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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国:美国宪法——反民主的产物

杜建国 · 2009-02-0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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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反民主的产物


杜建国

由美国《联邦宪法》所确立的美国民主制度﹐在今天世界上的影响已毋须强调了。在许多人眼中﹐民主与美国的宪政体制简直就是同一回事。尤其是中国人民﹐当他们讨论政治话题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像美国那样民主。”

曾在制宪法运动中起过重要作用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对宪法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做出了如下的经典评价﹕“(美国)政府直接起自人民﹐是以人民的名义奠立起来的﹐……联邦政府的确是一个人民的政府﹐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它都是来自人民的。它的权力授自人民﹐直接行使于人民的利益……它是全民的政府﹔它的权力受自全民的委托﹔它代表全民﹐并且为全民工作。”[1]

后来﹐林肯总统更进一步将其概括为﹕“民有﹑民治﹑民享”。

今天若是突然有人断言﹐当初制定美国宪法的目的是用来“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现”[2] 的﹐或者称宪法的原则是“应该这样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3] 对此人们一定会立即加以否定。但是如果人们知道这些话竟是出自“宪法之父”亚历山大‧汉米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之口﹐那他们肯定会大吃一惊。果真如此吗﹖确实如此。不是马歇尔和林肯﹐而是汉米尔顿和麦迪逊的话才真正概括了美国宪法的实质。既然连宪法之父们都对宪法如此评价﹐那我们就该把今天的主流看法抛在一边﹐好好地思考一番了。为什么要制定宪法﹖宪法是如何被制定出来的﹖宪法的内容体现了何种精神﹖宪法是如何被接受的﹖这就是今天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一﹑宪法制定的原因 —— 民主威胁到了财产

私有制自产生以来﹐便与民主制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亚里士多德便将民主 —— 人民的统治﹐称作是占多数的穷人对占少数的富人的统治。建国之初的美国统治阶级也持有同样的看法。

“现代的美国民间信念都认为民主几乎等同于自由﹐而且民主理论家力求区分二者时一般都认为民主为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但是开国先辈们认为﹐他们最为关心的自由受到民主的威胁。在他们的思想中﹐自由同民主无关﹐而是同财产有关。”[4] 战争中形成的民主浪潮威胁到了各州富人绅士们的财产权﹐这就是促使他们重新制订宪法的原因。

独立战争时期的美国还是个农业国﹐作为上层统治阶级的大商人﹑银行家﹑种植园主﹑船主﹑制造业家等﹐虽然没有贵族的血统﹐但仍竭力模仿英国贵族的外表﹑观念和作风。居民的大多数为自耕农(或称作农场主)﹐农民以及城市平民为独立运动和战争提供了主要力量。[5]

《独立宣言》发表后﹐各州即掀起了制定(州)宪法﹑建立新的政府组织的运动。已被独立运动唤起的民众积极地参与到这场改革中。同过去相比﹐选举权在各州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扩大。各州宪法大都遵循洛克的立法权至上的思想﹐立法机构在新政府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1776年弗吉尼亚州宪法中即明确指出﹕“所有权力来自人民。”随着没收亲英分子的财产﹑废除长子继承权等措施的采取﹐财产的分布也更趋广泛了﹐这进一步增强了民众的力量。

富人绅士们固然反对英国的横征暴敛﹐但社会要是由农民们来统治﹐这更非他们所希望的。他们唯恐新的议会改革将会产生一个“不依靠富人”甚至“把一切拉平”的政府。[6]

在宾夕法尼亚州﹐民众的力量格外强大。早在1774年﹐当民众自己起来反抗英国的统治时﹐费城(宾州首府)的富翁古维纳‧莫里斯 —— 1787年《联邦宪法》的定稿人 —— 就已经开始担心了﹕“一般民众……开始运用他们的思想和理智了。这些贫贱可怜的爬虫啊﹗在他们看来﹐此时是一个春生万物的早晨﹐他们挣扎着蜕去冬季的甲壳﹐全身沐浴在阳光里﹐我敢向你保证﹐当正午来到以前﹐他们准会磨着牙咬人。……那么﹐原有的贵族政治只好寿终正寝了。”[7]

莫里斯的担心变成了现实。激进派在宾州占据了优势﹐原来饱受东部地区的富人排斥的内地的农民争得了选举权。1776年宪法进一步规定﹐凡交过人头税的成年男子即有选举权﹐议员的当选也没有财产限制﹐这已经可以称得上是施行普选了。[8] 激进派反对采用由行政长官(即国王)﹑参院(即上院﹑贵族院)﹑众院(即下院﹑平民院)构成的所谓的“混合政体”。他们认为﹕“在美国﹐人们只有一个等级﹐所以……政府中他们应该只有一种代表。”[9] 议会抛弃了两院制﹐改为一院制(佐治亚州亦如此)﹐且不设州长一职﹐行政职责由一委员会担当﹐委员会选举主席﹐并受另一个委员会的监督。新宪法被保守派称作﹕“一群愚昧不堪的暴民的政治纲领。”[10]

农民和其它下层民众也认为自由与财产有关﹐但与富人的看法又有所不同。农民认为经济上的独立和自主才是人的自由的先决条件﹐[11] 这就需要每个人都拥有适量的财产﹐否则财产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无财产的多数人必定会成为他们的附庸。[12] 必须使财产广泛分布﹐避免贫富悬殊局面的出现﹐才能确保一个自由人的社会。农民要利用已争得的民主这个武器来防止富人对他们的财产进行掠夺﹐避免使自己堕落为无产者从而失去自由。这样的观念甚至被写入了宾州宪法草案中﹕[13]“授予少数个人以大部分财产对人民权利来说是危险的﹐对人类的共同幸福是有害的﹐因此每一个自由州都有权依据自己的法律阻止这种财产的拥有。”[14] 这样﹐对富人的财产权的侵犯成了保护农民的财产的前提。在富人眼中民主是对自由的和财产的威胁﹐而在农民眼中﹐民主则是对其自由和财产的保障。这些理论并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发战争财是富人的一贯传统﹐当时宾州的富人们自然也不例外。农民们和工匠们并不认为他们流血牺牲就是为了让商人们抬高物价以从他们身上榨取更多的油水。1778年宾州议会制定了限价法令(其它州也有此种情况)﹐次年又成立了专门的执行委员会来对付大商人。这可很有些后来巴黎的无套裤汉的作风了。[15] 罗伯特‧莫里斯(并非前面提到的古维纳‧莫里斯﹐但同样是制宪会议中的重要人物)在他的一船面粉被没收时发出了强烈地抗议﹕“不容许一个人照他自己的意思﹐根据他本人认为合适的条件处理属于他自己所有的财产﹐那实在是违背自由的原则。”[16] 另一位宾州人士在写给杰斐逊的信中说﹕“如果你在这个州﹐你一定会诅咒它。这个政府的支持者是一群没有任何高尚品格的工人。”[17] 有一段时期﹐激进派与保守派在保守派人物詹姆斯‧威尔逊(制宪会议的主要成员之一)的豪宅一带曾进行了激烈的流血冲突。

马萨诸塞州则是另一种情况。马州民众的力量也相当强大﹐这使约翰‧亚当斯在1775年就开始警告﹕“拉平之风如此盛行。”[18] “这种思想 —— 财产不象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社会所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19] 在这种情况下“倘使民主分子多分得一些立法权﹐即让他们在立法机构中起支配作用或占优势﹐……他们就会通过表决剥夺你们的财产。”[20] 激进派曾起草了一部宪法﹐但未能被议会接受。“通过巧妙的勾结﹐‘富而有才’的贵族挫败了这个计划﹐代之以一种步步为营地确保财产所有权和特权的体制。”经过长期的斗争﹐直至1780年才通过了由亚当斯起草的新宪法。莫里森(此人情况不详)认为﹕“1780年宪法是律师和商人的法规。其目的是要……保护财产不受民主……的侵袭。”[21] 后来的联邦宪法就更多地体现了马州宪法的精神。[22]

战争结束后﹐民主对财产的威胁并没有随之消失。这种情况在邦联时期又重新加剧了。[23] 1785~1786年间﹐美国农民普遍地陷入了债务危机之中。债务危机形成的具体原因和过程在此还不能详细论述﹐但是农民债务负担的沉重则是不争的事实﹐并被当时的人们和今天的历史学家普遍认可。大概当时各州的农民大都靠借债维持经营﹐而此时恰恰出现了严重的通货紧缩现象﹐农民要想获得足够的硬币按期偿债是非常困难的。农民 —— 债务人们并不认为自己经过浴血奋战赢得独立后却要为还债而破产是理所当然的﹐他们纷纷要求立法机关准许延期偿债﹐并且要各州发行纸币﹐用纸币来还债。这自然招致富人 —— 债权人的反对﹐要想让富人做出牺牲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他们可不想改变当初的契约﹐换回一堆日后可能一钱不值的纸币。但在农民的压力下﹐有七个州发行了纸币。马里兰州议会通过了有利于债务人的法案后﹐富翁查尔斯‧卡罗尔对此解释道﹕“许多聪明善良的人向非正义低头﹐屈从于流行的异端学说及错觉妄想﹐这实出于无奈。”[24] 在罗得岛州﹐债务人完全控制了议会。该州通过以土地作抵押的方式将纸币贷给农民以还债﹐并强迫债权人按纸币的票面价值接受。若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只须将纸币存放到法官那里就表示将债务偿还了。[25] 富人们自然是叫苦不堪。作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权就这样遭到了各州议会的藐视。[26]

“财产是多么地无保障啊﹗”[27]

“人不能为自由和生命而联合﹐他们只能为保护财产而联合。”[28]

约翰‧马歇尔后来称纸币运动促进了制宪运动的产生﹕“(当时各州)变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相互关系的权力﹐干预契约的权力﹐触及了所有人们的利益﹐而且统制了每一个人在他以为可以独立处理的事情上的行为﹔这种权力当时曾被各州滥用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干涉到社会的正常往来﹐并且破坏了人与人的一切信用。这种错误如此严重﹐如此惊人﹐不仅破坏了商业来往﹐威胁了信用的存在﹐而且侵犯了人民的道德﹐破坏了私人信誉的尊严。阻止这种邪恶的蔓延……是大家希望从政体的改革中得到的重大益处。”[29]

“那种流荡在所有阶级中的热情曾鼓舞我们在1774年和1775年去选择自由﹐现在这种同样的热情又促使我们来拥护政府。”[30]

