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发出的当天,偶然读到一篇联系实际谈马克思主义的长文。据自我介绍,他曾系统阅读过马克思许多经典著作,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此外,也曾与那些市场派经济学家有过交集——改革开放初期,他的研究生导师是吴敬琏,讲课老师是厉以宁,毕业后一段时间,他的工作就是在体制内“研究、策划、组织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由于不能认可邓小平的改革路线,他退出体制并撰写了大量批判文章反对邓小平的改革。就是这么一位有曲折经历的,也认可“公有制哲学陷阱”的说法。他在文章中说:
“以前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移植了前苏联的模式,那种模式的公有制,在理论上存在一个哲学陷阱。所谓的“公有”是指生产资料属于你、属于我、属于他……属于每一个人。反过来,也可以表述为不属于你、不属于我、不属于他……不属于每一个人。这样,公有制变成了无人所有制。这就是一个哲学陷阱!所以,公有制存在—个缺少人格代表的问题,没有人必须对公有制负责任。为了填补人格缺位,苏联模式把公有制变成了国家所有制,由国家充当公有制的人格代表,这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原教旨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并不是由党和国家代表劳动者的间接结合。这样,反映到分配上,就出现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弊病。”(见《沈水根:我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认识》
http://www.szhgh.com/article/netizens/201311/37480.html )
由于的一些观点仍反映出厉以宁学说的痕迹,如认为中国的公有制是“前苏联的模式”、这种“公有制缺少人格代表”,问题的“根本原因出在公有制的设计上”,“反映到分配上,就出现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弊病”。由此可以推断,厉以宁20多年前制造的话语陷阱被当作各种“改革理论”的出发点,流毒之广远远超出我的想象。再联想到中国现在的“改革”——我在上篇文章中婉转地提示:厉以宁的观点实际上已经渗入到这次三中全会的决定当中,可能会起到极恶劣影响。综合以上各种想法,使我不得不重新考虑:是否必须将原先文章中仅仅是提示性的东西展开来叙述,力图从理论上彻底解决所有相关问题。
我相信这一工作非常有意义:不仅有利于统一各方思想,使反对私有化改革的阵营获得批判的武器;也可以从理论根基上着手,认清当前的主要敌人,彻底战胜那些流毒甚广的谬论,这才有可能解决并逐步彻底清算厉以宁的恶劣影响。
一、自由市场派的改革路线图
回想20多年前,厉以宁等“市场派经济学家”是从攻击苏联的体制开始入手推行他们的理论的。他们为什么选择苏联作为突破口,反对苏联的体制?细想一下,大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毛主席曾经强烈地反对苏联的修正主义集团,斥之为“社会帝国主义”、“大国沙文主义”,——利用毛主席的威望和影响,拉大旗作虎皮,以售其奸,这是他们的初始策略。说到这个策略,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毛主席当年反对的是苏联修正主义领导集团的政治路线,批评的问题集中在苏共的对外(包括对兄弟党和国家的)政策和两党出现的原则分歧方面。毛主席认为苏联有可能“卫星上天红旗落地”,却从没有指责过苏联的公有制不是红旗,主要是针对苏联的上层建筑领域和意识形态方面的修正主义倾向提出批评。对苏联经济基础的批评意见,则集中在苏联出现了不承认矛盾(不承认阶级斗争)的反辩证法的形而上学倾向,治理形式不依靠群众,推崇专家、厂长治理模式,在分配制度上追求等级制、物质刺激,制造出大批“特权阶层”,忽视社会主义教育,产生官僚主义、修正主义。
但毛主席从来没有对苏联的公有制基本模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提出过带有根本否定性的批评意见。从另一个角度说,当时的苏联如果能够接受毛主席的意见,无疑会巩固自己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会有以后共和国垮台的悲剧,并且严重影响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进程。只不过当时的苏联,领导权已经落到了修正主义分子手中,他们一意孤行,根本不可能接受毛主席的批评,终于酿成了20世纪苏联垮台这一幕国际政治舞台上最大的悲剧。
中国这些“经济学家”和当年苏联的修正主义分子非常相似,他们的世界观决定了,他们与无产阶级革命者原本不是一路人,他们反苏联模式是假,反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真。他们的出发点与毛主席根本不同,和苏联的修正主义分子倒是一致的,同样一意孤行、坚持搞私有化改革,终于推动中国经济基础出现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复辟。
