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宗教之维
——基督教二元论对西方宪政传统的启示
题记:选择从这个角度来写我的论文实在有点老虎吃天的感觉。第一是言己野心不小,第二则是在资料的收集﹑整理﹑合并﹑归纳﹑提炼的过程中的的确确体会到一种无处下口无法上手的无力感。毕竟,对于那段古奥遥远的欧洲中世纪历史背景,我所知不过皮毛。但皮毛知识,正好做皮毛文章,我还没狂妄到以为一个初窥门径的大一新生可以凭区区千把字就说清楚这样宏大的命题,我只希望能把自己的理解说清楚,说清楚究竟这是什么样的启示,以及这启示可以给像中国这样缺乏教会君权二元制衡的本土渊源的法治后进国带来怎样的启示,这就够了。
这篇论文主要分作如下五个部分。一,何谓宪政;二,何谓基督教二元论;三,三次教皇(或主教)与皇帝(或国王)的正面冲突;四,冲突过后的实际宪政格局;五,总结感想。
一,何为宪政
如依上学期宪法考试所给之标准答案,宪政就是“依宪法运行的政治和政府”,到这儿就是满分了。可要是以此作为对小标题的解说,实在不够引出教会一千年前与王权艰苦作斗争的动机,因为,宪法算什么,列宁说它就是写满权利的纸,谁会为一张吹弹得破的纸向强大的国家机器宣战?
我以为,宪法也好,宪政也好,本身都只是云端上跳舞的天使,再美丽的节拍和步伐,也是凡人死后才有可能目睹的远景。真正为古今中外无数法学家夙兴夜寐得之后快的应该是在这张纸上许给我们的具体承诺。这些承诺从来不是白送的,不是历史自然演进到某个高级阶段然后水到渠成的,而是争取而来,并且到手的往往是打了折扣的,或者有得有失,这就是先斗争,然后妥协,最后拿到一个差强人意的承诺。
在这些不大两厢情愿的承诺里,百年来已根深蒂固地植入民主国家公民信仰的无非是“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司法审判独立不受干预”﹑“依法治国”等。而上升到政府运行的层面,则无非是关于各种权力之间如何有序配置,如何相互制衡的设计,关于这种设计,最著名的大概要数法国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在他之前还有英人洛克的分权说。近代中国的了不起的政治家孙中山先生还在三权之上添砖加瓦,提出了五权宪制的构想。美国的一个律师麦基文更是删繁就简,认为宪政就是政府权力与法院审判权的平衡,更接近我主题的是美国人弗雷德利希的说法:“必须指明,(宪政)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
罗列这许多,说宪政就是权利的承诺,就是权力的分立,我的目标就是直指它们的雏形:教会向君王索要各种权利和权力以及因分权不均导致的教皇革命继而形成二权分立的中世纪政治结构。
二,何谓基督教二元论
修道院里的僧侣们为什么放着好好的经不念跑出来革国王皇帝们的命﹑争夺各种政治资源?他们不是已经是“俗世里的死者”了么,怎么凡心大动呢?中国的儒教不是世道越乱越沉默么?东西方的区别在此就体现得十分明显了。伯尔曼说:“基督法的第一条原则,即公民不服从原则:‘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这就是说,恶法非法,与信仰相悖的法律不是法律,无需遵守。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绝不会践踏法律,因为耶稣说“吾即法律,所以它应被珍视”,可想而知,见法律如见耶稣本人,谁敢不从?所以不服从原则聪明就聪明在它釜底抽薪,你根本就不是法律,我违反的不是法律。欲使其灭亡,先把它斗臭,这是各国变法屡试不爽的招数。由此看到,真正被无条件服从的是宗教的信仰。
宗教的信仰带来的好处就是那个高高在上独一无二的上帝是万物的来源,他是万能的,但因为在凡间你看不到他,至少是看不到他的真身,所以他大概是个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他需要有代理人替他为他想为之事,也就是说,代理人的行为所表示的意志不是自己的意志,而是上帝的意志。这占多大便宜!从技术上说,谁代理了上帝,谁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由教会来做这个代理人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在万能的代理人的意志面前,哪有更天经地义的事?这是倒果为因,不能说因为你天经地义所以你能出任这个可以从此一切天经地义的职位,没这好事!于是,手握兵权﹑土地﹑金钱的世俗政府宣称自己才是“基督的代理人”,而教会只是“圣彼得的代理人”,这不啻是霄壤之别。也毫无疑问是动摇到教会的神圣性质的基础的。我想像中的君主们举杯嘲笑道:“你教会凭什么觉得自己天经地义,就凭你虔诚,就凭你那点神学知识懂得多?我们也是信徒啊。”好像从未有过正规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忝列法官之职后不解地问:谁干嘛总针对我们呢?背法条,判案子要什么专业知识啊?