自独立战争开始以来的民主浪潮到这时已不能再让富人绅士们忍受了。各州民众力量相当强大﹐议会对契约的干预﹐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财产的利益﹐他们在各州内对此基本上是难以应付。而邦联无权干预各州事务﹐也不能为他们提供帮助。富人绅士们渴望着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制约各州的“疯狂的民主”[31] 不是为了维护民主﹐而是出于对民主的恐惧才导致了联邦宪法的制定。“美国的宪法运动不是民主革命和反英体制的结果﹐而是对民主强烈反作用的结果。”[32]

现在的人们习惯于将邦联时期看作是漆黑一团的“危急时期”或“混乱时期”﹐[33] 多亏开国元勋们制定了宪法﹐建立了联邦才挽救了整个社会。但至少宪法之父麦迪逊并不这样认为。麦迪逊称﹕“(制宪会议的召开)不是由于邦联没有充分实现自己的直接目标而自然产生的全国情势和影响”﹐相反主要是因为另“一种严重的祸害”﹐即“各州法律的变动无常……这些法律的不公屡见不鲜﹐而且昭然若揭……我深信﹐我可以确切地说﹐来自这方面的弊端更多地促成了产生这次制宪会议并为全盘改革作了广泛的思想准备的那些忧虑。”[34]

此时﹐在马萨诸塞州发生的事件更是令富人绅士们胆战心惊。前边我们已指出﹐保守派在马萨诸塞州获得了胜利﹐制定了一部有利于自己的宪法。州议会为了偿还战时本州岛发行的公债(这多由富人们持有)﹐向农民征收的税额达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同时农民还得偿还其私人债务。如果做不到这一切﹐农民就只好在财产被抵押和坐监牢之间进行选择。农民纷纷请愿要求发行纸币﹐“除非发行纸币或制定其它媒介物﹐使我们能偿还赋税和债务”﹐[35] 否则将会有一半的农民破产。州众议院迫于压力曾做出了发行纸币的决定﹐但遭到了参院的否决。到1786年秋天﹐农民以“一个绝望的债务人”[36] 谢司为首发起了暴动﹐[37] 要求发行纸币并改组参议院。[38] 州议会缺乏进行镇压的武装力量﹐甚至邦联政府也没有常备军﹐面对马萨诸塞州的援助请求而束手无策。所幸的是﹐暴动者并没有由“一个西泽或克伦威尔来领导。”[39] 富人们集资仓促组建了一支军队﹐“勉强”将暴动镇压下去。邦联的弱点在此事件中暴露无遗。富人们决心摆脱掉软弱无力的邦联﹐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其财产的安全。富人们很清楚﹐几千年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地方的财产制度能够脱离一个中央政府的保护而安然无恙的。[40] 亨利‧诺克斯将军(后来任华盛顿政府中的国防部长)在致华盛顿的一封信中表达了各州富人们的共同的忧虑﹕“叛党……看出了政府的懦弱……他们决定使用自身的力量借以挽救自身的贫困。他们的信条是﹕‘合众国的财产是大家共同努力从英国人手里夺回的﹐因而它必须成为大家的共有财产。反对这个信条的就是平等和正义的敌人﹐必须从地面上除掉。’总之﹐他们决心取消公私的债务﹐并且已经拥有种种土地法﹐这些法律是很容易用那些没有准备而无论如何算是法币的纸币来实现的。……这种可怖的情况业已威胁了新英格兰的每一个讲原则﹑有财产的人士。……怎样避免无法之徒的强暴呢﹖我们的政府必须加强﹑改革或改变﹐俾能保障我们的生命和财产……我们必须有一个特殊的稳定的政府。”[41] 谢司起义﹐使富绅们为制定宪法紧急行动起来。

除了因邦联不能制止州议会对财产的危害外﹐还有几种因素也使邦联不能令他们满意﹐在此我们只做简单的介绍。

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和各州曾发行了大量的各种形式的证券﹐据1789年统计﹐需要偿还的公债本息合计达六千余万美元。而邦联自己没有收税权﹐财政上依赖于各州﹐连公债的利息都很难按时偿还。公债市价因此跌至了票面价值的六分之一甚至20分之一。下层民众因生活困难早已将证券出售﹐公债大都以极低的价格流到富人和投机家手中。联邦成立后﹐公债的本息全被偿还﹐公债持有者至少比在邦联时期多增加了四千万美元的财富。这对于当时仅有300万人的美国来说决不是一个小数目。一个自行拥有收税权的中央政府对公债集团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42] 公债集团被称作制宪运动的“动力中的动力。”辛辛那提会是由军官组成的带有贵族倾向的政治团体﹐同时也是公债势力的组织。一位法国代办曾指出﹐由于辛辛那提会的成员“是公众的债权人﹐所以对建立一个坚强的中央政府感到兴趣。”[43] 辛辛那提会在制宪法运动中起了不小的作用﹐出席制宪会议的55位代表中就有27位是其成员。[44]

战争期间﹐美国的制造业刚刚起步﹐此时迫切需要政府的保护和扶持来抵挡英国商品的竞争。无权过问国际间贸易的邦联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商业和航运业集团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而在西部的土地投机者也需要中央政府来防备印第安人的袭扰。

我们前边已详细介绍了的货币 —— 债权人集团﹐与公债集团﹑制造业集团﹑航运和贸易集团﹐这些还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势力﹐强烈地要求摆脱邦联﹐建立一个中央政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本文的论述重点参考了他的著作)将这四个集团统称为“动产集团”﹐当然在当时的美国﹐动产并不仅仅只是动产。不动产集团中的小农与动产基本无甚瓜葛﹐而不动产集团中的上层 —— 大地主﹑大种植园主等常常在动产中有大量投资﹐像华盛顿﹑莫里斯﹑威尔逊﹑伦道夫等人莫不如此。比尔德的分析未必全面﹐就本文的水平还不能对其做出准确完整的评价﹐但至少我们还没有发现有能够在整体上超越他的分析的新见解。


二﹑宪法的制定

依照《邦联条例》的规定﹐宪法的修改要经国会提出交由各州议会批准。但令富绅们苦恼的是﹐农民和其它民众并不像他们那样讨厌现状。他们在国会和各州议会还缺乏足够的力量﹐来按照正常的修宪程序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要选择另外一条道路。不过至少要在形式上经过国会和各州议会的同意。在这方面他们的智慧是不缺乏的﹐要不怎么几千年的文明社会一直是由他们来充当统治者呢。

1786年9月﹐弗吉尼亚议会邀请各州在安纳波利斯为商业问题召开会议﹐仅有五个州参加。显然修宪者们不能通过这次会议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最后汉米尔顿力劝会议通过一项决议﹐要求邦联召集一次新会议来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邦联同意后﹐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议会派代表于5月到费城汇集﹐来修改邦联条例 —— 但决不是制定一部新的宪法。

此时被谢司暴动所震惊的制宪派们加紧活动﹐极力使自己的代表能够出席会议。而另一方面﹐“由于群众的疏忽﹐无知与漠视﹐也由于各州议会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批准权力以行使最后的决定权﹐热心的活动分子便大获其利。”后来宾州的反宪法派即称本州岛选派的代表全为费城的富翁﹐没有一个代表农民。[45] 而独立运动时期著名的激进分子都未能出席此次会议。杰斐逊正任驻法公使﹔托马斯‧潘恩准备返回欧洲﹔马萨诸塞州的塞缪尔‧亚当斯未能当选为代表﹔而帕特里克‧亨利(“不自由毋宁死”的名言即出自其口)虽然当选为代表﹐但他早已怀疑会议的动机﹐因而拒绝出席。由债务人控制着议会的罗得岛州﹐干脆反对会议的召开﹐不派代表参加。罗得岛州的商人们只得表示失望。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了主要有四个动产集团的利益在邦联期不能得到保障﹐出席会议的55名代表中的多数与这些集团有关。根据比尔德的统计﹐55名代表中持有公债的不少于40人(其中24人数额在5000美元左右或更多)﹔债权人集团不少于24人﹔奴隶主集团至少有15人﹔土地投机者不少于14人﹔工商航运至少有11人。而且代表们多数为律师﹐并来自动产集中的沿海城市。

“大多数代表﹐最少有六分之五﹐对于他们在费城的努力结果都有直接的个人利益的关系﹐而且都曾由于宪法的通过或多或少的地获得经济利益。”[46] 当然这并非是指每个人的财产持有方式和数量都与其政治观点有着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象汉米尔顿本人并没有大量的公债﹐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公债集团最有力的代言人。“追求个人利益”也不应该仅仅做狭隘的理解(就像今天美国世通﹑安然等大公司的作法)。代表们与那些与其财产方式和生活经验相同的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和情感”(麦迪逊语)﹐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的阶级的利益是难以明确分开的﹐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就是在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反过来﹐通过维护本阶级的共同利益更能保护他们的个人利益。[47]

代表们召开会议的目的既然是出于对民主的恐惧﹐那么他们肯定不愿让外界了解会议的内容﹐以防外界向会议施加压力。会议采取的第一项措施就是严格保密﹐严禁向公众开放﹐不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外透露会议的情况﹐甚至不许会议作辩论记录。看来代表们深知他们的诸多言论是见不得人的。好在麦迪逊曾在会议上作了秘密记录﹐并在其死后发表﹐这使我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了解到当年会议的具体情景。

做完这一切后﹐代表们将原来国会和州议会授予他们的仅限于修改邦联条例的权力置之不理﹐自行决定为美国人民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会议也就变成了制宪会议。由几十个人擅自来决定“我们美国人民”的前途﹐这无异于一场政变。[48] 如果制宪者们当初就申明自己的意图﹐会议能否召开还是个未知数。后来在回答对会议的越权行为的指责时﹐麦迪逊称严格遵守现有法律规定﹐将会“使‘废除或改变政府﹐使之最有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见《独产宣言》)这项人民的最崇高的权利有名无实。”[49] 不过下面我们将会看到﹐以革命或变革的名义采取行动的代表们﹐恰恰是通过制定了一部新宪法﹐设计了一个保守的体制﹐来防止将来人民通过变革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的。

在解决了以上问题后﹐代表们正式开始了宪法的制订工作。通常的看法是代表们之间有着严重的分歧﹐在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后﹐才达成了妥协﹐事实上﹐代表们在最重要的政治﹑经济目标上却有着惊人的一致。他们的一致远远大于分歧。冗长的辩论大都发生在州代表权和政体细节等次要问题方面。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代表们很少发生分歧的地方。


