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裁判
少些“标杆”意识(人民时评)
—天亮
《 人民日报 》:
李昌奎一案二审改判以来,公众一直在质疑。而近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回应说:“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个表态能看出一点端倪:云南省高院改判此案,或许是想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司法进程中“留下一笔”。
然而,此次改判所传递出来的价值观,令人怀疑。
云南省高院的改判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二是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仔细分析这两个改判依据,其一,把此案定性为婚姻纠葛和邻里矛盾,很片面。因为李昌奎还杀死了与所谓的“纠葛”扯不上关系且年仅3岁的孩子。其二,自首情节只是“可以”减轻刑罚,而非“必然”。
云南省高院强调,“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但公众对本案的质疑在于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并非有意干预司法,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公众狂欢”。较之于我国目前死刑制度与自首制度的粗疏,法院更需要将其运用“法律逻辑推理”而进行的“自由裁量”严谨、充分地呈现给公众。“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的理念式表达,显然无法令公众信服。
而所谓树“标杆”,更令人大惑不解。虽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提案渐增,但毕竟尚未写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慎刑”要求,亦并非否定死刑的适用。那么在国家立法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对案件进行审判,不能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用在个人理念的表达上,并试图以此“推动”司法“改革”进程,否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新闻回放】
云南省高院称“李昌奎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
云南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本村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
该判决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赛过药家鑫)案。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采访时说,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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