第二,建国初期,中国确实借鉴了苏联模式,并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尽管在毛主席领导下,中国对所借鉴的苏联模式进行了改造,但着眼点一直是调整和完善经济关系,全力维护两种公有制,还采用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力图使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所有措施,除了巩固两种公有制,从来没有任何旨在削弱它们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出台。由此可见,他们攻击并强烈要求彻底改革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完善它们。
第三,文化革命后,邓小平采取了一系列反措施,首先从上层建筑领域开刀,在组织、人事和政治制度上,几乎全部推翻了毛主席生前作出的安排,使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又恢复了文革前的“苏联模式”。接着按这种模式运作了10多年,使问题越积越多。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苏联一夜之间垮台,必然使邓小平非常震惊:既然邓小平亲手摧毁了文革的成果,就一定会企图寻找一条不同于文革后毛主席安排的制度措施、又不同于“苏联模式”的另外道路。
综合以上各点,“市场派经济学家”对苏联模式的攻击,目的就是反对中国的公有制,推行私有化改革;苏联的垮台又给“市场派”提供了某些题材——于是他们把苏联垮台的原因归结为他们杜撰的公有制本身“存在哲学陷阱”,“人格代表缺失”;这么一来,谁为苏联模式辩护,谁就是为修正主义唱赞歌、希望中国也像苏联一样垮台,这样一顶大帽子谁带上谁都受不了,由此顺顺当当地推导出如果不彻底改革中国公有制,就会像苏联一样垮台;这就将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强行拉在一起,以此封堵住相当大一部分人的嘴巴;可见,利用毛主席的威望和人气,从攻击苏联的体制开始入手,目标却是彻底改去毛主席亲手建立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恰好迎合了邓小平的世界观和政治需要,这是私有化改革理论的政治逻辑起点。
二、公有制是否存在哲学陷阱?
分析我上篇文章《从公有制的哲学陷阱到决议的名词解释》中提供的理论模型(http://www.szhgh.com/e/pl/?classid=9&id=37443),应当可以看出,公有制确实可以表述为生产资料“属于你、属于我、属于他……属于每一个人”。但一定不可以表述为“不属于你、不属于我、不属于他……不属于每一个人”。因为既然10个农民众议公约已经将原属于自己的土地集中在一起使用,原来的私有模式就已经被新的公有模式否定了,不存在了;在新的模式下,10个农民每个人都毫无疑问地认定20亩地有自己一份,又怎么能说“不属于每一个人”?至于以后他们是要一拍两散、分田单干、搞私有化小生产,或者还是打算继续合作、把公有制坚持到底,与最初已经组成的公有制性质没有关系。因此,那种“不属于你、不属于我、不属于他……”的说法不是什么哲学陷阱,也根本不属于哲学范畴,而属于形式逻辑范畴,是一种人为制造的话语陷阱,逻辑上的自相矛盾,是利用确实有人不能完全理解公有制的性质这一现象制造出的诡辩式的“悖论”。
顺便说一下,西方经济学家曾经用“一个经济人”来建立经济模型,并以此模型为出发点,研究这个人的物质需求,由此作出人必有私心的结论。这种方法最根本的错误,是把个人从社会中剥离出来,斩断他与社会的联系,使研究对象变成孤立的人,而不是社会中的人。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所以,西方经济学家的研究结果,不符合人真实的社会存在,得出的结论是虚假的,没有普遍的科学意义。但建立模型的方法,在其他许多学科都被广泛采用,不失为一种能说明问题的研究方法。仿照这种方法,在上篇文章,我们也建立了一个经济模型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但我们的研究对象,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人”,而是10个农民和他们的20亩土地。这里的10个农民,代表一个有社会联系的集体——一个很小的社会单元。从这个模型中,我们推导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对公有制的性质和基本形态做了简要说明。其中第一点“公有制是从生产实践当中产生的、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新的生产组织形态,在经济基础当中属于客观存在,是第一性的东西”。从这个角度考察那些从观念出发的“哲学”,本身属于第二性的、观念性的东西,用它来反对公有制,当然是用唯心主义的东西来反对唯物主义,肯定会出现许多谬误。因为用来反对的基础理论本身不属根源性的东西,又怎么可能引伸出正确的结论来?