三﹑积极的权力 —— 保护财产

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以巨大的权力。

如前所述﹐各州“疯狂的民主”让富人绅士们尝尽了苦头﹐代表们在会议上对此表示了极大的愤慨。会议的第一天﹐弗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伦道夫就对代表们说﹕“我们的主要危险来自(各州)宪法中关于民主的条文﹐我视为不容置疑的一条格言是﹐由人民行使政府权力将会吞噬其它部门。”[50] 此后他又称﹕“合众国的弊端的起源……谁都认为在于民主的狂放。”代表埃尔布里奇‧格里则说﹕“我们经历的弊端﹐都是由于过分的民主。”[51] 这些言论就是会议代表们的典型观点。必须将州议会的权力集中到联邦﹐使各州不能再为所欲为。州议会对财产权的侵害的具体方式就是通过延缓偿债和发行纸币来干涉契约。宪法的第一条第十款﹐用自上而下的禁令的方式剥夺了州议会侵害财产和契约的权力。

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尤其是将后两句写入宪法﹐在今天看来﹐可能与整个宪法的内容极不谐调﹐但在当时这一禁令却有着重大的意义。[52] 这一禁令事实上剥夺了农民通过立法机关抵抗富人﹑保护自己的权利。

“不知道第一条第十款的重要意义﹐就不能回顾当时的历史﹐”马歇尔对宪法如此评论道。马歇尔对“当时的历史”的具体描述﹐我们前边已引用过了﹐此处不再重复。

汉米尔顿说﹕“在比较开明的人士看来﹐这(即第十款)在宪法上并非无足轻重的一项。各州议会对私人契约的妄加干涉﹐已使许多人受到损害而且加以严重的诅咒﹔宪法如果规定了一项保障﹐必会受到这些人们的热烈拥护。”[53]

威尔逊则对第一条第十款感叹道﹕“不幸的经历以高昂的代价教育了我们﹐这些限制有多么珍贵。”[54]

南卡来罗讷州代表威廉‧戴维用更简单的话表达了他的看法﹕“这一条款是宪法里面最好的条款……我认为就是这一款才使这部宪法成为这个国家钟爱的宪法。”

马里兰州代表卢瑟‧马丁是会议中极少数反对此项条款的人物。他在会议上说道﹕“往往会有这样的时候﹐社会上发生了重大的灾害而且缺乏硬币﹐从而政府为要保护对自己最有用处的公民﹐不能不采取一种干涉的手段﹐通过一些法律﹐全部或部分停止法院的判决﹐或允许债务人分期偿债﹐或依照合理的公平的价格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在这样的时候﹐许多州乃至所有的州都必须采取这样的立法﹐以防止富有的债权人和有钱人毁灭全部贫民甚至勤奋的债务人。”马丁反对债权人借严格履行契约来掠夺人民﹐他最后没有在宪法上签字。[55]

通过第一条第十款﹐民主对财产的最直接的威胁被消除了。

谢司暴动的教训代表们并没有忘记﹐联邦将有权组织常备军﹐“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第一条第八款)﹐或“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的请求平定内乱”(第四条第八款)。而当时人们还都普遍认为脱离人民的常备军无疑是对公民自由的威胁。

“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的防务和公共福利。”(第一条第八款)

公债集团的愿望在此处得到了满足。不仅如此﹐富人的利益还得到了更大的照顾。由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税税额须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使直接税的负担根本不能落到拥有更多财富的富人身上。到1894年﹐美国国会才第一次通过了所得税法案﹐而最高法院以所得税属直接税为借口于次年将其推翻。直到1913年通过了第16条宪法修正案后﹐这一情况才得以改变。

既然如此﹐税收的来源主要就得依靠间接税和关税了。这样负担最终是由广大普通民众来承担的。利用税收劫贫济富是各国发展资本主义的通用手段﹐富人们一向就是只愿政府为其服务﹐而不愿向政府交税的。

既便如此﹐代表们心里还不踏实﹐又在第六条中再次强调﹕“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代一样有效。”对这一条款只有一个代表持有异议。

联邦政府成立后﹐汉米尔顿们忠实地履行了他们对投机家们的承诺。

“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第一条第八款)这一条款与前边已提到的税收条款一起使联邦政府能够采取有力措施来促进经济的发展。18世纪是重商主义盛行的时代﹐还没有人迷信自由贸易的教条。《联邦党人文集》的们认为“一个政府会照顾到全面的和共同的利益﹐把全国的力量结合起来﹐加以管理。”[56]“我们应该摆脱小政客的小手腕﹐利用联邦来控制或改变不可抗衡的和不可改变的自然过程。”[57] 汉米尔顿深知﹐作为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要使美国在竞争中成功﹐很明显的﹐自己的政府的干预和帮助是必不可少的。”[58] 后来﹐汉米尔顿在《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阐述了贸易保护政策的基本原则﹐为政府对资本主义的崛起提供必要的“干预和帮助”奠定了理论基础。汉米尔顿们也没有忘记﹐商业就是战争﹐单靠经济手段是达不到自己的目的的。联邦建立的强大的海军和陆军将是美国资本主义成长的不可缺少的保障。今日的美利坚帝国﹐早在其诞生之日起﹐我们就可以在汉米尔顿们的著作中看到它的雏形了。

在此﹐我们要就一个与宪法无直接关系的问题谈上几句。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的辩护士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汉米尔顿们的反民主的思想的继承者﹐但与汉米尔顿不同﹐哈耶克拥护的是“自发的扩展秩序”﹐反对一切人为的有意识的“设计”。而“政府管理”﹐“干预和帮助”﹐“改变自然过程”等等﹐对哈耶克来说﹐这是一些多么恐怖的字眼啊﹗这不是“通往奴役之路”吗﹖不过事实胜于雄辩。哈耶克所欣赏的自由文明的典型 —— 资本主义的美国﹐恰恰是汉米尔顿们“设计”的结果﹐而非“自发”的结果。美国历史上确实曾有过“设计”与“自发”的道路之争﹐但不能遂哈耶克的心愿的是﹐主张自由贸易的“自发派”不是资本家而是奴隶主﹐而资本家则是力倡贸易保护的“设计派”。为此两派之间还进行了一场内战﹐“设计派”的获胜才导致了日后美国资本主义的繁荣。

哈耶克还断言﹐纳粹制度作为一种“中产阶级的社会主义”[59] 是李斯特和俾斯麦提倡贸易保护 —— 国家干预 —— 的必然的结果。这些话中的每一个字都是错误的。哈耶克向来以财产所有权作为评判社会性质的出发点﹐在此他却弃而不用了。纳粹不仅没有剥夺资本家的财产﹐还与资本家充分合作来保证其利润。因此﹐纳粹制度仍旧是不折不扣的资本主义﹐跟社会主义根本沾不上边(除了纳粹党的名称以外)。另外﹐李斯特的思想是来源于汉米尔顿的﹐汉米尔顿又是深受英国的重商主义的影响的。果真如哈耶克所说的话﹐英国早就应该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极权主义”国家了。[60] 哈耶克所推崇的人物的思想和他所欣赏的国家的历史﹐就是对他自己的思想的最好的反驳。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实干家与资本主义的辩护士的区别。

哈耶克之流﹐出于设计一个完整体系来为资本主义辩护的目的﹐不惜对不合自己心意的史实视而不见(否则就是无知)。而今天哈耶克在中国的信徒们﹐竟将哈耶克的这些纯粹的意识形态辩护视为科学﹐奉为圣经﹐且不容别人半点怀疑﹐这就只能让人感到可笑了。“无知”是哈耶克式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一个人敢于承认自己的无知﹐这是一种令人钦佩的谦虚精神﹐但是仅凭无知是没有资格来谈论“无知”的。无知到如此地步﹐也敢宣布“无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绝对的﹑普遍的规律﹐这就不是谦虚了﹐这就不是“理性的狂妄”了﹐这是无知的“狂妄”﹐这是无知者的“致命的自负”。

中国的哈耶克主义者们﹐到底应该称他们为“无知的自由主义者”呢﹖还是应该称他们为“自由的无知主义者”呢﹖就请读者们自己做出选择吧﹗

言归正传。以上列举了联邦所拥有的权力﹐也可以说是积极的权力。这些权力都是用来保护有产者的利益的﹐没有一项权力是可以被允许直接侵犯或限制财产的。这就是富人们“从政体的改革中得到的重大的利益”﹐不过宪法并没明确列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只是在后来的宪法第五条权利法案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不过这更像是个有关“财产充公”问题的条款。是不是制宪者们像今天中国的“宪政主义”者们那样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乃不言而喻的真理﹐因此不必再在宪法中加以强调了呢﹖也许是另外一种可能﹐当时的普遍舆论并不认可这一点。《独立宣言》中列举的对人类“不言而喻”的权利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财产权没有与此相同的地位。在当时美国这个小农占优势的社会中﹐许多人认为不仅是专制君主﹐就是个人拥有过多的财产也会造成对人类的自由和幸福的威胁(前面介绍宾州历史时我们已详细谈过了)﹐可能制宪者们因此也不敢将财产权强调得太过分了。到底哪一种解释更合理呢﹖我们现在还不能肯定。[61] 但是“神圣”这一条款未能写入宪法﹐是肯定会让今天中国的宪政主义者们倍感遗憾的。

在赋予联邦以巨大的权力以后﹐新的危险又产生了。

权力是用来保护财产的﹐但是权力也可以用来侵害财产。富人们希望权力只有在保护财产方面是积极的﹐在侵害财产方面则是消极的。那么什么样的权力才只会保护财产而不会侵害财产呢﹖那当然是当时英国的富人们的寡头议会权力了。它既制止了国王的胡作非为﹐又使穷人沾不到权力的边﹐这就充分保障了财产的安全﹐此时权力也就失去了积极与消极之分。汉米尔顿等人最欣赏的就是英国的统治方式。不幸的是﹐让美国恢复到英国的状态已不可能了﹐民众手中拥有了太多的权力﹐想让他们再把权力全部交回到富人手中﹐他们是不会答应的。

那么﹐联邦的权力同各州议会一样﹐最终也只能来源于人民了。代表们建立联邦就是为了制止各州民主对财产的侵害﹐而现在联邦却拥有了与各州相同的权力来源﹐联邦也就成了一个更大规模的民主政体。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联邦的民主只会保护财产﹐而不会在将来侵害财产﹐从而避免重蹈州民主的覆辙呢﹖或者说﹐怎样保证联邦的民主在保护财产方面是积极的而在侵害财产方面又是消极的呢﹖或者说﹐怎样才能做到只有富人才拥有积极的权力﹐而人民只有消极的权力呢﹖必须将民主加以改造﹐使其摆脱侵害财产的民众统治的固有本性﹐才能做到这一切。对民主的这一改造是前无古人的创新﹐下面让我们看看代表们是如何完成这一创新的。


