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此存照:看挺李派是如何围攻中青报等媒体和打黑警方的
蔡金安
李庄“造假门”案发后,仿佛心有灵犀一点通,大批“专家”、学者、律师自发组成“打捞队”,想把“李捞捞”捞起来。他们纷纷发表文章,为李庄评功摆好,攻击中国青年报、、重庆华龙网等媒体,还把脏水不断泼向重庆打黑干警。这些人已不讲文雅、风度,有的以骂战代替正常的说理,太不应该。请有识之士予以有力回击。
一、挺李主角陈有西的卖力表演
李庄造假案发后,陈有西不惜失去专家、教授的风度,像泼妇骂街似地对中青报等媒体和打黑警方破口打骂,实在有失斯文。据他写的自我介绍标称: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一级律师,兼职教授,杭州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人民法院出版社《定罪量刑指南》主编,浙江省新闻工协会法律顾问
下面节选陈有西的部分文章,请大家看看他的拙劣表演。
1、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
2009-12-15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
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
第二,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第三,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花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
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
第五,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第六,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第七,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
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
2、陈有西:初步可判定李庄无罪
2009-12-16
今天见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报道的重庆警方认定的李庄“帮助伪证”的四个情节。我逐条审查了其行为和《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可以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庄无罪。重庆警方早日放人会更主动些。
无罪的分析,其实我《中青报奇文批判》中已经都点到了,因为该报的前文已经透露了警方的指控立案的依据。只是今天的报道他们说得更详细了,可以针对性地分析。
从他们公布的事实看,李庄案已经不单是对某个律师或者“捞钱”的反感惹祸,而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执业规范、执业权利基本概念的长期误解和混乱。这个问题不解决,对中国律师的危险,不会只在重庆。
试析如下:
第一、律师有权在审判阶段向被告宣读其他被告的笔录。
第二、律师告知被告法庭上应当如何陈述,回答还是不回答某一问题的询问,是基本的辩护职能的组成部分。不违反法律。
第三、要被告法庭上指控刑讯逼供,不可能构成帮助伪证罪。
第四、“教唆被告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是警方非常混乱的概念,同帮助伪证罪更不搭边
第五,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
3、李庄旧闻:会见权的胡蝶效应
2009-12-22 20:
【陈有西按】看到了很多的对李庄的恶评,其中两个是“撞女检察官”和“大闹法庭致半年无法开庭”。不追根寻源,这个李庄我也会得出活该被抓的结论。但是稍一思考,又有点不对头。前者如实,李庄早被抓被判了,不会到今天炒成新闻;而后者,则终于见到了当时的一则报导。这样的欺负律师、违法剥夺律师会见权的事实,被反过来说成了李庄的罪状。小小的一个会见权争执,引致一个重大事件,而起因的责任人,反而去谴责被欺负的人。这就是一种专横,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相信这样的事件,律师们会支持李庄;律师取消论者、被告速死论者,当然会认为这个律师多事、嚣张、违法。臾信作赋《哀江南》,拜伦有诗《哀希腊》,我们又该哀谁呢?