据前文第三点分析,通过比较两种所有制的特点,讲到“传统私有观念,只考虑个人,把私有制当成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把个人当作一切观念的出发点”,而“公有制将共同占有当成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当作一切观念的出发点,通过维护发展公有制的实力来达到维护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显然比私有制观念看得更加长远,更有利于社会大多数个人,因此是比私有制更先进的社会观念。”这是直接的、较清晰的哲学表达,比较二者在根本点上的不同,也反映出根本不存在什么哲学陷阱。
如果持有反对观点的人依然认为靠10个农民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尤其不能说明“人格代表缺失”,我们当然可以把模型的边界扩大,来做进一步说明。
三、公有制是否存在“人格代表缺失”?
要说明公有制是否存在“人格代表缺失”问题,当然首先要搞明白他们说的“人格代表”是什么意思。“人格”这个词含有人的个性、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意思,和最近几十年逐步渗入我国法学体系的“人权”、“人格权”——和社会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权利相对应。总之是个围绕“个人”权力与利益的问题,只不过说得隐晦、含蓄一些罢了。由此可知,说“公有制缺少人格代表”或“人格缺失”,实际上就是指责公有制不能保障个人利益、不能表达个人的权力的意思。对于他们认为公有制应当如何表达个人的权力,后面再做专门分析。
通过前文提供的模型,我们可以先回答涉及到的大部分问题,但要回答全部问题,需要将模型的边界扩展。这样,下面的叙述只能分成两步走:第一步,先围绕上文提出的公有制的“确权单位”展开,简单解释公有制的代表与个人的关系问题;第二步,再将模型的边界扩展至更大范围,直到与公有制相关的全民所有制、国家与民主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在上篇文章,通过公有制的简单模型的分析,总结时提到的第二点,说到了“确权单位”:“即确认属于集体共有所用的单位。”指出,“这是一种具有客观经济基础的、从传统私有制观念中产生并发生质的突变后所出现的、全新的经济哲学的思想概念,这个新概念的出现,颠覆了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几千年来,人们只承认具体的所有,即某一块地属于谁;某头牛谁是牠的主人。现在的共同所有却是一个抽象概念(当然是科学的抽象)”,“在这个概念下,谁都不能说这块地是我的,那头牛是你的”,“原先的土地丈量单位,亩、分、厘,只是在安排生产和计算个人完成的工作量时才有意义”。
先让我们详细分析一下公有制的确权单位——相当于集合的定义域,讨论所谓“人格代表缺失”问题。后面再通过对这个定义域范围的扩大来进一步叙述。
10个农民5头牛20亩地,如果10个农民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了最能干有最有公心的人成为他们的带头人,并且约定了对每个人也包括他们的带头人对集体做出贡献的考核方法,以及秋后的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方式),——这里面包括这样几个经济要素:土地、耕牛、劳动力,此外,还包括几个制度要素:初步的民主(包括推选带头人)、对劳动力的分工、对收获后产品的分配方式……。有了经济和制度要素,一个初步的、萌芽状态的公有制实体就算基本建成了。这么一来,原先属于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已经被集体占有和使用权否定了,不存在了。
这个小小的公有制实体,其边界是非常清晰的:20亩地及附属的道路、河流、荒滩,全都属于这个小集体的公共财产。这个实体有没有权力代表?当然有,经众人推选的带头人可以是他们对外行使权力的代表,但很明显地是,所有的人包括他们推选的带头人都不能说“这块地是我的,那头牛是你的”,只能说土地和耕牛是我们集体的财产,我们每个人都有份,每个人都是公共财产的所有人,权力代表。如果要说个人财产,只有个人的住宅、家具,分得的粮食、果蔬,其他生活用品,小农具,或许也有一小块用于调剂个人生活的“自留地”、个人的储蓄,属于个人可直接支配、随意使用的私人财产。这么一来,在集体大财产面前,所有的个性、超出约定(即公约之外)的个人权利、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利,在形式上出现了根本性变化,或者说,以另外的形式存在。这种状态是否束缚个性的发展?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前句说的“另外的形式”就是指集体大财产中已经包含着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利,而且更有利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