四﹑消极的权力 —— 限制民主

汉米尔顿﹑麦迪逊与杰伊三人合着的《联邦党人文集》是对宪法精神的最好的解释。笔者在此主要参考《联邦党人文集》来分析宪法的反对民主的精神。

在《文集》的第十篇中﹐麦迪逊阐述了们的政治哲学的基础。

“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了获取财产的各种不同的才能﹐立刻就会产生不同的程度的各种各样的财产占有情况﹔而由于这一切对各财产所有人的感情和见解的影响﹐从而使社会分成不同利益集团和党派……”

“造成党争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管理这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62]

麦迪逊的此番理论﹐可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一句话来概括﹕“基于物质利益的阶级斗争”。[63]

“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64] 这就是民主政体的主要“弊病”— 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65]

针对这一弊病﹐“我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就是﹐维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种党争的危险﹐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66] 也就是说既要保留多数人统治的形式﹐又要使少数的利益不受多数人的利益的侵害。

那么﹐这个利益一致的“多数”和“少数”到底指的是什么呢﹖虽然前边已经指出了“有产者”与“无产者”之分﹐但由于《文集》是公开发表的作品﹐们不便对此作更深入的说明﹐以免招来不必要的麻烦。不过们在其它地方的议论可以使我们明了他们所指的多数与少数的含义。

在制宪会议上汉米尔顿说﹕“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他们可以阻止多数阶级的骚动……因为他们不能在变革上获得利益。”[67] 至于那些属于多数派的人民大众﹐汉米尔顿则认为“人民﹗— 人民是一个大野兽”﹐“我与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什么联系﹐也不想虚伪矫饰赢得他们的支持”。[68]

麦迪逊与汉米尔顿的看法相同﹕“一般生活艰苦而且默祷人生幸福能作更多均等分配的人……的数目﹐一定会超过与贫穷绝缘的人。根据平等选举的原则﹐政权必将落入前一种人手里。”[69]

麦迪逊在会议期间更用下面这番话讲出了他对未来的担忧﹕“将来大多数人民将不但没有土地的财产﹐而且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他们将在共同的影响下﹐团结起来﹔在这样的结合下﹐财产权利与国民自由将不能在他们的手上保持无恙。”[70]

这用《共产-党宣言》中的话来说就是﹕“整个社会将日益分裂成直接对立的两大阶级 —— 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因此﹐“应该这样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71]

如此看来﹐麦迪逊们“要探究的重大题目就是”﹐既要“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又要避免使居多数的穷人或无产者不能侵害居少数的富人或有产者的利益﹐当然更不用说剥夺他们的财产了。或者说﹐要抽去民主的实质﹐只保留民主的形式﹐即让民主仅仅成为一种对财产无害的形式民主。这可是至少自亚里士多德时代就让富人老爷们头痛不已的难题。

“必须使具有同样的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必须“使全体多数人的联合即使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

经过代表们的精心设计﹐他们找到了这样一种方式﹐以图“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的结构中……得到一种共和制的补救方法﹐借以救治共和政府最常见的弊病。”

这个民主制的“补救方法”﹐这个使联邦的民主只剩下形式的“范围”和“结构”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们先来谈谈“范围”。

联邦比各州“管辖更多的公民和更为广阔的领土……社会愈小﹐组成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的可能性愈少﹐发现同一党派占多数的情况就愈多﹔而组成多数的人数愈少﹐他们所处的范围就越小﹐他们就越容易结合起来﹐执行他们压迫人们计划。”而联邦则“把范围扩大﹐就可以包罗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它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就小了﹔换句话说﹐即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较难于形成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的采取行动。”

事实已经证明﹕“对纸币﹑对取消债务﹑对平均分配财产﹐或者对任何其它不适当的或邪恶的目的的渴望﹐比较容易传遍联邦的某一成员﹐而不容易传遍整个联邦。”

“范围”大的另外一个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众利益”[72] 州议会由于距离民众较近﹐民众的情绪更容易被直接表达出来﹐而联邦政府的代表则远离民众﹐民众的利益和情绪要想反映出来就比较困难﹐民众也难以向代表施加压力。总之一句话﹐政府权力越脱离民众﹐富人们心里就越踏实。

仅有范围是不够的﹐当利益一致的多数突破范围的阻碍联合起来的时候﹐对少数的威胁又形成了。必须使这个联合起来的多数难以通过政府机构将其力量发挥出来。这就需要对政府的权力机构进行重新设计。“只有一个稳固的结构才能够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现。”[73] 那么对权力的结构是如何设计的呢﹖

民主意味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尽管们也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的合法源泉”。[74] 但他们却决不希望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拥有者。限制民主的办法就是通过对权力结构的设计﹐做到不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权力若主要集中在一个部门中(比如某些州的立法机构)或者不同权力部门的来源都是同样的﹐即权力是单一的﹐那么当利益一致的多数人民联合起来而执政后﹐权力立即就会被他们全部掌握﹐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侵害少数富人的利益。民主的原则就是这样体现着的。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制宪者们的巧妙意图就是将整个权力分散到几个部门中﹐每一个部门只能拥有一部分权力﹐每一个部门的权力来源也各不相同﹐[75] 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会对其他部门进行牵制。这样﹐即使利益一致者联合成多数后﹐他们能够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个权力的一部分﹐当他们要贯彻自己的意图时﹐其它几个还未被其控制的部门的权力就会对其进行抵制﹐使其不能达到危害少数富人的目的﹐从而使多数人民的统治徒具其表。这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分立﹐就是对原应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进行分立﹔制衡﹐就是对原应至高无上的人民的意志(或权力)进行制衡。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就这样在事实上取代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通常人们都认为三权分立﹑权力制衡这一套是反对专制维护民主的体现。如果这是用来对付查理一世或路易十六的﹐那还算说得过去。但美国当时根本就没有个人独裁专制的危险。与此相反﹐对于制宪者来说危险主要来自人民﹑来自民主。这一原则主要是用来对人民的﹐需要加以制约的只是人民的权力。“分权原则是业已设计出来的对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76]

人民的意志或多数的力量是首先在立法机关中体现出来的。“共和政体的趋势是靠牺牲其它部门来加强立法机关。”各州立法机关的强大已使富人们深受其害﹐对权力的分立首先就是从立法机关开始的。

像宾夕法尼亚州那样的一院制议会最让富人深恶痛绝。“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的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量可能少发生联系。”[77] 国会被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只有众议院才由人民直接选出﹐而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78] 同众议院相比﹐由州议会选出的参议院代表肯定难以与人民有着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多数的意志首先在立法机关内部就遭到了阻挠。

汉米尔顿说明了“需要成立参议院的目的”。“一切一院制而人数众多的议会﹐都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子所操纵﹐而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这也足以说明设置参议院的必要性。”

或者﹐“一个组织完善的参议院……对于防止人民自己由于一时的谬误而举措失当……是必要的。……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某些个别时刻﹐或为某种不正当情感及不法利益所左右﹐或为某些私心太重的人狡诈歪曲所哄骗﹐人民也可能一时主张一些措施﹐而事后极为后悔并予以谴责的。在这种关键时刻﹐如果竟有某些公民组成的一个稳健可敬的机构加以干预﹐防患于未然……岂不十分有益么﹖”[79]

如果大家嫌这种解释太啰嗦的话﹐那么换成约翰‧亚当斯的话就一目了然了﹕“要建立一个使富人的自由和财产感到安全的参议院﹐以反对穷人占多数的众议院的侵占。”[80]

行政权﹐是权力分立的又一步﹐它与立法机关又相互制约。总统的选举与立法机关不同﹐他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后﹐再由选举人选举产生。这样﹐总统也与人民没有直接的联系。不过后来总统的选举也没有完全像制宪者们所希望的那样进行﹐这里就不作解释了。

多数的意志如果排除了这些阻挠后﹐它又会碰到一个最后的﹑也许是最强有力的障碍 —— 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联邦最高法院。“对民主的这些限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高院取消违宪法律的行动。”[81] 尽管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宣布立法因违宪而归于无效之权﹐[82] 但这是符合制宪者们的意图的。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约翰‧马歇尔为最高法院争得了行使司法审查的权力。[83] 汉米尔顿是这样解释最高法院的作用和组织原则的﹕“在共和政体下﹐(法院)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如从法院应被视为……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出发﹐司法官员职位固定的理由即甚充足。因除此以外﹐并无任何其它规定更能使法官保持其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有时此种不良倾向仅涉及某一不公正或带偏见的法案对个别阶层人民权利的伤害。在此种情况下﹐法官的坚定不阿在消除与限制不良法案的危害方面也有极为重要的作用。”[84]

为了充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职位固定”﹐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而被任命的﹐无失职行为即可终身任职。这样法官们就与人民群众之间没有了任何联系。要想让这些高高在上﹑远离人民的司法贵族与人民有“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可能性是非常小的。[85] 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也就成了只针对人民的独立性。当多数派“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86] 时﹐当国会或州议会通过了损害“个别阶层人民的权利”的法律的时候﹐即当处于多数的穷人触犯了少数富人的既得利益时﹐法院就会站在少数既得利益者一边﹐宣布多数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87] 《文集》们的解释是﹕“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的意志为准。”[88] 单从字面上看这很有道理。但这里的问题是﹐立法机关固然不会时刻代表人民的意志﹐但法官们就凭其远离人民的贵族本性而更有资格宣称他们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吗﹖这实际上是把一小撮司法贵族的意志当作了人民的意志。宪法是个很有弹性的文件﹐司法解释权可使最高法院“按自己的意愿来塑造联邦政府”﹐[89]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成立了立法者。[90] 这已不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了﹐这已变成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91] 司法审查制度使一小撮人的意志压倒了人民的意志﹐这无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巨大嘲讽。

最高法院这一关若过不了﹐“多数”可以去选择修改宪法的道路。制宪代表们当初用最便捷的方式抛弃了《邦联条例》﹐他们可不想让后人像他们所做的那样来轻易地改变他们自己的杰作。修改宪法的程序相当繁琐﹐要想完成这一任务﹐没有一番耐心是不成的。前面我们曾提到联邦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当时一位法官称这个法案是“这支六千万人的大军 —— 这个洋洋得意和蛮横无理的多数 —— 的新理论。他们要惩罚富人﹐没收他们的财产。”[92] 所得税法被宣布违宪后﹐从1895~1913年国会和各州议会用了整整18年的时间才通过了第16条宪法修正案﹐将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六千万人要想摆脱九个坏蛋(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套在他们身上的枷锁竟是如此的艰难。

