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药家鑫伏法,新一轮评论不断涌出,不由得让我回想起多年前的一些记忆。
68年底我们这里曾经发生过一起杀人案,那时在一个冬夜,几个十几岁的初中生聚在一起喝酒,除了一个人之外其余人全都醉了,熟睡中唯一没有醉的那个叫 军 的年轻人用斧头把一个叫 奎 的伙伴活活劈死了,然后军独自前往军管会投案自首。几个月后判决下来了,军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应处以极刑,但是由于他投案自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按照‘蛋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故判处无期徒刑。
71年一次公判大会上,有一个姓第五杀人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判处死刑,押赴刑场,立即执行;可是不久后,又一次公判大会上,这位姓第五的罪犯再次被压了上来,判决无期徒刑,理由是在上次的行刑前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减轻判决结果。后来听公安局的人说,这位姓第五的人在法场上检举揭发了一个杀人犯,后来经证实揭发属实,所以算作重大立功。
由此可见,多年以前的动乱浩劫时期,对所有犯罪者还是确实执行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对确实有悔改、经过劳动改造后可以改造好的那一部分罪犯给与改造的机会。
药家鑫案件中他的父母带领他去投案自首,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此情节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自首情节确实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此案在当时已经掌握了许多破案线索,即便药家鑫不去自首,捉拿归案也是指日可待,所以说其自首情节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条件。
在此我对那些为其大喊废除死刑的精英、专家、教授们说一句,法律是严肃的,只要法条没有废除,那么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才是依法治国,如果你们觉得应该废除死刑,那么现在还应该继续你们的呐喊,甚至于应该提高嗓门,加大力度,至死不渝,直至死刑从我国的刑法中彻底消失。如果你们的愿望能够在那位杀死城管的小贩被执行死刑前成为现实,那么你们也算是功德无量。
对于废除死刑,我是有条件赞成的,如果我国能够修改现行刑罚制度,无期徒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刑假释,数罪并罚实际执行期不得低于最高单刑刑期,有期徒刑减刑不得高于所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那么我赞成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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