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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退休金根本就不存在老龄化的问题

古镜 · 2008-11-10 · 来源:
退休双轨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最近又要打退休金的算盘了,这是早以预料中的事,只是没想到会来的这么快,x贪盗了国民数十万亿保险金后,就打好了全民参保的算盘,用所有年青人的钱,来掩盖他的罪恶案件。现在看来扛不住了,又拿出老龄化来蒙国民了。说是从2006年,就有2.5万亿的缺口,我都不敢相信,本来x贪盗了这笔巨款,主意 打的挺好,想用全民参保,用中国所有年青人的钱,来填补被他盗后留下的窟窿,可是大多数年青人都不上这个当, 特别是农民工,去年我看了很多报道,说农民工都退保了,他们宁可不要了单位交的大头,也要把自己交的那部分要 回来,可见,农民是真聪明啊!

原本我还以为这一招全民参保,能掩盖个二、三十年那,估计连x自己也没想到仅五、六年功夫就要露馅了, 当年那些帮助x砸“特权”的那群孩子,准会把自己的“特权”砸了,对老头老太太,x是真不能施法术了,让老太太 成为大姑娘了,可他们还能凑合着吃年青人,这群年青的再老了,更没法“从头再来了”。

中国的劳动保障制度与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向后转移社会矛盾的体系

以西方制度的代表美国为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初建模型在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经济大萧条”后,美国总统罗斯福针对当时的经济大危机带来的剧烈社会动荡,制定和颁布了《社会保险法》,美国开始实行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曾经被称赞是美国政府最伟大的成就之一。罗斯福也因此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而较完善却是在西方发生在70年代初的再一次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国140多年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的雏形,180多年后才逐步完善。而从它一开始建立,就给将来留下了难以解决的隐患。当时美国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转移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而不是也无法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因为它是借年轻人的钱,来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是将矛盾向后代转移,总有一天这个矛盾还会集中爆发出来。据有关资料记载,在50年代,平均每16个工作人口支持1个退休人口,而2004年底估计,每3.3个工作人支付1个退休者,而且20年后,将是每2.3个工作人支付1个退休者。而现在整个西方的社会保障体系,都面临着一个社会老龄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再借年轻人的钱,来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无力再用年轻人的钱,支撑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发生在2002-2003年美、英、法、德的民众抗议游行,也正是这一矛盾已无法再转移下去,而最终爆发的前奏。据说,至今西方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矛盾。

二、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不存在“老龄化”问题

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是在中国建国后仅仅二、三年的时间内,就建立起来的一种互助型的保险体系。与西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不是建立在用年轻人的钱,而向后转移社会矛盾的社会保障。反而,不但没有用年轻人的钱,且还为年轻人,甚至于为农民积累了社会财富的全社会互助型的保险制度。它与当时的“以农业培养工业,再以工业发展农业”的整体国情是相一致的。毛泽东说:“工人除提供出来的他们的必要劳动之外,剩余劳动所提供的资金,都由国家集中,这是为现在、将来的工人、农民服务的,拿出来为他们服务的。(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20页)。这一互助型的劳动保险制度,从它建立启始,历经四十余年,为社会积累起了巨额财富的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有效的保障。所以,他与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国民从年轻的时候,自己就为自己积累,而不是花后代人的钱,与我们购买的商业保险近似。区别只是比商业保险更具有信用度。因为它是以国家信用担保的保险金,它的信用度又高于一般的商业保险。除非国家这个主体倒闭。所以,他也不会存在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用年轻人的钱,来为老年人承担保障的弊端。更不存在西方那种,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无力支撑老龄化的社会问题。当然,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它建立之初的局限性,它是一百多年后,发生了社会危机后,为了缓解危机,不得已只好将矛盾转移到下一代。而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正是在吸取了他人教训后,在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每一代人自己互助的,较完善的劳动保险制度。如有结余,还可以为下一代作出积累。

我们来算一笔账,就在清楚不过了。毛泽东说:“工人工资一个月50元,一年600元,还有7400元上缴国家”。(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35页)。(有条件的朋友还可以查看一下当时的劳动定额,我按北京市劳动定额算,是9000多块钱,这还不包括每天超额的部分,过来的人都应了解那时候的工作量,我算的是9000多,比毛泽东说的多了些,如果这两个数字还不能让被x洗脑的人相信,下面还有x时期国家八部委的文件)。按原国企职工每人30年上缴计算,就是22.2万,如果在乘上最少10倍的币值比(通漲率),就是222多万。这个帐一算,大家恐怕比我明白,200多万啊!我们再接着算一算,职工平均60岁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应当是按照平均寿命70岁算的)我们就按平均80岁算。每个职工一年平均领取3万元(一年能领到3万的不多吧),20年也只不过是60万元。还有160多万的结余(恐怕能活到80岁的人也不多吧?我查了一下资料,中国人的平均寿命72岁)。帐算清楚了,结论也就清楚了。中国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根本就不存在美国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吃子孙饭的弊端。为此,在改革之初,为了国人的劳动保障不被侵害,特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增加了第六十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

