律中,也就囫囵吞枣地看过一部宪法。要全部读完这些法律,估计没个三五年不行,即使看完也会忘了。看来我这人也是不可救药——哪天要被抓进局子,只能算是倒霉。谁要我不懂法呢?你看人家律师,就懂得时时刻刻拿法律保护自己,时时刻刻都不怕吃亏。
“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所期望的”
看到这里,清荷总算心情好过一点。原来不光是我不懂法,我们的检查机关、政府也不懂法嘛。不光不懂法,而且根本就是无法无天:共和国成立30年的时候,都才只有一部《宪法》和一部《婚姻法》;不光不守国内的法,连国际法都公然践踏,居然对联合国的决议视而不见,“悍然”在朝鲜和联合国军作战。如果那年代有个什么“邪恶轴心”,什么“流氓国家”,那么我们中国肯定是当仁不让,在排行榜上不是第一就是第二了。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 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
这样看来,不光是检查机关、政府不懂的,原来媒体记者同志也一样“不懂法”。我看以后所有新闻记者也要专门从法学院里招聘,或者在上岗前至少搞个三五年法律培训,考个司法考试,再把各种规章条文背下来再说。当报道对象丧失了话语权时,不要做报道,否则就是单方报道、专政报道(——真是荒唐)。还有每写一篇稿子,最好先找个律师咨询下有没有犯什么“无知”的错误,而且还要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报刊审查制度。否则,自己犯错是小,公然进行目无法纪的宣传,败坏读者的法制意识,简直就是毒草啊。
接下来又看到:“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
读到这里,清荷总算明白了“不懂法”的还真不少,几乎是普通民众与各级政府、媒体记者都不懂啊——看起来我们整个体制就是错误的东西啊!我们耳熟能详的严打,“公、检、法、司人员”联合办案原来违反的都还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宪法。搞了半天我们活了几十年,全都目无法纪!呵呵,谁要我们活在中国呢?这让清荷想到贺卫方大律师在某著名会议上的讲话:“任何组织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中宣部、团中央宣传部,甚至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还有这个:“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它不是一个议会,我们的人大是每年一度的全世界最大的 party,每年大家都来,来参政议政,实际上不过是‘表决’一下会议前已经决定的一些事项而已。”这样说来,意思就这么一个:共产党是非法社团,全国人大是个party?到目前为止,下至我们平头百姓、媒体记者,上至共产党、全国人大。。。好像这几十年都白过了,活得不明不白呀。搞了半天我们这个国家,从成立就是非法的,难怪海峡对面总叫嚷着“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合法的那个政府根本就是在海的那边嘛。依法治国喊了几十年,到了今天大多数人却还是法盲。精英们自然都是忧国忧民的,他们此时悲痛莫名的心情,我们大家都应该好好体会学习学习。
既然大家都是“不懂法”,都是愚昧无知的,那么,还有谁清醒,谁理性,谁能代表公理与正义?当然就只有“懂法的”法学专家了,只有律师们了。既然现在我们讲究的是要依法治国,“法比天大”,而大多数人又是愚昧的,不懂法的。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大家都不懂法,没有能力代表自己的利益,还不是只能交给普世的精英们来代表?这样的代表,精英们这么辛苦,舟车劳顿,为你奔波,多收点鞍马费也合情合理嘛。难怪精英要搞宪政,要为民做主。中国没有精英们,简直是国将不国嘛。可是根据普世价值,人人都应该是为己的,那万一精英不想代表你的利益,精英犯了错怎么办?万一你没有钱让精英为你服务怎么办?精英这么懂游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矩本来就是他们订的。由他带着我们玩儿,我们还能玩儿下去。没人帮忙,那还不是只能两眼一抹黑?呵呵,这样看来,以后嫁人一定要嫁律师,生子非得学法律啊。