二元论就是在这样一种代理权的危机之下被作为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提出来的。它的思想渊源比危机的出现要早的多,所谓“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所谓“宫殿属于皇帝,教会属于教士”,都粗略表达了一种井水不犯河水的意思,但从这里我们好像还不能读出一种权力上的分立意义,两句话好像更多表达的是关于物权的归属。真正把这种理论演绎到炉火纯青的是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的“两剑说”和圣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说。前者在一封写给皇帝阿纳思泰西厄斯的信中说:“尊敬的皇帝陛下,这个世界主要是用两把剑来统治的的,这就是教士的神权和王室的王权﹒﹒﹒﹒﹒如果主教自己以极大的热忱承认皇位是通过神的安排而授予你的,并在有关公共秩序的领域服从你的法律﹒﹒﹒﹒﹒那么,我问你,你应该服从那些负责管理神圣而玄奥的事物的人吗?”。圣奥古斯丁则认为,地上和天上各有一个世界,即人类之城和上帝之城,人类之城由世俗君王统治,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服从的领域,上帝之城由天使设立,其统治源于上帝的法律,即超验的正义,它是幸福安详所在。人类在地上之城永远得不到真正的解脱,唯一进入上帝之城,才是终极的追求。一个天上,一个地上,精神与物质,灵魂与肉体,永恒与短暂,光荣无疑始终属于前者。当在二者的权威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而一个上帝的选民被迫面临着非此即彼的抉择时,他为了永恒的灵魂幸福自然是不难选择站在上帝一边的。很显然教会声称自己是通往上帝之城的必由之路。
二元论的观念结合了“公民不服从”的信仰深深地植根在每一个上帝选民的血脉之中,这是教会乐于见到的,因为这种观念信仰,就是他们的力量。
三,教皇(主教)与皇帝(国王)的正面冲突
二元论的权威为教会树立的权力界域屡屡受到世俗国王们的蚕食,其中授职权和世俗管辖权是寸土不让的战略要地,也是几次正面冲突爆发的导火索。比较著名的三次分别是1075年格里高利七世对亨利四世,1170年亨利二世拭贝克特大主教,1208年英诺森三世对失地王约翰。
格里高利七世是第一个由红衣主教们选出的教皇,过去作为拥护尼古拉二世的教皇党是克吕尼改革的坚定支持者。这是雄心壮志的男人,他立志要维护教会的独立和和维持教会的权力。1075年,他颁布了27条教皇敕令,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提到了教皇对世俗管辖权和授职权的绝对垄断。这显然触怒了把授职权视作自己囊中之物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亨利四世,他果断做出反应,在一封无礼傲慢的信中向教皇喊话勒令下台。在回复中格里高利将亨利逐出教门并宣布废黜他。逐出教门是致命的打击,王权因此失去了神授的权威及合法基础,再加上亨利的封臣们纷纷倒戈,宣布不愿再受皇帝的节制。亨利的日子一下艰难起来,他的权杖眼看就要易主。这下他只好屈服,为示悔罪之深,他特意穿了一件粗布的袍子,赤脚来到教皇栖身的小城卡萨诺,赤脚在严寒中守候了三天,终于取得了教皇的怜悯和原谅,为他恢复了教籍。
100年后,本是密友的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同贝克特大主教又为了同样的事由展开了斗争,1170年,强行颁布了限制教权的《克拉伦登宪章》的国王下令杀死了大主教,震惊了整个基督教世界。又一次类似的结局,作为对罪行的涤赎,国王裸足步行到坎特伯雷郡并公开放弃了宪章中那些“侵犯性”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司法的管辖权包括土地归属裁判权﹑上诉权﹑授职争议仲裁权,教士的人身自由权,皆被王室法院包揽。
