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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黄的工伤案走司法的路是走不通的

xyg086 · 2009-07-12 · 来源:
刘汉黄案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刘汉黄的工伤案,劳动仲裁也好,法院也罢,都不会讲事实讲法律,不会为劳工主持正义。
  我就在东莞。大朗镇的刘所属的大朗法庭我也去过,打过交道。
  刘的工伤案,按法律应赔25万,仲裁却为17万〔一说为18万〕;法律规定工伤后治疗终结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却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地方的政法委要求将工伤案的处理过程拖到两到三年以上,让受伤的农民工拖不起而不得不放弃赔偿黯然回乡”。
  我根据我的经历与经验,可以证实以上绝非虚言。05年9月我在广州番禺石基镇劳动站,亲眼见到劳动官员这样告诉工伤者:这里要几月,那里要几月,这场官司没个两三年打不下来。
  具体说来就是:在仲裁之前,资方可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仲裁后,资方可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后可不服,诉至中院;二审后可以不执行……。以上每道程序都有三至六个月的时间。
  〔09年6月22日,即此案发生年第七天,我与大朗附近的一家公安分局的官员说到此事时,他理直气壮地说:“怎么?这不行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吗?”〕
  工伤案诉至省高院又会怎么样呢?我不妄加猜测。但我要提一件事。03年前有一名来自河南的名叫冯连臣在惠州因工伤断指,二审判决后两次到省高级法院上诉。他后来用这样一句话为他的两次高院之行做了注释:“省高院的那些官僚,把底层民众的苦难当做美酒来品尝”。
  下面再以我的亲身经历,揭示包括刘汉黄在内的劳工,遵循法律的途径维权,会有什么样的遭遇与效果。
  劳工维权首先遇到时效问题。关于时效,有学者已指出,是官员为了减轻工作量。民事诉讼,我国规定的两年。而外国一般是四年。我国的劳动法又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要提起诉讼。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劳工的权益。是极不公平的。有鉴于此,广东省高院与最高法院在05年与06年相继发布了两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仲裁时效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对方当事人同意支付的;向权利机关寻求救济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省立第十四条,国立第十三条〕。但广东的法院不管这些,如果起诉日距离职日超过六十日,法院一律以此判劳工败诉。
  08年3月我在东莞的一宗案件,我已随起诉书提交两份资料,证明在离职后六十日内我中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对方当事人从未明确拒绝;以及我向权利机构即被告的客户沃尔玛公司寻求权利救济,权利机构回复说将跟进处理还未作出处理的资料,且在起诉书中列明。当年6月6日开庭,判员叶志聪竟要求我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二审在一审的程序文件未质证的情况下,居然不开庭。二审判决书显示:十二页电邮资料不能导致仲裁时效中断。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怎样判就怎样判,什么叫“不能导致”?这不是用一个“荒谬”能形容得了的。
  这是东莞。广东的首府——广州又怎么样呢?07年7月的一宗案件,我的起诉书附录的程序部分有这样一句话:“次日,我向镇劳动所递交前述的诉状。同月24日,被告在镇劳动所同意支付一千元”。被告在8月20日的一审中当庭承认我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记录与陈述都是真实的。且在一审与二审的庭审中都表示同意支付。但一审与二审都以六十日为由,判决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是枉法裁判,或者说是非法判决。非法的判决,从判决的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从此,我宁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相信这世上有法律。
  上述两案我于09年3月30日我上诉至省高级法院。立案的官员说,4月中旬后可确定判员,你可从省院网上查询后与之联系。并提供了两个跟进的联系电话号码。但在4月27日我就接到我乡邮所的电话,说已到两份广东省高院的快件。这说明省高院到案即判案。我叫退回去。没几天,我又接到乡邮所的电话,说又寄来了。这说明省高院一直拒绝与我直接接触〔如电话电邮〕。而法律规定,法律文书须直接送达。那两个电话,85110868打不通,另一个电话85110969则一直无人接听。6月28日登其网站,显示“正在审理中”。现在已超过三个月,我还不知道情况到底怎么样。
  假设刘汉黄经过了一审二审,仍不服,到了省高院,又会怎样呢?除了上述冯连臣的案例外,我的经历可证明,在省高院连一个判员都见不到。甚至不能表达自己的不满。因办公楼内有保安的内部镇压,在楼外有警察的政治镇压。
  我在08年7月21日与09年3月30日两次到省高院。两次都在大厅内见到有粤西一带的冤民表达自己的不满。当我走出大楼台阶外时,见两名冤民已被警察纠缠。
  总之,我要说的是,刘汉黄是义愤与抗压,具较轻情节,罪不至死。这也是我的一贯主张。
  广言之,只要产生刘汉黄的司法环境存在,则刘汉黄就会被不断地复制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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