例如把个体从一些可以避免的多余劳动中解放出来(就像前文中说的,之前,每个人都必须割草养牛,现在只需一个人割草,9个人得到了解放),还可以通过协作来获得个人不可能得到的生产能力(如对农田进行改造时,假定有块大石头挡在地中央,除非把石头打碎——多做许多不必要的功,靠个人的力量,无论如何把它搬不走,但几个人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石头抬走),节省了时间和劳动,使个人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提高个人的素质,这难道不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由此可以推断,公有制当中本身就包括了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代表了个人的眼前和长远利益。
其实,即使在私有制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也会有部分带公有制意义的现象。
比如,一个村镇,连接各家各户门前的土路,就具有共有性质。这条土路能找到“具体的所有权代表”吗?谁要说“这条路经过我家门前一段是我家的,别人一律不许通过”,就一定会触犯众怒!再举一例:如果把一个家庭看作一个公有制单元,丈夫和妻子共用的双人床能找到“具体的所有权代表”吗?丈夫肯定不能对妻子说,“这床是我买的,你要在上面睡觉必须有我的允许”。他只能说,“床是家里的”(共同所有),他要不承认这种“共同所有”,没准这个家庭早就分崩离析了。
当然,村长可以作为土路的人格代表,丈夫和妻子也可以成为家庭的人格代表,但这种人格代表并不代表直接的、具体的所有权。村长是村庄中共同财产的人格代表,并不一定就是那条土路的所有权人,丈夫或妻子是家庭的人格代表,并不一定就必须强调双人床是丈夫或妻子的。由此可见,即使在纯粹的私有制环境下,“具体的所有权代表”也不总是界限分明;公共财产也不缺少人格代表。因此,用人格代表缺失指责公有制不能成立,除非应由“众议”形成的“公共约定”没有建立或没有被执行。这也就是说,10个农民应有的民主权利长期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被人剥夺了。但这毕竟不是公有制本身的问题,而是所建立的公有制没有达到起码的标准、应当完善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确权单位,定义域很小,如果将这个定义域扩大一下会如何,比如扩大到一个城市、一个国家?
其实道理完全一样:只要有了经济和制度要素,一个公有制实体就可以建成,也完全不存在缺少人格代表问题。当然这时候的经济和制度要素要复杂、功能要多样化,但有几样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是民主制度:试想,如果10个农民没有机会坐在一起,讨论如何处理他们从土改中分得的土地,并且最终决定如何将土地合并、如何进行分工,如何进行分配,如何推选自己的带头人,就不可能产生那种初步的公有制(这里暂时略过了之前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的合理性和过程)。如果将边界扩大到一个城市、一个国家,覆盖的人口、土地、生产资料,趋于无限大,当然更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可以让人民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这其实就是一个民主问题。没有直接的、有基层民众参与、可以代表大多数人参与的民主就没有公有制。
其次是维护民主权利的机构包括强制机构:公有制的取得首先是 通过暴力手段从剥夺者手中剥夺生产资料。就像那10个农民从地主手中分得的土地,在分地之前,当然有一个用暴力从地主手中夺取的过程。同样,要维护人民大众的民主权利,也离不开暴力,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民主,对人民的敌人专政。
再次,是公平合理的分配措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真正的公有制只承认唯一一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即每个人按照他给集体(或社会)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在扣除必要的部分(如公共积累、社会公益、必不可少的捐助)之后,对剩余部分获得等量的消费品(可以是货币形式)。这种分配方式,将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放在首要的位置,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因此不能容忍按资分配的分配方式(赎买政策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属于具体策略,不在讨论的范围)。这里有一点需要做一个补充说明:我们用10个农民20亩土地建立的公有制模型,给出的初始条件,是每人拿出自己的2亩地,略同于私有制下的平均出资,但这不是组成公有制的必要条件。这样说只是为了简化叙述过程。实际上,任何一个人,即使他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只要他愿意劳动,都可以参加到公有制生产系统当中,最终的分配同样是按照他给集体提供的劳动的量来进行。对于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老弱病残,在公有制下也不会抛弃他们,必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照顾他们,这也是公有制完全不同于私有制的最伟大的地方。谁要把这一点称为“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显然就是崇尚资本主义的“森林法则”,是一个反人类的、丧心病狂的、走到极端的败类。
