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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现象--围绕中国特色的“辩护”的一次严峻“交锋”

宪之 · 2010-01-06 · 来源: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中国精英不遗余地大造舆论,把中国腐败等等问题归结为法制不健全,不过是一个糊弄人的童话。

李庄现象——围绕中国特色的“辩护”的一次严峻“交锋” 

  

   

重庆打黑,举国关注,形成一个“现象”。

全国百强老二的黄金律师李庄出马“捞人”身陷漩涡,激怒了举国名牌律师,集群为之声辩,形成由重庆打黑案派生出的又一个“现象”。

无论重庆的龚刚模还是李庄,都不是个案,是非成败都不是个人问题,它乃是围绕这个问题出现的一次全国范围的严峻“交锋”。 ——当年《交锋》一炮走红,现在马氏早已“开放”成日本人,然“特别是”的纪念,依然念念不忘其功德。如今,“交锋”已经不是当年,只见他们杀过来,所向披靡;现在,左翼和草民,也开始杀过去了。李庄案,就是攻守易势。

   

普世司法辩护制度并不“公正”  

   

“特别是”30年,我们的法制建设过程也就是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与之接轨的30年,在“健全法制”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的法制理念被颠覆了,毛泽东时代的法制成果,宪法被逐步蚕食仅剩下个空壳的了,公有制主体虽然还未删除,但现实的法制,却是毫不含糊地为“国退民进”和“中退外进”保驾护航,全面地维护这一模式的社会生存状态:宪法原则与现实的司法实践是相悖而行的。去年发生的邓玉娇案,就是这普世法制实质的一个经典诠释。

司法是否公正,要看立法的前提,维护私有制和疯狂掠夺的立法,“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又当如何?

比如通钢事件,从共产党的传统视角看,是工人阶级维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英雄行为和可歌可泣的斗争;若在毛泽东时代,建龙和通钢以及吉林当局有关当事人,疯狂掠夺国有财产颠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和刑事数罪并处一点不含糊。但现有的“普世”视角,工人是“群体事件”,为安定团结虽可免于追究,但“主犯”是重赏追索决不宽恕的——这一普世法庭上,即使再公正的律师辩护,至多也不过证明“邓玉娇无罪”而已。何况,下岗穷工人蝼蚁众生,糊口尚且不能,那来数以百万千的钱去聘请李庄式的大牌律师为之辩护呢。

共产党人搞革命, “造反有理” 天经地义,“剥夺剥夺者”是根本大法。杨白劳就是根据这个原则剥夺黄世仁,翻身作主人。而根据“普世司法”, “杨白劳欠债还钱”就神圣不可动摇!——这个问题不是“健全法制”所能解决的。法律援助可以为农民工索薪,但它并不触动雇佣劳动制度,它至多能帮助劳工实现可怜的血汗工资。援助云云,作为一个“必要补充”,它不过是维持资本法制的“慈善事业”。

即使是完全公正的辩护,也只能保证立法的实现,如果这立法本身是维护少数剥削阶级利益的,那又如何实现“公平”。所以,马克思的父亲是一位令人尊敬的律师,但马克思为社会实现最大公平,也即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并未继承父业,而是选择了社会主义革命的道路。

接轨引进的普世司法及辩护制度,至多也不过保证普世立法的实现。

   

产业化的辩护制度天然地向资本和权势阶层倾斜  

   

中国“健全法制”30年,草民印象最深的,除了邓玉娇案,还有深圳富士康官司案,和沈阳黑老大刘涌辩护案。

因为《上海第一财经》发表了援自外媒的关于富士康血汗工资的报道,富士康大老板起诉,向两名记者索赔3000万。接状后深圳中院迅即立案,立马查封两名被告记者的财产以“保全”。深圳中院无法无天的做法引起舆论大哗。因为官司当事双方还都是强势,虽然富士康更强,但“第一财经”也得给面子,于是,这场官司随后出现一个喜剧结局:原告索赔由3000万降至1元,接着再降为撤诉,而且不打不成相识,原被告双方发表“联合声明”, “双方对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互致歉意”,《第一财经》对原告表示“尊敬”,愿以后“建立良性沟通机制”,“携手合作创建和谐社会”“互相尊重”云。

这场法制喜剧告诉人们,中国的司法就是这样为资本保驾护航的,权势强势发生纠纷时是如何玩弄司法游戏实现“和谐”的。珠三角4万断肢打工仔,是绝对玩不起这一法律游戏的。

   

刘涌辩护案则是对普世辩护制度的最好诠释。  

刘涌先生乃沈阳黑老大,其身份财势较重庆龚刚模更为显赫。出面为刘涌“捞人”的,不光有京城最有名望的大牌律师,最引人注目的,“特别是”京城法学精英群体出动“护法”,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法学会诉讼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等全国“第一流”的14位法学家,他们集体出具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认定刘涌应改判死缓。因为最高法坚持正义,这次声势空前的“捞人”虽然未能得逞,但它确凿无疑地宣示,司法辩护的“公平公正”就是这么回事。“特别是”,这次集体出动的,还不尽是以辩护为业的律师,他们是为中国生产普世法律的顶级法学家。  

