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新拆迁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里面含有防治“钉子户”的意思,那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更厉害了,足以防治“钉子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行政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不管你一人不同意,还是所有人都不同意,只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补偿协议就等于你签了。虽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补偿应当公平,但相信大家都明白,这年头可能公平的事儿不多,但被官方称为不公平的事儿还真没见过。连合不合法,都说不准,这云里雾里的公平哪找去?该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不服,可以打官司。在这种事儿上,你能打赢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就不说了。不过说实话,如果这样的条例被通过了,大家倒也都省事儿了。被拆迁人也不用老想着签协议的事儿了,房屋征收部门说啥你都摇头,就等公告就是了,免去了签名、签同意的麻烦。征收部门也没必要东跑西颠地做工作了,到时候没人来签发个公告就完成任务了。既然如此,不如连本条规定也省了去,直接规定一个“公告解决”就完了。
强拆人也由征收部门、拆迁公司、光头党改为伟大的人民法院了。只是不知道人民法院的老兄们对为他们下达的这个光荣任务是否感冒?实在不情愿,可以考虑让光头党招为临时工,着制服后去具体负责这事儿。反正临时工总惹事儿,也不稀奇了。千万别再把人民法院的名声给败坏完了。
前边还规定了一个公共利益,说是只有在这个幌子下,才能征收,才能强拆。这个幌子的范围总算不太大,但条例缺少限制性规定,比如打着这个幌子建起来却商品房,应该怎么办?成了高尔夫球场,应该怎么办?成了天上人间,应该怎么办?这些限制都没有,这就意味制对强拆的唯一限制就是有关方面必须说是“为了公共利益”。只要表达到位了,一切OK。
这是不想让人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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