这时读者们会发现﹐对选民和代表加以严格的财产限制一向是各国用来保护财产的有力手段﹐而宪法并没有采用﹐这该如何解释呢﹖其实﹐代表们并非不想如此。只是当时美国财产分布的情况相当复杂﹐要想对此做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非常困难﹐最后会议决定这由各州按自己的现行规定来执行。事实上﹐除了宾夕法尼亚州之外﹐各州都对此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选举权的财产限制的逐步取消﹐是从杰克逊时代才开始的。我们也不要忘了﹐直到1965年﹐美国才最终取消了选举权的人头税限制。

以上算是对联邦的“结构”的分析。

联邦的各权力部门﹐都没有相同的权力来源。只有众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总统由选举人来选举﹔法官由总统提名参院批准任命。

各部门的任期也不相同﹔众议员两年﹔参议员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总统四年﹔法官终身任职。

这就是宪法为政府各权力部门设计的结构。“只有一个稳固的结构才能够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现﹐”代表们完成了这一个任务。“一个年年跟着人民大众打转的民主国会”[93] 的危险不复存在了。在这个结构的束缚下﹐权力要威胁财产时马上就变得软弱无力了。这就是联邦权力消极的一面。民主变成了消极的民主。

在这个结构内﹐“选民的权力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是无限的。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他中意的法律﹐只要那些法律不侵犯财产权。”[94] 民主变成了有限的民主。

以上这些设计就是麦迪逊和汉米尔顿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的答案。民主制的“补救方法”被找到了﹐联邦的民主不会再像各州的民主那样“疯狂”和“过分”了。民主失去了它的实质﹐只剩下了形式。民主变成了消极的民主﹐有限的民主﹐形式的民主。在这种政体内﹐富人拥有积极的权力﹐而穷人只有消极的权力。[95]

民主对财产的威胁大大减少了。美国宪法“使普选权的试验能够在与导致它在雅典或罗马毁灭的条件根本不同的条件下进行。”[96] 这就是“美国宪法对古今民主制的宝贵改进。”[97] 当19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还沈浸在对民主的极端恐惧中的时候﹐托克维尔便大力向他们推荐美国式的民主经验﹐以图使他们能够驯服民主这一野兽。美国宪法对资产阶级政治学的贡献可谓承先启后了。

宪法首先确立了财产权的优势地位﹐然后通过对民主的限制以防止对这种优势地位的变革。《独立宣言》中宣称的人民“废除或改变政府﹐使之最有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崇高权利在宪法中被大打了折扣。[98] 当时宪法的反对者们是深知这种保守性的。独立战争时期著名的激进派理查德‧亨利‧李就认为﹐在这种政体内﹐民选的众议院只是“一块破布条”[99] 而已。如果通过了宪法﹐将“把权力从多数人转换给少数人”﹐而当“权力一旦从多数人转移到少数人手中时﹐一切变革都变得极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对少数人有利的政府﹐可能非常狡猾和巧妙地防止任何可能导致变革的措施﹔因此除非普通人民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和进行严峻的斗争。没有任何东西能产生变革。”[100]

宾州的反对派认为分立与制衡这一套对人民行使权力极为不利﹕“一个共和政府或自由政府﹐只有在人民的机构公正无私和财产的分配相当平等的地方才存在。在这样的政府里面﹐人民是至高无上的﹐他们的意见是一切政治措施的准绳﹔……只有一个组织简单的政府才能负起最高的责任﹐因为广大的人民不经常注意政府的活动﹐还因为他们缺乏容易受其影响的情报。如果通过各种法令把计划搞得十分复杂(即权力制衡等)”﹐无疑不利于人民将权力掌握在手中。相反﹐“如果你采取宾夕法尼亚州的宪法﹐把立法的权力赋予一个机构﹐任期短暂﹐轮流更替﹐更以立法程序上的种种规定避免草率行事﹐那么如果人民发觉遗憾之处﹐他们将不至错认谁是罪首﹐而采取果断有效的办法予以补救﹕在下一届的选举中把他们刷掉。”

费城的联邦派们则有截然相反的看法﹕“合众国的权力分为三部分﹐这使本市的多数公民至感欣慰﹐他们长年受治于一院制的议会﹐深感不便。一切单一制的政府﹐不论其权力交给一人﹐或者交给少数人﹐或一个人民的机构﹐都是暴君政治。”[101]

两种看法的分歧是明显的﹐一种看法千方百计想减少人民对权力的影响﹐另一种则力图维护最容易使人民参与政治的政体﹔一种看法处处维护既得利益者﹐另一种则想使人民拥有改变其状况的权利。

随着宪法的通过﹐富人绅士们获得了对民众的胜利﹐再加上美国的特殊情况﹐农民与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的矛盾没有再以像制宪会议前那样的激烈形式表现出来。下一次“多数”与“少数”的激烈冲突发生在北方的工业资产阶级与南方的种植园奴隶主之间。最高法院按其保守的本性占在了少数 — 奴隶主一边。不过此时处于多数地位的资产阶级却不再讲什么反对多数暴政﹑维护少数自由了﹐他们用一场内战来使少数服从自己。南北战争后﹐美国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这也不可避免地使工人阶级同时成长壮大起来。麦迪逊的预言变成了现实﹐一个没有任何财产的雇佣劳动阶级成为社会中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立法机关迫于这个多数的压力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改善当时工人阶级极端恶劣的工作状况和生活状况。制宪代表们的杰作开始发挥作用了﹐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宪法第14条修正案作出歪曲性解释﹐[102] 称公司属于受该法案保护的“人”的范围﹐非经正当程序﹐立法机关不得剥夺公司(人)和工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有关工会﹑禁止童工﹑禁止实物工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工伤赔偿﹑工业安全与卫生等一系列在今天现代西方社会看来是理所当然的立法﹐都不止一次地被最高法院以妨碍契约自由为借口推翻。无财产则无自由﹐一个一无所有的阶级﹐怎么能够与一个垄断了一切财产的阶级自由地订立契约呢﹗最高法院一方面不许立法机关介入劳资纠纷﹐另一方面自己却进行干预﹐经常发布禁令以禁止工人罢工﹐尽管宪法并没有规定工人没有罢工的权利或自由。最高法院成了资本家肆无忌惮地压榨工人的保护伞。这种极端歧视工人﹑偏袒资本家的作风持续了半个多世纪。1933年新政时期开始后﹐其主要立法几乎全部被最高法院否决。直到1937年﹐迫于巨大的社会压力﹐最高法院才不得不有所收敛﹐宣称受宪法保护的自由不包括所谓的“契约自由”﹐从而使诸多劳工立法得以通过。

对这段历史的简单介绍﹐只是为了使读者对美国宪法的反民主的特点有个较直接的了解。


五﹑再论积极与消极﹑干预与自由等

在当今资产阶级主流意识形态中﹐有些政治哲学原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资产阶级似乎只主张消极权力﹐反对积极权力﹔主张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干预﹔主张弱小的国家﹐反对强大的国家﹔主张自发﹐反对设计等。

但是在对美国宪法的分析中﹐我们却发现联邦政府同时拥有积极的权力和消极的权力。这两种看似难以兼容﹐极其对立倾向竟完全融合在了这一部宪法中﹐这一矛盾该如何解释呢﹖

其实﹐积极与消极﹑强大与弱小﹑干预与自由放任等首先只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资产阶级并不是为了概念而生存的﹐资产阶级唯一的生存原则就是利润(即利益)﹐只有利润原则才是至高无上的﹐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原则。其它的原则都是为赚取利润这一绝对原则服务的﹐只是一些次要原则﹐一些相对原则﹐一些一定条件内的绝对原则。资产阶级不会无条件的拥护任何一种抽象原则﹐除了利润。在此种条件下﹐某类理论最适于赚取利润﹐他就会将其奉为绝对真理﹐在彼种条件下﹐他又会将另一种理论视作至高无上的﹐尽管这种原则可能在表面上与前者截然对立。比如﹐美国宪法中表面上所体现着的权力的两种对立的性质﹐其实质是让少数有产者拥有积极权力﹐而多数无产者则只有消极权力。[103]

当世界工厂的地位还没确立时﹐英国带头施行重商主义 —— 极端的贸易保护政策(即干预﹑设计﹑强大的国家等)。

当这一地位确立后﹐他又提倡最极端的自由贸易(即放任﹑自发﹑弱小的国家等)。

当资产阶级独占着议会时﹐他强调国家的权威﹔当工人阶级争得选举权后﹐他开始越来越反对国家的迫害了。

在美国建国初期﹐资产阶级极力主张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 —— 联邦﹔新政时期以后﹐资产阶级又渴望着一个弱小的国家﹐因为这时强大的国家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对下层有利的福利国家了。

这一强一弱都是为了财产的利益。

在19世纪﹐美国资产阶级喜欢国际贸易间的干预 —— 贸易保护﹐不喜欢国内的干预 —— 妨碍契约自由。或者说﹐他不喜欢国际间的自由放任﹐却喜欢国内的自由放任。即他同时既要干预(国际)﹐又要放任(国内)﹐或者说他既不要干预(国内)﹐也不要放任(国际)。

当工人罢工时﹐如果法院发出罢工禁令﹐资产阶级就会欢迎这种干预﹐这种积极的权力。而如果政府通过劳工立法对工人加以保护﹐他就希望有消极的权力﹐反对干预了。[104]

对于劳工立法﹐资产阶级也不是一概反对的。同在工人的强大压力下于1935年通过的全国劳工关系法(瓦格纳法)相比﹐他们更喜欢1947年通过的劳资关系法(塔夫脱–哈特莱法)﹐因为这一法案对工会作了诸多限制并重新给了总统发布罢工禁令的权力。

自里根以来的各届共和党政府﹐他们都对富人削减税收﹐对人民削减福利﹐这是典型的自由放任的政策。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大搞赤字政策﹐政府与大公司 —— 军事工业综合体 —— 的合作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大规模﹐这又是典型的干预政策。一方面是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另一方面又是凯因斯。但这些对立的做法却达到了一个同一的目的 —— 增加资本家的利润。

资本家喜欢消极的自由﹐以避免国家干涉他的私人领域。但是从16~18世纪末期﹐他们却利用国家权力﹐将农民从其祖祖辈辈世代相依的土地上赶走。这时候农民的消极自由和私人领域并没有得到他们的尊重。在资本家的私人领域 —— 工厂内(实际上是公共领域)﹐他却又喜欢积极自由﹑为所欲为了﹐任意地解雇工人﹐任意地雇用童工﹐任意地让工人加班﹐总之﹐充当一个工厂内的专制君主的角色。

以赛亚‧伯林的思想﹐笔者了解的不多﹐但伯林却深知“资本家不受限制的自由会损害工人的自由﹐工厂主或父母无限制的自由会让小孩子沦为煤矿雇用者。弱者一定要保卫自己不受强者的侵犯。”[105] 伯林这方面的思想是其在中国的所谓的自由主义的信徒们从来不愿提及的。[106]