牵扯法政各界数以百计人物的中国首富黄光裕案,其辩护一定会更有声有色。

是的,“拿人钱财,为人消灾”,产业化的辩护制度的“公平公正”也不过如此。“最令人兴奋不已的是你明明知道当事人有罪却打赢了官司!” “律师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富人有钱,他们可以享受顶级的司法服务;穷人无钱,也只好老老实实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世栏杆之外,望洋兴叹了。

李庄案又使人想起邓玉娇案。这是两个绝然不同的司法案例:重庆是打黑,邓玉娇案是护黑。不是迫于舆论压力,邓玉娇不是不可能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当然,如果真正“为民”,也可以以邓案为突破口,揭开野三关和巴东的钱权黑结合的生存方式的盖子。邓玉娇与李庄龚刚模的不同遭遇,症结不在“执法”,而在“执政”。执法和执政同样属于国家职能,具有阶级性,但“执政”的层次更高。二者本来具有一致性,因为中国处于转型阶段,旧的“传统”尚未全部颠覆,所以这才产生这一问题。重庆打黑,右翼齐声警告“群众运动”和“扩大化”,就说明它不仅仅是个司法问题了。邓玉娇案以那样“公平”终结,执政的因素大于执法的因素。同样,重庆打黑之所以能够如此轰轰烈烈,也是执政因素大于执法因素在起作用。执政,是为什么人的方向路线问题。

中国精英不遗余地大造舆论,把中国腐败等等问题归结为法制不健全,不过是一个糊弄人的童话。

还是愚民说得痛快:“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这个“都吃完”里边,难道不包括律师和法学精英吗?  

   

李庄更有资格代表时下中国特色的辩护  

   

中国接轨处于“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和司法辩护制度自然也处于“初级阶段”。

初级阶段就有初级阶段的特色。

什么样的特色,请看李庄。

“够黑、人傻、钱多、速来”,“若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我上边有人”,“你们没我的后台硬”,“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你现在对我服软还来得及,将来国家赔偿时我还可以给你求情,否则我让你做不成检察官”,“你们也不打听一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背景,俺们所不差高层关系,现在死刑复核要经过最高法院,就凭咱的关系,重庆的案子,只要咱运作,哼!一个也批不了!”……李庄正是在这一辩护模式中脱颖而出,出名走红成为法制社会的天之骄子的。

凭钱打官司,有钱有势才能打起官司,有声有色地打官司,钱多才能请到名望高神通大的律师,才能玩弄法律手眼通天,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在诉讼较量中才能化险为夷、转劣为优、变无理为有理,最终获胜,才能重罪轻判有罪免判,成为赢者胜者。——“初级阶段”辩护,就是赤裸裸!

从出发目的到运作方式,李庄的风采最具“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

撇开立法本身,一般律师的执业原则,应该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是职业道德意义上的公正。李庄与其说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律师,不如说他更像封建社会后期的师爷讼棍,观其包装,是“普世”“姓资”,察其言行,则更像结交官府、混迹衙门、揽讼说事过钱的西门庆。李庄式的辩护本身就是黑社会式的辩护,它不过是普世法制中的黑社会现象,是司法腐败的一个方面。中国暴发户迹近黑社会的疯狂掠夺,必然也会产生黑社会式的辩护士和辩护律师,以便得心应手地为之保驾护航。

   

一场围绕普世辩护的交锋  

   

重庆打黑群体性地触动了“为改开作贡献”的“新社会阶层”,在霸权话语看来,他们至多不过是可以赦免的“原罪”,薄熙来如此大动干戈未免越出常规,太不给面子,有点“走回头路”。他们不光兔死狐悲,而且从中隐隐约约看到被自己颠覆30年的毛泽东的阴魂的重新游荡——这可不是小事!所以,重庆局部的动作牵动了全国的神经,网络上广大群众一片欢呼叫好声,而平媒,南方报系则爆出了怪异的不和谐音。

接着,法界也声声势势地卷进来了。

京城事务所顶尖级的律师李庄飞赴山城“捞人”,谁知天不作美,一贯旗开得胜所向披靡的李庄,这次却马失前蹄。不是“黑吃黑”,他是以“黑捞黑”,被重庆警方逮个正着。玩法闯到法网,一贯耍码头得心应手,这次栽在重庆黑老大手里。

李庄律师进去了。

这还了得,正如打黑一样,重庆抓的是李某个人,损害的是以李庄所代表的那个律师界。

李庄落马之所以能够震撼律师界,引起该界大牌精英强烈反应,因为这触到了他们的痛处,所以才有群体出动“打捞”“捞人者”。打着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号,他们捍卫的是自己的码头霸权。

刘涌辩护案是法学界精英对普世法制“人人平等”的一次集体诠释。

李庄案则是律师界对普世司法“公正公平”的一次集体诠释。

重庆打黑震动了全国的黑社会,以及靠钱权黑联手的“成功”阶层。

李庄的失陷不光是助长了重庆风暴和草民的兴奋,更是以李庄为代表的律师界的一次重挫,他们为钱权黑保驾护航一向所向披靡,借此实现“双赢”和“先富”。李庄案如果扳不回头,将是他们一次战略性的失败。

李庄的辩护人陈有西大律师声言:“我是为中国法制体系辩护。”  

一位有正义感的法学家则说:“我看恰恰相反,那样的结果只能使中国老百姓对法律本来就稀少的信心进一步毁灭,他们对法律人将更加不信任。”  

是的,李庄案,乃是围绕中国特色辩护现状的一次严峻的“交锋”。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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