4、陈有西: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二)《论打黑》
2009-12-22
天府之国,抗战陪都,军阀厉害一直有名,黑社会倒一直不是太有印象。在我们共产党统治下,突然会出来这么严重的黑社会问题,而且似乎全国只有重庆最厉害,是很难令人理解的。
用急风暴雨反腐败可以,用急风暴雨打黑不行。这是一个方法论问题。
这么多警察涉黑被抓,媒体一曝光,严重损害了重庆警方的形象,反过来又刺激了他们的不冷静。使他们处于一种非常焦虑、非常想撇清自己的情绪中,对于打黑的手段和媒体公关,已经没有了大气和稳健。
周立太律师说了打黑要防止扩大化、运动化,这本是一句非常正常的、普通的常识,立即被重庆一些人指责为黑律师,“从民工律师到讼棍仅一步之遥”。这位大嘴律师于是倒过来,又拼命曝光律师同行的“美女律师法官情人”、黑律师捞钱,又被打黑派当作“反戈一击”的猛料。重庆的律师,包括律协,于是从不发声。这是极不正常的。
75岁的赵长青老教授眼见这种局面,拍案而起为涉黑被告黎强辩护,指出控方证据体系的严重漏洞,指出黑社会犯罪的组织性,不是靠拼凑和累加,将一个公司的正常业务也理解为是黑社会组织。立即被网民批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为了挣几个孔方兄就沦为罪犯的同党,采取胡搅蛮缠的方式在法庭上搞文字游戏,混淆人们的视听”。一些根本没有参加庭审旁听的人,一片声对这样一个有学术良心的老刑法专家进行肆意攻击。
在当地律师已经不敢接、不敢辩的环境下,北京的律师出场了。他们挟京城律师往日之余威,一不当心冲进了《后天》的滔天巨浪中。他们一在重庆出现,就已经被贴上了捞钱、“人傻、钱多、快来”的标签。所有的北京律师,其实只要去重庆辩护的其他城市的律师,都被贴上了阻挠打黑、赚黑心钱、黑社会帮凶的标签。他们的命运其实早已经注定。《中国青年报》的记者只不过成了“通稿”的蜡枪头,真正的背后的“重庆情绪”,通过那篇东西充分暴露。
接下来就是倒霉蛋李庄。他是一个很好的祭品,选来杀给猴看的最好的样本。
打黑到了这个份上,已经有些变了样。一锅好汤,被煮成了浆糊。
重庆除了一个大嘴律师已经没有一点其他声音,其他城市的又“来的都是敌”,正常吗?刑事侦查、公诉、审判的质量,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吗?重庆的法治形象,在世界舆论面前好看吗?
5、陈有西: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三《论智库》
2009-12-23
重庆打黑无高参。
这句话会进一步得罪那些思想库和宣传库人士,但这是个事实。重庆这次的媒体策划、危机公关搞得实在是太差了。
其他失策不去说了,最大的失策,是将中国的16万律师推向了对立面。从一开始,他们就采取了对律师一概敌视的姿态,周立太是讼棍、美女律师是巧取豪夺的法官情人、老教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李庄是甩大牌捞黑钱的伪证律师。
本来,没有《中青报》的这篇昏头通稿文章发向全国,山城风雨同全国无关,要整治一个周立太,一个女律师、一个老教授,一个李庄,怎么办都没有关系。全国的律师根本不会去关心这几个人是不是受委屈,是不是有冤枉。因为大局是对的,打黑的方向是正确的,出些枝节问题谁都可以理解。细节大家也不了解,谁会吃了饭没事干去关心你重庆的这些事?但通过这些智囊人士策划的这篇奇文,把李庄事件放大成了对整个北京律师、整个中国律师、整个律师法、整个中国刑辩制度的全面否定。他们傻乎乎地不经意间点燃了全国律师的怒火。如果要评个2009年度最差策划烂苹果奖,这些辛辛苦苦在全国舆论面前茫然无措的参谋们当之无亏。
6、陈有西: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三:证据显示中青报虚假报道
2009-12-28
证据显示,《中国青年报》关于李庄跨区打捞队几天捞钱245万这一报道虚假。
看法:
陈有西在李庄问题上可谓“费劲心血”,可在他有失风度的表演中,内容很空洞,叫骂多于理性分析说理。是什么东西惹得他如此恼羞成怒?真理越辨越明,如果心里不虚,又有什么可怕可恼的呢?不是《中国青年报》给李庄定了罪,倒是陈给《中国青年报》定了罪。
陈不断给《中国青年报》扣大帽子,说什么《中国青年报》“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其实陈的文章倒真是充满了专政口气!
陈的文章维护人权是假,要取得阶层利益是真。
李庄被抓了,陈成了惊弓之鸟,担心国家以后有不利于乱收钱的政策出台,所以要拼命争吵甚至谩骂,以为可以以势压人,逼政府为他出头,其语气之狂妄、逻辑之零乱都到了无以复加的疯狂地步。快醒醒吧,回头是岸!
