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腐败的“制”的问题
钟声
所谓“制”的问题,就是法纪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多年来,面对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和卖官鬻爵等腐败现象,人们大都归罪于“制”,甚至以此作“筐”,凡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全往里装。基层组织如此,上级机关如此,甚至党和国家的主管部门也偏信此“筐”,称之为腐败的“源头”和“根本”。似乎“制”一旦健全、完善和理顺了,腐败的阴霾就会迅即散尽,廉政的晴空就会马上展现。然事实胜于雄辩,久反不除甚至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表明,恰恰是“以制替罪论”的盛行,才造成了人民对反腐败工作很不满意的现状。
马克思主义认为,理论的问题还要靠理论解决。所谓“制度”,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以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机制”,即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体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用辨证唯物论的观点来分析,人们绝不难看出,这“制”是“死”的、被动的,人是“活”的、主动的,因此它永远都要被人所左右而实难完全控制人的行为,特别是掌握整章建制权力的人们的腐败行为。至于它的建立、健全、完善,永远都将是相对的而无绝对的。因为事物总是在发展的,社会总是在前进的,所以“制”也就总是在无休止的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之中。于是,“以制替罪论”者有了兜售歪理的余地,无能的领导者找到了推卸责任的依据,甚至贪官污吏都可把一定罪责推到“制”上,说他们的腐败是由于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或体制不顺造成的。还有人说“社会转型期”带来的“体制不顺”最易产生腐败,意即是“改革开放的必然”,不改革就不能有腐败。但他们却忘记了邓小平的告诫:改革主要是为了发展生产力,一旦成了腐败横行的天下,改革还有什么意义。
此外,也有人对新加坡“反贪污贿赂局”和香港“廉政公署”的体制赞赏有加,称之为当今世上最严格而有效的反腐肃贪体制。言外之义,就是我们应该照搬过来,甚至把他们的“高薪养廉”也搬过来。殊不知,除了高薪养廉外,他们的反腐肃贪体制全是借鉴我们党和原苏联共产党的经验。斯大林时代的“苏联人民监察委员会”和我们党建国初期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用现在的话讲,反腐的“力度”该有多大!时下多少贪官该多么庆幸没有生活在斯大林和毛泽东时代!笔者的老师曾担任过县监委书记,面对多年来屡试不爽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弊端,他感慨地说:我当监委书记那时,县长和县委书记得经常向我汇报工作,毫不敢干涉监委的工作,因为我们直接归省里管,我的取舍权在省里而不在县里。无独有偶,我的一个搞纪检监察的朋友就深受“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管理体制之害。他在调查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的贪污受贿问题时,眼看就要水落石出、东窗事发,该行政一把手“挟党委(天子)以令组织(诸侯)”,强行把他调离纪检监察岗位,甚至不断给他穿小鞋。而当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此问题时,同样处于不堪境地的上级主管部门也无可奈何。
由此可见,相比于“制度”或“机制”,迅速建立严格而有效的反腐肃贪体制才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是后者决定了前者,即体制是“制度”和“机制”有效与否的先决条件。记得今年的“两会”期间,许多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就曾对现行的纪检监察体制提出强烈质疑,呼吁党和国家政府迅速推陈出新。但尽管如此,人们的视野也不应局限于“制”这个次要因素上,忽视或看不到领导者这个决定的因素。比如说新加坡的直接归总统领导的反腐肃贪体制,的确严格而有效,甚至一个腐败的部长找前总统李光耀求情,李光耀都以“我为你说话我们这个党就完了”而回绝了他,致使这个部长在开庭前自杀了,但如果李光耀和这个部长是一丘之貉并极力庇护和为之开脱呢?所以,还是毛主席说的对:“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社会经济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尤其是这样”。好的体制在于好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领袖人物来组织建立和执行,并且足以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或机制,否则即使有了好的体制、制度或机制,也会失去应有的效力和常被别有用心者贬为“不顺”、“不健全”、“不完善”。焦裕禄同志可以在所谓的“法纪制度不健全”的年代廉洁清正,一心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而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等众多贪官却在法纪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声中大搞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索贿受贿,腐败至极,说明了什么?“以制替罪论”者对此还有何话可说?