甚至像哈耶克这样的资本主义偏执狂﹐也不会处处死守他的“自由秩序的原理”的。工会﹐纯粹是一个自发产生的事物﹐决非设计的结果﹐是工人经过上百年的(如果不是几百年的话)斗争才组织起来的。它不仅没曾得到过政府的扶植﹐而是一直遭受政府的迫害。但对这样一个自发形成的事物﹐哈耶克却恨之入骨﹐自由的“原理”在此也就不适用了。

追求私利是包括哈耶克在内的一切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石。但是当工人阶级通过工人政党或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哈耶克又指责他们这是一种不顾“普遍利益”[107] 的“群体性自私”[108] 的行为了。

“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列宁语)。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利润原则表现为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矛盾)的原则。这些对立(矛盾)能够统一的原因就是它们都围绕着利润来运动。或者说这些对立(矛盾)能够相互转化的原因﹐只是因为它们都是利润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

所有这些不同的抽象的概念或原则﹐都被资产阶级做出了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都被用来掩盖他自己追逐利润的行为﹐模糊与其利益对立者的视线﹐以使自己在与利益相对者的冲突中具有道德上的优势。这些原则有时被极力强调﹐以至于能让人相信﹐他们似乎就是为了这些原则而生存的﹐而不是为了利润。对立的原则被资产阶级如此熟练地交替甚至同时使用着﹐这是非常符合他们的奸商本性的。

让我们从这些积极与消极﹑强大与弱小﹑干预与自由放任等抽象的辩论中逃脱出来吧(这种辩论的实质的模糊只对资产阶级有利)。这些抽象的概念或原则可以说是都不存在的。让我们回到汉米尔顿和麦迪逊与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去吧。世界上没有概念或原则之间的冲突﹐只有具体的人的具体的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比如﹐今天中国那些资本主义的吹鼓手们 — 他们自称为自由主义者 —— 爱唠叨什么多数人的“暴政”与少数人的“自由”之间的冲突﹐如果这改为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或多数的穷人与少数的富人之间的冲突﹐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只是这些先生们没有他们的先驱汉米尔顿和麦迪逊那样的直率和勇气。
六﹑宪法的批准

宪法制定完毕后﹐代表们将宪法提交国会﹐并建议由各州选举专门的代表会议而不是按法律规定的由各州议会来批准宪法。

代表们自然不愿让各州议会去决定宪法的命运﹐那他们为何不让选民用直接投票的方式来通过宪法呢﹖这无疑是要冒很大的风险的。而由专门的代表会议来批准﹐可使联邦派集中力量进行活动﹐同时联邦派十分清楚自己在理论﹑文化﹑知识等方面的优势﹐在一个很小的会议的范围内很有利于发挥这些优势。在后面我们会看到这一策略对宪法的批准极为有利。

全国为宪法问题分裂成了两大派﹐“所有的商人﹑贷款者﹑证券持有人﹑制造家﹑航运家﹑资本家﹑金融家及其职业上的关系者统统站在拥护宪法的一面﹐而全体或大部分没有奴隶的农民和债务人则站在反对的一面。”[109]

马歇尔对两派作了这样的分析﹕

“最后在每一州都形成了两个派别﹐界限分明而各有不同的目标。一派以不屈不挠的热心争取公私契约的完全履行。他们认为﹐一个国家或私人的信用是一种神圣的誓约﹐破坏这种誓约为道义和健全政策的原则所不容。他们认为个人的困苦只能以勤俭加以补救﹐而不能用废弛法律或牺牲别人的权利来解除。从而他们主张正常的司法管理和有力的赋税措施能使各州履行自己的契约。除了极少数的例外﹐他们也都赞成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

“另一派的特色在于慈悲。他们以一种极端恻隐的心情看待债务人﹐不断为救济他们而努力。依照他们的意见﹐严格履践契约为人民不能忍受的苛行。他们一致赞成放宽司法管理﹐方便还债或延长期限﹐减低租税。基于同样的意见﹐他们反对使自己手中的权力移交国会的一切企图。在许多州里﹐这一派占了决定性的多数﹐而在各州里也不失为十分有力的派别。在他们占有完全优势的地方﹐他们的统治成绩就是发行纸币﹐拖延诉讼程序﹐暂缓征税。在全国各地﹐这两派的斗争是定期重演的。”[110]

前面已提到过的诺克斯将军在其致华盛顿的信中谈了对马萨诸塞州各派的看法﹕“现在本州岛有三个派别﹐他们的人数不同﹐在财富与人才方面彼此尤为悬殊。第一派为该州的商界以及所有的小康人士﹑牧师和律师……这一派赞成建立一个有力的政府﹔(第二派略)……第三派为乱党及其信徒﹐他们大部分主张取消公私的债务﹐因而不会赞成新宪法。”[111]

宪法的反对者也十分清楚他们与联邦派的分歧。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州批准会议上说﹕“我相信这是实在的﹐即庞大的小农群众都坚决地反对宪法。我可以确信地说﹐在互相接壤的19个县里﹐十分之九的人民都是由衷地反对宪法的。”

马萨诸塞州的一位反对派写道﹕“这些强暴的党徒(即联邦派)企图要全体人民盲目地吞下(宪法)这个糖衣苦丸。他们包括高等商人﹑公债持有者﹑富翁﹑政界名人﹑银行家和律师﹔这些人加上他们的喽啰﹐形成了贵族集团。”[112]

一位反对派称制宪者们“是由辛辛那提会的贵族世家﹑公共安全的掌握者﹑巨富和热衷于公职者﹑银行家和律师组成﹐他们经历了从贵族政治联合中独立的训练。”

农民们深知宪法的目的是力图将他们排除在政体之外。

“在通过的宪法中﹐没有民主的味道。”

宪法“试图在共和主义的迷人外表下在你头上强加一个贵族政治。”[113]

“什么是自由﹖……(自由是)管理自己的权力。如果你接受这部宪法﹐你还有这种权力吗﹖绝对没有。”[114]

英国国王和议会的中央统治所造成的危害农民们并没有忘记﹐他们为此不惜进行了一场战争。他们流血牺牲﹐并不是想在自己头上再压上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农民根本不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来保护自己﹐因为与富人不同﹐他们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需要保护。在州议会和一个不对他们过多干涉的邦联内﹐他们的自我保护做得还不错。没有一个中央政府﹐他们照样自得其乐。而一个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护﹐只是增加了受其压迫的危险。别的且不说﹐加重他们的税收负担起码是毫无疑问的。

“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托马斯‧潘恩的名言成了反对派的旗帜。历史真会开玩笑。这句话今天在资本家嘴里被重复得最多﹐想当初他们却是最为反对的。诺齐克之流的最高理想就是“最小的国家”﹐不知他们是否愿意回到邦联时代﹐因为邦联才是名符其实的最小的国家。

理查德‧亨利‧李则认为﹐谢司派和联邦派这“非常没有约束力的双方”[115] 只是在社会中属于少数的极端势力。联邦派早就仇视民主﹐现在则借口反对谢司起义等少数人的极端行为﹐来剥夺广大人民的权利。

不仅对立双方的言论﹐而且后人对选票的具体分布状况的研究也证实了双方的分歧的实质所在。[116] 比尔德认为﹕“批准宪法运动特别集中于商业﹑制造业﹑公债和动产利益集团最有优势的地区……反对宪法的人几乎全是来自农业区和债务人已在那里制订关于纸币或其它的贬值计划的地区。”[117]

在对立两派中﹐联邦派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宪法的命运关系到他们的金钱和利益。他们准备充分﹑信息灵通﹑组织有力﹑居住地接近投票处(城市)。同时在金钱﹑人才﹑宣传等方面也是反对派所不能相比的。在宣传战略方面﹐联邦派有意识的大肆制造惶恐气氛﹐声称若任由邦联持续下去﹐国家将要崩溃﹐社会将要毁灭﹐只有通过宪法﹑建立联邦才能避免这种结局。

在反对派方面﹐首先财产资格的限制使大量群众不能参加投票。反对派组织性差﹐消息闭塞﹐投票的仓促使众多选民不了解此事﹐击败宪法并不能使农民获得像联邦派那样巨大的利益﹐部分群众对政治无知且冷淡﹐甚至自然因素也不站在反对派一边(农民需要在严冬中从边远地区到城市去投票)。这一切使反对派处于明显的劣势。[118]

一位反对派人物对宪法从制定到此时投票的过程作了如下的概括﹕

一种统一的制度以最秘密的方式和缺少起码权力的情况下制定出来了。而且事先没有任何通知﹐就突然由制宪会议提请批准 —— 国会未表示任何意见﹐又把它提交(州)议会 —— 议会也依样把它提交给人民。本州岛的人民没有国会或议会的帮助﹐也没有时间研究这个问题﹐一味向报纸了解情况﹐让对立的作家把他们分成两派﹐而且就在这样的情形下选出了本州岛代表会议的代表。这些代表所要考虑的就是﹕他们是否接受制宪会议的宪法 —— 包括其中的一切瑕疵﹐并且把人民置于一种政府体制之下﹐他们现在对这种体制的性质和原则的了解﹐并不比对哥白尼的宇宙体系的了解更多一些。”[119]

即使如此﹐反对派也险些将联邦派击败。

最初批准宪法的五个州中﹐特拉华﹑佐治亚﹑康涅狄格﹑新泽西是四个小州。[120] 唯一的大州宾夕法尼亚州的通过则不那么令人信服。宾州议会的联邦派企图在收到邦联的通知后﹐立即通过举行宪法批准会议代表的选举的决定。反对派认为不应仓促行事﹐并离开议席使议会不能达到法定人数来阻止联邦派。联邦派党徒则强行将反对派的代表从其住宅拖至议会﹐这样才使得议会决定批准会议代表的选举在五个星期后即进行。“代表会议的选举如此仓促﹐宣传如此不够﹐以致有些人直到事情过去之后﹐还不知道这件事情。”[121] 拥有选举权的七万选民中﹐仅有1.3万人参加了投票。宾州的农民反对这一结果﹐此后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一直不融洽。直到1794年﹐宾州农民为反对汉米尔顿的税收政策﹐还发动了一次“威士忌酒叛乱”。