二、法律精英何兵出席央视《新闻1+1》谈“李庄案”
以下据中国新闻网2009年12月15日报道。
主持人(董倩):今天我们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
何教授,刚才我们也采访到了报道这件事情的记者,我们通过这些目前情况的了解,律师已经被检查机关批捕了,捕是捕了,但是他到底是什么罪还没有定。但是媒体现在我们看,用的标题叫做“重庆打黑,惊报律师造假门”,您觉得现在就用这个“律师造假门”时机是不是恰当的?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我觉得用词是不专业的,那个报道我看了。比如说,律师回北京,他说人家是潜回北京,因为你当时公安也没有立案,人家回北京很正常。
第二个,律师跟被告人说,如果你证词是真实的,你可能面临着死刑的判决——实际上,律师准确地告知当事人你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律师的基本义务。
主持人:这打个比方,是不是跟医生告知病人,你得的到底是什么病,怎么治这有一比?
何兵:是的。应该说,你知道这个病人有什么病你要适当的告知他。当然医生不一样在哪儿呢?可能基于医疗考虑不告诉你真实情况,这样心理上会好一点。但是律师你必须告诉当事人,你不能说你没事,如果你当事人真的是面临死刑判决的话,你要告诉他,这些证据如果成立,你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
主持人:何教授,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去报道,会对案情有什么样的引导作用?
何兵:对案情,因为我相信我们的法院不会因为一个报道就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但是对公众可能会存在一个什么误导?
主持人:比如说?
何兵:比如说目前律师已经“造假”了。并且我们目前看到,这个报道里面只有一方的陈述,公安部门的,还有被告人的,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李庄自己的陈述。而且我刚才看被告人自己所说的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比如说,他说律师问我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然后他就暗示我,但是这个暗示的过程是什么呢?实际上有两个可能性,第一,律师确实是暗示他了,让他去翻供。第二个,很可能是律师并没有暗示他,而他自己翻供了,自己翻供,过了一段时间反咬律师一口,从而使自己立功。
主持人:您的意思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听双方的说辞才比较准确?
何兵:是的。
主持人:刚才我们也通过短片了解了一下,李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他是法易网评出来的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2位,像当事人,他在为自己找律师的时候,除了专业上要过硬,这是不是一个唯一的标准?
何兵:实际角度来说,这不是唯一标准。另外一个问题,当时会找人打听这个律师的人脉关系如何。
主持人:这个怎么讲?
何兵:就是跟法院、跟检察院、跟公检法的关系熟不熟。他实际上是现实中我们司法一些不正常情况,以及我们律师队伍一个不正常情况一个反映。这里面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影响力如何,一个律师如果影响力比较大,他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是有好处的,这是我们当事人找律师经常会考虑的因素。
主持人:律师跟律师的人脉关系这个问题,您刚才说了,这是一个法律系统的不正当的现象,不正当的现象目前人家就看你是不是有这种不正当的现象?
何兵:因为目前就是这样,我们的司法制度还有待完善。目前来说,有些地方,律师如果人脉关系比较深,他可能会影响一些案件,使一些该判罪的不判罪,或者应该重判的轻判,确实有这样的因素存在。所以这里应该说是两方面因素,一个是我们司法制度本身的问题,一个律师自己本身的问题,所以不能讲把这个全部打在律师一个人身上。也就是说,我们公信力丧失,它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律师队伍自身有问题,我们司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来看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时候说了这么一番话,他说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一声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何兵:这种说法要进行一个细致的分析。确实有一些律师,我们说的“黑律师”,这个案子本身就是打不赢的,糊弄当事人,你这个案子能打赢,你给我钱,然后输的以后说这法官太黑了,没办法,这是一部分,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就一方面来说,这个官员说的是对的。但另一方面,它还要看另外一面,就些案子依法是能够赢的,律师的判断依法是正确的,可是就是赢不了。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让律师跟当事人说对不起。
主持人:我想他说的这个“对不起”,更多的是针对您刚才说的第一种情况,就是收了钱,但是没有去尽力做事。
何兵:这种律师本身就是“黑律师”了,他本身就没有道德良知,他还会想去说“对不起你”,本身就是黑的。
主持人:所以我们看,今天有一个评论说,重庆在打黑行动中,在打黑的同时,也要治理律师,这应该是双管齐下。
何兵:我觉得治理律师队伍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必要的,但是在治理同时,一定还要注意保护律师的辩护权。
主持人:但是您看,比如说胡燕瑜她也是重庆打黑行动中这次被显露出来的一个律师。她是涉案律师,但是像这样的律师,也不断地在打黑行动中浮出水面,人们自然就会对律师这样的一个作用会产生一个问号?
