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指标化凸显司法腐败
《法制日报》6月12日报道,“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团伙,打黑除恶,是公安部门份内的是,应该及时发现,及时清除,有一个打掉一个,以保证社会安定。 因而,辽宁省的打黑指标,自然使我们想到很多的问题:
1、辽宁到底有多少黑社会? 如果一个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好几个,打掉一个,就算完了吗?如果一个地方没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如何完成指标?
2、如果已经掌握黑社会情况,就应该马上动手,为什么非要等到奥运会前才打?
3、如果不开奥运会,黑社会组织就不打了吗,奥运会开过以后,没有打掉的黑社会组织,还要打吗?
4、打掉黑社会组织,是各级公安部门份内的事,不签定“警令状”他们就不打了吗?是他们不愿打,还是打不了,这些黑社会组织是否有黑伞?
5、考核公安部们的政绩是否应以打掉的黑社会组织个数为指标?如果是这样,那个地方越乱黑社会越多,当地的公安部门成绩可能就越大;那个地方治安越好没有黑社会组织,当地的公安部门成绩就可能越小。
当然,问题还能想到很多。2006年4月18日,在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表示,公安部严格禁止向各级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或是抓人指标。辽宁省的打黑指标,与罚款指标和抓人指标等同,难道辽宁省公安厅不明白这一点?下级公安机关不清楚这一点?这样的工作思路是个简单的工作方法问题吗?辽宁省公安厅只有这样做才能实施对黑社会团伙的打击吗?
问题集中到一点,只有一种解释,打黑指标化凸显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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