在马萨诸塞州的批准会议上﹐一次预测性的投票曾显示反对派占据优势。反对派人物﹑会议主席汉考克(受纸币派支持)干脆不出席会议以使会议无法召开。联邦派向汉考克许诺若宪法通过就支持其竞选总统﹐这样才将其拉到了自己一边。[122] 塞缪尔‧亚当斯为本州岛反对派的重要人物﹐联邦派商人向其支持者波士顿的造船工人保证﹐宪法通过后就添造新船。于是工人们转而支持宪法﹐塞缪尔‧亚当斯被迫屈从。做完这一切后﹐联邦派才以微弱的优势取胜。有的历史学家认为“支持宪法者的策略与他们的事业是不相称的”﹐[123] 不过我倒是认为他们的目的和手段是很相称的。

马里兰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经过斗争后也批准了宪法。

新罕布什尔州的会议于1788年2月召开后﹐联邦派发觉自己处于少数﹐便建议休会。经过会外的一番工作后﹐于6月重新开会﹐才以很小的多数通过了宪法。

此时﹐宪法已经获得了批准所需九个州﹐优势转到了联邦派一边。此后弗吉尼亚州经过激烈争论后勉强通过了宪法。而在纽约州﹐反对派占据绝对优势﹐见形势已经变化﹐才使联邦派仅以三票的多数获胜。

北卡罗来纳州拒绝了宪法。

由农民控制着的罗得岛州是唯一一个由选民直接投票决定命运的州。宪法遭到了大多数人的拒绝。

后两个州是在联邦政府已经成立后﹐迫于压力才最终加入了联邦的。

据比尔德的统计﹐竟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未参加投票。在参加投票的16万人中﹐投赞成票的不超过十万人﹐也就是说不会超过当时成年男子的六分之一。而如果不是由代表会议﹐而是选民直接投票决定的话﹐反对者可能还占据了多数。约翰‧马歇尔也承认这是事实﹕“在某些州﹐两派是势均力敌的﹐因而甚至经过了相当时间的讨论之后﹐宪法的命运尚难预料。在许多州﹐赞成方面的‘多数’数量甚微﹐因而使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没有人影响﹐宪法无法通过。毫无疑问﹐在通过的各州里﹐多数人民都是反对宪法的。”[124]

这些话可以说是对本文开头所引用的马歇尔的另一种宪法观的最好的驳斥了。


七﹑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宪法反民主的实质了。

宪法之所以要制定就是因为当时的民主已经威胁到了少数富人的利益。

宪法制定的过程是不民主的。

宪法的内容是用来限制民主的。

宪法的通过也很难称得上民主的。

总之﹐美国的制宪运动﹐无非就是一伙“有才干的资本家投机商”﹐“成功地哄骗一般的老百姓去接受了一个旨在有利于少数显贵而设计的政体。”[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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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马歇尔在麦洛克诉讼马里兰案中的讲话”(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8~19页)。

[2]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37页。本文所有引文中的黑体均由自己加注。

[3]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文版序言第3页。

[4] 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4页。

[5]“如果说城镇的商人和骚动的技工无意中发动了那场导致美洲独立的战争﹐那么农民却提供了把战争进行到底的动力﹐并流出了洒在这一斗争中的大部分鲜血。”(比尔德﹕《美国文明的兴起》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39页)

[6] 兰登‧卡特至乔治华盛顿。莫里斯﹕“我们美国人民﹕人民革命二百年纪念”﹐载《现代史学的挑战》﹐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94页。

[7] 哈克﹕《资本主义之胜利》﹐商务印书馆1946年﹐第129页。

[8] 一位保守派诗人用如下诗句表达了对民众参预政治的不满﹕“晚上躺下时还是泥水匠和木工﹐早上一起身却成了来喀古士和梭伦。”(菲利浦‧方纳﹕《美国工人运动史》第一卷﹐三联书店1956年﹐第69页)

[9] 邓恩﹕《民主的历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14页。

[10] 菲利浦‧方纳﹕《美国工人运动史》第一卷﹐第69页。

[11]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46~49页。杰斐逊与杰克逊的小农民主政治理想与此观念相近。

[12] 在18世纪﹐雇佣劳动者阶级还不象现在这样被看作是自由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劳动者﹐他们还被称作是其雇主的“仆人”。

[13] 由于外语水平所限﹐本文不能去查阅相关的外文资料。我国学者的著作中曾称宾州宪法成文后亦有此类内容﹐见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96页。

[14] 莫里斯﹕“我们美国人民﹕人民革命二百年纪念”﹐《现代史学的挑战》第296页。

[15]“战争期间﹐宾州议会花费在掠夺托利党人﹑压制奸商和迫害耿直的反对派方面的精力﹐要比花在支持革命上面的更多。”莫里森﹕《美利坚合众国的成长》第一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72页。

[16] 菲利浦‧方纳﹕《美国工人运动史》第一卷﹐第79页。

[17] 莫里森﹕《美利坚合众国的成长》第一卷﹐第272页。

[18] 莫里森﹕《美利坚合众国的成长》第一卷﹐第296页。

[19] 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4页。

[20] 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第16页。

[21] 比尔德﹕《美国文明的兴起》第一卷﹐第267页。

[22] 维尔﹕《宪政与分权》第六章﹐三联书店1997年。

[23] 从独立运动开始到制宪会议之前﹐各州内部冲突的情况﹐仅仅根据现有的中文资料﹐是不能将整个过程搞清楚的。据哈克称﹐激进派在各州的影响到1780年代初期﹐就已走下坡路了﹐保守派重新获得了优势。但民众仍有相当的力量﹐故能在1785~1786年间掀起了一场纸币运动(哈克﹕《资本主义之胜利》)。

[24] 约翰逊﹕“美国革命和美国人民”﹐载《奴役与自由》﹐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9页。

[25] 汉米尔顿称罗得岛州议会的行为“穷凶极恶”。《联邦党人文集》(以下简称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4页。

[26] 麦迪逊认为﹕“自和平以来﹐美国由于纸币对人与人之间的必要信任﹐对公众会议的必要信任﹐对人的勤勉和道德﹐以及对共和政府的性质等等方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文集》第229页)。

[27] 约翰逊﹕“美国革命和美国人民”﹐《奴役与自由》第222页。

[28] 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38页。

[29]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27页。

[30]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第52页。“18世纪80年代中期的纸币运动是促使保守的经济势力支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菲特与里斯﹕《美国经济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57页)

[31] 亨利‧诺克斯(后来华盛顿政府中的国防部长)将军语(约翰逊﹕“美国革命和美国人民”﹐载《奴役与自由》第188页)。

[32] 阿克顿﹕《自由史论》﹐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28页。

[33] 美国经济史学家杰拉尔德‧冈德森不同意这种看法﹕“正如我们从上面已经看到的那样﹐在独立之后﹐宪法颁布之前的这段时期里﹐美国人干得并不差。过去许多评述邦联时期的文章总是巧妙地用未经证明的假设来参加辩论﹐把它所声称的经济困难归咎于邦联政府。然而﹐即使把问题加以夸大﹐邦联也无须充当替罪羊。……就18世纪80年代的美国经济情况而言邦联这种政府形式其实并不坏﹐可是它却成了报刊的恶意中伤的牺牲品。”(《美国经济史新编》﹐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48~149页)

[34]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24页。

[35] 黄绍湘﹕《美国早期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07页。

[36]《文集》第25页。

[37] 当时新罕布什尔州﹐康涅狄格州等地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美国独立战争已使民众顺从官府当局的传统受到滋扰。象托马斯‧斐因(潘思)这样的极端主义分子就认为﹐起义反抗英国的政治暴虐是天经地义的﹐起义反抗债权人的经济暴虐也是地义天经的。如果欠英国商人的债务可通过立法予以豁免﹐那么为什么不能如法效仿豁免美国商人的债务呢﹖”(戴伊与齐格勒﹕《民主的嘲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第28页)

[38] 汉米尔顿称暴动者的“真正目的是取消一切债务﹐废除契约和对财产来一次新的分配 —— 简言之﹐一种完全的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美德﹑财产和社会差别将被破坏。”(司美丽﹕《汉米尔顿传》﹐第129页)

[39]《文集》第102页。

[40] 美国总统杜鲁门对宪法也有着有趣的评论﹕“谢司叛乱并没有持续多久﹐但保守分子却吓破了胆﹐于是才支持制定美国宪法。”(莫里﹕“美国总统对历史的使用”﹐《奴役与自由》第115页)

[41]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49~50页。

[42] 汉米尔顿在《文集》中表达了因不能解决公债问题而引起的对邦联的不满﹕“凡能伤害一个独立的国家的尊严或降低其品格的事情﹐我们差不多都经历过了。在保证我们的政治存在的危急存亡之际﹐我们不是向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借过债吗﹖对于偿清这些债务依然未作任何适当的或令人满意的准备。”《文集》第71页。

[43]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75﹑37页。

[44] 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第36页。

[45]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53﹑218页。

[46]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04页。

[47]“这一项研讨的目的当然不在于指出宪法的制成只是为了制宪会议代表的私人的利益﹐也不在于发现新的政府的成立他们曾经获致了多少千万的美元。这里所要考察的是﹕他们是否代表凭其自身经验与同一财产权利从而深切了解其经济利益的各个集团﹐或者他们是否仅仅遵循政治科学的抽象理论的指导而努力﹖”(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58页)。比尔德的观点触怒了许多人。历史学家福斯特‧麦克唐纳声称﹕“任何人在企图主要根据或仅仅根据代表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来重写《美国宪法》诞生的历史时﹐都将发现事实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但是后来﹐“罗伯特‧麦圭尔和罗伯特‧奥斯菲尔特使用麦克唐纳当年反对比尔德时使用的数据﹐对证据进行重新评价。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比尔德的解释实际上是对的﹐参加费城宪法大会的代表﹐在投票时依据的是经济上的自利。”(阿塔克和帕塞尔﹕《新美国经济史》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82页)

[48] 美国历史学家马丁‧范布伦称费城会议“拟订一部新宪法一事是不符合大陆会议给它的指示的﹐这是一起英雄的行动﹐但却是一起非法的行动。”法学家伯吉斯则说﹕“如果朱利叶‧西泽或拿破仑作出这样的事﹐人们早已把它称之为政变了。”(曹德谦﹕“批准美国宪法过程中的风波”﹐载《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0年第4期)

[49]《文集》第203页。

[50] 约翰逊﹕“美国革命和美国人民”﹐载《奴役与自由》第187页。

[51]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45﹑136页。

[52]“这个新国家的法律强调保护现存的财产的权利﹐同样强调获得财产的权利。这是通过财产法和契约法的结合起来实现的。……在起草联邦宪法的时候﹐制定者为保护个人权利而确立的一项真正重要的保障﹐是宪法的第一条第十款﹐即契约条款。如果说﹐他们这样规定时﹐在措辞中表现出来的兴趣和讨论的内容出人意料的少的话﹐那是因为他们几乎一致地想到并写出了需要对各州加以限制﹐以防侵害契约权利。”(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26页)