何兵:确实是这样,因为这些年,我们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支队伍也有问题,司法队伍也有一定的问题。但是你还必须承认,这个国家,我们律师还是起了很多作用的,不能因为有一个两个这样的“黑律师”就把整个律师队伍就给否决了。而且在这些案件,尤其像这样打黑的案件中,要高度重视,要让律师充分介入,只有保证律师的充分介入,才有可能将案件办成铁案。
看法:
何兵抛开基本事实于不顾,利用央视舆论平台,左右舆论,混淆视听,一味替李庄开脱,有失公允,不是一个专家正确的治学态度。请何兵不要当“砖家”,乱拍砖。身为法学院副院长的何兵为什么坐不住了呢?法院、检察院尚未启动司法审判程序的时候,何兵为何要抓住新闻报道中的几个所谓的细节挑毛病,谈理论,一套一套的?何兵为什么在此时此刻要制造另一种舆论呢?
何兵揪住《中青报》和重庆警方的那些细节做文章,就是要为李庄代言,为律师代言。重庆打黑,在一片压倒性的赞誉声中走上了前台。打黑就是为了还这个社会一片白。打掉律师行业的“潜规则”这本是重庆警方始料未及的,这次将这个团伙一举打掉,也算是打黑的又一大副产品,也算为中国的政法界正本清源了。
为什么作为法律学教授之尊的何兵,只一味为黑律师李庄开脱,却看不到重庆打黑的那些闪光之处呢?这值得我们深思,更值得某些人警醒!
三、挥起最高法大棒的孙金栋的观点
有个叫孙金栋的不失时机地挥起最高法最近出台的“规定”的大棒,砸向《中国青年报》的采编人员,欲治对方重罪而后快。看他是怎么说的:
《中青报在李庄案中扮演不光彩角色》
荆楚网 孙金栋 2009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最高法所列情形之二中指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北京律师李庄案就是正在审理中的而且是有争议的案件。在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的一篇重头报道中,出现捞人、捞钱、造假设计、潜回北京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让一个千夫所指的帮凶讼棍出现在读者面前,也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公众包括自己,已经怀疑中青报记者成为重庆警方的请托人,因此,它不可能全面、客观地报道审理中的李庄案,而是存在某种恶意炒作嫌疑,试图用主流媒体的舆论狂轰滥炸,引导和误导社会舆论,以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已经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它的不良影响在于,人们对审理中的李庄案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由李庄案个体无限扩大到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否定,几乎一边倒地向整个律师队伍脸上泼脏水。
本人建议,相关纪检部门调查中青报该记者在此篇新闻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并且查清有无违反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有类似最高法所列第二、第四条情形,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此责任追究应延伸到中青报相关编辑人员。
此前,孙金栋还于2009-12-21在荆楚网写了篇另一篇。
《别无选择,只有把李庄案办成铁案》
李庄案已经震动京城律师界,北京律协将推荐知名刑辩律师为李庄代理辩护。笔者注意到,舆论界几乎一边倒地声讨李庄式的“黑律师”。让本人不可理解的,中青报记者曾获准采访被刑拘的李庄,但新闻字里行间看不到一句李庄的不同声音,只是重复着重庆警方所列李庄的罪状。12月15日,由北京律协副会长带队的赴渝5人调查小组亦没有见到李庄。但是,重庆警方保证“会依法将李庄案办成铁案。”
日前,由多名北京律师发起、并得到10多个省份的20多位律师联合署名的《建议书》被特快专递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律师们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建议“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侦办李庄案。
孙最早的一篇是:
《“造假门”辩护律师李庄的动机何在?》
2009-12-1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按照常人的求生欲望,李庄“造假门”,可能有三种动机:
一是,李庄并未唆使犯罪嫌疑人龚刚模造假,只是寻找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是龚刚模用栽赃陷害手段,使自己通过所谓的揭发立功而免除死刑。
二是,李庄收人财产,替人消灾,为了维护自身声誉而有违规行为。
三是,李庄在重金之下,与犯罪嫌疑人密谋策划,面授机宜,以“舍己救人”精神,救人一命。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动机,不排除第一种动机,排除第三种动机。
看法:
