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作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是党的高级干部。对他的判决,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党今天的干部政策的一番思考。几十年来毛主席的干部政策从来都是从发展和培养的角度来对待每一个干部的。对于在工作中犯了错误的干部,党的方针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现在就根据党的这个一贯的原则,来分析一下,薄熙来问题的处理,对他本人的影响以及它的社会效果。
先来谈谈我们今天对薄熙来的判决对薄熙来本人产生的教育和影响。我们不得不说,总的来看恐怕是消极的,是对干部的无情打击,而不是积极的鞭策。为什么这样说,首先我们从判决中看到薄熙来的错误共有三条,其中主要的两条受贿和贪污罪,都发生在十年之前他在大连任职的2000年至2002年;反而他在之后的商务部和重庆担任重要职务时都没有贪污和受贿的问题。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能认定薄熙来是一个贪污分子吗?我认为是不能这样认定的。只要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他在2002至2012的十年中没有一点贪污受贿的行为呢?他是自觉改正了呢?!还是作为一个高干在行为上更加检点了呢?!如果他已经自觉改正了,还需要重锤来敲吗?!这样的干部还不能信任和重用吗?!为什么要一棍子打死呢?!这究竟是资产阶级的政策还是无产阶级的政策呢?!
关于薄熙来的滥用职权问题,这应当是一个突发事件。不是他一贯的目无法纪,不按宪法和党的规矩办事。一个突发事件产生,处理是否得当是可以讨论的,因此而定罪本身就是不妥当的。谁在突发事件面前都可能有处置不当的情况,这是难免的,例如在汶川地震的救灾过程中,温总理不是也忽视安全地让空降兵从一万米的高空冒险跳伞吗?对这样的处置,人们多有不同意见,但并没有因此而定他滥用职权罪,何况王立军这件事本身就很蹊跷。王立军本人是重庆市的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他不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叛国行为怎么能让薄熙来承担责任呢?实际上王立军的问题性质非常严重,可以说比薄熙来严重一万倍。对他轻判,就是一个极为严重的政治问题。法院对王立军轻判而对薄熙来重判,说严重一点,这本身就是一个阶级立场和感情的问题。
再从判薄熙来贪污、受贿的事实来看,主要的证据都是间接的。主要的证人都是“犯人”,证言都是“口供”。对于犯人本人的定罪都不能主要根据口供,对他们指认的人定罪就可以主要根据他们的口供了吗?!薄熙来的命运就系在谷开来的嘴上?如果谷开来说:“这些瓜爹都不知道”,薄熙来是不是立马就没有贪污、受贿罪了呢?!这不是也太不靠谱了吗?!好像儿戏一样!
再从对薄熙来判决的社会效果来看,首先对党的好干部的影响决不会是积极的,他们会迷失方向。对薄熙来的判罪,说明了一个党的干部,不管你干了多少好事,只要在工作过程中,出过一点错,都可以被想整你的人抓住把柄置你于死地,你为人民服务的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证,你还能安心把你的革命工作做好吗?!在阶级社会,为劳动人民服务,不得罪黑社会和各种反社会主义的力量是不可能的。那么谁还敢主持正义来维护人民和国家的正当利益呢?!可见这个判决打击的不仅是薄熙来一个干部,而是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但是在大风大浪中,难免会犯一些错误,而自觉在实践中不断改正自己错误的好干部。使他们缩手缩脚,不敢大胆工作,看不到自己光明的前途,和当前习总书记对干部的重在教育的政策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史观出发,在阶级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他的思想行为的形成绝不是孤立的,是与他生活的社会和客观环境分不开的,并不完全决定于他的主观愿望。因此与资产阶级形而上学的观点不同,无产阶级不会把一个人无缘无故的看成绝对的坏或绝对的好,总是把他思想的形成与他生活的客观环境联系在一起,认为只要客观条件改变,人的思想就是可以改造的。正能量占主导的人可以在一定的帮助下自觉地改造自己;负能量占主导的人,可以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制下,得到改造成为新人。因此在对人的改造中我们首要的是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薄熙来的问题上首先要分清的是他与人民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如果是人民内部矛盾,就不应该送到专政机关去处理。
改造社会——最主要的、最艰巨的任务就是改造人。而在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毛主席这一代无产阶级革命者,对此总是充满信心的。对于我们工农自己队伍中非无产阶级思想的改造,取得了翻天覆地的成就。鲁迅笔下的阿Q、祥林嫂和闰土为代表的中国农民的典型,到了毛主席领导的革命队伍就变成了千千万万的刘胡兰、张思德和董存瑞。中国的革命就是在革命的实践中改造和培养自己的无产阶级的干部和战士的过程中取得胜利的。毛主席始终认为党的干部是党最宝贵的财富。当然无产阶级专政对日本战犯和对溥仪、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更是最有说服力的。
这一切都说明了,无产阶级的干部政策决不能离开对干部思想改造的思考,更不能成为培养干部和干部思想改造的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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