应该说,按“以制替罪论”的观点,各种法纪制度“理顺”了、“健全”了或“完善”了,就可遏制腐败和造就清官,“人治”是靠不住的,似乎有些道理。但刚好是在这个问题上,他们不仅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因素第一”的辨证唯物论,而且忘记了或根本不懂得在“人民共和国”条件下,“人治”是全体人民之“治”或人民民主专政而非封建时代的君主之“治”的道理,以及具有崇高的共产主义觉悟的人民领袖与封建帝王的本质区别。其实,即使如之所言,“人治”就是指领袖之治,又有何妨!人民领袖为人民、爱人民,时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来治理党和国家,绝不为个人、少数人或特权阶层谋利益,尤其像斯大林和毛泽东那样把儿子送到战场上牺牲和极其痛恨腐败并在惩治上毫不手软的领袖,其“治”即便有所失误,人民不照样拥护他们、原谅他们、从不“骂娘”甚至他们逝世多年仍念念不忘和恨不得他们复活吗?再者说,让冠之以“三个代表”的人来治理党和国家,这样的“人治”不顺理成章和理应受到人民的拥戴?何况,对于那些信誓旦旦地宣称自己坚信马列主义、共产主义和志愿为之奋斗终身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他们又怎能不按照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来治理好党和国家!不然,这样的“人治”才是靠不住的,并且只能依靠由他们组织建立和必然对特权阶层有利的所谓“法制”来治理党和国家了!马克思主义所以把资产阶级的法律视为“套在工人头上的枷锁”,主张按劳动者的意愿治理国家和“消除资产阶级法权”,讥讽“法权论”者经常“以法治法,在不断地否定自己中挣扎”(引文均出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意义就在于此。当今屡禁不绝且导致人民强烈不满的司法腐败,如以法谋私、执法犯法和草菅人命等丑恶现象,也是对“法权论”者的极大讽刺。但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特别是为了保住既得权力和利益,他们仍将抓住“制”不放,继续推罪于“制”。因为他们极其清楚,不抓住这棵救命稻草,就等于承认“人的因素第一”和“干部是决定的因素”的正确理论,而这无异于引火烧身,使他们藏匿不得并迅即陷入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的反腐浪潮之中。
然而,不管“以制替罪论”者伪装得多么巧妙,一些腐败无能的领导者如何推罪于“制”,即一边把“制”说得无比重要,一边又说它有待“健全”、“完善”或理顺,完全不在乎“不断否定自己”的尴尬,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进行,特别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将日趋认清“以制替罪论”的实质及其兜售者的卑鄙伎俩,并且与之做坚决的斗争。完全可以断言,“以制替罪论”的破产之日,就是贪官污吏们行将灭亡之时。因为“理论是行动的指南”,一旦党和人民充分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干部是“决定的因素”的伟大理论引航,“以制替罪论”便再也不能为腐败之虎作伥,反腐的利剑就会直指贪官之首而非被动之“制”,党和人民企盼已久的反腐斗争就会摆脱无奈的甚或是自欺欺人的“阶段性胜利”而走向彻底胜利。对此,别有用心者恐怕还要拿“反腐长期论”作障,以此影响党和人民的反腐意志、进程和力度,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党在建国初期开展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迅速而彻底胜利的事实早已昭告当今,只要有真正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反腐理论做指导,只要有一心为党和人民谋利益的领导者做统帅,再严峻的反腐形势也能迅速扭转,再残酷的反腐斗争也能迅速获得彻底胜利。这主要是因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有了全国人民的大力而坚决的支持,当年曾不可一世的“大日本皇军”和八百万国民党军队都不在话下,如今一小撮贪官污吏又算得了什么!还不照样淹没在人民反腐败的汪洋大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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