此外,就是公有意识:这也是建立公有制的条件之一。由于几千年私有制观念的影响,要建立起公有意识,即使对那些靠出卖劳动为生的无产者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免不了要对传统的私有意识进行长期斗争。
以上这几条大体上包括了定义域扩大之后公有制的主要因素。可以看出,公有制本身并不存在人格代表缺失问题。但为什么那些自由派经济学家20年时间一直死死咬住一个捏造出来的“人格代表”问题(说白了是如何体现个人或私有价值)不放?当然与他们企图用股份制改造中国的国营企业以便进一步在全国形成一个私有化基础有关。
四、股份制改造的私有化基础
既然10个农民已经把自己的土地交给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就已经归于集体,每个农民就只能作为集体的一员和其他成员共同占有土地;既然为集体提供劳动的量成为他们获得报酬的唯一依据,而不是根据他们提供土地的数量来分取生活资料。很明显,土地不能直接当粮食吃,只有通过加在土地上的劳动,才能使土地长出粮食,或者棉花,或者其它可用来出售的经济作物,通过交换换回需要的工业品。在这种条件下,他,某个农民,没必要提出“20亩地里有我两亩,这两亩地产权归我,两亩地上的收获归我(就像过去的地主收地租一样)”,这种要求当然与此时两亩地产权已归集体冲突了,与按劳分配的原则冲突了。除非他存心要破坏他所属的公有制经济体,使公有制集体分裂。
厉以宁提出的公有制产权不明晰,要将公有制下的国营企业变成成股份制,就和某个农民提出“20亩地里两亩地产权归我,两亩地上的收获归我”一样荒谬。
对于什么是股票,马克思早就说过:“公用事业、铁路、矿山等等的所有权证书,……固然是现实资本的证书,但有了这种证书,并不能去支配这个资本。这个资本是不能提取的。有了这种证书,只是在法律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它们成为并不存在的资本的名义代表。这是因为现实资本存在于这种复本之外,并且不会由于这种复本的转手而改变所有者。……作为纸制复本,这些证券只是幻想的,……由这种所有权证书的价格变动而造成的盈亏,以及这种证书在铁路大王等人手里的集中,就其本质来说,越来越成为赌博的结果。赌博已经代替劳动,并且也代替了直接的暴力,而表现为夺取资本财产的原始方法。(见《资本论》第三卷,540、541页;黑体是我加的)。可见,按他的想法,即使搞成了股份制,产权只会变得更加“不明晰”。而与国营企业股分化的同时,让国家持有部分股权,然后缩减政府的权力,形成大市场小政府的局面,实际上就是让国家持有虚拟的、幻想的资本,把实际控制权交给资本家,再接着通过开放引进外国金融大鳄,将国家持有的虚拟资本、幻想资本洗劫一空。可见,厉以宁股份化的馊主意其实就是存心要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十分恶毒的招数,如果当年不是遇到了邓小平这种不读书不看报不学无术只擅长搞权术的“领袖”,他的这些烂招根本贩卖不出去。
国营企业原本属于公有制较高级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企业的每个职工都有所有权,国家每个公民都有所有权,因此,企业财产属于公有性质。一旦将企业财产切割成名义上的碎片、划分为股份,不管谁持股,是国家还是集体或个人,首先是等于国家承认了存在一个私有化的基础,承认了私有化的合法存在;其次等于国家承认按劳分配的原则将不再有效,有效的是按资分配——按股权的大小分配。再进一步,按资分配分的又是什么?只能是是剩余价值,是劳动人民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
企图给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一个私有化的运作基础,然后一步步地完成对公有制的私有化改造!这就是厉以宁之流捏造公有制产权不明晰、缺少人格代表,胡说公有制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真实目的。
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毫无关系,那无非是刘邓等人无视公有制的分配要求,搞强行摊派、一平二调、剥夺农民搞出来的烂事,本身就违背了公有制的基本要求。要改变公有制下存在的某些分配不公,只能尽可能广泛、科学地实行按劳分配(只存在平均数中),同时又必须对不得不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从长远来说(肯定用不了三十年),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只会趋于越来越公平,人的收入差距只会越来越小。因为每个人的成长环境(医疗、教育、发展环境)都会逐渐趋于一致,脑体劳动的差别、城乡之间的差别、工农之间的差别,也只会越来越小,因此每个人在劳动素质方面的差异就会越来越小,结果收入方面的差异也会随之变小,根本不存在两极分化的条件。与此同时,每个人(而不是少数人)的个性的发展也都获得了社会条件,因为他们有了更多的时间将时间放在自己感兴趣的方面。这些都是公有制固有的特性,根本就不是什么平均主义、大锅饭。所以,只有加强公有制,而不是彻底推翻公有制,才能逐步达到使每个人的才能焕发出来、使每个人的个性得到解放和发展的环境和社会基础。反过来说,难道推翻公有制,搞按资分配,让所有投机、敲诈、不劳而获的行为合法化,让赌博欺诈制度抢掠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造成世界第一的两极分化,才不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吗?
