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院对李庄案撤诉,很多右右欢呼:重庆检察院撤诉是司法公正、依法办事的表现。右右们,你们是不是同意按照同一标准看重庆呢?如果按照同一标准看重庆,既然重庆检察院撤诉是司法公正、依法办事的结果,那上次李庄被判刑是不是也说明重庆司法公正?如果你们认为重庆检察院撤诉是司法公正的表现,那是不是李庄判刑时候你们叫喊的“司法不公,权利干预司法”是谎言?不能说符合你们的意愿就说司法公正,不符合自己意愿就说司法不公吧?
我们按照贺卫方的逻辑推理:既然贺卫方说重庆“法制的理想正在沦丧、危及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那现在重庆检察院对李庄案撤诉是不是也是“法治理想正在沦丧、危及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贺卫方你认同自己的说法吗?
贺卫方认为现在重庆是文革,而现在右右们又认为重庆检察院撤诉是“依法办事、司法公正”,那是不是说明文革就是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呢?
贺卫方既然认为重庆是“以黑制黑、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那贺卫方是不是认为这次重庆检察院撤诉也是“以黑制黑、用非法手段”的结果呢?
贺卫方认为重庆审判李庄是“公检法三方联合办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那现在重庆还是联合办案,那是不是贺卫方认为重庆检察院这次撤诉也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宪法规定要相互配合,那这次重庆检察院起诉李庄还是三方配合,那贺卫方是不是认为这次公检法联合办案错了?按照贺卫方的理论,这次也是联合办案,所以贺卫方不能接受这个结果!
右右认为以前重庆联合办案是司法不公正,那为啥认为现在联合办案就是司法公正呢?既然你们认为重庆是权利干预了司法,那是不是这次检察院撤诉也是权利干预司法的结果呢?
右右如果认为检察院撤诉是司法公正,那就要否定以前自己的说法;贺卫方如果认同了这次的结果,那你贺卫方就要否定上次的说法。右右和贺卫方如何选择呢?你们只能选一个,因为你们这两种说法是矛盾的!
右右们,赶紧给我们选一个,千万不要自己打自己的脸!
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公检法相互配合是合法的,所以这次检察院撤诉也是联合办案的结果,这是人民司法的胜利,这说明按照红宪法的体制是对的,而按照右右们西方司法的理念是错的。
右右说重庆是五毛,这就有点不要脸了!右右五毛的含义是:和政府一方的。那你们反打黑的南方系、很多司法专家不都是政府的吗?那你们不是五毛?
右右们不要自己打自己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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