孙金栋在挺李上很自觉,早早就跟进,并善于看风使舵,捕捉时机,及时抓住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大棒,对《中国青年报》的采编人员猛击,欲置其死地而后快。一个文人,何必如此心地歹毒呢?“和谐社会”可要讲点与人为善啊!请三思。
四、其他挺李派律师、专家、教授等人的表演
1、《又见重庆奇闻》
叶铭葆 2009-12-14
奇特之一,定罪的依据来源于律师为之辩护的当事人的“检举”,不合常理。
企图以“检举”律师来减轻当事人的罪责,是不能成立的。若能成立,就只有一种可能,即龚刚模与控方合作,控方在整倒律师后放他一马。
奇特之二,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与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同时进行,不合司法程序。
是否“长官意志”,外人就不得而知了。
2、“黑律师”事件疑点重重》
律师:张培鸿 东方早报 2009-12-15
重庆反黑,搞得风生水起,民众兴奋莫名,贪官胆战不已。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根据《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报道,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已于12月13日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通读报道所列举的律师问题,笔者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吐不快。
历史早已证明,当法庭上只有一种声音的时候,就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时候。
3、“律师作假门”里还有没有“门”
律师:海阑 河南商报2009年12月15日
有媒体将之称为“律师作假门”,引来网民无数的口水和板砖。笔者认为这个说法容易产生误解,因为即便“律师伪证罪”成立,那也不是律师在作“伪证”,而是“妨害作证”。
4、督请中国青年报向公众道歉书
律师:张凯 2009-12-16
我们注意到该报道使用大量侮辱性词汇,引用了众多让人质疑的“事实”。我们认为:这样的报道会误导公众,有悖新闻道德,特督请你们向公众道歉,尤其是向广大律师道歉,并按照行业规范深度调查该记者与重庆警方的联系,并给予行业处罚。
贵报纸继承文革语言之遗风皆骂街之本色于一体,对李庄律师尽侮辱、指责、诽谤之能,毫无大家风范。严重违反了基本新闻职业之道德。
恳请贵报纸查明真相,立刻为当事人李庄恢复名誉,并向公众道歉。如贵报一意孤行,我及北京部分律师将不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5、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 2009-12-17南方都市报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民意之嫌。
其次,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
再次,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考问上。
我们经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那时没有黑社会,却有手拿《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国家主席;没有律师“腐化”法官带来的“灾难”,却也未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正在经历法治尚不健全、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腐败部分来自于此。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比如这件事中,就不要轻率地用片面的、情绪化的、“无限上纲”式的报道来妖魔化律师,来“制造”和引导律师是司法腐败“万恶之源”的舆论。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
6、对重庆警方逮捕李庄的几点质疑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 2009-12-17
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逮捕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该案目前还处于侦查阶段,所以国内媒体的消息来源多半是重庆市委宣传部主管的华龙网及最初的报道者—《中国青年报》。在以华龙网与中青报为主的多篇相关报道中,几乎众口一词地把涉案律师李庄描绘成了十恶不赦的黑律师,同时又通过道德法庭对北京律师判了死刑,甚至于把脏水泼向了整个律师群体。正是在这样舆论引导下,社会民众也开始对涉案律师进行铺天盖地地口诛笔伐,很有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味道。然而,如果以媒体公开报道为基础,用法律的眼光来衡量重庆警方的做法,又不免让人产生出重庆警方涉嫌职业报复的疑虑。
其实,如果全面的回顾李庄被抓的前前后后,也不难看出一些该案呈现出的职业报复的端倪。
这种担心并非没有根据,所有涉案的人都控制在重庆警方手中,他们完全有能力获得想要的证言和供述,从而将李案办成铁案。
7、刘仁文点评“李庄案”“律师伪证罪”为何频频出现?