[53] 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127﹑125页。

[54] 约翰逊﹕“美国革命和美国人民”﹐载《奴役与自由》第222页。

[55]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34﹑141页。

[56]《文集》第19页。

[57]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20页。

[58] 阿塔克和帕塞尔﹕《新美国经济史》上册﹐第136页。

[59] 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第八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60]“19世纪中期在英国发展起来的自由市场不仅是偶然的事情。与新右派宣传的虚假历史正相反﹐它并未产生于一个长期的未经计划的进化过程。它是靠权力的政治手腕产生出来的人工制品。……像哈耶克这样的理论家们建立了各种冠冕堂皇的理论来说明市场经济是缓慢进化而来的﹐在这进化过程中﹐政府没起什么作用﹐他们这种说法不仅是把个别的实例生硬地加以普遍化﹐而且还曲解了这个实例本身。”(约翰‧格雷﹕《伪黎明 —— 全球资本主义的幻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8~9页)

[61] 我国学者关于此问题的论述﹐本文仅知道有崔之元﹕“财产权与宪法”﹐载《读书》﹐2003年第4期。

[62]《文集》第46~47页。

[63] 恩格斯﹕“反林材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5页。

[64]《文集》第266页。

[65]《文集》﹐们曾将政体作了民主与共和﹑小共和国与大共和国的区别﹐有时这些区别他们也并不严格遵守。在本文中﹐本文按照现在的习惯作法﹐将以上政体统称为民主制。

[66]《文集》第48页。

[67]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37页。

[68] 帕灵顿﹕《美国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2页。

[69] 哈克﹕《资本主义之胜利》第146页。

[70]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8页。

[71]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文版序言第3页。

[72]《文集》第206﹑266﹑51﹑50﹑51﹑49页。

[73]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27页。

[74]《文集》第257页。

[75] 汉米尔顿在反问别人时﹐解释了这一思想﹕“我们需要从民主中被挽救﹐但提出什么手段了﹖一个民选的议会要受到一个民选的参议院的制约﹐而这两者都要受到一个民选大法官的制约。”(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38页)

[76] 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04页。

[77]《文集》第259﹑265页。

[78] 1913年通过宪法第17条修正案后参议员才改由选民直选。

[79]《文集》第315﹑316和321页。

[80] 邹刚﹕“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载《战略与管理》创刊号。

[81] 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8页。

[82]《文集》第392页。

[83] 杰斐逊反对最高法院对司法审查权的攫取﹕“我一直期望摆在公众面前的无缘无故的判决能有一个恰当的理由﹐并且宣布那不是法律。”(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第71页)

[84]《文集》第391~395页。

[85]“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那些人。”(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09页)

[86]《文集》第394页。

[87]“法学家们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法院是……对付民主的最醒目的工具。”(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309页)

[88]《文集》第393页。

[89] 当时一位反对派对最高法院的评论(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1页)。

[90] 最高法院的法官克尔斯‧黑格直言不讳﹕“我们位于宪法之下﹐但法官是什么﹐宪法也就是什么。”

[91] 前面提到的反对宪法中的契约条款的卢瑟‧马丁也反对赋予最高法院过大的权力。他认为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能成为他们拥有比立法机关更高权力的资本﹐而且如果司法部门利用权力反对人民的拥护的法律﹐反而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专断(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108页)。林肯认为﹕“如果政府对于影响全体人民的重大问题因最高法院的判决而无可改变的话……那么人民将不会成为自己的统治者。”(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第86页)。

[92] 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122页。

[93]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37页。

[94] 哈德利语﹐摘自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44页。

[95]“我们必须记住这些(《文集》的)所说的制度包括两个基本的部分 —— 一部分是积极的﹐一部分是消极的。……在某种情形下﹐行动总是直接有利于统治集团的。如果他们希望通过政府的职权获得经济的利益﹐他们当然要有一种赋有必须权力的制度。……在另一方面﹐统治的利益集团也往往可以从阻止政府的行动中获得利益。……许多财产的拥有者﹐畏惧政府的积极行动﹐正如畏惧他们不能通过有利的立法一样。在私有财产业已扩充到实际上包括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财富形式之时﹐这就尤其真实了。”(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第108~109页)

[96] 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第44页。

[97]《文集》第45页。

[98]“制宪会议之保守气质一如《独立宣言》之革命气质。”(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04页)

[99]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121页。

[100] 布莱克﹕《美国社会生活与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06~207页。

[101]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20页。

[102] 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南北战争结束后为彻底摧毁黑人奴隶制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为﹕“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州的公民。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公司根本就不属于“人”的范围。

[103]“宪法规定的联邦政府体制是两种似乎不可调和的目标加以折衷的结果。一方面﹐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拥有充分的权力来保卫公民的财产﹐免受不负责任的州立法机关的侵犯。同时宪法的制定者十分了解﹐一个权力极大的中央政府﹐又有进行专制统治和压迫的危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宪法给中央政府列举了某些有限的特定权力。这些列举或授予的权力﹐同加之各州的禁律相结合﹐就使全国政府有充分的权威来控制各州的某些行动。与此同时﹐宪法中的相互制约和权力平衡制度﹐又使突然行动或急剧与过激的变革更加困难。”(菲特与里斯﹕《美国经济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94页)

[104]“政治中最屡见不鲜的抱怨﹐要算是抱怨政府干预经济事务﹐仿佛政府是一个脱离社会的奇异的实体﹐仅仅为了干预的目的而任意干预经济业务。事实上﹐政府的干预大多是直接出于由有实力的院外活动集团在华盛顿充当代表的经济利益集团的要求。征收保护关税是为了保护美国制造商对付外国竞争者。工会要求政府强迫资方举行劳资谈判﹐但是自己却不愿被收编﹐不愿按照联邦立法规定进行工会工作。农场主们经常要求政府‘救济’﹐要求制定法律来促进他们的利益。政府‘干预’名单上这样的事没完没了。反对这类干预的人当中﹐几乎没有一个人可以问心无愧地说﹐他没有为自己要求过某种帮助和保护。正如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所指出那样﹐每个文明社会里都有很大的利益分歧﹐因此他们当中永远存在着冲突﹔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也就继续下去。所以实际上真正的问题永远是﹕什么样的干预﹑多少干预以及为了什么人的利益﹖”(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第465~466页)

[105] 贾汉贝格鲁﹕《伯林谈话录》﹐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8页。

[106]“令伯林极为恼怒的是﹐他的论文被广泛理解成这样一种意思﹐即一切干预经济决策的政府行动都属于‘积极自由’一类﹐因此也与共产主义是一丘之貉。柏林的目的不是要否定福利国家的合法性﹐而是要迫使福利国家主张的支持者通过经济学本身来捍卫经济平等的理想﹐而不是把经济平等当成一种自由的形式。事实上﹐当他在1969年重新发表这篇论文时﹐伯林特意指出﹐消极自由通常被用来作为剥削的通行证﹐经济上的不平等剥夺了人类享受自由的社会条件。”(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第367页)

[107] 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萃》﹐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17页。

[108]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第15章﹐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109]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2页。戴伊和齐格勒也认为宪法乃少数统治精英的作品﹐但广大民众并没有较积极地加以反对﹐而是他们根本就未曾参予到批准过程中去(戴伊与齐格勒﹕《民主的嘲讽》第53页)。

[110]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08~209页。

[111]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11页。麦迪逊称﹕“关于条约﹑纸币和契约的条款﹐比这种制度(宪法)的实在的和消极的错误加在一起树立的敌人还要多。”(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03页)

[112]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22﹑214页。

[113] 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第49﹑50和51页。

[114]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第52页。

[115] 这“双方”﹐“一方由小起义者构成﹐他们是借债者﹐不需要法律﹐但想要分享别人的财产﹔这些人被叫做平均主义者﹐谢伊(司)派﹐等等﹔另一方由少数人构成﹐他们拥有奴颜婢膝的支持者﹐比前者更危险﹔这些人贪婪地攫取所有权力和财产﹔你可以在这些人的行动中看到对自由和平等政府的明显不满﹐他们还要对这个国家的政府进行系统的本质改造﹔这些人叫做贵族派﹐在这双方之间是小区的大多数﹕他们拥有不多不少的财产﹐没有债务﹐满足于共和政府﹐也不想发大财﹑做大官﹑掌大权。1786年﹐小起义者和平均主义者纷纷出现﹐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想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建立政府。他们的行动显然激励了一方﹐后者于1787年占领了政治阵地﹐在时髦的追随者的支持下﹐迫不及待用口和笔努力建立一个更为高雅的政府。比起小区里坚定﹑自由和独立的部分而言﹐这两方面……都微不足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第254~255页)

[116]“如果你查看一下表决情况﹐那么就会发现﹐对抗主要是在城市与农村﹐律师﹑银行家和商人共同体与农场主之间发生的。”(拉特兰﹕“麦迪逊在制定宪法和权利法案中的作用”﹐《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第160页)

[117]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03~204页。“各州在批准宪法时的投票模式﹐其背后似乎也有经济上的自利的因素起作用。麦圭尔和奥斯菲尔特发现﹐在其它经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具有商业利益的代表比其它代表更有可能投票赞成批准宪法﹐那些在西部拥有土地或在银行业和公债上有利益的代表﹐投票赞成批准宪法的可能性也很大。不过﹐那些深深陷入个人债务的代表则更有可能反对批准宪法。”(阿塔克和帕塞尔﹕《新美国经济史》第84页)

[118] 马里兰州的一位反对派这样描述了对本州岛反对派的不利因素﹐他“认为‘普通阶级’的人民对宪法毫无所知。国会命令印行的两千册宪法草案为数太小﹐不足以散发各地。《安纳波利斯报》发行量很小﹐巴尔的摩的两家报纸在东海岸地区从来看不到﹐而去年冬季的恶劣气候更使一切报纸都无从寄达那里。在该州的二万五千选民中间﹐参加这次选举的只有六千人﹐而巴尔的摩市和其它七个县就占了四千票。财主和富翁为了避免丧失自己的债权﹐都替宪法卖力。在有些县里﹐反对派就没有提出自己的候选人。”(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69页)

[119]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53~154页。

[120]“在顺利批准宪法的四个州﹐……行动敏捷可以说是由于一般民意都拥护宪法﹐也可以说是由于行动的迅速使反对派措手不及。”(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61~162页)

[121]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68页。

[122]“必须用私利来贿赂政客们”﹐宪法的定稿人古维诺‧莫里斯这样说(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第53页)。

[123] 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4页。

[124]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九章﹐及第209~210页。

[125]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文版序言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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