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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与征收条例草案的几点意见

大龙夜曲(DLYQU) · 2010-12-19 · 来源:
拆迁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与征收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民主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可喜可贺!笔者认为内中也有不少漏洞,在此拾遗补缺。  

一.  惩治非法暴力拆迁必须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程序。现实中发生的暴力拆迁多是以隐蔽形式进行的,被征收人是弱势群体无从提供证据,征收人和开发商是强势群体势力强大,国家立法应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现在的新征收条例中关于惩治非法暴力拆迁条目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公安机关破案费时耗力,没有证据怎么破案?最后拖来拖去就拖黄了,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  司法强拆则司法必须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混杂,一个体制内运行,不能互相制约,司法介入强拆程序无疑是从原来的行政强拆“进化”到司法强拆程序,看起来是进步实际是退了一大步。须知中国的司法并不独立,(例如法院工作人员的任免、工资的发放—虽然是单列但也是国库开支、地域行政管辖制约等等)如果进入司法强拆则是“为虎作伥”,给中国城市化添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  旧房的拆迁改造要明确设定年限。根据国家循环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拆除。在城市中一般混凝土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为50年左右,(在此不细述,具体有建筑混凝土施工标准)循环经济法的原则是节约资源,所以新征收条例不能与循环经济法的节约资源要求相冲突,再者下位法也不能越位上位法。因此旧房的改造宜定为50年使用寿命。如果地方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拆除达不到最大使用年限的建筑,则必须加征征收人(地方政府、开发商)的资源占用费,一般为房价款的三分之一付给被征收人,(房价款另计)作为提前拆除建筑物的补偿。  

四.  公共利益的建设不能有营利性的建设项目参杂其中。在网上经常看到地方政府的开发项目中出现腐败,多以公共利益为名而行营利性的商业开发为目的。俗话讲:无利不起早。官员们也是人,他们的“逐利“思想必须要用法律加以约束。  

五.  新征收条例应设上溯时效有效期。旧拆迁条例自实行以来,全国各地已发生了不少“血拆“事件,严重地影响到党和各级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和谐稳定”的局面。新征收条例理应“拨乱反正”,给党和政府重树形象。所以对旧条例实行以来的违法、暴力拆迁案件要设定上溯时效有效期以追溯既往。  

六.  应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所占用的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列项计算。一般认为房屋分两部分计算其价值,一是房屋本身的价值;一是房屋所占用的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能混为一谈。被征收人在购买房屋交易时要分别缴纳两笔税费,一是房屋本身税费即契税—按房价款的千分之四缴纳;一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税费—按百分之一缴纳。国家不能收税、征收两条线,缴税时一分不少,征收时却避而不谈房屋所占用的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去年北京市颁布的新拆迁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房屋的价值分为两部分计算,如上所述。同顶一片蓝天,奈何有地儿下雨有地儿阳光呢?  

七.  征收人和当地消防部门要对高层回迁楼宇做出消防安全承诺。征收人和当地消防部门要对超过10层以上的高层公寓楼做出双重消防安全承诺,并应有相应的约束和赔偿条款,以避免发生2010年11月15日上海高层公寓楼火灾事件。

笔者本人曾亲历非法暴力拆迁,对此深恶痛绝,窃想以此警醒世人,希望决策者也能看到,返躬自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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