再说一说老百姓被盗的住房款一案,当时xxx打着房改的旗号,蒙骗国民说:将实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并且还说,这样可以解决腐败问题。乍听起来确实不错,把几十年来老百姓缴的住房款,再分给百姓,买不买房由百姓自己做主。看看说的多好听,并且还颁布了许多文件,最主要的是八大部委联合发的货币分房文件,并说:“货币分配,着眼于补偿性质的,尚未形成体制上的变化,即对于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老”职工,按应享受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为此,多个头面人物,好有架势的说过,“要尽快的分发到职工手中”。但是,直到这家伙下台,这些文件都成了废纸,还弄出了“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恶法通知来。

对了,还是这个八大部委,当时还出了一个叫做859号文,标题就是《国企加速产权改革 下岗人员有望获得股权补偿》,后来才知道,这就是xxx和美国老布什么说的那个所谓的“股份制”,直到他要下台了,在最后一次所谓的记者告别会上,才说出当年老布什么要他搞私有化,和他搞的“股份制”是一个意思,两种表述。老百姓恐怕到死,也见不到“股权补偿”了。更稀奇的是,他把中国的企业搞趴下后,他却弄了一个外国的企业贡献奖。

有人说,这笔巨款在“经济崩溃”的年代就没了。非也,事实再一次证明,如果那个时代就没了,邓小平时期也不会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增加这个第六十一条。更能说明问题的是,2000年后,八大部委相继出台了许多文件,并且有明确的计算方法。最少财政部最清楚这笔钱到底有没有,如果真的没有了,财政部还会出这些文件吗?他们又是凭据什么得出的计算公式?

三、盗抢者为中国策划的“社保”,是为了暂时逃脱法律制裁的权宜之计

再来看看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既不同于美国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不同于中国式的劳动保险制度。美国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存在着吃子孙饭的弊端。但毕竟有它当时建立时期的合理性,为了转移当时的社会矛盾,也算是最优选择了。更何况西方国家都是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000美元甚至超过1万美元才进入老年化的,也许他们的富裕程度,是会有办法解决的(好像至今还没有什么好办法,法国已经暂缓了社保改革)。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保险金不翼而飞、被人盗抢的情况下,在全国声讨的压力下,仓促拆东墙,补西墙筹划出来的。眼看拆东墙,补西墙不能奏效,又抛出了拾人牙慧的“老龄化”,来做挡箭牌。这是一种类似保险公司拒付保险,反而却赖你的儿子生得太少,无赖式的所谓“社保”。还美名其曰:与国际接轨。现在连美国人吃子孙饭都要吃不下去了,更何况中国是一个,有人形象地说是,“未富先老”的国家了。又怎么能靠吃子孙饭维持下去哪?更何况这种瞎话连篇的盗抢国民劳动保险金的行为,早已玷污了国家信用职能的可信度。又怎么会能和美国人接上轨?

摆在我们国人面前的事实,已无需多言。 被视为“新三座大山”的现实,已经明明白白的摆在了国人的面前,盗抢国民保险金者“企保不能保障国民应有的保险权益,企业倒闭了,保险也就没有了”的谎言,正在社会正义与人类良心面前,逐步的揭开。这个所谓的“社保”,不但剥夺了老职工的众多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国民几代人为子孙后代积累的巨额财富。未来的年轻人,不但不能够依法取得老一辈为他们创造的合法权益,还要用自己缴纳的保险金,来为盗抢者偿还他们对国民欠下的血债。然而,年轻人缴纳的“社保”金,根本就无法堵住国民几代人积攒起来的,数以万亿计的窟窿。据权威人士透露,缺口8000亿。恐怕,这些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某一天会不会再一次成为“特权”,这个账不用算,也会心知肚明。盗抢者筹划出来的这个所谓的“社保”,也只不过是为了暂时逃脱法律制裁的权宜之计而已。


