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李庄的多次认罪与律师的执着辩护
蔡金安
继2月2日的庭审后,李庄案二审3日又进行了一天的辩论,李庄延续2日的态度继续表示认罪服法,并当庭宣读悔罪书,而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态度仍然强硬,一抗到底。如此怪异现象,着实出乎很多人意料之外,笔者也颇感惊奇,尝试着作点分析。
在2日的庭审中,一开庭,审判长蒋林询问李庄上诉理由,李庄语出惊人:“我撤回上诉理由,此前的上诉理由作废。我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当陈有西发言说:“李庄你要仔细考虑好,你要知道你这样说的法律后果。” 李庄回答:“我知道后果。”
经过一段辩论后,公诉人问李庄:“你为什么这么做?”
李庄回答:“就是为了作伪证,达到作伪证的目的。”
“作伪证的目的是什么?”李庄回答:“就是为了欺骗公检法。”“那最终能达到什么目的?”“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李庄的第一辩护人高子程认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就此反复提问,还对一审采信的证据提出了异议,还认为一审吴家友、马晓军等数名证人的证言“不真实、不合法”。律师陈有西则对一审采信的全部33项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其一部分与本案无关,一部分“恰好证明了李庄的无罪”。
龚刚模、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唐勇、吴鹏共6名证人出庭作证,高子程、陈有西对龚刚模等人“穷追猛打”,遭到公诉方数次提出反对,认为某一提问“是诱导性提问”或“与本案无关”。对此,陈有西多次大声打断公诉人:“反对?你反对什么东西?!你反对无效!”审判长对陈有西提出了正式警告:“在一方提出反对时,应先由这一方阐明反对理由,本庭已反复申明。陈律师你不应打断对方发言,更不能随意打断本庭发言,现本庭予以正式警告。请冷静发表意见,遵守法庭秩序。”
2月3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律师门”案二审继续开庭审理。
高子程对2日龚刚模当庭作证左手的伤是“去年四五月在海南划伤的”提出质疑,“所以这几份证据及医生唐勇的证言有假”。
陈有西当庭说:“龚云飞、吴家友、看守所医生唐勇、民警吴鹏等证人作的都是伪证,构成伪证罪,应该把他们抓起来。”
高子程指责多名证人“似乎是经过培训,当庭表演”,公诉人认为这一猜测“有失偏颇,也没有客观依据”。
围绕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双方又展开激烈辩论。
辩护律师对一审证据中,重庆市江北看守所被设为临时羁押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陈有西律师说:“不是哪个机构自己发个文件,想设什么就可以设的!”
而公诉方认为,公诉机关一审已举示了照片与政府部门批准成立临时羁押点的相关文件,“是由于打黑期间看守所爆满,需要增设”,合法性没有问题。
李庄五次说“我再一次表示认罪”
李庄在控辩双方陈述后举手要求补充发言,语气平稳和缓:“今天各媒体都已报道了李庄二审认罪,一些公众期待我不认罪的希望已经破灭。我承认控方所指控我的罪名,不过我觉得几个证人都是背信弃义。我还有一些细节要说清楚,补充的跟我认不认罪没有关系。”
李庄解释了昨天他在法庭上情绪失控的原因:“昨天证人说的大部分都对,但是我生气的是,有极少部分细节,为什么他们不敢面对?比如龚云飞到机场接我、一起吃饭、从我助手马晓军那里拿了卷宗,半夜来敲我房间门找我讨论……为什么他说不记得了?所以我昨天爆发了。”
李庄说:“我再一次承认我有罪,我承认是我编造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但是我只向龚云飞、龚刚华他们说过我‘教’了龚刚模,没对他们说过‘编造’这两个字,我是向检察官、法院承认的。”
在10多分钟的发言中,李庄前后重复说了五次:“我再一次表示认罪。”
在法庭辩论的上诉人发言环节,李庄只说了一句话:“我就两个字:认罪。”
高子程则在随后的法庭辩论阶段说:“如果李庄通过认罪来换取缓刑,我认为是法律人的悲哀。对于李庄的认罪我感到很震惊。鉴于昨天李庄说过‘我是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之间’,在必要的时候我会考虑申请对他进行精神鉴定。”
李庄当场打断他,连连摇手说:“没有必要,没有必要,我很正常。”
高子程在长达一个小时的辩论意见发表中说:“我不否认,李庄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也缺少反抗审判或者监督机关的适度和理性,但这些毛病不构成犯罪。无论李庄今天的认罪态度,是为了换取自由,还是为了成全龚刚模的立功,还是其他不可预知的理由,都不能认定李庄确实犯罪。”
高子程说:“普通民众没有看到起诉书、辩护词,受到外界强有力报道的影响,大都已经对一审形成了定见。而持质疑态度的多是律师界、法学界、商业界、新闻界的知识分子。虽然他们人数上和普通民众比较,是微乎其微,但是他们的社会联系和境界比普通的基层群众要高。李庄如果被判有罪,那些内心支持李庄无罪、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附和李庄有罪的人可能受到的内心困扰或煎熬,或许比李庄的两年半刑期更长。”
陈有西在之后的发言中说:“李庄昨天认罪,是做了一个惊人的举动,我们也很惊愕。不过辩护人是独立辩护的,所以我们还是对其做无罪辩护。但如果法庭仍要判他有罪,希望可以考虑李庄的态度,对他进行从轻判决。”
高子程还称:“公诉人到现在也拿不出李庄所伪造的证据,所以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检方解释说:“《刑法》306条不只是‘结果犯’,‘行为犯’也应涵盖在其中,李庄只要实施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即便这些伪证还没有造成结果,也不影响其定罪。”
下午15时,李庄拿出了自己写的一份“悔罪书”,做了最后陈述。
在陈述中,李庄提到:“经过一审、二审,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玷污了律师神圣的职业,缺失了一个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他最后说:“缓慢的思想转变,虽然我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为今后的人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中吸取教训,重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对自己的悔罪行为,李庄解释说:“有舆论认为我是因为今天证人出庭、证据确凿才被迫悔罪的。我想解释的是,我的悔罪书是1月24日就提交给法院的,是在今天开庭之前,我也保证将来绝不翻供。”
李庄的多次认罪与律师的执着辩护,也许有这种可能:
李庄深知自己本来就有罪,知道抵赖是没用的,抵赖的结果说不定对方越挖越深,把他以前的许多尚未曝光的新“罪证”挖出来,那时他更被动了,不如表面做个姿态,以博得民众的“同情”和谅解,而来换取轻判。
而两个辩护人的执着辩护,则并不是单纯为了李庄而战,而是为了律师界的“潜规则”不被打垮而战。
再就是,李庄装“可怜”想引人同情,辩护人加紧进攻,双方配合作战,最终想反败为胜。
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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