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因为自己水平不够,没敢在发帖。但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华网论坛后,被版主以莫须有的罪名删除了。无奈还得硬着头皮供大家批评指正——
以前笔者对律师这个行业理解不多,什么是非功过,自不便评说,然而近日李庄案着实热闹了一阵子,自然也就关注了一些。
网上关于李庄案分成了截然对立的两派:一派认为李庄是黑律师,当然有罪;一派认为李庄为犯罪嫌疑人牟利,当然无罪。而其实李庄有罪无罪,自然是法律说了算,大家虽然好多天前就开始在网上讨论,事实上那时真正了解案情的却没有几个人,笔者看了很多帖子,甚至连一个真正了解案情的人都没有发现,顶多只是舆论的猜测加之个人的猜测而已。那么笔者就有了疑问:我们既然都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为什么对这件也非直接影响自己利益的事情上报以如此大的热情呢?
为此笔者又仔细看了看关于李庄案的帖子,发现大家真正关心的其实不是李庄是否有罪的问题,而是:一、为嫌疑人牟利到底有没有超出法律界限(其实关于收了嫌疑人多少钱这个问题,如果法律没有限制,当然只要双方自愿,我们就没什么可说的了);二、重庆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没什么值得讨论的,因为只要回到法律的框架内,只要确定他李庄在这件事中有没有违背法律即可。而如何确定,又牵扯到了第二个问题,就是重庆判案,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只要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如果是人治,那么关于李庄的案子就需要完全推倒重来才是正确的做法;而如果是“法治”,那么不管你是不是律师,也不管你的资历有多深,也不管这个案件会否打击到律师团体的辩护信心,一切都应该由法律说了算。
那么我们来看看重庆在这件事中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我们首先都不得不承认这么几个事实:1.重庆李庄案是在法院审判的,没有压制辩护律师的言论自由,法律程序无误,而并是不薄熙来指着他李庄的鼻子说“你必须到监狱里待两年零六个月”;2.关于李庄案的进程,几乎每一条证据,每一条辩护律师的主张,都会有不止一个的法律专家的解读,告诉大家为什么这样那样,法律条文依据列的清清楚楚,在这个过程中,笔者没有看到来自重庆政府方面的压力,我相信网友们也都没有感受到这种压力吧?3.重庆政府在这件事中,既没有启用“红卫兵”,也没有搞游街批斗(关于这一点,可能很多人并不赞同,他们会说什么“舆论压力”,可是笔者就不相信他重庆政府有那么大的能耐,可以控制全国的舆论)。既然有这些事实,既然李庄案就是依靠法律来判的,那么为什么还有人质疑不断呢?
这些质疑中,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律师界的质疑,律师们质疑的焦点,虽然表面上看是关于“人治”的,实际上在笔者看来却是关于“法治”的,因为他们居然认为“律师取证,不存在教唆、作伪证的问题,律师的责任就是尽最大能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这不是赤裸裸的对法律的挑战吗?笔者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在他们捞人的时候,法律就是神圣的,而到了他们该受到惩罚的时候,法律就变成了被政治利用的东西了呢?如此看来,我倒感觉某些律师们在这个案件中,更像一群怨妇,抱怨的其实是:“有了这样的判决先例,我们以后就很难再钻法律的空子了”。
笔者作出这样的判断,并不仅依于此。还有一件事也令笔者看到了某些律师们的本质:当有网友开始讨论是不是应该引入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时,第一个反对的声音,不是“反对西方式民主”的“左派”,也不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却恰恰是这群平时把西方的民主、法制挂在嘴边的律师,其理由不外乎“中国国民的素质不高”等等,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已经存在了几百年,难道当下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几百年前的西方人?通过这件事,笔者清楚的看到,某些不良律师,其实不过想利用中国不健全的法律,钻钻法律的空子而已,谈什么正义,谈什么“维护法律的神圣”,全是骗人的。
近一年,重庆在维护正义的同时,却受到了多方面的压力,什么“红色恐怖”,什么“运动化”,什么“为了牟取政治利益”,帽子戴了一顶又一顶。这些人对重庆打黑的成果视而不见,他们给重庆戴那么多的帽子,无非是因为打黑的面积很大,无非是牵扯到了太多人的利益。那么重庆打黑到底是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呢?事实很明显的摆在那里:该判的案子还是在法院判,犯罪嫌疑人也还是请了律师(不然李庄之流也不会去重庆了)。可见他们对重庆打黑的每一起案件都是通过法律审判的事实也视而不见。唯一被某些人诟病的也不过是所谓的“舆论造势”,笔者还是那句话,重庆有什么能力控制全国的舆论包括广大网民呢?如果非说有,那也是因为他做的事符合民意,得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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