新京报评论周刊 2009-12-19
新京报:重庆打黑风暴中,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被拘捕,引发各界关注,你怎么看?
刘仁文(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这个案件我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嫌疑人龚刚模竟然举报了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而据媒体报道,一个原因是为了立功。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里一个很奇怪的规定,它主要是鼓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我们知道,罪责的基础是犯罪行为本身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通过犯罪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立功制度远离了罪责的基础,是在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之外寻找理由。这就导致很多嫌疑人和律师,想尽办法从这些渠道寻找减轻处罚的理由。
对于本案,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如果对律师不满,大不了辞退,不请他就是了,没必要检举揭发。所以我感到这个事情很蹊跷。会不会有关办案人员动员他检举揭发自己的律师,并给他一些许诺呢?
具体到本案,我不认为将两至三份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当事人听与“律师伪证罪”有关系,连串供也谈不上。所谓串供,也得有互相串联和商量,是双向的,但现在是单向,只是把对方如何说告诉他。
新京报:李庄给龚刚模支招,让他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法庭不予采纳,我就当庭离开,让法院开不成庭”。这个被认为扰乱庭审秩序,你认为呢?
刘仁文:律师可以想办法,但听不听是法官的事。这是正常的诉讼技巧。
8、律师不是政客 无需顾大局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 东方早报 2009-12-20
眼下,重庆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得可谓“如火如荼”。尽管一些人拍手称快,但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引起了不少人的深思和忧虑。比如,李庄律师的所谓“伪造证据案”,里面疑点重重,已经引起了律师界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就在此时,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在重庆“主城九区律师工作座谈会”上说:“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并强调“重庆律师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12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律师只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法》第三条),不应当“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如果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那“宪法、法律、律师职业道德”该放在什么样的位置上?难道“政治”、“大局”和“纪律”高于宪法和法律?从法理上讲,宪法可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呀!难道还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政治”、“大局”和“纪律”?
9、司法局长无权要求律师讲政治
邵建 2009-12-21
媒体报道重庆市新上任的司法局长在一次律师座谈会上讲话,我很奇怪,既然是司法局长,讲话怎么不侧重司法,语义所指反而更多在司法之外。
首先让人不解的是,既然是律师,为什么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这三种意识居然都在法律之外。律师吃的是法律饭,不是政治饭,如果要讲意识,第一是法律意识,第二是法律意识,第三还是法律意识。政治与他何干、大局与他何干、责任与他又何干(当然,除了法律上的责任意识外)。我知道该局长的讲话背景是这段时间以来的重庆打黑运动。我不清楚这个运动是政治运动,还是法治运动。如果是后者,我不理解,因为法治应该是社会日常形态而非运动形态。如果是前者,政治运动也应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
10、李庄律师——法治的又一个祭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 林晓东 2009-12-21