既然前面说到了股份制,不妨多谈一点股份制。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上,看到出现了股份制这种企业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都非常振奋,这是因为股份制的出现,加快了资本聚集的速度,因此加大了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这就使资本主义更快地走向崩溃。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股份公司有一段很详细地描述。如果直接引用,文本太长,如果不加引用,又实在可惜。因此将引文作为本文附件。这段文字,包括的内容非常丰富,非常希望读者尽可能抽出时间,多读几遍,并加以思考。
引文出自《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马克思在讲述“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时,较详细地说到了股份公司(花括号里是恩格斯的评论)。
阅读这些文字,我们至少可以做出以下结论:
1、最近还出现在三中全会决定中、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应称之为腐朽企业制度才对)这种形式,恰好出现了“资本所有权……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用“自由派经济学家”的说法,这是标准的“缺少人格代表”、出现了“无人负责”状态,既然如此,这些“自由派经济学家”又为什么说破了嘴皮要用“公有制是无人负责制”这种理由来主张实行早在一百多年前就被认定“劳动和剩余劳动同所有权分离的”、“无人负责”的“腐朽的企业制度”?
2、对于股票,马克思将其看作虚拟资本、幻想资本,与股份制相适应的交易制度,马克思称之为“赌博欺诈制度”(499页)即“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由此可知,企图靠股市来募集发展资金,应当等同于骗子通过行骗的道具从赌场上捞钱。所以,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推动股权融资”,不可能真正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由于“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这应当就是“推动”所可能产生的最后结果。
3、引文最后一段,即从“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开始,到“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说到了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形态。“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从“工人……他们,他们……”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把工人当作一个共同体、一个集体来看待的,这是马克思所说的“联合体”的含义,和我们建立的10个农民形成的公有制是一致的,从中丝毫也找不到每个工人都需要占有股权的意思。相反,稍前一点,马克思解释了“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含义“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从这种解释可以看出,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原教旨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要点当然在联合,是集体占有、社会占有,即公有,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释成个人占有、个人拥有股份,那种解释肯定是错误的。
4、从马克思的论断中我们完全找不到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的表述。相反,马克思(包括恩格斯)不仅明确指出“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还描述了未来公有制社会的状态,即前面提到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
关于股份制——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暂时就说到这个地方。
在本节的末尾,让我们再引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结束时的一段话,然后将其中最后一句稍加改动用作本节的结束语:
“信用制度固有的二重性质是: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别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减少;另一方面,又是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正是这种二重性质,使信用的主要宣扬者,从约翰·罗到伊萨克·贝列拉,都具有这样一种有趣的混合性质:既是骗子又是预言家。(见《资本论》第三卷, 499页)
本节结束语为:最近二十年,股份制的主要宣扬者,从厉以宁到他忠心耿耿的弟子们,都具有这样一种有趣的混合性质:既是骗子又是预言家。
五、研究苏联公有制的经验和教训的现实意义
苏联曾经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有过一段极辉煌的时期,成为人类历史前进道路上一座耀眼的灯塔。然而在苏联建成七十多年后,这个世界上面积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轰然倒下,分裂成十几个国家。由于中国建国初期,曾得到过苏联的支持,在中国建设时期,也曾被苏联冷眼相对,因此中国人对苏联的感情是非常复杂的。但我相信,研究苏联成功的经验、分析它垮台的教训,从中找到正确的道路,无论如何,要比从西方那些经济学家的著作得到的东西有意义的多。
由于本文已经太长了,所以下面仅仅将问题提出来,答案需要读者自己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苏联公有制建成后是否促进了苏联社会的高速发展?回答当然应当是肯定的。中国建成后,曾有一段时间,建设速度超过了苏联,这是在毛主席逝世前中国的二十七年。但如果用苏联建成到垮台(共七十四年)前十年时的水平与中国建成后至今的六十四年相比,苏联的发展速度明显地超过了中国,甚至直到现在,中国都没有达到苏联曾经达到的水平和高度。这当然可以说明在后半段——毛主席逝世以后,中国的发展出现了重大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对“苏联模式”是否应当辩证地分析?如果承认应当辩证地分析,是否可以认为,苏联的问题主要出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这是后来垮台的直接原因;但“苏联模式”在经济基础构建上,基本是成功的。说基本成功,就是不完全的成功。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方面,苏联的改造可以说比较成功;但在流通和分配方面,问题很多。
第三个问题是,苏联建国七十四年后垮台,中国曾经借鉴过苏联模式,建立起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到现在中国建国六十四年,距七十四年还有十年。中国也已经出现了极危险的迹象,到时是否也一定会垮台?怎么避免中国垮台?这个问题不仅有理论意义,还需要人民用实践来回答。
第四个问题是,中国如果能够从苏联建国到垮台的七十四年中获得经验和教训,其价值是否远远超过从那些一直希望中国垮台的西方国家送上门的“理论”也包括从他们的经济学家那里学得的东西?
因为无论怎么说,苏联与中国都曾经是同一阵营的战略伙伴,大部分时间总的方向是一致的。中国现在的旗帜上也仍然指示着那个方向。苏联无非因为走错了路、中了敌人的圈套而倒下;中国暂时还没倒,但已经出现了就要崩溃的迹象,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彻底战胜敌人的曙光。中国人民当然不希望中国也像苏联一样倒在前进的道路上,出现国家分裂的局面。既然如此,那就更应当用马克思主义给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学习、研究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分析苏联垮台的原因,吸取这一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最沉痛的教训。因为无论苏联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更加贴近中国的现实,对中国眼前道路的选择都更加具有指导意义,与中国昔日的敌手所提供的东西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第五个问题是,如何评价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中国的影响?毫无疑问地是,西方国家的经济理论基本上属于唯心主义的垃圾,与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毫无共同之处。苏联垮台之前,就曾听信了敌手的鬼话,中了圈套,上了西方经济学的当,先是用休克疗法把自己的经济搞乱,使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因而失去人民的支持,终于导致政权解体。由此可以断定,中国过去的敌手给中国提供的只能是毒药,与苏联的宝贵经验和教训相比,连莹火虫之光都算不上。如果承认这一点,自然会联想到:中国怎么能够对西方经济学及学者毫无警惕之心?又该如何看待那个满脑子被充满了西方经济学胡言乱语的北大教授也包括他那些因为被灌输了西方经济学而获得博士头衔的学生兼政府高官?他们对中国究竟有什么价值?都是些个什么东西?又能干出什么好事情来?