1208年,大宪章前溯七年,倒霉的失地王约翰这次惹怒了教会史上的一个雄主英诺森三世,当年格里高利七世所梦寐以求的抱负大多在他手上变成现实,他也是后来极富传奇色彩的德意志皇帝“红胡子”腓特烈年少时的监护人。可想而知,可怜人约翰被整治得很惨,最后不得不以把英格兰献给教皇然后作为封地收回来并宣誓效忠且每年向罗马纳贡收场。
四,后续的宪政格局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总结道:“精神之剑第一次被体现在一门法律体系和一门法律科学中,这就是12世纪和13世纪晚近由格拉提安予以系统化和合理化的伟大的法律家教皇们的教会法。教皇也发展了使这种法律体系运作所需要的设施和官僚机构:一个专门的司法机构﹑一个财政署﹑一个文秘署。这是第一个西方近代的政府和法律体系。最终,历代世俗政治体都效法了这种制度”。
帕尔默的《现代世界史》也评论说:“在以后的年代,教皇与国王经常争吵,教士们往往为争夺世俗权力而斗争,而政府则企图规定人们必须信仰什么,爱什么,祈求什么。但从整个欧洲历史来说,双方都未曾彻底取胜,而且在精神与世俗方面彼此间的截然差别之中,还存在着西方自由的许多胚芽。与此同时,那种关于任何统治者﹑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大到超越道义批判的观念,引导西方走向一种生气勃勃﹑向前迈进的生活方式”。
五,中国如何借鉴
中国从来不曾产生真正的教会,所谓的道教只是一群渴望长生不老聚在一起炼丹的玄士的集合;而影响极大的儒教又不曾拥有一个类似于上帝一般的超凡领袖,并且似乎过于宽容了一点;而佛教,似乎又是离世俗太远。三教一致的不足就是他们无法建立起一个强大的因为信仰而维系在一起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影响力要强大到可以覆盖每一寸阳光可以照射到的角落,它的一言一行要能够左右这个国家的政治决策。但在中国,这种空想的共同体没有生发的土壤,也没有任何被浇灌的可能。既然如此,谈何借鉴?!
说老实话,沿着这条进路我毫无头绪,靠宗教是不切实际的。但我以为,宗教不行不代表法律不行,在上述的大事件中,我们看到关于司法的管辖权的争执往往是冲突的核心,而之后西方渐渐步入宪政也是靠它建立起一套完备﹑统一﹑发展的法律体系,罗马法与教会法也有几多融合。这其中,所谓的法律人集团可谓功不可没。我的意思是,若在中国建立宪政,当初教士们的地位和作用完全应由法律人来取代,如果说他们有耶稣,有圣经,这是无可取代的信仰,那么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上帝是教士的法律,然则法律就是法律人的上帝。
今天我们看到这个国家的法典文本逐渐完整,立法水平也被国外学者视作上乘。但显然还离法治国﹑宪政国有较大的距离。当我们看到种种个案判决的不公,受辱的公民用生命表达不服从;司法的权威被一次次把攥在强权或是金钱的手中被玩弄,以致越来越大的对立阶层之间的紧张情绪造成了社会的分裂时,该不该有人站出来大喝一声:住手!?而这呐喊者,除了法律人,还有谁能更有担当的义务?而兼备这种呐喊的勇气和这种担当的能力的,老实不客气地说,在先一辈的法律人当中,就我所见,所知,实在寥寥。
我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否是年少的轻狂,不知道今日沉默的大多数法学家曾几何时是不是也做过同样意气风发的梦。如果这是历史必然的循环,我希望它停留在下一站,我也很想知道那些梦远了的人们因何终止了梦想的狂湍,如果有答案说漩涡就在那里,我会绕开。
幸运的是我也看到不少值得敬佩的法律人,更幸运的是我还看到有些从未学过法律的人们的不输我辈的公民意识。
不多说了,已经跑题了,已经很晚了。
霍姆斯大法官说:“他灵魂的欲望就是他命运的先知。”我深信。
参考书目: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宗教》
帕尔默《现代世界史》
贡布里希《写个大家的简明世界史》
麦基文《中世纪宪政主义》
弗雷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张君劢《宪政之道》
何勤华编《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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