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将要继承中国古代儒家“亲亲相隐”的传统,从而颠覆同样是古代佳话的“大义灭亲”——这是许多网友包括专家对于大修中“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内容的共同概括。
笔者对此说法却有不同意见。尽管有顶尖专家称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但笔者以为,如果把“大义灭亲”真的当成立法理念,那肯定是不妥的,但如果说“亲亲相隐”的立法成果就应当摒弃“大义灭亲”,恐怕也过于极端。笔者以为,只要法律没有把“大义灭亲”规定成公民的义务,又只把“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权利,则在“亲亲相隐”的法律权利和“大义灭亲”的道德境界之间,还有相当宽广的周旋余地或者说建设空间。而在这空间中如何回旋或者建设,则又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衡量器。
在中国古代,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个主要的共同体。一个是国家共同体,一个是家族共同体。每个国家共同体的成员同时也是家族共同体的成员。这种“家国同构”的理念,其实在今天的歌词中仍然有“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的表现。每个人的人生理想由低小到高大依次概括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每个人作为两个共同体的成员,对两个共同体都要承担责任,当这种责任面临两个共同体的利益冲突的时候,如何处理自然会出现矛盾乃至斗争。比如当亲人犯罪危害社会的时候,如果要维护家族利益,自然是在国家共同体来追查时“亲亲相隐”;如果选择维护国家利益,那当然要放弃家族共同体的利益来“大义灭亲”。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社会公共属性越来越强,而家族私益则越来越弱,所以中国古代将放弃家族利益以维护国家利益称为“大义”,这其实是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趋势的一种理性选择。而“亲亲相隐”所维护的利益,其实是建立在牺牲社会上其他人员包括公共秩序在内的根本利益上的,这不能不说是文明人类史的大倒退。说到底,这不过是封建宗族制度在刑事诉讼上的借尸还魂,与所谓人性和谐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人类文明进步到21世纪的今天,我们居然会在立法理念和社会秩序上选择这种以一家之私不顾社会整体利益的取向,简直不可思议。
当然这也并不奇怪。假如我们把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完全放弃,又想对抗资本主义社会的某些文明成果,则乞灵于腐朽反动的封建文化,自然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就像把孔子像立在人民主权象征地的天安门广场上那样。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是,自己的近亲属伤害了社会上的其他人类和危害大家共同依存的公共秩序,公众和社会不要求你自己进行惩处,就已经顾及到了你的家庭私益,但同样作为国家社会共同体的一员,你也必须承担起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责任,至少要向司法机关进行如实的陈述!
在对家庭共同体负责的同时,也要向国家社会共同体负责。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每个人的起码职责和伦理底线。
“亲亲相隐”不可取,“大义灭亲”应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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