四、劳保金与社保金的性质和属性

劳动保险金与社会保障金虽然它们都是以国家信用为国民担保的保险金,但是,他们的性质和属性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保险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制定的。具有国家信用职能,同时具有国家行政基本法律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制订前,它是工人互助自救的一个简单的组织方式,起源于工人自发成立的互助组织,,这个组织有多种组织形式。如:互助会、互助组等。这些由工人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由于人员少和人员分散,以及人员的组织方式的局限性,工人这种最简单的互助方式,是在缺乏有效的法律信用的基础上的互助,往往连最简单的生活方式都难以进行自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集中全国工人的剩余劳动所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府依据《劳动保险条例》,有效的帮助了那些生活暂时遇到困难的职工,不但解决了职工的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等等问题,同时,也为国家和职工的家属,以及共和国的子孙后代积累了数万亿元的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金包含的主要内容:
养老费、医疗费、抚恤费、救济费、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补助费、疗养费、父母和配偶及子女医疗费、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托儿费、其他支出 。
注:上述内容,职工只有缴够8年以上,才能够全部有权获得。
8部委有关职工住房基金规定:

初、中级技术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劳动保险条例》从根本上确保了国民互助的法律地位,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信用性。这一信用,在国家严格履行了将近五十年多年,从没有人敢于枉法。特别是在邓小平领导下的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确保国家信用,职工的合法权益。阻止有些人假借“改革”的旗号,盗抢国民劳动保险金,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劳动保险条例》中特增加了关键的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

然而,这一体现将近五十年国家法律信用的《劳动保险条例》,就连改革开放的设计师邓小平,都严格履行遵守的规定,却在90年代末,被一个自称为“沙皇”的国家总理级的高官,不但违法乱纪,且在“懒汉”、“特权”、“跳楼秀”的破口大骂声中,被这位高官盗抢了。

劳动保险金在这位高官的盗抢过程中,不但对国民进行谩骂,且瞎话连篇。说什么,“企保不能保障国民应有的保险权益,企业倒闭了,保险也就没有了”。为了将盗抢国民保险金,做得天衣无缝,此公又连出狠招儿,发动了一场将企业变卖的下岗运动。一时间还真的把国民弄懵了,当国人醒过闷儿来的时候,方知道根本就没有什么“企保”那么回事儿,国人一直的保险权益就是以国家信用担保的劳动保险金。所谓的“企业保险”只不过是这位高官,为了盗取国民保险金和职工住房款,使出来的马唬眼。为此多少人拿不到退休金,多少人有病没钱治,多少人为此流落街头。舆论再一次哗然,质问,为什么在新的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就废除了国民几辈子积蓄的劳动保障制度。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声讨中,此公又出新招儿,为了将这一惊天大案做得更隐蔽,糊弄国民说:“不会损害老职工的利益,老人老办法、身份置换”,尔后还弄出了一些无法兑现的政策文件,说是要化转(归还)原企业工人这笔保险金,但是,用吴敬琏的说法,有人违反程序了。并说“阴差阳错”,“划转”变成“减持”了,种种原因“束之高阁”了。用官员的话说,就是“缺口”,用老百姓的说法,就是不翼而飞了。眼看事情败露了,赶紧使出了一个金蝉脱壳之计,拆东墙,补西墙。建立起来一个用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来偿还被盗抢国民的保险金。偷梁换柱,谓之为“社保”。 致使看不起病、住不起房、上不起学的三座大山又重新压在了国民的头上。

这个所谓的“社保”,不但剥夺了老职工的众多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国民几代人为子孙后代积累的巨额财富。未来的年轻人,不但不能够依法取得老一辈为他们创造的合法权益,还要用自己缴纳的保险金,来为盗抢者偿还他们对国民欠下的血债。然而,年轻人缴纳的“社保”金,根本就无法堵住国民几代人积攒起来的,数以万亿计的窟窿。据权威人士透露,缺口8000亿。恐怕,,这些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某一天会不会再一次成为“特权”,这个账不用算,也会心知肚明。

至此,东窗事发,看来真得不好再掩盖了,盗抢者们就真急眼了,赶紧嚷嚷“赦免原罪”。一会儿弄出一个“河北一号文”,一会儿又弄出一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儿又弄出一个“善意取得”,忙得真是不亦乐乎。但是,还是掩盖不了他们盗抢国民铁的事实。不但一些正义之士,正在把他们欺骗、盗抢国民的事实,一点一点地给抖落出来,就是这个集团的代言人,吴敬琏先生等也要把他们抛出去。称之为“权贵”。并告知国人,有人违反程序,将“划转”变成“减持”了。

看来“原罪”是不那么好赦免了。现在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就在盗抢者下台前一个月,匆忙的弄出一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不难理解这位盗抢者,为什么要在下台前上演一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清官”闹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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