说到这里,清荷倒想请教一下精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既然宪法规定,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宪法规定我们的政治制度既是人民民主,又是对敌人的专政。既然宪法并没有说国家的领导阶级是懂法律的精英,是与西方接轨的世界公民,既然法律的主体是人民大众,那么你们有什么资格把法律变成只有你们圈子里的人才玩得懂的抽象艺术?为什么就不能搞得简单一点?让大家都明白意思,都能记在心里?而不是上街过马路,怀里都得揣着本法律词典?你们的职责究竟是宣传法律,把法律普及成一种常识,一种人人能搞懂的简单清晰的东西,让更多的人懂法守法,还是把法律当作赚钱牟利的工具,当作你们私有的禁脔?当人民想不陪你们玩这一套的话,还有没有选择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既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你们一天到晚要接轨,接的是轨还是鬼?谁有资格让你们去接轨?说中国“法制落后”,是哪方面落后,比谁落后?你们判断先进和落后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干脆用英文来撰写法律条文才更清晰,更为先进和现代?宪法上说“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你们却说人大不是议会,只算个party。那清荷倒想请教一下:你们心里一定有一个比宪法更大,比人民更大的东西吧?是什么呢?有的话,为何不光明正大地说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司人员应该互相制约,但也没说不能分工负责,互相配和啊?这违反的是哪条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08宪章》?或者说我们这些愚民都不理解宪法的微言大义,只有经过你们阐述过的,你们解释的《宪法》才算数的话,那么拜托平时就不要作得这么悲情,不要总装出一副被迫害,大义凛然的样子。人家《南方周末》开天窗好歹还可以演给奥巴马们看,你们演给谁看呢?
清荷认为,精英们这几十年来的宣传把我们引向了一个误区:法律就是“法律人”的法,是精英阐述的法。普通人是无法理解法律的奥义的,是“不懂法”的。那这样的法制,就变成了精英的专制了。精英谈起中国的“旧体制”无不深恶痛绝,异口同声地说:“我们绝不能只反贪官不反皇帝”;“人治都是不可靠的”;“只要靠制度才能预防腐败”。可一旦自己垄断了资源,掌握着解释权、话语权,情况就不一样了,仿佛由于自己精通“普世价值”,自然而然品德就高尚了,就要“维护尊严”了。精英们最喜欢的法还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那一套法——只要符合精英们制定的游戏规则,无论看上去多么荒谬,多么伤天害理,就是正确的:
因为程序合法,所以把钉子户们逼得家破人亡是合法的,他们该死;
因为程序合法,国企高管空手套白狼瓜分国有资产是对的,收入是要保护的;
因为程序合法,医生就是应该把交不起钱的病人推出急救室,任其自生自灭;
因为程序合法……等等一连串的省略,让清荷不由自主地想起曹丕篡汉时那句经典的“尧舜之事,吾知之矣”。好像汉献帝搞了个禅让仪式,他魏国的江山顿时就普世了,合法了,就可以千秋万代了。看来这种事情,古已有之,已不稀奇啊。只是很可惜,司马昭并不买这个账。
难道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是由精英们根据普世价值赋予的么?那么是不是需要让代表普世价值的教皇来给个加冕仪式?以后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不是也要把手放在圣经上宣过誓才合法呢?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是谁可以评价法的好与坏,谁有这个权力去指导人民该怎么做,指导人民该按谁的规矩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的选择。需要到哪去注册?是奥巴马那里么?法律仅仅应该是人民和无产阶级行使自己领导权,享用自己权力的工具。法律工,应该做的是让它更简单易懂,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接受。而不是变成象牙塔里的玩物,供少数人欣赏把玩。如果这个工具符合人民利益,那么人民自然会自觉去维护去遵守。如果这个工具不听话,倒想当起主人来了,那么“且看今日之中国,竟是谁家之天下”?人民会让它深深懂得,工具永远只是工具。
十、结语
黑律师李庄重庆“造假门”事件发生后,围绕该事件,广大网民和许多有识之士对李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有力抨击,而一些所谓的专家、律师等纷纷闪亮登场,这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结成联盟,向仗义执言的媒体和战斗在打黑第一线的重庆警方、检方干警猛烈开火。这些人自侍有保护伞,恶语似排山倒海,表现得无所顾忌,大有欲置对手于死地而后快之意。今后的斗争会很严酷,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当然我们决不会被邪恶势力所吓倒,荡涤邪恶维护司法公正义不容辞,我们一定要同邪恶势力斗争到底!相信明天一定会变得美好!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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