附: 《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摘录:
……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
1.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
2.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3.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因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象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因此,利润(不再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从借入者获得的利润中理所当然地引出来的利息)表现为对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单纯占有,这种占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资本,也就是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分离,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在我们作进一步阐述以前,我们还要指出一个经济上重要的事实:因为利润在这里纯粹采取利息的形式,所以那些仅仅提供利息的企业仍然可以存在;这是阻止一般利润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因为这些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庞大得多的企业,不一定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平均化。
{自马克思写了上面这些话以来,大家知道,一些新的工业企业的形式发展起来了。这些形式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在大工业的一切领域内,生产现在能以日益增长的速度增加,与此相反,这些增产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却日益变慢。大工业在几个月中生产的东西,市场在几年内未必吸收得了。此外,那种使每个工业国家同其他工业国家,特别是同英国隔绝的保护关税政策,又人为地提高了本国的生产能力。结果是全面的经常的生产过剩,价格下跌,利润下降甚至完全消失;总之,历来受人称赞的自由竞争已经日暮途穷,必然要自行宣告明显的可耻破产。这种破产表现在: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一个委员会确定每个企业的产量,并最后分配接到的订货。在个别场合,甚至有时会成立国际卡特尔,例如英国和德国在铁的生产方面成立的卡特尔。但是生产社会化的这个形式还嫌不足。各个公司的利益的对立,过于频繁地破坏了它,并恢复了竞争。因此,在有些部门,只要生产发展的程度允许的话,就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为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在美国,这个办法已经多次实行;在欧洲,到现在为止,最大的一个实例是联合制碱托拉斯。这个托拉斯把英国的全部碱的生产集中到唯一的一家公司手里。单个工厂——超过三十家——原来的所有者,以股票的形式取得他们的全部投资的估定价值,共约500万镑,代表该托拉斯的固定资本。技术方面的管理,仍然留在原来的人手中,但是营业方面的领导则已集中在总管理处手中。约100万镑的流动资本是向公众筹集的。所以,总资本共有600万镑。因此,在英国,在这个构成整个化学工业的基础的部门,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弗·恩·}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它作为这样的矛盾在现象上也会表现出来。它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因而要求国家的干涉。它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
IV. 把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撇开不说,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例如,我们可以在《泰晤士报》上看到1857年这样一个危机年的破产表,并且把破产者自己的财产和他们的负债额比较一下。——“真的,那些有资本和信用的人的购买力,远非一个对投机市场毫无实际知识的人所能想象。”(图克《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第79页) “一个人,只要他有这种名声,即被公认为拥有充足的资本可以经营他的经常的营业,并且在同业中又享有良好的信用,如果他对他所经营的货物的行情看涨持有乐观的估计,而在投机开始和进行时又一切顺利,那末,他就可以按照一个比他的资本大得多的规模来购买。”(同上,第136页)——“工厂主、商人等等,都大大超过他们的资本来进行交易……现在,资本与其说是任何一种商业交易的界限,不如说是用来建立良好信用的基础。”(《经济学家》1847年第1333页)】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他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因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以上所述特别适用于绝大部分社会产品要经过的批发商业。在这里,一切尺度,一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多少还可以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都消失了。进行投机的批发商人是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的。资本起源于节约的说法,也是荒唐的,因为那种人正是要求别人为他而节约。{如不久前整个法国为巴拿马运河的骗子总共节约了15亿法郎。巴拿马运河的全部骗局在它发生整整二十年之前,就已经在这里多么准确地描绘出来了。——弗·恩·}他的奢侈——奢侈本身现在也成为获得信用的手段——正好给了另一种关于禁欲的说法一记耳光。在资本主义生产不很发达的阶段还有某种意义的各种观念,在这里变得完全没有意义了。在这里,成功和失败同时导致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最大规模的剥夺。在这里,剥夺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但是,这种剥夺在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内,以对立的形态表现出来,即社会财产为少数人所占有;而信用使这少数人越来越具有纯粹冒险家的性质。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
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摘自《资本论》第三卷,493-498页(文中黑体大部分是引用者加的)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