2009年12月13日晚,承办重庆涉黑案的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我们:“李庄律师被重庆警方抓了!”次日清晨,一篇署名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报道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重庆打黑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
读了这篇报道,在此后的3——4天内,我们回避一切与此有关的话题。我们回避,不仅是因为律师应有基本素养告诉我们在没有听到双方各自陈述的时候,应该对单方的观点保持警惕性的质疑,不要妄信、妄言;更是因为,一种物伤其类的哀痛深深地弥漫在我们心中。
我们哀痛,不为李庄律师身陷囹圄,而是为那篇报道中充斥的对李庄律师乃至对全部辩护律师深刻的轻蔑——这份轻蔑当然不是来自那位署名记者,而是报道后半部提到的不愿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系统的官员”们。
那篇报道的口吻,在涉及李庄的律师职业身份部分,只能用傲慢和无知来解释,
11、重庆涉嫌造假律师被抓引发质疑 媒体被指不公
季天琴 王琳 新民周刊 2009-12-23
在《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中,捞人、捞钱、造假设计、潜回北京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让一个千夫所指的帮凶讼棍出现在读者面前,也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律师造假门,最早最有影响力的报道来自《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署名记者郑琳、庄庆鸿的《重庆打黑曝“律师造假门”近20人被捕》一文。
令业内人士感到震撼的是这样的报道居然登在中青报上。资深传媒人石扉客称,记者直接拿起笔来代表法院宣判、代表政法委定调、代表正义昭告天下的文体,这样主题先行、杀气腾腾的“文革”腔新闻,出现在这张几十年来一直在秉持新闻传统的报纸上,“真让人不知今夕何夕”。
在12月14日“律师造假门”报道当日,无锡律师范凯洲给记者郑琳发送了一个短信,称“该文……有违法治原则的常识,更有违新闻真实客观原则,与您多年所任法制与社会部主编的身份也极为悖离,将成为中国新闻史及法治史中的一篇标志劣文。”
这些质疑都是针对该篇报道的文本,中央电视台《新闻1+1》同样对此有质疑,节目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就说:“比如说,律师回北京,他说人家是‘潜回北京’,因为你当时公安也没有立案,人家回北京很正常。”
不过,上完电视节目的何兵马上就迎来了麻烦。随后几天,华龙网相继刊登了《“黑律师”李庄栽了,“黑辩护”何兵疯了》、《央视搭台嘉宾唱戏,何兵在替谁说话?》、《何兵教授,你迂腐得好深好深》等大量批判性文字。
更多的质疑来自对此案的程序正义。律师黎雄兵、张凯、李方平联名向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发出建议书,建议“紧急关注本案并采取切实行动维护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名律师还指出,警方指控李庄律师教唆龚刚模编造遭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刑讯逼供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重庆警方是涉案单位,应该遵循回避原则,不应由涉案单位自己侦查。
此外,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等11省20名律师,也向全国人大和公安部发出建议书。建议书指出,重庆警方是立案关系人,李庄指控他们涉嫌刑讯逼供,重庆警方缺乏中立性应回避。
12、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
徐石 2009-12-23
李庄案令人感到诡异的是,李庄律师被捕主要缘于其代理人、据称是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龚刚模的大义灭“亲”检举揭发!原报道称,龚刚模“良心未泯,急于立功求生”。
厉害!打黑风暴令黑头目卸甲投降反水主动向政府揭发千方百计帮自己“消灾”的律师,可见重庆打黑的震慑力度强度有多大,简直比文革还触及灵魂!挟此胜利之势,难怪司法局新官林大人敢在大会上对律师严厉告诫掷地有声:重庆律师在打黑中必须顾大局!
律师是干什么的?一言以蔽之:吃法律饭的。拿人钱财,运用娴熟的法律和雄辩术,替人消灾。
律师的正义是什么?在法治国家,律师眼里的正义其实就是穷尽一切手段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在美国(为避讳,本文例子皆取于美国),有一个经典的故事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律师刚刚打赢一场官司,兴冲冲地给他的代理人拍了一份电报:“正义获胜!”代理人不懂律师的正义含义,立马回电:“啊?赶快上诉!”
在一场纯竞赛的诉讼中,律师追求的就是胜诉,无论这种胜诉是否符合自然正义。正如一位美国律师说的那样:“最令人兴奋不已的是你明明有错时却打赢了官司!”他们只须忠实于他的当事人。诉讼中,律师也许在依法捍卫正义,也许在依法充当邪恶帮凶。对律师谈正义意义不大。
那么律师就可以不顾正义了?不是不顾而是不知何顾。正义多在暗处,“锁在烟雾中”。谁知道呢?谁知道呢?只有先入为主的“人治先生”常常自以为是心中先有所谓正义,法治中的正义往往不是一目了然甚至是混沌的。在高度对抗性法治诉讼中,不单律师就是法官通常也不知道正义何在。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一套既有程序来裁决胜负,至于他的判决是否符合事实真相即正义,他不知道,当然也不必关心。
律师就是得知了真相或正义,也不能按领导要求随意维护正义,他有从业道德在。辛普森脱罪后,很多人骂律师不讲正义。其辩护团成员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解释说:“律师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正义。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哪怕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他们的职责也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道德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正义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失职。这是我们的宪法以及法律体系对辩方律师的要求。”(见张建伟《德肖维茨定律》)走向法治的中国不也应该如此吗!
至于拿“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说事,更不是官方随意要求律师的理由。律师以法律为业,对律师当以法律语言说话。专项斗争也要依法依规行事,不能为所谓的政治牺牲法治。
13、李庄案审判会听到让你不敢相信真相
律师:朱明勇 2009-12-27
即便官方公布的所有事实都是真的,他也是无罪的。
把同案笔录念给被告人听是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基本工作,不念才是失职。
叫被告人把刑讯逼供的事实讲出来是为了让法官了解真相。
还有什么签空白委托书,这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龚在外有那么多生意,羁押期间很多问题需要委托处理,不签委托能行吗?这居然成了犯罪证据。
看法:
从上述一些律师、教授们的卖力表演,我们会发现什么信息呢?
屁股决定脑袋。和陈西有、何兵一样,律师们和李庄都是律师屁股,自然有着某种有机的天然联系。
城门失了火,自然殃及了池鱼。所谓唇亡齿寒,同在一条线上的律师们哪里不知,这次事件之后,对于肃清律师行业的“潜规则”,促进中国司法的进步所起到的作用有多大,这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
一个行业的“潜规则”一旦被曝了光,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个行业的灰色利益即将被切割。律师们不可能想不到。
所以,在律师界这个社会生态系中,作为律师的李庄出事了,同为律师的一些其他成员会心急,是可以理解的。
当然,我们不是说没有好律师,任何领域都会有好、中、坏三种,我们相信好律师还是很多的。
重庆司法系统因为打黑,已经肃清了不少“内鬼”,清理了门户,既然重庆警方敢于一次性逮捕20多人,而且逮捕的是知法懂法的律师,要是没有掌握律师造假的足够把握,何必惹上这么一件并不讨好的事情呢?
本文引述的许多律师的观点很荒唐,有些甚至极为错误,而律师竟敢堂而皇之地拿出来贩卖,比如,律师徐石在《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中宣称“在一场纯竞赛的诉讼中,律师追求的就是胜诉,无论这种胜诉是否符合自然正义。正如一位美国律师说的那样:“最令人兴奋不已的是你明明有错时却打赢了官司!”他们只须忠实于他的当事人。诉讼中,律师也许在依法捍卫正义,也许在依法充当邪恶帮凶。对律师谈正义意义不大。”简直赤裸裸的强盗逻辑。追求“正义”应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该律师竟然宣称律师只追求胜诉而可以不追求正义,这已经突破了社会道德甚至法律的底线了。为李庄写文章开脱的就是这种置“正义”于不顾的人,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
五、结语
笔者搜集了部分挺李派人士的大作,立此存照,望有识之士能透过现象看出本质,揭示出其真实内涵,予以有力回击。
今天上午9点10分,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已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从此,拉开了审判李庄的序幕。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会不断关注李庄案的进展。重庆打黑,任重道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社会变得纯洁崇高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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